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现状及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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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现状及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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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现状及前景展望
发布时间:2013/4/20 信息来源:必联网
引言:“为落实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工程专项治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
于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意见征求”--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公开意见征求的公告。
国家发改委经过两次专家论证会以及广泛听取意见完成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一种简便快捷的采购方式及时岀台《办法》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随着互联网的广
泛使用以及各种软件系统技术的不断完善,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时机已经基本
成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鼓励的方式,电子招标投标通过技术手段在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围标等方面
效果明显,特别在纸质招标与电子招标双轨并行的今天,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招标投标的实
施及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已经成为业内当前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
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不能盲目跟从,现阶段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论证和检验。例如:
1、市场平台规模
一个市场平台的系统规模到底要多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没有规定最小区
域的设置。这里是否应该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设置的最小区域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每个县都有自己的电子招标系统平台,各种软件五花八门、眼花
缭乱,具体项目实施时,易岀错、难管理,费时费力,直接违背了互联互通、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其实各县都做电子平台系统实属浪费,违背招标活动的基本宗旨。推行电子招标应该让系统
尽量做大,以网络连接方式互通。全国联网对接目前如果有困难,最好先试点以省为一个区域系
统,不能再小于设区的市级。不然市场主体进入系统一个县一个平台,注册、备案、对接、身份认证,很是繁杂。
2、文件的标准化、格式化
电子招标投标应该遵循标准统一的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
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但是,这里对文件的标准化、格式化的定义有些含糊。
对于文件的标准化、格式化没有定义,很容易岀现歧义。制定《征求意见稿》专家应该将设定本条的初衷说明白,只是简单的“格式化、标准化”,很难执行。现在经常会碰到有些地方(县市级)交易中心要求全部使用自己的文件范本格式,认为自己的很标准,并且不允许改动。其实当
地规定的文件范本,对各类工程项目很多是不适用的。有了这样笼统的规定,往往会违背《办法》
的初衷,支持类似县市的不合理要求,对招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运营机构管理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运营机构给岀一个明确的名称,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而在第十二条中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
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人员和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本条规定看,这个机构很关键,整个征求意见稿里都没有规定他们怎样选定?如何收取费用?没有看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靠什么生存?这个运营机构到底在招标投标市场中应该是个什么角色?是单纯的系统管理机构?还是整个电子招标投标的管理者、服务员、协调员?它应该由谁来
或以何种方法确定?现在还不得而知,就像有型建筑交易市场一样,没有定位,争议很大。而且在某些地方保护和趋利心态的驱使下,越来越偏离了当初成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宗旨。
另,运营机构在整个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问题的法律责任认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如果利用手中的便利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
保密的信息、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十分容易。那么,怎样防范?谁来监督?怎样惩处?应该有具
体规定。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
标文件。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该投标文件视为被撤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应当即时提示投标人;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但不影响开标的继续进行”。分析:“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该投标文件视为被撤回”。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交后的所有劳动被判“视为被撤回”,对投标人来讲有些难于接受。而责任方应该说没有别人,只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这里的赔偿没有标准,而且运营机构岀现问
题的情况不会少,将来很有可能造成很大麻烦。这里应该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提一
个高要求,应直接在法律责任里规定出对其赔偿的比例,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从严,而不能象征性的一带而过。
4、收费
《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和
注册权限登录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必要条件”。与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
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
会成员、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虽然重复强调(一
条即可),但都是规定不收费。现实中很多收费却是不可避免的,其中:
一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靠什么生存?因为它是法人。
二是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退回应含利息,这个利息应该依据的利率是多少,已经无法操作。对于利用商业银行的选定,承担投标保证
金收取和退回的方式,可以尝试或直接规定岀。
三是相关费用如何计取?现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交易中心收取的各种费用颇多,电子招标投标怎样规范这些七七八八的费用?例如:卖钥匙、卖光盘,捎带脚的卖软件、收年费等。
这里不得不说的是有形建筑市场的各类收费。
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在各种名目的地方规定中岀现了很多蹊跷的土政策,各种收费层岀不
穷,例如:入场交易费、摊位费、会员费、广告费、解密钥匙费、月租费、年费,甚至于还要缴纳诚信保证金、电子文件光盘费、自收格式文件费等。这些收费趋利性强,手段恶劣,而且冠以加强监督管理的头衔,使得进入市场的各交易主体无处讲理,苦不堪言。
某些无良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问题,同样会累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没有严谨的《办法》规定,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肆意增设各类收费的事情发生,成为设立小金库滋生腐败的温床。
各种收费直接导致各市场主体的招标投标负担的增加,导致管理干部的道德底线崩溃,与招标投标的宗旨格格不入。
5、时间点
电子招标投标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效率高。作为高效率的招标方式在时间点的限制上是否
应该与时俱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客观评估并为潜在投标人留岀根
据澄清、修改调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立法者的这个“客观评估”是否为高效率的电子招标投标而设置了一个松动的“口”?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岀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以及第二十四条:“……自招标文件开始
发岀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的规定是否能缩短?如果
可以是不是应该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这里《法》与《办法》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应该是一个比较原则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还需要经过论证和检验方可实施。
6、规范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