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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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建设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XXXX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XXXX年颁布)有关要求。

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学校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第六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新增专业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各学院申办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总体布局确立专业依托学院;2.拟增设的新专业应充分利用我校现有的学科平台和教育教学平台,进行外延拓展,形成教学与科研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3.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优势学科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鼓励非专业依托学院申办跨学院特色专业,但应制定与专业依托学院联合举办专业的具体方案。

第七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调整)专业申报。

新增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提交申报新增(调整)专业申请报告;2.教务处负责会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专业依托单位组织召开申报新增(调整)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3.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学校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方面,对申报新增(调整)专业进行审议;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学校应着力充实专业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高等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已经非常广泛了,覆盖了各个领域和行业。

本文将梳理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大全,以便帮助考生和家长更好地了解各专业的性质和就业前景。

二、理工科类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介绍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原理与应用等相关知识,培养计算机软件与硬件开发、系统分析与设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2.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学习电子技术、电子电路、电子器件、通信原理等知识,培养掌握电子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的专业人才。

3. 机械工程:学习机械设计基础、机械制造工艺、机械动力学等知识,培养掌握机械设计与制造技术的工程人才。

4.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习材料结构与性能、材料加工、材料分析测试等知识,培养掌握材料设计、材料制备和材料应用的专业人才。

5. 土木工程:学习土木工程设计、土木工程材料、土木工程施工等知识,培养从事土木工程设计和管理的专业人才。

6. 化学工程与工艺:学习化学反应工程、化学工程热力学等知识,培养从事化工生产和工程管理的专业人才。

7. 测绘工程:学习测量学、地理信息系统、摄影测量等知识,培养掌握测绘工程设计和实践的专业人才。

8.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学习建筑设计、暖通空调工程等知识,培养从事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设计和研究的专业人才。

9. 生物医学工程:学习生物电子学、医学影像学、生物材料等知识,培养从事生物医学工程设计和研究的专业人才。

10. 海洋工程:学习海洋科学、海洋环境工程、油气田开发等知识,培养从事海洋工程设计和研究的专业人才。

三、文科类1. 人力资源管理:学习人力资源规划、组织行为学、员工培训与发展等知识,培养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2. 国际经济与贸易: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国际金融、国际市场营销等知识,培养了解国际贸易和经济的专业人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中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

中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

培养掌握化学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能够在化学及与化学 相关的科学技术和领域 从事研究、教学、技术 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高级 专门人才。
培养掌握天文学的基本 理论与方法,能够从事 天文学及相关领域的研 究、教学和管理工作的 高级专门人才。
培养掌握地理科学的基 本理论与方法,能够在 地理科学、环境保护等 领域从事研究、教学和 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 才。
水产科学与技术
培养掌握水产科学与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能力,能够在水产养殖、水产育种、水产疾病控制等领域从事与水产科学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开发和管理工 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医学类
基础医学
培养具备基础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在高等医学院校和 医学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基础医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人文教育
培养学生具备人文社会科学的 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的掌握 。
教育技术学
研究教育技术的理论、设计、 开发和应用,培养教育技术领 域的专门人才。
体育学类
体育教育
培养学生具备体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能够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专门人才。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培养学生具备社会体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能够在社会体育领域从事咨询、指导、管理和营销工作 的专门人才。
农学类
植物科学与技术
培养掌握植物科学与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能力,能够在农业、林业、环保等领域从事与植物科学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动物科学与技术
培养掌握动物科学与技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能力,能够在动物生产、动物医学、生物科学等领域从事与动物科学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高 级专门人才。

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模板】

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模板】

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及名称代码表(2009年12月整理核实)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设置按“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三个层次来设置。

按照国家1997年颁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的学科、专业目录》,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和管理学12大门类;每大门类下设若干一级学科,如理学门类下设数学、物理、化学等12个一级学科;一级学科再下设若干二级学科,如数学下设基础数学、计算数学等5个二级学科。

