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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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现印发给大家。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环境问题约谈是指省环境保护厅约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谈话行为。
第三条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
2、被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或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3、流域、区域、危险废物、重金属等各项环保规划或污染减排限期治理计划中的重点治理项目进展缓慢、存在问题突出的;
4、违法建设问题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的;
5、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
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有必要约谈事项发生的。
第四条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省环保厅各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约谈人),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和管理事项提出约谈申请,经厅领导批准后启动。其约谈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被约谈人、约谈事由。
2.约谈地点、时间。
3.约谈人、约谈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被约谈人为重点工业企业的,除其负责人或者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外,环保部门及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有关职能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事件相关的有关单位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市(县、市、区)政府的,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企业的负责人也一并参加。
第六条约谈人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有关处室或者省环保厅受委托执法单位人员组成。
第七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被约谈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应采取措施。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当遵守下列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省环境保护厅主管处室应拟定约谈通知,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事由、要求、地点、时间、参加人等事项;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下一步改进承诺等。
约谈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提出意见。
(三)约谈结束,约谈人就约谈情况形成《约谈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被约谈人。《约谈限期整改通知书》可根据涉及内容和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被约谈人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整改的,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被约谈人必须按照《约谈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不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约谈事项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错误!未指定书签。年六错误!未指定书签。月八错误!未指定书签。日
主题词:环保约谈规定通知错误!未指定书签。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错误!未指定书签。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2错误!未指定书签。年6错误!未指定书签。月8错误!未指定书签。日印发
共印50错误!未指定书签。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