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办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标体系第三章考核评价程序第四章审核要求第五章结果发布及应用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客观反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在经济、科技、生态、社会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关于完善考核体系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充分调动地方和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树立国家级经开区的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同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国家级经开区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国家级经开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和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商务部牵头负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和结果发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信息收集和初审。
商务部成立专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以保持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部门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对国家级经开区发生突发事件、财政税收及规划违法违规、债务风险失控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第七条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信息收集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完成。
逐步完善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增加程序审核、自动提示、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功能。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1—关于请组织报送省级高新区的有关情况通知(国科高函【2010】17号);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6】43号);
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2343号);
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3】70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文);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8—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0—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关于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探索与思考(陈军);
12—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与政府角色;
13—省级高新区升级情况介绍;
14—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二);
15—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16—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1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18—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19—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
20—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申请过程全揭秘);
21—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汇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及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
(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
(二)由国务院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商务部 办公厅)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一、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条件(一)总体原则1、具有明确的四支范围,通过清理整顿审核,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总体要求。
2、符合“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产业,促进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转变”的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原则。
3、具有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综合发展情况1、参照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需达到同期省内国家级开发区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2、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位于所在省的省级开发区排名前五位。
3、申请升级的开发区必须达到以下发展基础。
(1)年工业产值每平方公里15亿元以上;(2)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3)年出口额达到2.5亿美元以上;(4)实际吸收外资直接投资累计达到5亿美元。
(三)需报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1、申请升级的开发区社会综合发展情况(包括开发区基本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特点、土地集约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责任等内容)2、开发区批准设立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的批准文件以及情况说明。
3、开发区城市规划,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并附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4、开发区通过清理整顿审核及公告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在本省的综合实力排名情况证明文件及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6、所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用地情况审核报告和集约利用土地技术评价报告。
7、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二、申报程序第一步: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省政府申请;第二步:省政府行文批转省商务厅会同住建厅和国土厅会审,并出具是否上报国务院的意见;第三步:以省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商务部会同国家住建部、国土资源部会审,并征询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意见,出具是否同意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意见报国务院;第四步:国务院行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审批原则(⼀)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规划⽤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地管理与规划管理⼯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或少占⽤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的,要依法办理农⽤地转⽤和⼟地征⽤相关⼿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作与⽣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2、年⼯业产值40亿元/平⽅公⾥以上;3、年税收收⼊达到10亿元;4、年出⼝额达到5亿美元;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审批程序(⼀)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正式向国务院⾏⽂提出扩建申请。
(⼆)由国务院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报告会签国⼟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三、需报送的⽂件、资料(⼀)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国家级开发区⼟地利⽤规划和城市规划与⼯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地⾯积与⽐例、开发区批准⽂件和⽂本、说明书、图纸等。
(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地的证明⽂件。
(省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件。
(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五)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边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皖政办秘〔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开发区优化整合和涉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整治成果,不断推动全省开发区创新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发区设立审批(一)严格审批程序。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立。
原则上不再新设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二)落实部门职责。
新设开发区必须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和图件等。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China 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ical Development Zone),为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所设立的国家级现代化工业园区。
1984年到1986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首先设立了14个国家级经开区。
2006年初,中国大陆已经有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其他类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组成部分。
在开放城市划定的一块较小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
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大都位于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等中心城市,在沿海开放城市和其他开放城市划定小块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
特点: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2003年增长率为34.56%;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单: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上海浦东新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厦门海沧投资开发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等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等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7•【文号】国办函〔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10.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等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24〕83号广东省、江西省、重庆市、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务部:你们关于有关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同意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江西贵溪经济开发区、重庆涪陵工业园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等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定名为广州花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贵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涪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上述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准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见附件。
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积极参与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着力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四、上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
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商业房地产开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强化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7•【字号】晋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本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立足本省实际,着眼于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关于开发区的设立(一)本办法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各部门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设立开发区。
(三)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申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程序1、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在城市有明显的地缘和区位优势,较好的工业基础,便利的交通条件,能源和基础设施保障充裕;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立开发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现有开发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二、关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功能定位(五)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所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陕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4日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经开区)认定管理,促进省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开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秉承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宗旨,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为目标,形成产业高度聚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经开区要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发展格局,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每个县(市、区)的省级经开区不超过1家。
第五条省级经开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园区运行3年以上,有健全独立运行的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山东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差异化发展方向,坚持科学规划、产业集聚、体制创新、绿色集约、管理高效、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及评价考核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所在地开发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开发区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开发区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要求,具有明显的产业集聚优势,对区域经济能够显著地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二)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三)规划面积、四至范围明确;(四)产业结构和布局、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符合省有关规定;(五)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因区域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变更、开发建设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整合、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依法定程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省级开发区设立、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立、变更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3篇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第一篇: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各地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开发区,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而在全国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也逐步成为了各地争相追逐的目标。
对于省级经济开发区来说,如何申报成为国家级开发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重点介绍一下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的程序。
1. 策划规划: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需要制定完善的策划规划,包括分析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等。
同时,申报方还需要对自身的发展定位和规划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纳,确保其符合国家开发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2. 政策咨询:在策划规划的基础上,申报方还需要针对不同阶段的申报过程,进行合理的政策咨询,了解国家对于开发区的建设政策和资金支持等。
在此过程中,申报方可以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了解申报所需材料以及各项申报要求。
3. 预审评估:在完成初步策划和咨询之后,申报方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预审评估,尽量准确把握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申报方需充分展示自身的优势和突出特点,吸引相关部门以及考核机构的关注和支持。
4. 全面审核:经预审评估后,申报方需要提交全面的申报材料,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申报方需要积极提供详实的资料,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还需充分表述自身的特点和发展优势。
5. 确立名单:经过审核后,最终确定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名单。
被确定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申报方将从此启动新一轮的建设工作,争取更大范围的发展机遇和支持。
总之,省级经济开发区想要申报国家级开发区,需要在多个环节中进行全面策划和组织,以确保申报过程的顺利及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申报方还需全面展示其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争取得到国家政策和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从而达到更高层次的发展目标。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doc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文号:商资字[2005]96号发布日期:2005-8-17执行日期:2005-8-17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国家高新区申创条件及程序
国家高新区申创条件及程序
什么是国家高新区?