01 哲学(学科门类)0101 哲学(一级学科)******** 马克思主义哲学(二级学科)******** 中国哲学******** 外国哲学******** 逻辑学******** 伦理学******** 美学******** 宗教学******** 科学技术哲学02 经济学0201 理论经济学******** 政治经济学******** 经济思想史******** 经济史******** 西方经济学******** 世界经济********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0202 应用经济学******** 国民经济学******** 区域经济学******** 财政学(含:税收学)******** 金融学(含:保险学)******** 产业经济学******** 国际贸易学******** 劳动经济学******** 统计学******** 数量经济学******** 国防经济03 法学0301 法学********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 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诉讼法学******** 经济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 军事法学0302 政治学******** 政治学理论******** 中外政治制度********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国际政治******** 国际关系******** 外交学0303 社会学******** 社会学******** 人口学******** 人类学******** 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0304 民族学******** 民族学********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中国少数民族史******** 中国少数民族艺术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04 教育学0401 教育学******** 教育学原理******** 课程与教学论******** 教育史******** 比较教育学******** 学前教育学******** 高等教育学******** 成人教育学******** 职业技术教育学******** 特殊教育学******** 教育技术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0402 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基础心理学********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0403 体育学******** 体育人文社会学******** 运动人体科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医学学位) ******** 体育教育训练学******** 民族传统体育学05 文学0501 中国语言文学******** 文艺学********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汉语言文字学******** 中国古典文献学******** 中国古代文学******** 中国现当代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0502 外国语言文学******** 英语语言文学******** 俄语语言文学******** 法语语言文学******** 德语语言文学******** 日语语言文学******** 印度语言文学********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 欧洲语言文学******** 亚非语言文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0503 新闻传播学******** 新闻学******** 传播学0504 艺术学******** 艺术学******** 音乐学******** 美术学******** 设计艺术学******** 戏剧戏曲学******** 电影学******** 广播电视艺术学******** 舞蹈学06 历史学0601 历史学******** 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历史地理学******** 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 ******** 专门史******** 中国古代史******** 中国近现代史******** 世界史07 理学0701 数学******** 基础数学******** 计算数学********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应用数学******** 运筹学与控制论0702 物理学******** 理论物理******** 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原子与分子物理******** 等离子体物理******** 凝聚态物理******** 声学******** 光学******** 无线电物理0703 化学******** 无机化学******** 分析化学******** 有机化学******** 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0704 天文学******** 天体物理******** 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0705 地理学******** 自然地理学******** 人文地理学******** 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0706 大气科学******** 气象学********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0707 海洋科学******** 物理海洋学******** 海洋化学******** 海洋生物学******** 海洋地质0708 地球物理学******** 固体地球物理学******** 空间物理学0709 地质学******** 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 地球化学******** 古生物学与地层学(含:古人类学)******** 构造地质学******** 第四纪地质学0710 生物学******** 植物学******** 动物学******** 生理学******** 水生生物学******** 微生物学******** 神经生物学******** 遗传学******** 发育生物学******** 细胞生物学********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生物物理学******** 生态学0711 系统科学******** 系统理论******** 系统分析与集成0712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注: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08 工学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固体力学******** 流体力学******** 工程力学0802 机械工程********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机械设计及理论******** 车辆工程0803 光学工程注: 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精密仪器及机械********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物理与化学******** 材料学******** 材料加工工程0806 冶金工程80601 冶金物理化学********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工程热物理******** 热能工程******** 动力机械及工程******** 流体机械及工程******** 制冷及低温工程******** 化工过程机械0808 电气工程******** 电机与电器********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物理电子学******** 电路与系统********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通信与信息系统******** 信号与信息处理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系统工程********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导航、制导与控制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计算机系统结构********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计算机应用技术0813 建筑学******** 建筑历史与理论********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 ******** 建筑技术科学0814 土木工程******** 岩土工程******** 结构工程******** 市政工程********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桥梁与隧道工程0815 水利工程******** 水文学及水资源********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水工结构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化学工程******** 化学工艺******** 生物化工******** 应用化学******** 工业催化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矿产普查与勘探******** 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 地质工程0819 矿业工程******** 采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安全技术及工程0820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油气井工程******** 油气田开发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纺织工程********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服装设计与工程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制浆造纸工程******** 制糖工程******** 发酵工程******** 皮革化学与工程0823 交通运输工程******** 道路与铁道工程********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轮机工程******** 水声工程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飞行器设计********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人机与环境工程0826 兵器科学与技术******** 武器系统与运用工程******** 兵器发射理论与技术******** 火炮、自动武器与弹药工程******** 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0827 核科学与技术******** 核能科学与工程******** 核燃料循环与材料******** 核技术及应用******** 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0828 农业工程******** 农业机械化工程******** 农业水土工程********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0829 林业工程******** 森林工程******** 木材科学与技术******** 林产化学加工工程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环境科学******** 环境工程0831 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注: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食品科学********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09 农学0901 作物学******** 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 作物遗传育种0902 园艺学******** 果树学******** 蔬菜学******** 茶学0903 农业资源利用******** 土壤学******** 植物营养学0904 植物保护******** 植物病理学******** 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 农药学0905 畜牧学******** 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 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 草业科学******** 特种经济动物饲养(含:蚕、蜂等)0906 兽医学******** 基础兽医学******** 预防兽医学******** 临床兽医学0907 林学******** 林木遗传育种******** 森林培育******** 森林保护学******** 森林经理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 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0908 水产******** 水产养殖******** 捕捞学******** 渔业资源10 医学1001 基础医学******** 人体解剖和组织胚胎学******** 免疫学******** 病原生物学********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法医学******** 放射医学******** 航空、航天与航海医学1002 临床医学******** 内科学******** 儿科学******** 老年医学******** 神经病学********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皮肤病与性病学********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临床检验诊断学******** 护理学******** 外科学******** 妇产科学******** 眼科学******** 耳鼻咽喉科学******** 肿瘤学********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运动医学******** 麻醉学******** 急诊医学1003口腔医学******** 口腔基础医学******** 口腔临床医学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卫生毒理学******** 军事预防医学1005 中医学******** 中医基础理论******** 中医临床基础******** 中医医史文献******** 方剂学******** 中医诊断学******** 中医内科学******** 中医外科学******** 中医骨伤科学******** 中医妇科学******** 中医儿科学******** 中医五官科学******** 针灸推拿学******** 民族医学(含:藏医学、蒙医学等)1006 中西医结合******** 中西医结合基础******** 中西医结合临床1007 药学******** 药物化学******** 药剂学******** 生药学******** 药物分析学********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10070 6药理学1008 中药学******** 中药学11 军事学1101 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 军事思想******** 军事历史1102 战略学******** 军事战略学******** 战争动员学1103战役学********联合战役学********军种战役学(含:第二炮兵战役学)1104 战术学******** 合同战术学******** 兵种战术学1105 军队指挥学******** 作战指挥学******** 军事运筹学******** 军事通信学******** 军事情报学******** 密码学******** 军事教育训练学(含:军事体育学)1106 军制学******** 军事组织编制学******** 军队管理学1107 军队政治工作学******** 军队政治工作学1108 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 军事后勤学******** 后方专业勤务******** 军事装备学12 管理学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注:本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学科、专业)1202 工商管理******** 会计学******** 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旅游管理******** 技术经济及管理1203 农林经济管理******** 农业经济管理******** 林业经济管理1204 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 教育经济与管理(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社会保障******** 土地资源管理1205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图书馆学******** 情报学******** 档案学。

