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追溯时效是否有限制
刑法多选题(60)
试题A B C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
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包括( )。
罪过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刑法规定,下列人员不适用死刑( )。
审判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既遂包括的类型有(结果犯举动犯行为犯共同犯罪人分为( )。
主犯从犯胁从犯假释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具备( )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提前释放。
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刑期有悔改表现遵守监规对( )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累犯爆炸抢劫根据刑法78条的规定,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减刑。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时常见的酌定情节有()。
犯罪时的动机和手段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下列行为非法( )。
选举居民楼内楼长在国家机关担任局长的秘书在广场跳集体舞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下列行为需经执行机关批准( )。
北京一日游参加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并演讲接受记者采访声讨美英入侵伊拉克附加刑包括(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自由刑包括( )。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节属于酌定情节( )。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自首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 )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累犯绑架爆炸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正当行为包括(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事实认识错误包括( )。
对象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下列关于缓刑的表述,正确的有( )。
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下列行为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追诉期案例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追诉期案例日前,电影《亲爱的》主人公原型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相认。
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拐卖孙卓的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孙卓的“养父母”已按照法律程序被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刑法》早已将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但长期以来,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被称为“打拐”的里程碑。
新京报记者梳理近4年来的数百个拐卖儿童案判例发现,目前已被追责的收买被拐儿童案件,基本都是在买卖儿童行为发生不久后被追责的情况,而几乎没有收买儿童多年后的买家也即“养父母”被追责。
以往判例还显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被告人,绝大多数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较轻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的,与情节较重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大致相当。
孙卓因生父14年的苦寻而备受社会关注,但近4年的数百个判例显示,当前,被拐卖儿童大多为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这部分数量已经远超来历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数量。
2015年起,收买儿童一律入罪我国1979年版《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但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
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当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不仅严厉打击拐卖方,也明确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定为犯罪,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首次被写入刑法。
当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吸收了上述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不追责的从宽处理条款一直延续到了2015年。
2015年9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款缩紧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89.04.03
•【文号】民[1989]婚字12号
•【施行日期】1989.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正文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1989年4月3日民(1989)婚字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发[1989]23号),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即将《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各地民政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二、民政部门在这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参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
(三)把好婚姻登记关。
严格执行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申请结婚登记证明材料不全的坚决
不予登记;对于虽已被迫同买主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又要求离婚的受害妇女,应准予离婚。
(四)在清理违法婚姻工作中,要把拐卖迫婚行为列为重点进行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8号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司法程序等方面,对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引言拐卖人口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类案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不断涌现,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二、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争议1. 拐卖人口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
2. 争议焦点(1)拐骗与绑架的区别: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而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难以区分。
(2)收买与贩卖的区别: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购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而贩卖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将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界定两者存在争议。
三、法律适用争议1. 刑法适用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适用刑法存在争议。
2. 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3.15•【文号】法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
流动儿童刑法基本原则介绍
流动儿童刑法基本原则介绍在当今社会,流动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权益保障和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流动儿童同样具有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来保障流动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流动儿童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于流动儿童而言,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确保了对流动儿童的刑事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能因为流动儿童的身份特殊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对他们随意定罪量刑。
法律应当对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何种处罚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
在涉及流动儿童的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这就避免了因主观臆断或偏见而对流动儿童造成不公正的待遇。
例如,如果法律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可能存在问题,也不能对流动儿童以此定罪。
同时,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的刑罚幅度,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就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流动儿童来说,这一原则的落实至关重要。
流动儿童由于其生活环境和社会地位的特殊性,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
但在刑法面前,他们应当享有与其他儿童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不能因为他们是流动儿童而对他们歧视对待,或者给予不公正的刑事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杜绝因为流动儿童的户籍、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影响对他们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无论是城市儿童还是流动儿童,只要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并且具有相同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就应当受到相同的刑事处罚。
