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最新版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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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可以抑制疼痛感知中枢、改变意识状态和自主神经系统功能、使病人失去疼痛感觉,从而达到适当的镇痛、麻醉或镇静作用的药品。

2.麻醉药品的分类根据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法,麻醉药品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类型,包括全麻药、局部麻药、镇痛药和镇静药等。

3.麻醉药品的管理(1)麻醉药品的购买和配送麻醉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只能由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并且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医疗机构销售。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麻醉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麻醉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麻醉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存储室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防水和密封等。

(3)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为麻醉药品使用设立专门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包括麻醉药品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机等。

医疗机构必须有合格的医生或者护士负责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的盘点和检查,以确保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4.麻醉药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当使用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医疗机构必须对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生和护士进行相关的培训,并提醒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时要注意遵守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以免发生不良后果。

二、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或者改善精神症状的药品,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镇静药等。

2.精神药品的分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和治疗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社会治疗等。

3.精神药品的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和配送精神药品是处方药品,只能由具有合格资格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进行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精神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精神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精神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精神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新版制度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新版制度

精麻药物五项基本管理制度(一)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管理制度(药房上墙)1. 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旳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与旳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旳平常管理工作及网报。

2. 将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旳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旳问题和隐患。

3.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旳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措施》规定,做好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旳处方管理工作。

5. 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物、精神药物有关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 积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旳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旳培训。

(二)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旳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京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我市旳定点批发公司购买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2. 急救病人急需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公司紧急借用;急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状况报所在地设区旳市级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状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旳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1. 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立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旳数量。

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立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周转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制定,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仓库或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八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九条药品应当按品种、规格、剂型分类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和标签。

第十条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防止药品过期、变质或流失。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并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严格审核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调配药品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全文最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特殊药品,其储存和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药品采购、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储存和养护管理中的问题。

2.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调配等工作,设立专门的麻精药品库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和养护。

3. 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回收、报损等工作,与药剂科密切配合,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保卫部负责麻精药品库房的消防安全、防盗等工作,保障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三、储存和养护管理1. 储存条件(1)库房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环境中。

(2)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3)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储存设备,如药品柜、冰箱、温湿度计等。

(4)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易于识别。

(2)麻精药品应按批号、有效期等顺序存放,确保先进先出。

(3)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4)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核对制度,一人负责药品数量,一人负责药品批号。

(5)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3. 养护管理(1)定期对麻精药品库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库房卫生。

(2)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包装,如瓶盖、标签等,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4)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麻醉、镇痛、催眠、抗焦虑、抗抑郁等作用的药品,它们在医疗、科研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然而,由于这类药品具有成瘾性、滥用潜力和危害性,需要严格管理以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管理制度1. 许可和登记制度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2. 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开具,并按照规定的剂量、用途和使用时间进行使用。

处方应当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 储存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或者专用保险柜中,实行双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泄漏等措施。

4. 使用管理制度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人员等,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 废弃物处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6. 信息报告制度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的数量、流向等。

7. 培训和宣传制度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危害的认识。

三、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度实施和监督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 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手术或其他治疗目的的药品,包括麻醉镇痛药物和麻醉辅助药物。

主要有:吗啡、可待因、芬太尼、氯胺酮、丙泊酚等。

2. 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主要应用于临床外科手术、产科分娩、内科特殊检查治疗和急救抢救等方面。

(二)麻醉药品的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配制和使用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医务人员严格操作和管理。

2. 麻醉药品的配制使用应有专门的操作台或手术室,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3.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保持干燥、阴凉、通风、远离火种,并设立专人负责。

4.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按照标准的用药方式和剂量,并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药效反应。

5. 麻醉药品的使用过程应保持通畅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手术的顺利进行。

(三)麻醉药品的监管1. 医疗机构应设立麻醉药品的专门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落实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2. 麻醉药品的购进、使用、销毁等过程应有专门的记录和台账,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得到监督和检查。

3. 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应与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相结合,通过各种途径持续改进和提高。

