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何家弘
人类断案-何家弘-何家弘是谁

人类断案-何家弘|何家弘是谁人类断案-何家弘主讲人简介: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主要研究证据学、侦查学、刑事司法制度。
主要著作有:《毒树之果》、《双血型人》、《豪门血案》、《神证·人证·物证》等。
内容简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判案依据经历了从愚昧到科学的漫长的道路。
远古时期神明裁判神秘的面纱,曾寄托了人类对法字最虔诚的希望。
神明裁判的面纱揭开之后,人类司法历程开始走出愚昧的阴影,开封大堂上的人证、物证,一度成为人们伸冤除恶的圣地。
包青天手中的惊堂木,使作奸犯科者闻风丧胆。
而现代科技的发展,更是使为非作歹者无处躲藏,在今天,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让科学证据成为维护司法公正最后的门槛。
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判案依据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在本讲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以法学的视角,对人类不同时期判案依据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剖析。
从而使我们在回顾历史的同时,感悟人类在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无畏探索。
《人类断案》(全文)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今天跟大家一起来讨论的话题是人类怎样断案。
所谓断案,用现代的话讲就是审判。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案是层出不穷,是普遍存在的。
各种各样的案每时每刻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比如说最近美国发生了一起案,可能喜欢体育的人还是比较关注的,就是美国的NBA篮球明星科比涉嫌强奸案。
这个案其实不太复杂,科比在一家酒店里入住以后,遇见了一个年轻的女服务员,两个人据说谈得很投机,所以后来科比就约这个女服务员晚上下班之后到他的房间去。
这个女服务员后来就如约前往。
那么在科比的房间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两个人的说法并不一样,女青年说科比强奸了她,但是科比说没有强奸,是女青年自己同意的。
那么在这个案中,无论最后法院怎么判决,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认定究竟科比有没有强奸那个女青年。
人大法学院何教授在杭甬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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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何教授在杭甬讲学
七月中旬,何教授应邀到杭州、宁波(甬城)讲学。
15日,何家弘教授在杭州给当地法官和政法委干部作了题为“从证据到事实”的讲座;16日,何教授在宁波面向市民的“天一讲堂”作了题为“法学与文学”的讲座;18日,何教授在余姚市给当地检察官作了题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发展趋势”的讲座;19日,何教授桐庐给浙江省检察系统中层干部培训班作了题为“刑事错案的原因和预防”的讲座。
其间,何教授还就其新近出版的犯罪悬疑小说《性之罪》接受了杭州《华语之声》和《宁波晚报》记者的专访,在杭州的枫林晚书店参加了与读者交流的文化沙龙和《性之罪》的签名售书活动。
人大法学院何教授倡导:宽容待事 严谨治学

人大法学院何教授倡导:宽容待事严谨治学何教授被《南方人物周刊》称为“写小说的法学家”,何家弘老师集中国著名法学教授及犯罪悬疑小说创作者身份于一身,用他自己的话说这便是他的“法-文学”事业。
走进何老师的办公室,办公桌上整齐地摆放着一尺多高的各类书籍及期刊,并排陈列的几个书柜中也同样是满满的书籍。
何老师身穿白色长裤、衬衫整洁合身,精神面貌完全不像是已年过花甲之人。
“东北下乡知青”到“留美法学博士”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与千万同龄的年轻人一样,何老师带着革命激情离开自幼生活的北京,在遥远的北大荒做了一名下乡青年,度过了八载春秋。
回想那段经历,何老师坦诚地谈到:“青年时期的经历对一个人影响至深。
知青生活虽然艰苦,对于个人而言也错过了最佳的学习知识的年龄,但是同样培养了我坚韧的意志和良好的心态。
”农场的生活工作任务很重,伙食自然也不太好,但是处处争先的决心和不能掉队的心态却是对个人意志品质最好的磨练,累到筋疲力尽还要咬牙坚持的经历成为后来人生的财富。
直到现在,何老师仍然有按时锻炼的习惯,用他的话说就是“喜欢不断挑战自己的生命极限”。
高考恢复后,何老师来到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法学,并最终成为国内最早获得美国法学博士学位的人。
在九十年代,留美博士归国的尚算少数,对此何老师认为这既有个人发展及家庭因素的考虑,也与当时学校及校领导对自己的支持有关,让他对人民大学一直有一份感情。
在美国求学的经历同样对他影响深远。
当时他和爱人免费住在一个当地教授的家里,这让他能够更好地融入当地的文化圈。
何老师说:“我在美国遇到了很多好人,有句话是说‘好人总是更容易遇到好人’,所以我一直有个做人原则就是与人为善,待人处事要宽容。
”“受欢迎教师”与“学者型作家”“人生的最佳位置就是大学讲台”何老师如是说。
他很早就认识到自己不太适合做官,也不甚喜欢经商,所以非常乐于做一个“纯粹的学者”。
曾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他认为这一方面与自己在美国的求学经历有关,美国的课堂相对宽松和活跃;另一方面也与自己主要讲授选修课有关,“必修课对学生可以形成硬性约束,但选修课是你讲的学生爱听他们才会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资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资介绍法学理论朱景文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力宇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史彤彪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孙国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理论博士学位点建立人吕世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谷春德教授刘新教授法制史曾宪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名誉院长,法律史博士学位点建立人程天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任叶秋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郑定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制史教研室主任赵晓耕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副主任王云霞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马小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希坡教授林榕年教授叶长良教授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韩大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杨建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莫于川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许崇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皮纯协教授张正钊教授刑法学黄京平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教研室副主任韩玉胜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法学院图书馆常务馆长谢望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冯军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王作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力康