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桥产品及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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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 H C Q

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CQ108—2014

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可追溯性

标识管理规定

2014- 06 -13发布2014- 06 -15 实施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标识要求

(2)

4 标识管理

(2)

5 附录

A (4)

6 附录

B (5)

7 附录C (11)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以及主机厂的要求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可追溯性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召回创造条件。便于主机厂准确判断故障件供应商,以防止误判误赔推委扯皮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我公司向分供商追溯、减少额外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产品品牌形象。

本标准可作为汽车前、后桥总成设计人员规定汽车前、后桥产品及其零部件标识、工艺人员制订技术文件及市场服务人员正确判断故障件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艺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艺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刚戴炳海肖渝邴浩金永洪徐华斌。

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车桥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标识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公司生产的汽车车桥产品及外购的有追溯要求的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紧固件、轴承等标准件,但本标准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斟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同时也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修改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3 术语和定义

3.1 批次号:在一致条件下制造出同一规格型号的一定数量产品的投产批号。3.2 批次:生产批号标识应能识别生产年、月、日(包括班次)或其他特殊过程的批次区分。

——原材料批:每次采购的原材料应视为一个批次。

——采购零件批:一个交付单元应视为一个批次,供应商能证明分别交付的零

件来自同一生产批次的情况除外。

——制造批:

a. 若为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天或每班次生产的数量应视为一个批次。

b. 同一时期按相同生产方法生产一定数量的零件,相应时期生产的零件数应视为一个批次。

c. 当原材料、制造设备或是生产系统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生产的零件应视为一独立批。

d.根据订单生产时,同一批原材料,同样的工艺,同样的员工,同时制造,产品质量相同,应视为一个批次。

4 标识要求

总则

汽车车桥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产品、零部件图号、生产厂、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追溯的信息。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字迹清晰、坚固耐久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不易替换且表面不应锈蚀。

标识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

前、后桥(中桥)的标识应按照本标准中的附录A的规定进行标识。

对于外购的车桥零部件,应按本标准中附录 B和附录C 规定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和标识位置进行标识。

标识内容

车桥产品的标准型标识内容:

a)标示牌标识内容:产品图号/生产日期+班次+批次号

标识生产年份的字码用两位数标识:取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如2013年标识为:“13”。

标识生产月份的字码用两位数标识:如 3月份标识为“03”。

标识日期的字码用两位数字表示,如 21日标识为“21”。

标识班次的字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如生产一线用“X”字母标识。

标识批次号的字码用三位数字标识:如第一台用“001”标识。

b)油漆标识内容:产品标识。

具体规定见附表A

车桥零部件的标准型标识内容:

三环车桥厂标()+生产厂家标识+零部件图号+生产批次号。

具体规定见附表B

注:后期的标识内容还需在“三环车桥厂标”与“生产厂家标识”之间添加“供应商代码”单元,此要求在我公司颁布新版《合格分供方明细》后,技术部另行确定各合格分供方的“供应商代码”并实施。

标识方式

车桥产品的标识采用打刻方式,油漆标识采用白色油漆喷涂或刷涂方式,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

根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车桥零部件标识方式可采取打刻、铸造、锻造等永久性标识的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打刻方式适用于金属件的允许打刻的表面。采用钢模冲打方式时,应避免零件表面鼓凸或肿胀现象发生。否则应采用激光打刻的方式。

铸造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大的金属件,标记应为凸型浮雕式,只有当采用凸型铸造工艺存在困难时,才允许采用凹型铸造。无论何种情况,铸造方式不应影响零部件的使用功能。

喷涂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小或用打刻和铸造方式无法进行标识的金属或非金属件,所用的油漆,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

标注形式应尽量排列均匀、美观合理,产品图号、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应分别在一行表示,各行应居中排列,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格,各行之间不留空行,因零件位置过小,无法分行,须在同一行标识时,每组标识之间用“* ”隔开,以示区别。

零部件标记中的字码应采用仿宋体,高度应不小于 mm。一般应按字高 mm 、 mm、5 mm、7 mm的顺序优先选用,必要时允许按比例缩放。

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 mm。

标识位置

车桥产品的标识位置应符合附表A的规定。

车桥零部件的标识位置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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