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民间借贷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民间借贷是常见的⼀种借贷⾏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民间借贷关关系成⽴后,就会产⽣债权债务,借款⽅不偿还的,债权⼈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怎样确认?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要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可以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条等的借款凭证证明借款关系成⽴。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法院管辖1、被告住所地被告为⾃然⼈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合同履⾏地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所在地”有两种情形:⼀是出借⼈所在地,⼆是借款⼈所在地。
也就是说,当双⽅当事⼈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纠纷时,借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当双⽅当事⼈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付的事项产⽣纠纷时,出借⼈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所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的,可以提供借据、收据、⽋条等证据。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这些“雷区”别踩雷区一:采用非法手段案例:几年前,魏某和郭某在做瓜菜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郭某尚欠魏某部分货款未还。
去年春节前,魏某将郭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款8万元的借条。
事后,郭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
一年后,魏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归还全部欠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判定魏某采用胁迫手段让被告写下的借据无效,只认定郭某偿还其自认的3.4万元欠款。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规约。
这其中,如果借贷双方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就可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同时,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甚至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实现债权,但在借款利息上往往很随意。
亲戚朋友间的借贷,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提利息,导致借条上没约定利息,而有些借贷则因为借贷方急用,出现利息约定过高、预扣利息以及利息何时结算等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些法律问题,了解一下《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在魏某胁迫之下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070雷区二:显失公平讹诈案例:周某的儿子突遇意外需住院治疗,情急之下他向邻居张某提出借款5万元,承诺半年内归还。
张某同意出借,但提出要按本金年息36%计付利息。
为让儿子得到及时诊疗,周某无奈只能违心出具了借据。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法规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法规随着我国2020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民法典的规范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本文将就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法规进行探讨,以期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债权编》的规定,借贷合同是典型的债权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法律地位。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具有和其他合同形式一样的法律效力和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贷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都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范。
同时,民法典对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进一步加强,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其次,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进行了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编《利害关系人合同》的规定,借贷双方在约定借款利率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即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上限。
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力地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高利贷的滋生和扩散,保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第三,民法典加强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合同编》的规定,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约定,导致借贷关系出现纠纷,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和保障,增强了借贷合同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第四,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中的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九编《继承编》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追索债务,但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催收。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催收行为的合法性和限制,禁止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进行催收,保护了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对债权人的追索权进行了约束,避免了滥用追索权带来的不正当损失。
最后,民法典对于借贷纠纷的和解、调解和仲裁等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
民法典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民法典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较多的纠纷之⼀。
民法典在总结以往⽴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了⾃⼰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民法典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因借贷期限不同⽽不同。
但⽆论怎么不同,都不允许超过36%的年利率。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式主要分为: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持;在24%-36%区间,法院也会⽀持。
2、双⽅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持。
2)借款⼈⾃愿⽀付,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持;超过36%部分利息法院会⽀持返还。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之间对逾期利息⼀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36%,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便可⾃⼰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 1)双⽅未约定,即借期内与逾期利息均未约定,法院均会⽀持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式。
⼆、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条【禁⽌⾼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出借⼈请求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是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法典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2)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3)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六条、第六百七⼗七条、第六百七⼗九条、第六百⼋⼗条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最⾼,不能超过规定的36%。
⼀般都规定是在24%左右,如果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进⾏保护的,⼀般都会予以驳回。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民间借贷可能是⼤家都会接触到的,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关系到借贷双⽅当事⼈尤其是出借⼈的合法利益,法律也是保护这种权益的,那么民法典中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呢?下⾯由店铺⼩编详细为你进⾏解答。
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民法典中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从诉讼时效的⾓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期的次⽇起计算三年。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有权随时要求债务⼈履⾏债务,但须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种类型:1、债权⼈催告当时债务⼈就表⽰⽴即履⾏,实际上却未履⾏的,诉讼时效应⾃催告次⽇起计算。
债权⼈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协商⼀致,确定了⼀个明确的履⾏期限,实际上,双⽅当事⼈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于该期限届满未履⾏债务的,诉讼时效⾃该期限届满之次⽇起计算。
3、债权⼈向债务⼈主张⼀次权利,债务⼈明确表⽰拒绝履⾏,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的次⽇起计算,⽽不论债权⼈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向债务⼈主张履⾏债务,债务⼈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约定有履⾏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论债务⼈是否明确拒绝履⾏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不履⾏,诉讼时效应⾃该宽限期届满的次⽇起计算。
⼆、民间借贷要注意些什么1、民间借贷需分借给什么⼈。
最忌见利忘“险”。
对于他⼈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务必⾸先考虑对⽅的信⽤程度和偿还能⼒,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
同时要问明对⽅的借款⽤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法经营或活动的⼈,如果出借⼈明知借款⼈是为了进⾏赌博、⾛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等⾮法活动⽽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法
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法
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包含了许多关于民间借贷的新规定。
这篇文章将介绍这些新规定,并讨论它们对
