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产品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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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乙方(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时间等。
产品名称、数量、单价(人民币桶)、总金额(人民币)和总金额(大写):第二条付款结算及付款方式:□一次付款至交货:乙方应在甲方交付产品前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根据实际供货金额在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文件(乙方应承担委托甲方邮寄发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
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应按月贴现率贴现利息。
□b其他结算方式:支票、现金第三条产品交付(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提单交付产品):产品交付方式:货物运输)乙方自行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交货地点应根据不同的交货方式确定:①铁路罐车的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的密封为交货地点。
(2)储罐计量:以储罐至运输车辆的管道出口为交货点。
(3)流量计测量:以流量计出口为输送点。
(1)铁路、道路运输:交货地点为乙方指定地点加封罐车。
(2)水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货地点。
甲方应向乙方的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提供数量证书,说明数量检验结果。船载数量证书是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数量,
以产品交付到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时,乙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卸货前检验船舶的装载数量为基础
)对于委托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授权,根据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办理委托。交货点是乙方委托运输车辆将产品交付给甲方..
甲方承担交货点前产品的风险,乙方承担交货点后产品的风险。
第四条交货(交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负担:第五条计量及标准:产品的交货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可委托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交货地点的装载量进行检验。被检数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之间的计量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被检数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之间的计量误差仍以生产企业的计量为准。被检数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之间的计量误差由检验机构计量。
检验费由测量过失方支付。
乙方应确保产品接收和卸载单位及储存产品的罐区的设备具有合法的接收和卸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符合接收和卸载、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和数量、质量的国家标准。
第6条接受:...产品交付时,双方应按规定抽取产品样品(甲方委托上游生产企业保存产品样品)进行检验。
乙方收到甲方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确认。如果产品与合同不符,乙方应在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甲方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特殊情况应由双方协商妥善解决。
验收期间,如果乙方认为产品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双方应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
该部门的检查结果是,双方最终都受其约束。
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有义务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利用另一方竞争地位的其他信息)。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不当使用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根据法律。
无论合同是变更、还是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第八条保证条款:甲方保证:(1)销售的化工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甲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的条款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保证: ()乙方依法建立程序(自然人)、有效生存,相关程序齐全。
()乙方履行本合同及化工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不得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乙方负责自升式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作业资格和期限。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应当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辆应当具有危险货物三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涉及易制毒的自升式运输车辆还应当具有易制毒运输资质。
()乙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的条款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健康、安全环保:甲乙双方应确保在销售过程中、运输、储存、加工、使用等。,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如安全、环境和健康,并承担安全、环境和健康的责任。
第十条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如果本合同的一方因其过错而不能继续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无辜的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有罪的一方承担。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履行解除合同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由于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受上述情况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义务采取措施将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如因甲方上游生产企业停产导致甲方产品不能及时交货,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甲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应承担乙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有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是双方的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效力及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月、年、日: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