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_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1]
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工程造价或投资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收费标准见《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经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提供服务并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工程造价技术质量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服务成本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8]2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26号)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费服务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仍按桂防委字[1992]3号和桂价费字[2000]167号文件规定,由你办根据实际情况,与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双方面议确定。
三、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结束——。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0日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的原则和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4]12号、1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来源:中国巩义办事服务发布时间:2011-08-04 点击次数:111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赣人防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30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编制了《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并已审定通过,现予颁发,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原《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2013)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及《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配套使用。
凡抗力等级在6B级以上(含6B级)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加固改造工程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口部伪装(附属)建筑,均按本规则执行。
2019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赣人防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增值税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17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人防工程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防定字[2018]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程的实际,现对全省现行人防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一、执行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36号)规定的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 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2. 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二、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
海南省人防文件
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的通知琼建防[2002]80 号文件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规划、房产、建环)局、计划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我省地处南疆,是南海争端和对台军事斗争的前沿,战略地位十分重要,防空地下室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程序,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央军委、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范围(一)凡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和市、县政府所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见附件),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论建筑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都必须按照下列要求由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均应按照建设项目底层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2.城市规划确定新建住宅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区(不含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地面新建筑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3.新建9层(含)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总建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或其他不便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以及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核算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琼价涉字[1994]第12号_1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琼价涉字[1994]第12号1994年1月21日)为了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国家、单位和住户三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我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特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统一管理的房屋以及房屋所属区域内的各项公用设施、社会治安和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
二、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按照“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
三、住宅小区服务收费项目:(一)综合服务管理费(包括卫生、绿化、水电、保安、供水、供电、电梯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二)代收水电费;(三)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包括车辆保管、报刊信函投递、电话传呼等)。
四、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一)综合服务费:根据住宅小区规模、档次、类别,实行“三定”(定人员、定工资、定费用,详见附表)。
计算公式为:综合服务费(平方米)=(工资+费用)×(1+3%至5%)÷房屋建筑面积。
营业性用房按综合服务费加收50―80%,生活用房则减收20―30%。
(二)代收水电费:根据水电部门收取各类供电、供水的收费总和,除以水电总表用量,得出每吨水、每度电的平均价格,再乘以每户的实际用量。
(三)特约服务费:特约服务项目,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用户需要和可能设立。
其收费标准,凡物价部门有规定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自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长沙市人防规定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28•【字号】黔价费[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121号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各自治州、市、地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三类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民用建筑和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含9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或重要经济目标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城市规划确定新建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的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的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琼价协[2019]004号(含自动计算费用)
0
100.00%
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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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
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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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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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பைடு நூலகம்
100.00%
0
1.8
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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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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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2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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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8
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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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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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元
以下 以下
1亿元 以下
5亿元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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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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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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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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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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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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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6
3.5
3.0
2.5
2.0
1.8
4.5
4.0
3.5
3.0
2.5
7 施工图预算
土建、道路市政工程
送审工程造价
或标底审核
8
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 送审工程造价
0
100.00%
0
100.00%
0
鉴定后工程造价 或争议差额 元/t
工程造价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人民防空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人工单价、工时单价分别调整至104元/工日、45/工时。
2.《2019海南省防护密闭工程综合定额》人工单价、工时单价分别调整至135元/工日、47/工时。
二、本次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的调整,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三、防护密闭工程定额及综合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四、本次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之日前已建设完成的
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不再进行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如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2.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3.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修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防护和防化设备,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
南海区人防工程建设办事指南
南海区人防工程建设办事指南一、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类型一:免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申办条件: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居民住宅楼除外)。
在总平面图通过规划部门审批,设计院已出单体建筑图阶段办理。
●收费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佛南价〔2009〕14号文要求,2009年~2010年底每平方米15元缴纳)。
类型二: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能建的须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项目●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佛府〔2001〕55号);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号);5。
佛山市物价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复函》(佛价〔2000〕144号);6。
佛山市物价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批复》(佛价〔1998〕105号);7。
《转发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佛人防〔2010〕27号);8.《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申办条件:对以下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能修建的项目,可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②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③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④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⑤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23年1月3日七届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及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应急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人防工程规划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统筹用地安排,落实人防工程设施相关配置要求。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2.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3.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修建,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安装防护和防化设备,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2001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121号),通过试行达到以收促建,极大地促进了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
现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和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际征收情况,将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文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3%修建;三类、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2%修建;(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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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号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m2;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m2。
三、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符合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拆除重建(不含翻新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入应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
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税厅《关于收取人防工程统建费的通知》(琼价费[1992]185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7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文昌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09]1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