于民间借贷行为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民法典第十一编规定了借贷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该编法
规定,借款人有权了解借款用途,而出借人有义务确保借款用途合法。
此外,借贷双方还应当协商确定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同时,
出借人不得在借款期限内变更利率,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这些规
定将有效遏制了一些民间借贷乱象,如高利贷和变相高利贷等行为。
其次,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至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利息的计算
和支付方式。
其中规定了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等。
借款人还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变动情况与出借人重新协商利率。
此外,还明确了借款人在提前还款时应享有的利率优惠,进一步保障了
借款人的权益。
最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条至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程
序的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规定了双方
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有关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等规定。
总的来说,新的民间借贷法将有力保障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益,
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也是非常有益的。
然而,也
需要注意到,由于民间借贷涉及利益、信用等方面,对于法律责任的
判定往往较为复杂,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要更多具体细则的完
善。
因此,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落实好民间借贷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借贷市场,是我们需要努力达成的目标。
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常见的⼀种借贷⾏为,民间借贷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是⾮常多的,民间借贷中双⽅可以约定的利息,但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样进⾏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贷款合同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例如民间借贷是⾃然⼈之间借贷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九条【⾃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成⽴时间】⾃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借钱给⼈多少利息算⾼利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要是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就不会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根据上⾯的规定,当事⼈之前约定的利息⾼于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属于⾼利贷。
要是你找⼈借钱时,对⽅要求的利息明显超过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那么你可以拒绝。
要是你后⾯才知道是超过这个限度的,⾃⼰其实是借了⾼利贷的,对⽅上门讨债时,超过银⾏利率的那部分利息你可以不给。
如果对⽅说要告上法院的话,那你也不⽤太过担⼼,法院是不会⽀持他的。
不过,实际中,很多⼈放⾼利贷,后⾯追不回利息的,会上门进⾏骚扰什么的,如果你遇到这种的话,威胁你⾃⼰和你家⼈⽣活的,可以及时报警处理。
除此之外,你在借钱的时候,利息不能⾼过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还需要注意下⾯⼏种情形: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中扣除。
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禁⽌的,要是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就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你在接受对⽅借款的时候,对⽅在拿完利息之后给你多少钱,那么那些钱就算是实际借你的本⾦,⽽不是加上利息之后的。
最新民法典与民间借贷法
最新民法典与民间借贷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变革与发展的需求。
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近期受到广泛关注,其中对民间借贷法的规定备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最新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法的规定,探讨其对借贷双方权益保护的作用与影响。
一、民间借贷法的历史演变民间借贷法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借贷活动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规则体系。
早期的借贷法主要依据《刑法》等综合性法律,其规范力度相对较弱。
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和民众对法律规范的需求,使得对民间借贷法的研究日益深入。
随着《民法典》的发布,《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明确了民间借贷法的基本规范,为借贷各方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二、最新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法的规定1. 立约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基于自愿和合意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财产权利为抵押、质押,订立借贷合同、履行合同等具有合法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借贷活动的自由性,为当事人约定合同提供了保障。
2. 利率合法性原则《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法律法规。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再受到限制,可以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和风险评估自由约定。
但同时也禁止利率过高,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 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中对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偿还债务,并且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同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债权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担保物权,以确保借贷款项的安全。
三、最新民法典对借贷双方权益的保护与影响1. 借贷双方权益的有效保护借助《民法典》的规定,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更准确、更可行的保护。
立约自由原则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加自主地达成借贷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利率合法性原则为借贷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灵活度,增加了借贷双方的选择空间。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解释的出台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该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民间借贷活动环境。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出借人交付货币或者其他同类物品为条件,借款人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报酬的行为。
释义: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或其他物品,借款人同意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其他报酬。
这一定义涵盖了借贷双方的主体、借贷行为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第三条:出借人应当依法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利用民间借贷牟取非法利益。
释义: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依法开展,不得利用借贷行为谋取非法利益。
这一规定要求出借人要合法开展借贷活动,不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不得通过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或其他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第五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这意味着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释义: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高利贷,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明确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以规范借贷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民间借贷合同违约责任法条
民法典民间借贷合同违约责任法条示例文章篇一:《民法典中的民间借贷合同违约责任那些事儿》我呀,最近听到大人们老是在说什么民间借贷的事儿,还提到了民法典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违约责任的法条。
我就特别好奇,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我就来和大家唠唠。
在我们的生活里,就像我邻居王叔叔和张伯伯之间的故事。
王叔叔呢,因为做生意急需一笔钱,就找张伯伯借了。
他们两个就写了个借条,这借条啊,其实就是一种民间借贷合同啦。
这就好比两个人之间搭了一座桥,一头是王叔叔的需求,另一头是张伯伯的信任。
那要是王叔叔到时候不还钱,这就是违约啦。
民法典里就规定了好多关于这种情况的事儿呢。
比如说,如果王叔叔和张伯伯在借条里约定好了利息,王叔叔就得按照约定给利息。
这就像你和小伙伴约定好了交换玩具,就得遵守承诺一样。
要是王叔叔没给够利息,那他就违反了合同里的约定,这就好比你答应给小伙伴的是一个崭新的小汽车玩具,结果却给了一个破破烂烂的小卡车,小伙伴肯定会不开心的。
还有哦,如果王叔叔到了还钱的时间却拖着不还。
这可不行!张伯伯可以要求王叔叔还钱,而且还能要求王叔叔赔偿因为逾期还钱给他造成的损失呢。
这损失就像是你答应小伙伴今天把玩具还给他,结果你没还,小伙伴本来今天可以拿着玩具去参加比赛得奖的,因为你没还,他失去了得奖的机会,你就得赔偿他这个损失。
我又想到我同学小明家里的事儿。
小明的爸爸把钱借给了一个朋友,他们也签了合同。
可是那个朋友啊,在还钱的时候只还了一部分。
小明爸爸就很生气,这时候民法典就像是一个大救星。
根据法条,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足额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他补足剩余的钱。
这就好像你去商店买东西,你付了一部分钱,老板肯定不会让你把东西拿走,会让你把剩下的钱付完的。
那要是王叔叔更过分一点,说这个钱他根本就不打算还了呢?哼!这可就太坏了。
张伯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保护着张伯伯的利益。
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他还钱。
民法典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进⾏借款合同的,当事⼈可以签订书⾯的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的成⽴。
⽽民间借贷是常见的借款活动之⼀,民间借贷的双⽅往往是签订借款合同的,那么民法典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有哪些区别?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借贷合同和民间借贷最主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借贷合同⼀⽅主体可以是⾦融机构,⽽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法⼈、⾃然⼈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融机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式1、协商。
