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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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开区。

第三条功能定位:将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

负责拟订全省经开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经开区设立、升级、扩区、调整、退出的审核,开展统计分析,对经开区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督查和综合考评,研究经开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省级经开区设立第五条设立原则: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区域平衡。

优先选择对外开放度高、利用外资好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依托省定产业集聚区设立省级经开区。

名称为“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审批原则(⼀)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规划⽤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地管理与规划管理⼯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或少占⽤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的,要依法办理农⽤地转⽤和⼟地征⽤相关⼿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作与⽣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2、年⼯业产值40亿元/平⽅公⾥以上;3、年税收收⼊达到10亿元;4、年出⼝额达到5亿美元;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审批程序(⼀)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正式向国务院⾏⽂提出扩建申请。

(⼆)由国务院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报告会签国⼟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三、需报送的⽂件、资料(⼀)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国家级开发区⼟地利⽤规划和城市规划与⼯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地⾯积与⽐例、开发区批准⽂件和⽂本、说明书、图纸等。

(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地的证明⽂件。

(省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件。

(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五)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边界。

关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精简篇)

关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精简篇)

关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关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XX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与台湾隔海相望,是著名侨乡和台湾汉族同胞的主要祖籍地。

XX作为全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闽南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之一。

作为福建省的三大中心城市之一,XX市经济总量持续保持全省和全国地级市前列,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XX经济开发区是市委、市政府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新的管理体制示范区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而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开发范围.5平方公里,其中清濛园区9.5平方公里,国家级XX出口加工区3平方公里。

XX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13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2016年财政收入8.69亿元,外贸出口3.73亿美元,截至2016年底历年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5.2亿美元,每平方公里工业产值达到65.60亿元,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设立XX经济开发区。

XX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利于更好地承接台湾产业转移,推动XX市跨越式发展,更有效地发挥XX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的支撑和带动作用,2006年11月省政府以闽政339号文向国务院提交请求批准XX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务院批转商务部牵头商有关部委办理,但限于当时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申报暂未获批。

与2006首次申报升格申请时相比,2016年XX开发区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等两项主要经济指标均翻了4番,各项基础设施配套更加完善,对照国家级开发区的有关标准,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符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并名列全省开发区前列,同时,XX经济开发区已通过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2016年国家发改委第74号公告),因此,国务院此次重新启动省级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申报工作后,商务部便将XX经济开发区列入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名单,并发函征求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两部委均已复函明确表示支持,商务部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正在办理中。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1—关于请组织报送省级高新区的有关情况通知(国科高函【2010】17号);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6】43号);
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2343号);
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3】70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文);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8—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0—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关于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探索与思考(陈军);
12—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与政府角色;
13—省级高新区升级情况介绍;
14—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二);
15—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16—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1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18—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19—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
20—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申请过程全揭秘);
21—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汇报。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一、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条件(一)总体原则1、具有明确的四支范围,通过清理整顿审核,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总体要求。

2、符合“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产业,促进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转变”的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原则。

3、具有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综合发展情况1、参照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需达到同期省内国家级开发区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2、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位于所在省的省级开发区排名前五位。

3、申请升级的开发区必须达到以下发展基础。

(1)年工业产值每平方公里15亿元以上;(2)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3)年出口额达到2.5亿美元以上;(4)实际吸收外资直接投资累计达到5亿美元。

(三)需报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1、申请升级的开发区社会综合发展情况(包括开发区基本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特点、土地集约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责任等内容)2、开发区批准设立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的批准文件以及情况说明。

3、开发区城市规划,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并附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4、开发区通过清理整顿审核及公告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在本省的综合实力排名情况证明文件及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6、所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用地情况审核报告和集约利用土地技术评价报告。

7、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二、申报程序第一步: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省政府申请;第二步:省政府行文批转省商务厅会同住建厅和国土厅会审,并出具是否上报国务院的意见;第三步:以省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商务部会同国家住建部、国土资源部会审,并征询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意见,出具是否同意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意见报国务院;第四步:国务院行文。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正文:----------------------------------------------------------------------------------------------------------------------------------------------------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享受国家或省优惠政策,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开发区的服务指导或监督管理;海关、检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开发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建设应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六条开发区应坚持企业结构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产品以出口为主的方针,建设成为外向型、高科技、多功能的新型经济区。

第七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精选全文完整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皖政办秘〔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开发区优化整合和涉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整治成果,不断推动全省开发区创新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发区设立审批(一)严格审批程序。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立。

原则上不再新设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二)落实部门职责。

新设开发区必须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和图件等。

开发区设立法律规定(3篇)

开发区设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区设立和管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以促进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

第三条开发区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二)有利于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开发区设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法审批、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开发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三)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主导产业;(四)有完善的规划体系和配套设施;(五)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和管理机构;(六)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第六条设立开发区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一)产业定位和发展前景分析;(二)区域资源条件分析;(三)投资环境分析;(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七条开发区设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设立程序第八条设立开发区,由拟设立开发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申请设立开发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开发区申请书;(二)开发区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开发区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方案;(四)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说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批准设立开发区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开发区设立批复。

第十一条开发区设立批复下达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开发区设立后,应当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开发区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川省省级开发区设立申报工作指南

