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探析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保险正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济南中院民二庭结合审判实践,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供全市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
第一部分综合性问题一、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问题1.未附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除双方对合同生效条件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内容与投保人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保险人尚未出具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按已交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2.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一致的问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
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我国自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的过程。
特别是1995年《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人身保险在我国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正如美国布兰克法官于1943年在关于“东南部保险人联盟”的判决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对人类全部生活的直接影响方面,也许没有哪个现代企业能像保险企业一样,达到如此广泛的人群。
保险会涉及每个家庭、每个行业、每个公司里的每一个人。
”人身保险对维持社会的安定,解除后顾之忧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
因此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
但我们也应看到,因保险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也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保险人经常以保险合同无效而做出拒赔,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保险法》和《合同法》。
《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条第2款);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一、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人身保 险合 同的概 述
1 . 1 人身 保 险合同的概 念 和特 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保险法 第5 2 条规定 : ‘ ‘ 人身保 险 合同是 以 人的 寿 命 和 身体 为保 险 标 的保 险 合同 。 ” 人身 保险 合同 何时、 怎 样 成 立 和 生效 , 直 接关 系到 被 保 险人 的利 益何 时 得 以保 护 , 也 关 系到 保 险 人保 险责 任之 始 端, 因此 , 投 保人 投保 后 , 作 为利 益相 对立 的 投保人、 被保 险 人与 保险 人 对 合 同的成立 和
人 身保 险合 同的有 效 成 立不仅要符 合合 同法 方便 开始 享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二 是合 同成 立 的 成立 要件还 要 符 合人身保险 合同的 有效 成 后不立即 生效, 而 是等到合 同生 效的 附条件成 立 要件。 在合 同成立 的 要件 中, 往往 会有人认 立 或附期 限到 达后 才生 效。 例 如, 在 实际操作 为, 保险单 的 交付是 合 同成 立 的前 提 。 保 险 中, 人身保 险公司一般会约 定以投保 人交付保
法和 司法 实践 所 借 鉴。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 同 成立 生效 保险责任
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 : F 8 4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一 o 9 8 x ( 2 o l 3 ) 0 l ( b ) 一 0 2 2 0 - 0 2
随 着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制的 逐步 建立和健全, 保 险在 人 们 的 日常生 活 中将发
Tech n ol ogy I n nov at i on Her al d
学 术 论 坛
论 人 身保 险 合 同的成 立与 生效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作为保险交易双方的约定,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和商业角度探讨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合法性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自由意愿: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或误导。
保险交易双方应当依法行使订立合同的自由意愿。
2. 明确标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或保险财产。
保险标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确定性,不能存在过于模糊或不明确的情形。
3. 合法目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有合法的目的,即保险交易的目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
若合同涉及非法目的,将被视为违法合同。
4. 合法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求,否则合同将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求有效性是指合同依法设立并具备约束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能力和资格: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被保险人必须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的组织机构。
2. 确定不明确条件:保险合同中的不明确条件应当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如需要索赔时,相关条件必须能够被明确确定。
3. 合同意识:保险合同的各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充分了解,并具备相应的意识。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对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和确认。
4. 合法交易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应当是合法的。
若标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险交易中不可忽视的要求。
只有确保保险合同在法律和商业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人身保险附条件合同(共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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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篇一生效人身保险合同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人身保险的生效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篇一: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范本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几起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投保人交费后保险人核保前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理论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对保险实务工作有借鉴意义。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人予以承诺(保险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 1议,保险合同成立。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
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成立。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
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采用特定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规范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规范一、人身保险的意义人身保险的创立,能够追溯到18世纪。
巴比伦的士兵出外打仗,兵凶战危,大家都不知道能否活着回来,所以出征前,每人都放下一些金钱,组成一个基金,那些不幸战死沙场的家属便可在这个赔偿基金中得到保障。
时至今日,人身保险早已扩及社会各类人员。
参加保险,能使人们在遭遇疾病或意外伤害时获得一定的赔偿,做到损失承担社会化,从而免除个人的后顾之忧。
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价值和意外风险的防范,保险意识大为增强,人身保险制度也日趋完善,已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保障。
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业是国际保险业以至金融业的资产巨子。
但在国际寿险业蓬勃发展时期,中国还在计划经济禁锢之中。
到1982年,我国才恢复人寿保险业务。
1992年,美国友邦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我国第一家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公司也正式成立。
1993年,美国友邦首度将个人寿险营销引入上海市场,1994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和上海拉开了民族寿险个人营销的序幕。
所以,直到1994年,我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业。
经过短短两年多的市场挖掘,我国人寿保险市场表现高速发展的势头,与此同时,寿险市场的规范,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注重的焦点。