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在⾃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这是最有利于双⽅关系维系的处理⽅法,有利于避免双⽅产⽣更进⼀步的、不可修复的⽭盾。
2、调解。
是指双⽅当事⼈⾃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当事⼈进⾏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第⼀,调解是在第三⽅的主持下进⾏的,这与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第⼆,主持调解的第三⽅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当事⼈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合法调解,⽽不是不分是⾮,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3、仲裁。
即由第三者依据双⽅当事⼈在合同中订⽴的仲裁条款或⾃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间借贷法律新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通则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缉旦光秆叱飞癸时含江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其实我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的这种行为专门的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因为民间借贷也是同样受到我国民法总则的约束,双方因为借贷行为而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说正规的借贷,不存在着非法集资或者是超出高于银行利息的债务债权关系都是成立的。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满足社会资金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缺乏规范,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特征(一)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资金借贷为目的,进行的一种融资活动。
(二)特征1. 自愿性:民间借贷的双方在借贷关系中地位平等,借贷行为完全基于双方自愿。
2. 便捷性: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操作灵活,可以快速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3. 风险性:由于缺乏监管,民间借贷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4. 利率浮动性: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有较强的浮动性。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民间借贷担保的规定1. 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2. 担保合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四)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1. 诉讼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2. 调解途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调解机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3. 民间调解: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民间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1. 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需求旺盛。
2. 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存在一定的风险。
民法典中的民间借贷规定
民法典中的民间借贷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借贷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为了明确和规范借贷关系,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新民法典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保护了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民间借贷规定,并分析其对借贷行为的影响。
借贷属于一方出借财物或者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借贷并承担还款义务的交易行为。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提出了多项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民法典》第344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
”这一规定明确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并为出借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392条,借款人在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义务承担主张。
这意味着即使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借贷双方仍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并寻求解决方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民法典还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期限。
《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借款合同期限两年以下的,借款人不得就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的期限设定禁止权。
”这一规定废止了以往行业特殊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保护了借款人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还针对借贷利息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305条,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外,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遏制了不合理高利贷的存在,维护了借贷双方的利益平衡。
此外,为了避免过度放贷对借款人造成负担,新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提出了一些限制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借款人为了本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一规定减少了借款人在民间借贷中承担的担保责任,有利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规避风险。
然而,尽管《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在实践中的执行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借贷行为的复杂性和灵活性,特别是在民间借贷中,很难确定借贷合同的真实意图和双方的真实意愿。
2024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民法典2024年全文
2024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民法典2024年全文一、2024民法典中农村房屋转让需要什么手续一、民法典中农村房屋转让需要什么手续民法典规定,转让农村房屋时,只能向本村的村民转让,转让时要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办理房屋转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怎么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一种,争议双方直接协商这个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较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第二种,求助于消费者协会。
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房屋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第三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这个解决方式的前提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较后一种途径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进行解决,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这个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对于前面几种解决途径,在选择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时,应立足于解决问题,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关系,而选择较能解决实际问题相应社会效果较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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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借贷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也容易出现各种纠纷。
因此,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1)合同形式: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借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
(2)借款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不同的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
相比银行贷款和第三方机构贷款手续复杂、期限长和其他因素等问题,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灵活性强等优势。
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存在利息高、不确定性大,违约成本低等劣势。
这种掺杂着亲情、友情及多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突发情况、个人问题等多种不确定原因,时时刻刻发生在每个人身边,造成一系列违约问题,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财产造成严重困扰和损失。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民间借贷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帮助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坑。
一、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突增,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都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往往碍于情面,采用口头形式,认为有转账凭证,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可能导致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
在个人借贷中,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但是因为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
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借条对债权方不利。
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保证人等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民间借贷心得体会
《民法典》学习心得之民间借贷规范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拿破仑曾经说过,我真正的荣光,并不是打了四十多次胜仗,滑铁卢一战就让所有成绩一笔勾销,但有一样东西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民法典。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于一国的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民事领域长期以来单行法林立的状态,各条款总结了多年司法实践,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本部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有了新的规定,其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在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从“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LPR的4倍”。