4. 麻醉药品的丢失、盗窃、滥用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置,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麻醉药品的教育培训1.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临床实践,提高对麻醉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水平。

2. 医院可邀请专家学者开展麻醉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对于麻醉科及手术室人员,应定期开展急救和危急医学教育,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五)麻醉药品的不良反应和处理1. 医疗机构应制定麻醉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置各种药品不良反应。

2. 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学门诊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记录和跟踪,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处理。

3. 麻醉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应及时有效,避免对患者造成更大的危害和伤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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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麻醉药品管理 (2)1. 麻醉药品分类与范围 (3)1.1 麻醉药品目录 (4)1.2 麻醉药品使用原则 (5)2. 麻醉药品采购与验收 (6)2.1 采购流程 (7)2.2 验收标准与程序 (8)3. 麻醉药品储存与保管 (10)3.1 储存设施与要求 (11)3.2 保管责任与制度 (12)4. 麻醉药品使用与监管 (13)4.1 使用范围及申请流程 (14)4.2 监管措施与制度 (15)三、精神药品管理 (16)1. 精神药品分类与认定 (17)1.1 精神药品目录及等级划分 (18)1.2 认定标准与程序 (19)2. 精神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 (20)2.1 采购策略及审批流程 (21)2.2 供应保障措施 (23)3.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24)3.1 临床应用原则及注意事项 (26)3.2 临床监测与评估机制 (27)四、特殊人群用药管理 (28)1. 特殊人群用药范围及原则 (30)1.1 特殊人群界定 (31)1.2 特殊人群用药原则及注意事项 (32)2. 特殊人群用药处方管理 (34)一、总则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在医疗领域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本制度的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

所有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麻醉作用能引起麻醉的药物,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会成为毒品,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采购与储存:医疗机构应当从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麻醉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2. 本科麻精药品包括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氯氨酮注射液、曲马多注射液、咪唑安定注射液、麻黄碱。

3. 麻醉药品等实行“六专”(专人负责、专柜专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交班)的管理办法,凭处方领取,班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供应。

4. 各级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正确合理使用,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或自己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其直接责任者由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5. 使用药品时应注意检查,做到“七不用”:过期药品、标签丢失的药品,瓶盖松动的药品,说明不详的药品,变质混浊的药品,安瓿破损的药品,名称模糊的药品等均不用,确保用药安全。

6. 严格查对制度。

麻醉期间所用药物要做到“三查八对”,对药品、剂量、配制日期、用法、给药途径等要经两人查对,特别要注意最易混淆的相似药物或相似安瓿。

7. 每日清点麻醉药品数量,核对每日发出数量与所收回安瓿、处方是否相符。

8. 药品一律不准外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合理使用,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和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护理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操作规程。

第二章采购和储存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采购合同。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特点,合理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采购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专库、专柜、专用账册管理,并安装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易变先用、特殊保存等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配送和使用第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配送企业,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配送合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特点,合理配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建立配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配送数量、配送日期、配送企业等信息。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遵循安全、有效、规范、科学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四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药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八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负责,按照医院药品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供货商等信息。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建立库存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应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应当遵循医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和药师负责。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建立调配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患者信息、调配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应当实行处方管理制度,患者需凭处方领取药品。

第五章使用管理疗需求、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十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负责。

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最新版

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最新版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卫生局审核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

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

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

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

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

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

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

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

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1、我院所有麻醉药、精一类药、精二类药目录应以药剂科提供为主。

2、麻醉药、精一类药品管理:
(1)病区根据需要合理贮存药品基数。

(2)做到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3)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4)严格交接班,每班两名护士清点、双签字。

(5)应在医生开具医嘱及麻醉处方后方可执行、使用;使用后如有余液,应在两人核对空安瓶后再送往药房进行交接登记。

(6)对发现有骗取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现象或倾向应及时向医务科、保卫科汇报。