二、人身保险合同存有的主要问题及思考人身保险的基本形式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人身保险的普遍推广和使用,保险人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和每一个投保人逐一协商合同内容,因而各国的保险合同基本上都是一种定式合同,即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供相对人选择,相对人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而无增删修改的自由。
实践中,有的保险人往往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而忽视相对人的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规范和不公平的现象,打击了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兴的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是,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人正式承保或签发保险单之前,被保险人出了险,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付保险金额的责任?去年下半年发生在深圳的一起人身保险案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注重。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案例一: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
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案例分析】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从本案谈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及其处理【推荐下载】
从本案谈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及其处理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案情】
原告章某于2013年6月12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美满一生保险一份,其孙子章小林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保险人赔偿身故保险金4万元。
2013年10月8日,原告章某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交保费1020元。
【审理】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保险人章小林出生于2007年7月,投保时章小林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原告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判决确认保险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保费1020元。
合同成立与生效探究论文
合同成立与生效探究论文内容提要: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
合同的依法成立不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暗含该合同具备了一般生效要件,因此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拘束力,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参见《合同法》第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附款延期生效合同是即时生效合同的合理延伸,以合同的依法成立为前提,以附款的满足为生效的临界点。
附款合同依法成立后生效以前具有期待效力,当事人具有期待权。
期待权具有对内和对外的双重效力,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充分地加以实现。
关键词: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时生效合同、附款延期生效合同、期待权自19世纪意思自由主义滥觞以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
合同在分配当事人之间成本与报酬、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
但不论是合同的自治性还是合同的拘束力,均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作为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多为学者所论及。
目前国内学者也已经普遍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其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指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
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可以以无效合同为例子,即有的合同虽然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式存在,但由于有可能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不被法律认可其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如果仅止于此,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也已经解决了,因为此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虽然是两个范畴,由于是在同一订约过程中出现可以把它们仅视作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即合同成立且同时符合生效要件方可-笔者注)。
但是当出现了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即所谓的延期生效合同)的时候,由于出现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步性从而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这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的关系有何特殊性、法律该如何保障该类合同按时生效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论新《保险法》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时, 保险 合 同即成 立 , 以保 险合 同为 非要 式合 同或 口头合 同或 所
诺 成合 同 。0
、
人 身保 险 合 同的成 立
( ) 险 合 同成 立 的要件 一 保
2 国外立 法 、 . 判例 及 学说对 此 的观 点 。在 国外立 法 、 例及 判
人 身 保 险合 同 的成 立要 经 过要 约和 承诺 两 个阶 段 。要约 在 学 说 中, 常认 为保 险合 同为非 要式 合 同。 《 国保 险契 约法》 通 如,德 保 险实 务 中表 现 为投 保人 填写 投保 书 ( 投保 申请 )承诺 在保 险实 第 3 , 条第 l 规 定“ 险人应 交付 要保人 一份 由其签 署之有 关保 项 保
中 图分 类号 : 9 2 8 D 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oo . 6 .3 1 0 . 22 1 ) 1 40 5 0
人 身 保 险合 同的成 立与 生 效 问题一 直是 保 险合 同纠 纷 的焦 点 问题 之一 , 投保 人交 纳保 险 费后保 险公 司未签发 保 险合 同前 出
同成立 与 生效 的 纠纷 。 文 期望通 过 分析 保 险合 同成立 、 本 生效 及 合 同的一种 , 双方 意思 一致 为成 立 的要件 。因此 一方 要 约 , 另一
交 纳保 险 费与 保 险合 同成 立 、 效 的关 系 , 生 结合 保 险公 司承保 流 方 承诺 , 险合 同在实 质上 已成 立 。无论 要 约或 承诺 , 保 无须 采用 程 中常 见 作法 , 出保 险实 务 中的完 善 建议 , 护投 保方 和保 险 特 定方 式 ,任 何言 辞或 行 为足 以显 示双 方愿 接 受特 定 条件 约束 提 保 公 司双 方 利益 , 以有利 于保 险业 健 康有 序发 展 。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摘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
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进行讨论,分析讨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涵义、要件并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单据及保险费的缴付等进行说明,以解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上的疑问,公平合理地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借鉴。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责任承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中一大分支,在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有很多的争议,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针对以上情况,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与之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怎样成立和生效,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何时得以保护,也关系到保险人保险责任之始端,因此,投保人投保后,作为利益相对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方式有截然不同之主张:前者希望人身保险合同尽快成立和生效,以便更早地得到保险保障;后者则希望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尽可能的往后推延,这样就能更大程度的确认被保人的安全。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合同为众多合同中的一种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笔者认为为了能更深刻、透彻全面地理解人身保险合同,有必要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表述。
其一,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一方面投保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已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和财富规划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实践中,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人身保险法律制度和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利益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不统一;二是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夸大保险利益等现象;三是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利益问题时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人身保险利益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人身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保险利益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市场环境不规范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夸大保险利益、误导消费者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保险意识不足部分消费者对保险了解不足,缺乏正确的保险意识,容易受到销售人员的影响,导致在购买保险时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风险。
