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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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XXX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XXX银行

为充分发挥信贷担保的政策导向、桥梁纽带和风险分散功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六盘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XXX担保有限公司与XXX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为中小企业、自然人提供贷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各方角色

第1条协作关系

鉴于甲乙双方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方面的优良业绩,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开办中小企业、自然人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其发放贷款的协作担保单位。在相同条件下、甲乙双方应优先向对方推荐贷款或担保业务,双方建立贷款担保合作关系。

第2条甲方角色

甲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3条乙方角色

乙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范围和条件

第4条借款人范围

符合各产业政策的服务区内所有中小企业及信用良好的自然人。

第5条借款人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申请贷款并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1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2在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3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3.1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

5.3.2有独立的经营资金;

5.3.3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

5.3.4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

5.3.5独立对外签订协议。

5.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我行开立基本账

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5产品有市场、前景看好;

5.6有生产经营效益;

5.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5.8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9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

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5.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5.11资产负债率符合乙方的要求;

5.12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

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6条禁止条件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和提供信用担保:

6.1不具备本协议第5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6.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6.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6.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6.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

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

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6.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三章担保贷款种类及期限

第7条担保贷款种类

甲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8条担保贷款的期限及展期

8.1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

能力由甲方、乙方和借款人三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8.2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20日内,向甲乙

双方申请贷款展期。

8.3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

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

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9条独立审查和推荐

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人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验和评估,甲方独立进行贷前调查项目并确实认为项目

可行,可向乙方进行推荐。对借款申请人贷款与否,由乙方决定;对借款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由甲方决定,借款申请人要符合甲方受保条件和乙方贷款条件。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因借款人的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及借款的违约金。

第10条贷款担保程序

10.1借款人分别向甲、乙方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借款额度、借款用途、还

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并提供相关材料。甲方审查认为可担保后向乙

方出具担保承诺书。

10.2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足时,也可准备资料申请甲方为其提供

差额部分担保。

10.3甲方就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等情况进

行审查、核实,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乙、借款人三方签订《借

款合同》、《保证合同》后,乙方给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手续。

10.4贷款到期,借款人偿还贷款后,甲乙双方之间相应的保证协议即行终

止。

第五章保证金额度及放大倍数

第11条保证金额度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余额,甲方在乙方存入保证金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第12条保证金余额及放大倍数相关规定

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存款不得低于 1000 万元,若出现代偿,应在补足1000万元后才能继续开展业务;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7倍,即甲方仅能在保证金放大 7 倍的额度内,为服务区内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在乙方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第13条保证金存款利息

甲方存入乙方的保证金,存款种类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章贷款利率、额度

第14条利率、额度确定原则

乙方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其贷款利率按乙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贷款额度控制原则为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得高于 500万元。

甲方若对甲方关联企业正常的信贷业务进行担保。担保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余额的50%,不足部分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其他担保。

甲方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应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同时应兼顾借款企业的财务效益,在企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收取担保费用,甲方因收费问题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七章代偿责任

第15条乙方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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