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前任副校长张小虎教授民商法学(含知识产权)王利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龙翼飞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董安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叶林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杨立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郭禾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中国法制信息港主任林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姚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新宝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王佚教授赵中孚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杨大文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关怀教授刘素萍教授经济法学史际春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徐孟洲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吴宏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刘文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潘静成教授宋金波教授王益英教授王宗贤教授环境资源保护法周珂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环境法、资源法教研室主任王欣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含物证技术)陈卫东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王新清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汤维健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何家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物证技术教研室主任江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程荣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徐立根教授周惠博教授孔庆云教授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顾问国际法学余劲松教授赵秀文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朱文奇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人道法研究所所长邵沙平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寿康教授博士生导师章尚锦教授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人大法学院何教授一行参加“人大—萨塞克斯刑事司法圆桌研讨会”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何教授一行参加“人大—萨塞克斯刑事司法圆桌研讨会”2016年5月17日,“人大—萨塞克斯2016年刑事司法圆桌研讨会”在英国萨塞克斯大学举行。
本年度的刑事法圆桌讨论会聚焦反腐败的刑事法问题及审前羁押两大主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教授发表了“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的主题演讲、时教授发表了“中国国际追赃的新动向——个案研究”的主题演讲、程雷副教授发表了“中国的高羁押率及其治理”的主题演讲;萨塞克斯大学法学院的Dan Hough 教授、Colin King 博士、Richard Vogler 教授分别发表了对应题目的演讲。
中英双方的专家围绕着上述主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深入研讨。
5月18日,何教授应邀在萨塞克斯大学举办了专题讲座,以中国纠正冤假错案为题为该校师生详细介绍了中国纠正、防范冤假错案的进程、进展,受到了萨塞克斯大学师生的热烈欢迎。
在萨塞克斯大学访问期间,人大法学院代表团还会晤了萨塞克斯大学副校长,沟通校际、院际合作的相关事宜。
此次研讨会是落实中国人民大学与萨塞克斯大学合作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该校刑事司法教授再次就刑事司法热点问题举行的研讨会。
根据双方商议,两机构之间将继续举行年度刑事司法研讨会,聚焦当代刑事司法热点问题,交流中英两国刑事司法经验,共同提升刑事法学研究水平。
5月18-19日,人大法学院代表团还访问了布莱顿地方法院,旁听了量刑庭审、交叉盘问等庭审程序;实地考察了布莱顿市审前羁押中心,详细了解了当地警方羁押的流程与羁押条件,并与布莱顿警务专家进行了实地交流、讨论。
5月20日代表团在伦敦访问期间,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主任何教授、秘书长时教授与英中协会召开了普通法中心工作会议,20日下午应英国皇家智库查塔姆国际事务研究所(Chatham House )的邀请,何教授发表了“中国错案纠正与刑事司法改革”的英文主题演讲,并回答了英国各界关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诸多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介绍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授予点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该学科主要研究方向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四个方向。
下设有刑事诉讼法暨侦查与物证研究室(隶属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事诉讼法研究室(隶属于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物证技术实验室。
三、师资力量、主要博士生导师姓名该学科现有教师16人(在职11人,返聘4人,兼职1人),其中教授9人(在职4人,分别为陈卫东教授、何家弘教授、王新清教授、汤维建教授;返聘4人,分别为程荣斌教授、江伟教授、徐立根教授、周惠博教授;兼职1人,为甄贞教授),副教授2人;博士生导师7人:江伟教授、程荣斌教授、陈卫东教授、何家弘教授、汤维建教授、王新清教授、甄贞教授。
在职的教师中,50岁以下教师11人,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7人,3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
陈卫东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副会长。
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立法、司法、公安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兼职(客座)教授。
1999年被评选为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2001年获国家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
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专着8部。
汤维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中山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破产法、司法制度等。
何家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物证技术教研室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何家弘)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何家弘)内容摘要:西方国家早期的司法证明方式经历了从“告知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或者说从非理性证明向理性证明的进化。