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1)专人专柜加锁存放、管理。

柜外有明确标识。

如“第二类精神药品专柜”。

(2)每日进行交接登记;用后及时补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指药库、药房、临床科室,三级管理。

四、内容(一)药库1.药库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2.药库基数由药库管理员提出申请,药剂科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4.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药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24小时监控及报警装置,报警信息可即时传送至库管及医院保卫部门,相关视频内容应保存180天以上。

6.储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

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7.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日结日清,帐物相符率100%。

2024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一、药品管理规范1. 设立专用账册,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此账册的保存期限应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2. 药库在发放药品时,需由双人复核并签字确认,同时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 每月的____日之前,药库管理人员需将全院上个月的____品和精神药品的购进、库存使用、报损数量及其流向,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监控信息系统进行网络上报。

二、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置保险柜,且门、窗需安装防盗设施。

保险柜应具备____报警装置。

2.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需设立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并配备保险柜。

药房的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 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各环节均需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且交接班时需做好记录。

4. 对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制度,以便在必要时能够迅速查找或追回。

5. 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需统一编号,进行计数管理,并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的管理制度。

6. 当患者使用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再次调配时应要求患者交回原批号的空安瓿或废贴,并记录收回的数量。

7. 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好记录。

剩余的药品需办理退库手续。

8. 收回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需由专人负责计数,并在医务管理处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同时做好记录。

9. 医院内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巡查工作由院办指定人员负责。

10. 一旦发现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或被抢,或存在骗取、冒领等行为,医院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024年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一、凡开具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必须是在我院注册,经____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二、药师必须经____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

三、除需长期使用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人、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外,____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四、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量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长期使用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人,建立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每____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药师应当对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月编制顺序号。

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____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____年。

七、医院必须有专职的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药剂科各班组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并认真填写交班本及处方登记本。

八、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有专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存放区域、标识何贮存方法的相关规定)九、药剂科对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____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十、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要求。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____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____明编号。

精麻毒管理制度

精麻毒管理制度

精麻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精神麻醉药品是指用于医疗用途,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药品,包括麻醉药、镇静催眠药、镇痛药等。

第三条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严格、安全有效”的原则,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存储、配送、使用、监测等环节,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的采购、入库、调用、使用和报废等流程,做到真实、完整、准确记录。

第七条药品的存储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药品受潮、受热、受潮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药品的配送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性。

第九条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嘱和药品说明书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剂量、频次和用药方式。

第十条药品的监测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药品使用中的问题,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三章临床应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对精神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用药管理制度,规范精神麻醉药品的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药品使用评价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用药合理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师和护士的用药培训和教育,提高用药意识和技能,减少用药错误和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的用药指导和管理,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避免用药不规范和不合理。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精神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流程,加强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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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阿克陶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我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组长:阿迪力(主任医师)
副组长:肖开提(副主任药师)
成员:赵梅(主治医师)
阿不力米提(麻醉医师)
热孜万古丽(主管护师)
吐尔地·图拉提(主治医师)
库尔班江(药师,专职人员)
艾克拜尔(库管)
专职人员(药剂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考核;
二、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三、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五、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
七、规定和审批临床使用科室的储备品种和数量;
八、对过期、破损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相关的销毁手续;
九、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历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规定;
十、及时报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它特殊药品的数据信息;
十一、定期召开会议和修订相关制度及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院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由业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院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教科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
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及验收制度
一、医院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成熟并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工作。

二、药剂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于每年年底前填写下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报州卫生局审批,按计划量分次,分批购买。

三、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根据用药使用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报药剂科负责人审批,在特殊药品监管网上报计划,凭印签卡向定点经营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六、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七、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八、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九、所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和住院药房周转柜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药房调配窗口、手术室、急症抢救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药品储存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要有记录。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专柜设置于中心药房,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药品进出专柜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3)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也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也要有出库记录,做到双人发货、复核、签字。

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每月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4)药剂科要对《麻、精一》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检查、数量当面点清,及时办理出库,入库手续,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的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教科备案保存。

四、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

六、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并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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