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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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发展出口业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出口货物的运输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乙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同意将自有外贸运输货物或其揽取的
货物委托甲方代理安排以海运整箱/拼箱出口、海空联运、空运出口货物运输;
第二条. 甲方将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乙方向承运人或承运
人的代理进行货物出口的订舱、运输、装箱、进栈、报关、签发提单等,以及相关的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内容详实,完整规范而准确无误委托书,并注明有关货运要求和操作要求(如有委托报关,装箱,拖运,商检,熏蒸或保险)等。委托书上必须加盖乙方订舱专用章。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委托书其内容应包含以下项目: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条款、费用支付方式,委托联系人、电话、传真等。
第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委托书后即开始订舱,并及时将预配船名航次/
航班及预配提单号,进仓编号或装箱时间或截单截关时间等告知乙方。第六条. 甲方有责任按乙方提供的委托单内容配载货物,订舱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预配超载,船期挂港变化,航班变化,订舱条件不符等),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但若乙方实际出运的货物与委托单内容不符,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七条乙方托运危险物品、化工品、贵重物品、易碎品、怕挤压的物品、等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相关参数指标要求。未如实申报或隐瞒实情,甲方不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乙方托运特种箱(包括挂衣箱/开顶箱/框架箱/平板箱/冷藏箱等),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确认,明确指出具体要求(挂衣箱:单双杠/
绳索/压条;开顶框架平板箱:外形尺寸/单件毛重/装箱要求;冷藏箱:冷藏温度/通风预冷要求)。未如实申报或隐瞒事情,甲方不负责由此
所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
第十条. 乙方如委托甲方代理报关,应及时提供正确,真实,齐备的报关资料;甲方应及时将报关放行前的异常情况通知乙方。如乙方提供申
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或有与海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则甲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对委托事项和内容的更改,应在操作过程中当日通知甲方;并须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最晚于开航前一个工作日,提供书面更改单。乙方按委托承运人的更改标准支付更改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缮制承运人提单的样本,应在开船前一天交予乙方确认;承运人缮制的提单的样本按承运人的规定交予乙方确认;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乙方要求电放,转单或异地签单等,
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书面通知和保证函。
第十三条. 乙方自行拉箱、装箱、运输进港的业务,按《厦门口岸国际集装箱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如乙方自装箱、自送进港、自报关的货物,甲方不负责此间相关的责任。第三章费率和结算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协议费率为结算依据外,以双方单票确认费率为准。如乙方自与承运人确认运价,甲方有义务按确认价协助结算,乙方对确认价产生的差异负责。
第十五条.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由承运公司或辅助行业,通知增加附加
费和相关费率调整,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后,可在协议运价确认中
加收或调整有关费率,并按新费率结算。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下列第____种方式支付运费。
A.乙方同意以付款之后,发放相应的提单或货物。
B.乙方同意以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进行结算。
C.乙方同意以付款保函形式,月底结清当月费用。
D.乙方同意以月结账每月15 日前结清上月费用。
例如:8月1日至30日离境的海运业务,其海洋运费以及相关的人民币费用将不迟于9月15日支付。
第十七条.乙方在收到甲方运费发票(包括美金,人民币)后,应立即核对金额。如在收到发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甲方将按所开发票金额结算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应在开航后的30天内将正常情况下的报关单、核销单等及时退还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逾期未能按协议结算方式支付运费时,经双方协商无效,甲方有权终止办理乙方委托的事项,
或对乙方所交付的文件和货物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乙方退税延误以及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履行和违约
第十九条. 协议双方应对协议内容和相互利益关系作相应的保密工作,
不得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
第二十条. 协议双方在履行规定的义务时,如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
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协议双方有违反协议规定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协议双方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争议和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同意交由法院处理。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如因与承运人产生纠纷以及协商未果,甲方作为代理协助乙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甲、乙双方同意在签约地所在海事法院申请仲裁或提出上诉。
第六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外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同等有效。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另一方确认。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生效。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