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了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证据调查过程具有片面性和武断性的特征,而且刑讯经常作为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审判过程则缺少对证据的审查评断,法官的作用犹如加减证据的“自动天平”。
英国的证据法在一定程度上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副产品,其文书证据规则和口头证据规则的沿革都与陪审制度密切相关。
但是陪审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之后,原来的证据规则依然发挥着作用。
我国学者对西方证据法的历史和现状似乎已经有了许多“定论”。
毫无疑问,其中有些是公允的和正确的,但是也有些是错误的或模糊的。
多年来,我们习惯于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去研究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习惯于站在我们的立场上从我们的观点出发去评价西方国家的证据规则。
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意义的,但是容易产生偏颇。
也许,借用“心理换位法”,从另外一个视角来考察西方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会对我们更有裨益。
至少,我们能从中得到一些新的启示。
一、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请神“告知真理”就凡人而言,认识“真理”的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条是由别人告诉你;一条是你自己去发现。
前者可以称为“告知真理”;后者可以称为“发现真理”。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认识能力很不发达,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无法自己去“发现真理”,所以就无可奈何地形成了请他人来“告知真理”的认识习惯。
当然,告知者一般都是凡人崇拜的“神明”或“先哲”。
后来,人类的认识能力提高了,人们便越来越多地倾向于自己去“发现真理”。
不过,即使在科学非常发达的今天,人们也需要“告知真理”。
例如,当你想知晓人类社会的某些发展规律时,你可以请教社会学家;当你想了解物质的内部结构时,你可以拜师物理学家;当你对人生感到痛苦或困惑因而需要人生的“真谛”时,你可以拜倒在神、佛或“大师”的脚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也属于对“真理”的认识,因此也要遵循上述两条基本途径,即或者由他人“告知真理”或者由自己“发现真理”。
何家弘教授的证据人生解析

何家弘教授的证据人生解析何家弘,1953年生于北京;1969年去“北大荒”;1979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学习法律;1986年获法学硕士学位留校任教;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SJD)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1953年生于北京;1969年去“北大荒”;1979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学习法律;1986年获法学硕士学位留校任教;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SJD)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他撰写和主编了法学著作数十部,发表各类文章数百篇,主持了国家重点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国家社科项目以及教育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美国福特基金会和中国-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等科研项目。
何家弘是凯程中惟一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和国际犯罪文学作家协会会员,《凯程茶座》特邀执行主编。
上周五(4月7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周末论法”专栏,何家弘教授担任主持人与嘉宾侃谈“拍照手机惹谁了”。
令记者感到新奇的是,做嘉宾的学者很多,做主持人的还真少见。
多方辐射、处处精彩的人生是怎样设计和证明的?记者上周对何教授进行了采访。
讲台是我最适合的人生位置采访中何教授多次谈到,人要找到自己适合的位置,才能做出成绩享受快乐。
他说,我这人不擅经商和做官,做教师挺适合我。
何教授的教学主业是:证据调查学和证据法学,还有一门延伸出的课:法律英语。
何教授介绍了我国证据法发展的过程。
众所周知,以往我国的诉讼模式是以侦查为中心,都说执法部门是刀把子,以往刀把子大致这样分工,公安局是“杀猪刀”,检察院是“刮毛刀”,法院是“卖肉刀”。
办案主要靠侦查人员的直觉和嫌疑人的口供,嫌疑人认罪后补证。
在那种审判模式下,证据法没有太大意义。
我国当代司法制度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人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什么?法官看到的事实不是案件原样回放,他看到的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何家弘教授简介

■学者风采何家弘毅撮简介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校务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普通法中心主任,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足球协会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主任,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委员,英国《金融犯罪学刊》(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Crime)X洗钱控制学刊》(The 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编委,加拿大《国际犯罪学和社会学刊》(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Sociology)客座编辑。
他曾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2006.8),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担任嘉宾主持人(2005.6);曾获得国家颁发的“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3),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他曾经在英国的苏塞克斯大学任访问教授(2016),在日本的名古屋大学任特任教授(2012),在中国香港的城市大学任客座教授(2002.3);在美国的纽约大学给研究生主讲“中国刑事司法”,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东吴大学给研究生主讲“刑事证据”(2006.7),并应邀到美国的哥伦比亚大学和辛辛那提大学,英国的伦敦国王学院、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利兹大学和金斯顿大学,澳大利亚的国立大学、拉特罗布大学和科庭大学,法国的埃克斯一马赛大学、巴黎七大和蒙彼利埃大学,德国的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荷兰的乌特勒支大学,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和蒙斯大学,挪威的卑尔根大学,墨西哥的国立大学和奇瓦瓦大学,哥伦比亚的埃斯特拉多大学和塔德奥大学,巴西的瓦加斯基金会(FGV)大学,中国台湾地区的台湾大学、中央警察大学、真理大学和铭传大学,中国香港地区的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做讲座;此外还应邀到英国的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查塔姆宫,2016)、古巴的出版委员会(2015)、德国的科尔伯基金会(2014)、美国的外交学会(2011)发表演讲。