高校校关于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有关规定

高校校关于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有关规定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一条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二条学院的专业设置,应突出我院工、经、管、文、理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优势,在能凸显我院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设置人才需求量较大的专业和新兴学科、前沿学科、边缘交叉学科的专业,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达到学院专业设置的整体优化。

第三条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原则上学院每年增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二级学院(教学部)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二级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0人(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除外);(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规划、师资情况等必要文件;(三)应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新专业培养方案所需要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四)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优秀的配套教材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专业设置申报程序(一)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统一归口至教务处,以二级学院(教学部)为单位统一申报;(二)教务处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新专业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依据通知要求递交专业申请材料;(三)教务处依据递交上来的材料组织召开人才需求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形成初审意见供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参考;(四)学院召开教学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工作,并最终确定当年度可申报的新专业;(五)各拟申报新专业的二级学院(教学部)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专业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上交相应材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建立专业新增和退出机制,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特点,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最新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校学科整体实力。

第四条通过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设置专业。

第五条新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经专家论证的人才需求调研报告;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并有相关专业作为依托;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每年招生规模:基础类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应用类专业一般不少于60人。

第六条新专业设置的组织与审核1.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专业设置申报工作,各学院(部)按教务处工作通知的具体程序进行。

2.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拟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对拟设专业的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布局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作为我校专业设置的依据。

3.校长办公会对拟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申请设置本科专业的学院(部),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报报告(说明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和基础);2.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3.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6.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意见。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模板】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沪二工大教〔2017〕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适应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和建设工作,凝练学校办学特色,深化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加强整合与调整,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结构。

专业设置要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要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要与生产过程对接。

第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五条申请新设置本科专业的基本条件(一)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 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 有深入三个以上企业调查和三个以上高校相关培养计划的对比分析、详尽的人才需求调查及论证报告;(四)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七)新设置专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主干课程和主要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和教学资料的编写或选用,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的准备等)基本完成。

