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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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
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辨认笔录是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全过程和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
以前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对于辨认笔录只做程序性审查,没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归类于书证下面,刑诉法修改后,将辨认笔录单独列出来作为证据的种类,足以说明辨认笔录的重要性,现在我们在办案中对于辨认笔录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进行文证审查。在审查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下面我就我们办过的一些案例来作以说明。
案例中P39页中被害人说:“当时天太黑,场面也很乱,这些人一齐上来打我,具体谁怎么打的我,打的什么部位,我不清楚”,但是在后面的辨认笔录中,被害人清楚的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殷车启、王福。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对这一点提出质疑,既然天黑人多,怎么能准确的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呢?于是我们对被害人进行了复核,询问了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被害人说:“当时公安机关给我出示了10张照片,我看完了没什么感觉,和我一起去的孙桂英说,也看不出来啥啊,好像是这瘦点的吧,那天打我们的人有点瘦,这几个胖的应该不是。警察说这里面有打你的人,你好好看看,我说好像是1号,警察说,是吗,再好好看看,我说是4号,于是警察就做了辨认笔录”。我们通过询问被害人,发现公安机关在制作辨认笔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一、对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审查。
这样可以避免辨认人相互之间受到影响或者暗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如果不个别进行,将导致辨认人在这种从众的心理作用下作出错误的辨认。在辨认程序开始前,辨认人之间是否相互告知所看到的情况以及就此问题进行讨论,这也应同样列为我们审查的内容。例如:上述案例。强奸案例。
二、对暗示性、诱导性辨认的审查
1.嫌疑人的特征或者表现显得特别突出
将被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作为审查内容之一,这里的“类似特征”应当包括年龄、身高、胖瘦和服饰、发型等方面。例如,嫌疑人是瘦子,其他陪衬对象都是胖子;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穿着囚服的人或者被剃光头或是戴着手铐。
2.照片本身是否包含暗示性、诱导性因素。
如果照片的构成将证人的注意力引向某个特殊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具有诱导性。
(1)在拍摄背景上,应尽量采用同一背景。避免因为背景的差异而使得嫌疑人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例如,从照片中能够判断出嫌疑人所处的特殊环境(看守所或者医院的病房),从而给辨认人以某种不当暗示。
(2)在照片的类型、品质上应当一致或者相似,避免因为缺乏相似性而使辨认人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一张特殊的照片上。例如,只将嫌疑人拍摄成特写镜头,以使其面部得到特别强调;或者其他人是半
身照而嫌疑人呈现出的是全身照。
3.侦查人员不当的语言、表情和指示
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有意或者无意的语言和表情都会对辨认人产生一种的暗示,以致使辨认人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一特定的辨认对象上。警察在旁的微笑、音调的改变、表情都会影响证人的指认。如果目击证人并不确信自己能够辨认出罪犯,警方的不当暗示就可能导致错误的辨认结论,进而导致错误的定罪裁决。如果警察为了追求成案,那么辨认错误发生的几率会更高。当辨认人犹豫不决或者难以作出判断时,侦查人员告知或暗示其犯罪嫌疑人就在其中,这就犹如让辨认人回答选择题,证人认为答案(犯罪嫌疑人)一定在其中,证人可能选择一位“最像”的(犯罪嫌疑人)但未必是“正确”的答案(犯罪嫌疑人)。再如,在辨认人作出错误辨认后,侦查人员以明示或暗示(摇头)的方式表示反对,然后让辨认人重新进行辨认选择。
4.对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见到辨认对象的审查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一旦辨认人事先见到辨认对象将会受到偏见或诱导,容易形成先入之见,从而使后续的辨认程序沦为一种形式,导致辨认人的辨认结论不是来自于“现场见闻”而是“事先所见”。
三、见证人在场见证制度的审查
我们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一个问题:就是一个派出所办理的案件,组织辨认时见证人经常是一个人,我们看着见证人的名字就眼熟,后来向派出所询问得知是联防队员,这样就不能保证辨认结果的客观公
正真实合法。因为很多时候,联防队员,协助办案,对案情了解,他不是一个中立的见证人,因此,在辨认程序中,他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证明作用。
以上这些就是我在办案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想了几点建议,粗浅的和大家分享一下:
1.辨认活动全程录像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要求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但是《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将“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作为辨认程序瑕疵予以审查。由于录像资料具有生动、直观和客观的特点,这样就可以保证辨认笔录作为证据具有可靠性。
2.律师担任见证人最为合适,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律师,选择一个中立的人,标明见证人的身份。
3. 辨认应当由一名中立的警官来主持,该警官不应当了解案情或者不认识犯罪嫌疑人。如果由熟知犯罪嫌疑人的办案人员来主持辨认活动,将难保辨认程序的客观公正性。“由于经办特定案件的侦查人员已经知道照片中的哪个人是犯罪嫌疑人,即使尽力排除个人的暗示作用,也会无意识地流露一些信息,在与辨认人交流中的眼神、面部表情、语气、体态等都会流露出个人倾向。而辨认人在自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总希望从侦查人员那里获得一些信息,甚至从侦查人员流露出的信息中进行推测。”加之办案人员通常都具有破案的功利目的和强烈的追诉倾向,在“有罪推定”、先入为主思想的支配下,
往往把已知的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犯罪行为人,从而难以在主持辨认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结合平时办过的案子,我对辨认笔录这项证据做了如上的理解,请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