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导师简介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导师简介法学理论朱景文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力宇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史彤彪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孙国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理论博士学位点建立人吕世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谷春德教授刘新教授法制史曾宪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名誉院长,法律史博士学位点建立人程天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任叶秋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郑定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制史教研室主任赵晓耕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副主任王云霞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马小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希坡教授林榕年教授叶长良教授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韩大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杨建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莫于川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许崇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皮纯协教授张正钊教授刑法学黄京平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教研室副主任韩玉胜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法学院图书馆常务馆长谢望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冯军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王作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力康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前任副校长张小虎教授民商法学(含知识产权)王利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龙翼飞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董安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叶林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杨立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郭禾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中国法制信息港主任林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姚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新宝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王佚教授赵中孚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杨大文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关怀教授刘素萍教授经济法学史际春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徐孟洲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吴宏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刘文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潘静成教授宋金波教授王益英教授王宗贤教授环境资源保护法周珂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环境法、资源法教研室主任王欣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含物证技术)陈卫东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王新清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汤维健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何家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物证技术教研室主任江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程荣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徐立根教授周惠博教授孔庆云教授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顾问国际法学余劲松教授赵秀文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朱文奇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人道法研究所所长邵沙平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寿康教授博士生导师章尚锦教授。
“法学与文学”——人大法学院何教授著作展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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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法学与文学”——人大法学院何教授
著作展开幕
5月19日上午10:00,“法学与文学”——何家弘教授著作展在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一楼大厅开幕。
本次展览为庆祝何家弘教授的六十寿诞而举办,为期一个月,集结了何家弘教授从文学到法学的全部著作,更包括何家弘教授写作、备课、生活中的一系列珍贵手稿、生活照片与实物。
展览结束后,著作将全部捐赠给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开幕式上,何教授首先致谢并发表演说。
紧接着,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先生、法国驻华大使白(Sylvie Bermann )女士、意大利驻华大使馆文化参赞史芬娜(StefaniaStafutti )女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馆长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教授分别致词并对展览表示祝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先生也发来贺信,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全体同仁对展会表示衷心地祝贺。
证据法学--何家弘 刘品新、陈仪

证据法学(第三版)何家弘刘品新著陈仪摘要何家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厅副厅长。
刘品新: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
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两次重大的转变:总体转变趋势:从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第一次转变: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第二次转变: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