第六条申请新设置教育部颁布的目录内专业程序(一)学部(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教育部颁布的本科院校专业目录,向教务处提交申请。

(二)教务处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设置小组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在校园网对拟设置新专业公示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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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黑体,三号,加粗,居中】【英文名称:新罗马体,三号,不加粗】(专业代码:新罗马体,小四号)一、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黑体,四号,加粗,下同】【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教育部等部委、专业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专业规范”、“专业认证标准”,结合本专业特色确定;其他专业参考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明确。

】(一)培养目标【黑体,小四,不加粗,下同】【目标定位、目标内涵、目标评价,符合“专业认证标准”要求。

】目标1【宋体五号,行间距22磅,下同。

】……(二)毕业要求(以师范类专业为例)1. 践行师德(A)A1. 师德规范A1-1:……;A1-2:……;【宋体五号,行间距22磅,字母和数字用新罗马体,五号,数字后用“.”结尾用“;”最后一条结尾处用“。

”】A2. 教育情怀A2-1:……;A2-2:……;【宋体五号,行间距22磅,字母和数字用新罗马体,五号,数字后用“.”结尾用“;”最后一条结尾处用“。

”】2. 学会教学(B)(分别参照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B1.……;B1-1:……;B1-2:……;【宋体五号,行间距22磅,字母和数字用新罗马体,五号,数字后用“.”结尾用“;”最后一条结尾处用“。

”】B2.……;B2-1:……;B2-2:……;【宋体五号,行间距22磅,字母和数字用新罗马体,五号,数字后用“.”结尾用“;”最后一条结尾处用“。

”】3. 学会育人(C)C1. 班级指导C1-1:……;C1-2:……;【宋体五号,行间距22磅,字母和数字用新罗马体,五号,数字后用“.”结尾用“;”最后一条结尾处用“。

”】C2. 综合育人C2-1:……;C2-2:……;【宋体五号,行间距22磅,字母和数字用新罗马体,五号,数字后用“.”结尾用“;”结尾处用“。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使专业设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一)适应地区及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二)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定位,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三)依托学校办学传统,注重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品牌特色;(四)立足**,面向未来,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二级学院(部)独立或跨学院(部)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的办学条件(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规划。

第三章专业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四条专业申报与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二级学院(部)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二)专业论证报告,详细论证专业设置或调整的主要理由(必要性、可行性、专业特色),调研论证情况,目前具备的条件;(三)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五条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部)新设(或调整)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

评审专家须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建设经验,了解国内外相应专业的情况,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名。

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申请,应提交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六条学校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社会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办学条件等情况,对新设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模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模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共六章、二十八条(含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该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二、专业设置目的和原则1. 专业设置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学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才。

2. 专业设置应以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学生兴趣爱好,合理分布不同专业的招生名额。

3. 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校实际能力,确保专业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专业设置的原则1. 客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以调查研究、市场调查和学科前沿动态为基础,客观分析就业市场的需求和专业发展的前景。

2. 差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做到差异化、特色化,避免重复和重叠,发挥每个专业的独特性,并形成错位发展,提高专业竞争力。

3. 连续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与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结合,形成专业设置的连续性,确保高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的持续发展。

4. 稳定性原则:专业设置应按需求的长期稳定性原则制定,避免过度开发新专业和频繁调整专业设置。

四、专业设置流程1. 专业设立:高校根据教育部门要求和市场需求,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设立新专业。

2. 专业调整: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发展需要,可以调整专业设置,增设、调整或停办某一专业。

3. 专业评估:定期对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的依据。

五、专业设置质量监控与评估1. 高校应定期对本科专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质量、就业率、学生满意度等指标。

2. 对于教育质量较差或就业困难的专业,高校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或调整。

3. 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设置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引导高校改进专业设置工作。

六、专业设置与高校办学特色1. 高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合理规划和调整专业设置,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2. 具有相关专业特色的高校应鼓励开设相关专业,并加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力度。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7.16•【文号】教高[1993]13号•【施行日期】1993.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6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6日)废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3]13号1993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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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99年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设置权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第四章设置程序
第十七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
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章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一条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

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

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二条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第六章设置评议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同时中止其审定、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

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科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自学考试的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同时废止。

________________年度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表
主管部门:(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

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学校名称:年月日
__________年度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
注:本表只填报本年度向教育部申报备案本科专业的学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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