国家高新区,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为推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发展而
设立的经济特区,是集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产业为一体的特定区域。
自2005年至今,国家高新区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涵盖了高新技术、新能源、新
材料等多个领域。
1. 具有科技、竞争力强的产业优势:申请方必须拥有先进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
争力,以及具有较强的产品市场竞争力。
2. 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申请方必须有坚实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成熟的服务体系。
3. 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申请方必须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人民群众
的生产生活环境。
4. 具有严格的管理能力:申请方必须具备高水平、高效率的管理能力,能积极营造
优良的营商环境。
1. 首先,要求申请者向科技部发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书、园区规划设计、人才引进计划等。
2. 接着,科技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确定申请方是
否具备成为国家高新区的基本条件。
3. 如果申请方符合成为国家高新区的条件,则由科技部向国务院申请批准,申请方
可正式成为国家高新区。
4. 成为国家高新区之后,申请方需要准备详细的高新区规划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实施相关政策和计划,将高新区快速发展壮大。
总之,成为国家高新区,需要申请方具备科技、产业、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条件,
且需要经过相关审查、考察和审批程序,才能得到国家高新区的认可和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12.10•【文号】环发[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
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申报流程
一、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经济开发区均已正常运作,且确有发展需要方可申请设立新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立经济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设立经济开发区;2.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且四至范围必须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并位于允许建设区域内,一般以道路、河流、山体为边界;开发区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
3.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须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查。
4.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应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战略,具备供水、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热力、燃气等必要设施;5.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进行综合评估,其发展水平处于所在区域中等及以上水平,方可提出申请。
6.在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依法建设,近5年内无严重违法建设事件或违法建设被查处后完成整改的,方可提出申请;7.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涉及使用林地的,须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生态红线划定要求,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合理规划布局,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采伐林木许可手续;8.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涉及用海的,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科学论证,集中集约用海,合理规划利用岸线资源。
二、申请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程序:1.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抄送省商务厅2.省政府批转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牵头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意见;涉及使用林地和用海的,还须征求省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意见;必要时由省商务厅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有关问题;3.省商务厅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省政府;4.省政府批复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商务厅,并报国务院备案;5.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报国家对口部门备案。
关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精简篇)
关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关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XX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与台湾隔海相望,是著名侨乡和台湾汉族同胞的主要祖籍地。
XX作为全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闽南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之一。
作为福建省的三大中心城市之一,XX市经济总量持续保持全省和全国地级市前列,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XX经济开发区是市委、市政府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新的管理体制示范区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而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开发范围.5平方公里,其中清濛园区9.5平方公里,国家级XX出口加工区3平方公里。
XX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13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2016年财政收入8.69亿元,外贸出口3.73亿美元,截至2016年底历年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5.2亿美元,每平方公里工业产值达到65.60亿元,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设立XX经济开发区。
XX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利于更好地承接台湾产业转移,推动XX市跨越式发展,更有效地发挥XX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的支撑和带动作用,2006年11月省政府以闽政339号文向国务院提交请求批准XX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务院批转商务部牵头商有关部委办理,但限于当时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申报暂未获批。
与2006首次申报升格申请时相比,2016年XX开发区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等两项主要经济指标均翻了4番,各项基础设施配套更加完善,对照国家级开发区的有关标准,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符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并名列全省开发区前列,同时,XX经济开发区已通过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2016年国家发改委第74号公告),因此,国务院此次重新启动省级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申报工作后,商务部便将XX经济开发区列入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单,并发函征求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两部委均已复函明确表示支持,商务部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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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一、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条件
(一)总体原则
1、具有明确的四支范围,通过清理整顿审核,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总体要求。
2、符合“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产业,促进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转变”的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原则。
3、具有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综合发展情况
1、参照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需达到同期省内国家级开发区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2、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位于所在省的省级开发区排名前五位。
3、申请升级的开发区必须达到以下发展基础。
(1)年工业产值每平方公里15亿元以上;
(2)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
(3)年出口额达到2.5亿美元以上;
(4)实际吸收外资直接投资累计达到5亿美元。
(三)需报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1、申请升级的开发区社会综合发展情况(包括开发区基本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特点、土地集约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责任等内容)
2、开发区批准设立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的批准文件以及情况说明。
3、开发区城市规划,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并附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4、开发区通过清理整顿审核及公告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在本省的综合实力排名情况证明文件及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6、所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用地情况审核报告和集约利用土地技术评价报告。
7、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二、申报程序
第一步: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省政府申请;
第二步:省政府行文批转省商务厅会同住建厅和国土厅会审,并出具是否上报国务院的意见;
第三步:以省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商务部会同国家住建部、国土资源部会审,并征询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意见,出具是否同意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意见报国务院;
第四步:国务院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