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总体趋势: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的证明:第一次转变: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第二次转变:从“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发展轨迹:诚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发展轨迹。
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轨迹:也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司法证明制度:自由证明――不自由证明――相对自由证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大陆法系证据制度――中国证据制度文书审――禁反言第一节人类社会早期的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和方法(一)神示证据的内容1、神示证据的含义: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神示证据的方法:包括“神示法”和“神判法”。
1)神誓法:(1)含义:即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2)方法:在诉讼中,当双方陈述的事实不一致而且难辨真伪时,裁判者就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庄严的宗教仪式下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如果当事人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发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显示出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裁判者就可以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其败诉。
2)神判法:(1)含义: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人大法学院何教授当选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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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何教授当选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6月21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太原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全国各省市区检察机关的代表和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共同就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问题进行了研讨。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
大会宣布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关于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并通过了《专业委员会章程》。
经过公开、民主的大会程序,选举产生了委员会理事80人,其中,来自高等院校、国家有管部门的专家学者17人,约占全部理事的21%。
我院何家弘教授当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品新副教授当选专业委员会理事。
人大法学院何教授到我校文学院作“法学与文学——刑事错案的两种解读”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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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3月28日下午,何教授应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的邀请作了题为“法学与文学——刑事错案的两种解读”的讲座。
何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和美国的刑事错案情况,比较了两国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然后结合自己的人生经历和真实案例,讲述了刑事错案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路径。
何家弘教授的文学创作是从文学到法学,再从法学到文学。
这有两层含义:第一,他的人生经历了从文学爱好者到法律学者再到业余作家的过程。
第二,他的前三部小说(《血之罪》、《性之罪》、《X 之罪》)是从文学到法学的创作,而后两部小说(《大赦贪官》、《无罪推定》)则是从法学到文学的写作。
在前三部小说的创作中,他是先有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故事,然后加入法学的内容。
在后两部小说的创作中,他是先有法学或法治的主题思想,然后再根据自己的生活积累去编写案例故事。
讲述之后,何教授回答了现场听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向提问者赠送了有他签名的小说《血之罪》。
人民大学出版社还向部分幸运听众赠送了有何家弘教授签名的小说《性之罪》。
这次讲座是人大文学院举办的“人民大学文学节”的系列活动之一。
追求与随缘——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

追求与随缘——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
郭名华; 何绚; 钟华友
【期刊名称】《《现代教育》》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人大讲坛上孜孜不倦的教授、法学文学界成果颇丰的双栖学者,这是学界经常给予何家弘的称谓。
“有点浪漫气息,有点神秘色彩,有点优雅气质的老师,”这是人大学生口中的何家弘。
【总页数】3页(P9-11)
【作者】郭名华; 何绚; 钟华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8.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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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何家弘教授介绍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何家弘教授介绍一、简介何家弘,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当过拖拉机手、司务长、子弟小学教师等;“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SJD,1993);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电视台嘉宾等工作,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2005-2006)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2006-2008);走访过欧美亚的二十多个国家;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级的“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3)、“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2005)、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1992)以及级别较低的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铜牌;业余时间撰写了五部犯罪悬疑小说,其中的《血之罪》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小说”,已经出版了法文版和意大利文版,并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版,将于2011年出版英文版和西班牙文版,第二部犯罪悬疑小说《性之罪》于2011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文简体字版。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社会兼职: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法学人物 何家弘教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F0002-F000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8期