四、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人身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规范保险市场的行为。
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加强市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三)提高消费者保险意识应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
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被误导和欺诈。
(四)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保险公司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约束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约束力分析一、引言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权益,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也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
因此,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约束显得尤为重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的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等。
只有在这些要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身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对投保人的保护法律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例如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约束力1. 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一旦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循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则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付责任。
2.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
通过约定违约金或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维护合同的实施。
3. 对第三方的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约束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受益人也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合同中如果明确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结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是维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效益,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
五、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人身保险法》3. 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完——。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投保人预缴保险费间关系辨析
生约束力 , 即合 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我 国《 同 合
在财产 保 险 中 , 险 人 可 以不 采 取 “ 收保 费 保 预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1 年 第 6 01 期
人身保险保险合 同成立 、 生效 与投保人 预缴保险 费问关 系辨析
王 晓 华
( 河套 大学 经 济 管理 系 , 内蒙古 巴彦 淖在投保人预缴保险费后 、 险人承保之前这一保 险“ 白期 ” 被保 险人发生保 险事 故 , 险人 是否承担保 险责 保 空 , 保
也就是说, 保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就合 定要件 , 但是经双方同意可 以成为合 同生效约定要 同 的条 款达 成一 致 意见 , 只要 当事 人 双 方 意 思 达 成 件 。
一
致, 保险合 同即告成立 , 保险合 同并不 以投保人实
二、 基于当事 人角度对保险人预 收保 险费的分
任 ?这一 问题成 了保险业界的疑难 问题 , 各学说亦众说 纷纭。笔者 通过对这一 问题 进行分析 , 出建议——我 国应建立 临时 提 保险保 障制度 。 [ 关键词] 同成立 ; 同生效 ; 合 合 保险费 ; 临时保险保 障制度 [ 中图分类号] 8 0 6 F 4 .2 [ 文献标识码 ] A . [ 文章编号 ]04— 2 5 2 1 )6- 0 1一 3 10 5 9 (0 1 0 0 6 o
应 当及 时 向投 保人 签发保 险单 或者 其 他保 险凭 证 ” 行《 。 保险法》 并未对此做 出具 体规定。因此而引起 第 十 四条 :保 险合 同成 立 后 , 保 人 按 照约 定 交 付 的投保 人 和 保 险 人 之 间 的 理 赔 纠纷 近 年 来 屡 见 不 “ 投
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在现代社会中,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则是确保这一保障得以实现的关键。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其效力的认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首先,从合同的成立来看。
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约定了特定的生效条件,如缴纳首期保费、经过一定的等待期等。
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投保人而言,其主要义务包括按时缴纳保费、如实告知相关重要事项等。
如实告知义务至关重要,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人的解除权并非没有限制。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费的缴纳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在一定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但复效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补交保费及利息、提供健康声明等。
保险人在合同中也承担着一系列的义务。
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理赔核定,如果核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在判断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例如,投保人可能因为自身情况的变化,如职业变更、住址迁移等,需要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而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也有权解除合同。
但无论是变更还是解除,都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以确保公平公正。
此外,不可忽视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眼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合规销售指引和实务问题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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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撤销 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六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第七节人身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八节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谈保险代理人执业风险及规避意见
第一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解析 第二节关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问题 第三节被保险人自杀与故意犯罪情况下的理赔问题 第四节保险理赔金会不会成为遗产的问题 第五节日常医疗保险的理赔问题汇总 第六节人身保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防范问题 第七节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重复理赔问题 第八节司法机关强制解除保险合同问题 第九节人身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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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通过婚姻家庭资产保全讲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处 理细则
二如何给企业家讲保险——兼论中国的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两个“战场”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 同的八个基础知识
第四章人身保险的 四大原则
第六章人身保险合 同纠纷的十个热点
难点问题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近因原则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最大诚信原则
法眼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合 规销售指引和实务问题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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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什么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什么关系?