四川省省级开发区设立申报工作指南

四川省省级开发区设立申报工作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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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4日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经开区)认定管理,促进省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开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秉承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宗旨,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为目标,形成产业高度聚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经开区要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发展格局,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7•【字号】晋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本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立足本省实际,着眼于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关于开发区的设立(一)本办法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各部门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设立开发区。

(三)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申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程序1、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在城市有明显的地缘和区位优势,较好的工业基础,便利的交通条件,能源和基础设施保障充裕;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立开发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现有开发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二、关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功能定位(五)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所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山东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差异化发展方向,坚持科学规划、产业集聚、体制创新、绿色集约、管理高效、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及评价考核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所在地开发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开发区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开发区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要求,具有明显的产业集聚优势,对区域经济能够显著地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二)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三)规划面积、四至范围明确;(四)产业结构和布局、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符合省有关规定;(五)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因区域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变更、开发建设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整合、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依法定程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省级开发区设立、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立、变更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3篇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3篇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第一篇: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各地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开发区,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而在全国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也逐步成为了各地争相追逐的目标。

对于省级经济开发区来说,如何申报成为国家级开发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重点介绍一下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的程序。

1. 策划规划: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需要制定完善的策划规划,包括分析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等。

同时,申报方还需要对自身的发展定位和规划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纳,确保其符合国家开发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2. 政策咨询:在策划规划的基础上,申报方还需要针对不同阶段的申报过程,进行合理的政策咨询,了解国家对于开发区的建设政策和资金支持等。

在此过程中,申报方可以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了解申报所需材料以及各项申报要求。

3. 预审评估:在完成初步策划和咨询之后,申报方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预审评估,尽量准确把握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申报方需充分展示自身的优势和突出特点,吸引相关部门以及考核机构的关注和支持。

4. 全面审核:经预审评估后,申报方需要提交全面的申报材料,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申报方需要积极提供详实的资料,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还需充分表述自身的特点和发展优势。

5. 确立名单:经过审核后,最终确定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名单。

被确定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申报方将从此启动新一轮的建设工作,争取更大范围的发展机遇和支持。

总之,省级经济开发区想要申报国家级开发区,需要在多个环节中进行全面策划和组织,以确保申报过程的顺利及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申报方还需全面展示其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争取得到国家政策和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从而达到更高层次的发展目标。

今年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

今年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

今年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开发区科学、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区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开发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发区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并制定扶持本地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第四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产业集聚、资源节约、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升级和更名第五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资源、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五)单位面积投入产出达到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六)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省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或更名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立、扩区或更名的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开发区综合协调指导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省开发区综合协调指导部门会同省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规划意见书;(四)城市规划意见书;(五)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开发区扩区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省政府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材料;(三)可行性报告;(四)土地利用规划意见书;(五)城市规划意见书;(六)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4年2月28日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区管理,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促进开发区在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整合优化、促进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区域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产业集聚优化、设施配套完善、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原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努力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辖开发区建设发展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开发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管理服务工作,共同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最新)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最新)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时间:2016-07-22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省级开发区申报流程

省级开发区申报流程

一、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经济开发区均已正常运作,且确有发展需要方可申请设立新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立经济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设立经济开发区;2.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且四至范围必须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并位于允许建设区域内,一般以道路、河流、山体为边界;开发区区块数一般不超过3块。

3.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须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查。

4.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应符合省、市产业发展战略,具备供水、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热力、燃气等必要设施;5.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进行综合评估,其发展水平处于所在区域中等及以上水平,方可提出申请。

6.在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依法建设,近5年内无严重违法建设事件或违法建设被查处后完成整改的,方可提出申请;7.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涉及使用林地的,须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生态红线划定要求,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合理规划布局,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采伐林木许可手续;8.申请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涉及用海的,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科学论证,集中集约用海,合理规划利用岸线资源。

二、申请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程序:1.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抄送省商务厅2.省政府批转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牵头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意见;涉及使用林地和用海的,还须征求省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意见;必要时由省商务厅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有关问题;3.省商务厅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省政府;4.省政府批复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商务厅,并报国务院备案;5.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报国家对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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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一、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条件
(一)总体原则
1、具有明确的四支范围,通过清理整顿审核,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总体要求。

2、符合“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产业,促进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转变”的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原则。

3、具有一级财政,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综合发展情况
1、参照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需达到同期省内国家级开发区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2、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位于所在省的省级开发区排名前五位。

3、申请升级的开发区必须达到以下发展基础。

(1)年工业产值每平方公里15亿元以上;
(2)年实现税收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
(3)年出口额达到2.5亿美元以上;
(4)实际吸收外资直接投资累计达到5亿美元。

(三)需报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1、申请升级的开发区社会综合发展情况(包括开发区基本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特点、土地集约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责任等内容)
2、开发区批准设立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的批准文件以及情况说明。

3、开发区城市规划,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并附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4、开发区通过清理整顿审核及公告证明文件。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在本省的综合实力排名情况证明文件及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6、所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用地情况审核报告和集约利用土地技术评价报告。

7、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开发区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二、申报程序
第一步: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省政府申请;
第二步:省政府行文批转省商务厅会同住建厅和国土厅会审,并出具是否上报国务院的意见;
第三步:以省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商务部会同国家住建部、国土资源部会审,并征询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意见,出具是否同意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意见报国务院;
第四步:国务院行文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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