主题词: 法学专业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 留学回国人员 人物 教授 教学科研工作 政府特殊津贴
摘要:何家弘,1958年出生于北京;1969年之后,下过乡、务过农、当过建筑工人;1979年考取了大学,选择了法学专业,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SdD)学位后回国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003年获得国家颁发的“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关系与法治何家弘

关系与法治何家弘 关系与法治《方圆》月刊 1999 年第 11 期 我在美国留学时的房东是位知名度很高的法学教授。
有一次他开车经过路口,因前面左转弯的大货车挡住他的视线而闯了 红灯,被警察拿下,当即给了张传票让他去交通法庭接受处罚。
第二天,我跟他一起去了法院,主要想亲身感受一下美国的审判。
在法庭上,这位老先生很认真地向法官解释了当时的情况,但法官最 后还是判他交付全额罚款——50 美元。
回家路上,我问他这法院里有没有他的学生,他说有。
我便问他为何不找学生帮忙,他说那不值得,也有失身份。
一位著名的老教授,可以坦然地为 50 美元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却 不愿意去找学生帮个小忙。
我不由想到,倘若此事发生在中国…… 时下,我们中国人很讲关系,据说还成了学,弄得一些有学问没学问 的人忙着编写有关关系学的书,而且很有卖点。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就形成了一种习惯,无论办什么事情都要找关 系,升官要找关系,做生意要找关系,去医院看病要找关系,上学读书要 找关系, 开车违章要找关系, 到法院打官司就更要找关系……似乎一旦没有 了关系,很多人就都不会活了。
真是可怕!毋庸讳言,关系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确实挺有用场。
于是,许多人千方百计不屈不挠地编织着各种各样的关系网,或者体 验着网上生存的艰辛,或者享受着网上世界的便利。
但是请勿忘记关系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免费上网只是一句广告词!君 不见有人为拉关系误了诸多正事,也有人凭借关系率先富了起来。
说句特别俗气的话没钱没利,哪有什么关系!诚然,人们生活在社会 中,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这关系就会有好坏亲疏之分。
其实,法律并不否认关系,因为法律不过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 为规范和准则。
但是,法律不会承认那种开后门走小道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恰恰是 法治的大敌。
法治的精神就在于一切依法办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关系的后面 总掩盖着某种特殊待遇。
对一个国家来说,关系盛,则法治衰。
论法官造法

On Judge - Made Law
作者: 何家弘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134-143页
主题词: 法官造法;自然法;人造法;立法者造法;司法者造法
摘要:法是人造的,又不完全是人造的;造法不是一种纯粹的创造活动,而应该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司法者造法的机制;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的功能;但是二者的发展历史却呈现出殊途同归的趋势.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也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官造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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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何家弘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授、博士生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法律语言研究所所长新闻'>1992-1993,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3-1986,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79-1983,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分校,获法学学士学位。
访问讲学:2012.8,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拉特罗布大学访问讲学2012.6-7,日本名古屋大学特任教授2011.10,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学2010.6-8,德国马普国际与外国刑法研究所访问讲学2011.2,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学2006.12-2007.1,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学2002.9-2003.3,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1998.4-5年,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6.9-1997.3,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0.1-6,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证据法学、侦查学、刑事司法制度、法律语言等。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2006-2008)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12)“周末论坛”节目的特邀主持人(2005-2006)《证据学论坛》主编、《法学家茶座》特邀执行主编第五届全国侦探推理小说大赛特别贡献奖(2011)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011)《法律英语――美国法律制度》荣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9)《证据法学》获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6)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2005)宝钢优秀教师奖(2004)国家级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3)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1999)代表作:《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出版。
论文类:“职务犯罪侦查也要实现‘四化’”,《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从两个‘证据规定’的语言问题说起”,《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从犯罪侦查学到物证技术学和证据调查学“,《法学家》2010年第4期“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以证据法学为语料”,《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论推定概念的界定标准”,《法学》2008年第10期“从自然推定到人造推定—关于推定范畴的反思”,《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法学家》2008年第3期“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何家弘、何然合著)《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证据法功能之探讨——兼与陈瑞华教授商榷”,《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多种些活树少谈些森林——也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论证据的基本范畴”,《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法学家》2006年第1期“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法学家》2005年第4期“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文书审"与司法公正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论法官造法”,《法学家》2003年5期。