谢邀!对于这些合同上都应该有明确释义的,合同成立,是你签字投保,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就成立了。
生效日期,合同上也会写的很清楚,合同生效日哪一天,一般长期是保费到账的次日零时生效,一年期的卡单一般有三到七天的等待期,避免逆选择风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外一般是保费到账次日,或等待期后,而医疗险一般是一个月后,对于重疾险不同公司,不同险种就有不同了,有的三个月,有的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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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探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几起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投保人交费后保险人核保前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理论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对保险实务工作有借鉴意义。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人予以承诺(保险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
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成立。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
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采用特定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
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契约人的请求,交付保险单”韩国商法第640条也同样规定:“保险者应根据保险合同者的请求,制成保险证券,向保险合同者交付。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表明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
另外,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所以,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三)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也有保险公司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投保人不交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便不成立。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应该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主要义务,《保险法》第14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保险公司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则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成立后的人身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鉴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和交费期限较长、人身保险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追缴等的特殊性,各国和地区保险业大都把“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要件“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成立时,人身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l条规定:“保险费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两种。
保险契约规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险费,应于契约生效前交付之。
但保险契约签订时保险费未能确定者不在此限。
”台湾保险业是将“投保人交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投保人未交纳保费,合同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再如《韩国商法》第656条规定:“当事者间若无其他约定,保险者的责任自接受了支付的最初的保险费时开始。
没有支付保险合同者的保险费的情况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者的保险金支付义务也不能发生,此时,不能追问保险者不法行为责任。
”韩国商法也把“投保人的交费”行为作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
但韩国商法同样规定保险人可通过与投保人的约定而放弃该权利,如保险人可与投保人约定在其交费前也可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是否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每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并未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我国保险法也未排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将其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例如约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丽意承保后才生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伤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生效。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上文中“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中的分析得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出单的期限,如果因保险人的过错,没有“及时”签发保险单,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的规定无效,即在保险实务中,无论投保人是否签收保险单,只要投保人有已经交纳首期保险费的证明,保险合同就已经生效,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合同订立程序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是:投保人增写投保书(要约),保险人审核投保书、体检书(被保险人不需体检时保险人只审核投保书)、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高额保单时需要调查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等资料后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保险人签发保单,投保人签收保单。
保险实务中如果按照此程序进行运作,则一般不会发生投保人已交保费而保险人尚未同意承保导致拒赔案件的争议。
但现代寿险业的大多做法却是展业人员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后也一并收取了首期保费,这一方面源于随着寿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代理人员的展业也变稠异常艰辛;另一方面也可促使投保人谨慎投保,避免“随意投保”给保险人带来的大量营运管理费用的支出。
由此便产生一个问题,由于最终是否承保都由保险人决定,因此从代理人收取首期保费到保险人同意承保之间有段空档期。
若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A人寿保险公司诉讼案就是属于上述情况:2001年1c 月5日,投保人谢某(同时又是被保险人)填写了A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书,10月6日,谢某交纳首期保费11 944元,10月17日,谢某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人杀害。
保险公司答应赔付主险保险金l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险保险金200万元。
理由是《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第5条第1款约定“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而谢某于10月18日凌晨发生保险事故时,谢某的体检报告结果尚未出来(保险公司于10月18日8时至10时23分期间才收到谢某的体检报告),也未提交财务证明资料(保险公司于10月18日收到谢某的体检报告后,即通知谢某办理保险的财产告知手续),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谢某的母亲不同意保险公司拒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于2002年7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A人寿保险公司败诉。
A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1月5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费的交付与合同的成立没有必然的联系,谢某交纳了相当于首期保费11 944元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作出承保的承诺。
A人寿保险公司在谢某遇害身亡之前尚未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故保险公司对谢某投保的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尚未开始,保险公司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A人寿保险公司胜诉,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
以上判决结果看似合乎情理,但笔者认为,如此判决有违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公平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般性原则,这个原则同样也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也应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履行了义务,就要相应地享有权利,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那么,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并支付首期保费,说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履行了交费义务,却不能享受保险人的保险保障;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却不履行保障义务,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除此之外,保险人违反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先核保再收费),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投保人交费后的合同生效问题,现行美国寿险业的故法是在承保寿险时将意外死亡与自然死亡分开,与投保人约定如投保人于提出投保申请的同时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契约关于意外死亡部分当立即发生效力;但关于自然死亡部分,须至保险人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书及签发保单后,溯及要保之日生效。
如此约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公平合理。
因为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无关。
因此无妨使保险合同于投保之日即行生效,以给予被保险人更多的保障。
台湾地区寿险业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寿险代理人在收到保费时一般都向投保人出具一种临时收据(condition.al receipt),该收据通常约定:在要约提出时,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标准,则契约自支付保费时开始生效。
美国寿险业和台湾地区寿险业的做法弥补了从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到保险人同意承保之间的保险保障的真空期,较大程度地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原则,有效避免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很值得我国寿险业借鉴。
我国保险实务界对于以上问题已经开始进行探索,探索的成果就是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签署一个临时保险单或者临时保障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