例如,如果两个儿童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一个是本地户籍的儿童,一个是流动儿童,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依据相同的法律标准和原则,而不能因为流动儿童的身份而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1.《民法典》第196条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解读在《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三种具体情形中,有两类都是权利人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及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在第一种情形中,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许上述情形中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行使物权进行侵害的结果,既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在第二种情形中,不动产及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其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宣示了物权的归属,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中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与谨慎义务,故此其不应对无权占有人产民法上的合理信赖。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如果允许已经登记的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应当注意的是,在目前农村中部分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此类房屋的返还请求权也应当排除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
动产以交付与占有作为所有权享有及变动的公示方法,无权占有人持续占有动产超过一定期间,交易相对人容易对其产生合理信赖。
故此,基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普通动产的物权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准不动产”,比如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因其登记行为的效果与不动产一样,同样会产生公示公信力,应当与不动产的处理规则保持一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贩卖人口罪和拐卖儿童罪是刑法中的两项重要罪名。
虽然它们的名称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侵犯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实施、认定及处罚等多个方面分析这两项犯罪。
一、贩卖人口罪贩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贩卖、运输、转移、收留、出借或者销售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受害人离开家庭和居住地,遭受人身安全、尊严和财产等方面的威胁和剥削,从而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
在实施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常常采取欺骗、胁迫和强制等手段让被害人无所防备。
比如说,诱骗妇女充当陪聊、陪酒、陪伴或者假装是相亲中介对受害人进行网络诈骗,或者在网吧、夜总会等场所拐骗未成年人,再迫使他们从事卖淫等违法活动。
贩卖人口罪的认定主要需要从三部分考虑:(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将人进行买卖、转移、收留等犯罪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目的;(三)客体要件:必须有售卖对象,这里指的是人。
所以,在辨认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既要看犯罪人的行为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真实情况,也要看被害人的人身、财产、身心健康等方面所遭受的危害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面临5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二、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未成年人拐卖、收买、转移等行为。
相比之下,拐卖儿童罪只适用于未成年人。
因为未成年人普遍缺乏独立的自理能力,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或者欺骗。
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拐卖行为尤其危险和恶劣,也更应该切实予以打击和制裁。
拐卖儿童罪的实施手段多种多样,包括虚假承诺和恐吓等。
常见的拐卖儿童犯罪模式是组织多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流浪、盗窃和卖淫等活动,并通过暴力、药物和其他恐吓手段控制他们,迫使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拐卖儿童罪的条件包括三点:(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拐骗、收买等行为,构成了更加严重的拐卖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三)客体要件:被拐骗的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重刑呼声日益高涨。
拐卖儿童虽然不一定对儿童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对于其家庭的伤害却是不可忽视的。
群众对于网络、新闻种观点甚至得到了广大百姓的广泛赞同。
然而,一律重刑乃至死刑是否符合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尚存在争议。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研究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目前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条文媒体曝光的拐卖儿童案件往往深恶痛绝。
对于拐卖儿童,有人指出一律处以死刑。
这,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已达死刑。
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已属于较重的刑罚。
从外国的刑法体系中,也均认可拐卖儿童是重罪,但从递交《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中,仅有少数国家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设为死刑。
因此,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在世界范围看已处在较为严厉的阶层。
二、我国拐卖儿童的现状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的犯罪不断增加。
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以及为子女购买童养媳、丁克为自己延续后代等原因导致了该犯罪拥有巨大的市场,因而拐卖事件屡禁不止。
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往往以团体居多,且内部分工明确,更有甚者拐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以谋取诱人的经济利益。
在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贵州地区,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想要男孩为自己传宗接代,这也导致了男童被拐卖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女童;还有甚者,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将拐来的儿童弄伤弄残,不顾儿童的身心健康,利用儿童组成“乞讨队”,在街上为自己乞讨赚钱。
还有一些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目的是降低自家儿童带来的风险。
以贵州为例,该地是拐卖儿童的最主要流出地之一,养子往往是因为买方家庭自家的子女遭受了不幸早逝或者父母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养子流入这类家庭,往往其待遇较沿海好。
撤销拐卖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拐卖案件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严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撤销拐卖案件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拐卖案件的法律定义、撤销条件、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拐卖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案件的法律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拐卖行为: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 侵犯对象:妇女、儿童。
3. 犯罪目的:非法占有。
4. 法律后果:构成拐卖罪。
三、撤销拐卖案件的条件1. 案件事实错误:在拐卖案件中,如果犯罪事实被证明是错误的,如被害人自愿被拐卖、犯罪嫌疑人并非拐卖行为人等,可以撤销案件。
2. 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拐卖罪,可以撤销案件。
3. 申诉、控告人撤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申诉、控告人主动撤回申诉、控告,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以撤销案件。
4. 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二)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四)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撤销拐卖案件的法律程序1. 检察机关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2. 审判机关审理:审判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撤销案件建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3. 撤销决定:如果审判机关认为案件符合撤销条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 法律文书: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送达,并告知当事人。
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
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宁稳定。
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量刑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如下:一、情节严重的拐卖儿童罪。
情节严重的拐卖儿童罪是指犯罪分子以牟利为目的,拐卖未成年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对于情节严重的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情节一般的拐卖儿童罪。
情节一般的拐卖儿童罪是指犯罪分子以牟利为目的,拐卖未成年人,情节较轻的行为。
对于情节一般的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其他情节的拐卖儿童罪。
除了情节严重和情节一般的拐卖儿童罪外,还有其他情节的拐卖儿童罪。
对于其他情节的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法院将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量刑决定。
同时,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相关的追诉时效和从重处罚情形,以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量刑标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宁稳定。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童罪拐卖妇⼥⼉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
这是⼀种世界性犯罪。
⼆、三⼗年以来在中国⼤陆有愈演愈烈之势。
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基本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童的⼈⾝⾃由权利与⼈格尊严。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或者偷盗婴幼⼉的⾏为。