“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1期。
“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之构想”,《法学家》2001年第6期。
“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试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一定有毒吗?──关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师生对话录”,《中国律师》1999年第3-7期连载。
“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年第3期。
“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4期。
“为‘自由心证’正名”,《法学杂志》1997年第6期。
“证据调查学的对象和体系”,《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
“关于创建“证据调查学”的构想”《法学家》1996年第6期。
“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法学家》1995年第5期。
“美国检察制度研析”,《法学家》1994年第4期。
“从洛杉矶事件透视美国审判制度的弊端”,《法学杂志》1992年第5期。
“侦查学十年”,《法学家》1989年第2期。
“刑事诉讼证据属性新辨”,《法学家》1988年第6期“罪犯识别与亲子鉴定中的“遗传密码指纹法””,《法学杂志》,1988年第1期。
“犯罪侦查中的同一认定问题”,《法学家》,1987年第5期。
“对墨刑的一点新认识”,《法学杂志》,1986年第2期。
“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法学杂志》,1985年第4期。
“在运动中把握法制的协调发展”,《法学》1984年第10期。
“美国测谎业一瞥”,《法学杂志》,1984年第3期。
著作类:《扭曲的灵魂――外国犯罪实证》(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虚拟的真实――证据学讲堂录》(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犯罪的密码――科学探案纪实》(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换位的视角――多媒体对话录》(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从通俗到深奥――法治文化杂论》(何家弘作品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从观察到思考――外国要案评析》(何家弘作品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从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何家弘作品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何家弘作品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何家弘作品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人生狭路――黑蝙蝠•白蝙蝠》(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人生误区――龙眼石之谜》(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人生情渊――双血型人》(何家弘作品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谁的审判谁的权——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谁的陪审谁的权——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虚拟实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当代美国法律》(修订版,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示例与释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法律英语――美国法律制度》(第4版,独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证据法学》(第4版,合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新编犯罪侦查学》(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证据法学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简明证据法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新编证据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证据调查》(第2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证据大全》(第2版)(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证人制度研究》(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血之罪》(法文版),法国黎明出版社2003、2011年版《血之罪》(意大利文版),意大利莫西亚出版社2007年版《血之罪》(中文繁体字版),台湾顶天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法律英语》(中文繁体字版),台湾伟硕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6年版“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2011年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研究”(2010年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刑事庭审实证研究”(2009年司法部项目)“侦查人员出庭凭证的范围和程序”(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检察制度比较研究”(200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项目)“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研究”(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项目)“侦查机关强制采样的必要性及合法化路径的研究”(2007年北京市刑侦学研究会项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研究”(2006年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刑事错案实证研究”(2006年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陪审制度比较研究”(2004年司法部项目)“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2004年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办公室项目)“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制度研究”(2000年国家重点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刑事审判认证制度研究”(2001年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电子证据法研究”(教育部“十五”规划项目)“中外司法体制研究”(司法部项目)“证人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个人网页/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