此外,在2019年由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合法借贷与非法放贷进行了更为细致地划分。
这一配套调整将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在近几年民事案件检察监督中,涉及民间借贷类案件占比将近一半。
在这些案件中,不乏非法借贷的身影。
但由于这些非法借贷组织性较强,往往以合法的民间借贷形式存在,有正规的合同及流水等证据,但实际给付中通过“砍头息”、反复打借条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本次民法典的出台,对高利贷以法律的形式明令禁止,配合相关司法解释,将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规范,有效防范实现中因高利贷问题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也体现了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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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编借款合同章适用范围的变化④
目前,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也适用于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因此,民法典里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部分 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然,主要是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 关系为主,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借款合同章规定时,应有足够的鉴别力。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 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两者比较, 民法 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 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
根据需要另外, 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利息约 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 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与合同法的规定保 持一致。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 人,那么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 款的规定来处理
在民法典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的主要理由为:基于借款合 同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借贷领域,同时为解决借贷领域存 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避免经济脱实向虚。
五、借款合同利息规则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 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 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 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 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时,贷款人 提供借款行为的效果由导致“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 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为:一是避免产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议。 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立为实践合同,主要理由有: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往往数额有限,内容也简单,而且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同事、朋友 等特别的关系; (2)自然人之间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款合同也不存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所必需的复杂程序;
二、合同编借款合同章适用范围的变化③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 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合同编借款合同章适用范围的变化①
关于借款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都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 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看来,似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适用范围并 没有发生变化。
然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 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 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在宏观层面认可了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对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进行了明确指引。在此前提下,民法典编纂吸收了司法实 践经验,顺应借贷领域的实践发展需要,扩大了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 的重要内容,因此,编纂民法典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 活动,也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
案 件 审 理 的 变 化 02
一、《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的条文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相对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而言,少了两个条文,分别为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四条。
《民法典》与民间借贷
法律适用问题
主讲人:
2020/01/01
目录
1 《民法典》简介
2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案件 审理的变化
《 民 法 典 》 简 介 01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 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 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 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 及附则。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因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全部内容纳入民法典, 该条内容已经在相关条文中体现,故合同法的该条内容没有必要再作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民法典合同编之所以删去这一内容,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 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10 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 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条件,自然不 应保留。
三、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
(3)自然人通常不是专业机构的人士,赋予自然人借款合同以实践性可以给贷款人一定的思考时间, 在实际提供借款之前,贷款人可以有反悔的机会; (4)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属于互助性质,无偿的情况也有不少,对合同的形式并不太注意,应结合 实际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宜赋予当事人更重的责任。 据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这样有利于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 用该条的规定。
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的范围之所以有所扩大,是基于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 同仅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人 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以该类主体不具有贷款资质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而在实际上,该 类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临时性的借贷行为,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不会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实在牵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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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合同利率规则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 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基于上文所述的利率市场 化改革,民法典删去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而民法典第六百 八十条第一款中“禁止高利放贷”的内容,系民法典新增加的 内容
六、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其他变化
目前,民法典中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主 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七 条、第五百零六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 条至第十四条应当依据民法典的上述六个条文进行 修订完善,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应当以民法典的上述六个条文以及经修订完善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为依据。
六、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 定的其他变化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一类问题 与民法典关系密切,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认定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 根据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删去了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自然不能再作为认 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合同编借款合同章适用范围的变化②
同时,民法典删去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有关金融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据此表明,民法典合同 编借款合同章有关利率和利息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已经从合同法金融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基于利率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借款合 同章的适用范围,必然会相应地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