妇⼥,是指已满14周岁的⼥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国籍的妇⼥。
⼉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暴⼒⼿段将妇⼥、⼉童拐⾛,以便出卖的⾏为。
绑架,是指以暴⼒、胁迫或者⿇醉⽅法劫持、控制妇⼥、⼉童的⾏为。
收买,是指以⾦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童的⾏为。
贩卖,是指将妇⼥、⼉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以获取⾮法利益的⾏为。
接送,是指⾏为⼈在拐卖妇⼥、⼉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童的⾏为。
⾏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为之⼀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为的,亦构成⼀罪,⽽不实⾏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的。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童的⾝体⾃由权和⼈格尊严权。
⾝体⾃由权是指以⾝体的动静举⽌不受⾮法⼲预为内容的⼈格权;⼈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格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被害妇⼥、⼉童被拐骗后,处于⾏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去向的⾝体⾃由权,⾏为⼈将被害妇⼥、⼉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的尊严。
⾄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家庭妻离⼦散,有时甚⾄家破⼈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童。
“妇⼥”指14周岁以上的⼥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的“妇⼥”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国籍的妇⼥,被拐卖的外国妇⼥没有⾝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
打拐儿童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拐卖儿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受害儿童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打拐儿童法律咨询案例。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年仅7岁的小明(化名)在家中被拐骗。
据小明描述,当天下午,一名陌生妇女以带他去公园玩为由,将其骗走。
经过数日的辗转,小明被拐卖至外地,并被非法拘禁在一个小屋里。
幸运的是,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小明解救出来。
(二)法律问题1. 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2. 受害儿童及其家属有哪些权利?3. 受害儿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三、法律咨询(一)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 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拐卖儿童,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拐卖儿童,并有诱骗、教唆、胁迫等手段的;- 拐卖儿童,并有侮辱、殴打等情节的;- 拐卖儿童,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拐卖儿童罪,致被拐卖儿童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受害儿童及其家属的权利1. 受害儿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救,并要求拐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受害儿童及其家属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 受害儿童及其家属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三)受害儿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1. 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协助受害儿童及其家属申请法律援助。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2022年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2年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第240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3.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4.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 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24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拐卖儿童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追诉时效相关案例 2
【案情】此案例收录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全昌,男,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惠昌,男,年出生,无业。
年月日下午时许,被告人孙全昌在无锡市黄巷街道高田上号门口与邻居孙建清发生争执,后以其在场的母亲孙阿菊额部被砖块砸伤为由,与弟弟即被告人孙惠昌及其父母一起闯入号孙建清家中,与孙建清、孙万秀夫妇发生揪打。
期间,孙全昌将孙建清左手环指扳伤,孙惠昌将孙万秀嘴部打伤。
无锡市公安局于年月日出具法医鉴定结论,认定孙建清左环指远侧指间关节活动不能,呈屈位;孙万秀左上第一、右上第一牙缺失,牙龈红肿,活动性出血,左上第二牙牙折。
孙建清、孙万秀所受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年月日,无锡市公安局原郊区分局立案侦查,年月日以被告人孙惠昌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同年月日,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出具了不批准逮捕、补充侦查决定书。
年月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黄巷街道划归北塘区管辖)又以被告人孙惠昌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同年月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出具了补充侦查决定书。
年月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又以群众电话报警为案件来源,对该案被告人孙全昌并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月日分别对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进行了传唤。
年月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对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同年月日,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以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同日经立案审查受理了本案。
【审判】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犯故意伤害罪,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期限,应当终止审理。
主要理由是,被告人孙全昌、孙惠昌所犯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发生于年月日,至法院受理时已经超过五年。
刑法中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中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那么,刑法中追诉时效的期限有哪些规定?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刑法中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中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刑进⾏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个量刑幅度的条⽂中,应依照该条⽂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2)在⼀个条⽂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的刑罚,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时,应按其罪⾏应当适⽤的条款的法定最⾼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刑法中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第⼋⼗⼋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第九⼗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由于刑法理论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论依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648页: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
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追诉现⾏犯罪,有利于是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切积极因素、团结⼀切可以团结的⼒量。
P649页:共同犯罪并⾮适⽤统⼀的追诉时效标准,⽽是按各共犯⼈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部分⼈超过了追诉时效,另⼀部分⼈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追诉。
对于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应当按所触犯的各罪的法定刑分别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如果其中重罪在追诉时效内,⽽轻罪超过了追诉时效,就按单⼀的重罪追诉,不再按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处理。
P650页: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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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追溯时效是否有限制
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是有所限制的,如果只是普通的拐卖儿童案,追诉时效是10年,性质特别恶劣的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长达15年或者说20年,不过,司法机关在20年之后认为还是必须要追溯的话,也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为拐卖儿童罪是保留了死刑的。
一、拐卖儿童罪追溯时效是否有限制?
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是有限制的,如果只是普通的拐卖儿童,诉讼时效为十年,有特殊情形的,有可能是15年,也有可能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儿童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不仅是拐卖儿童罪,其他刑事罪名的追诉时效都和有可能会判处的刑期有一定的关系的。
而我们看到关于拐卖儿童的量刑从5年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不等,而且,最另社会各界,尤其是孩子家长揪心的一个问题是,事隔多年很多被拐卖的儿童都杳无音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