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
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计价时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为便于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暂将该费用分项列入“暂列金”中进行计取。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十、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本费用进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项费用使用清单。
扬尘治理方案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为了响应乌鲁木齐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推进在建工程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政府《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建委《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新疆总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结合本项目部,特编制本工程防治方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工程具体概况--------------------------------------------------------------------------------------------------------------------------------------------------------二、编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三、扬尘管理目标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2、无投诉;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5、创市级、自治区级文明工地。
四、扬尘来源1、施工期的扬尘主要来自:土方挖掘,现场堆放,土方回填产生的扬尘。
2、喷锚、注浆时搅拌水泥产生的扬尘。
3、清理施工建筑垃圾产生的扬尘。
4、堆放的原材料(如沙子、水泥、石子等)底泥流淌在路面风干产生。
5、装饰分部粉刷时搅拌水泥产生的扬尘。
6、现场各种来往车辆产生的扬尘。
五、扬尘防治措施(一)成立管理组织机构1、由项目部成立工作管理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副组长:成员:2、职责:1、组长:项目经理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扬尘控制的实施情况,为扬尘污染控制第一责任人。
2、副组长: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的总体安排。
3、组员:技术负责人负责扬尘治理方案的编制、交底。
4、组员:安全员负责防尘作业安排、检查。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乌建发乌建发〔2017〕714号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乌建发〔2017〕714号2017-11-02 21:32乌建发〔2017〕714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修订)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
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按增值税计价,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背景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建筑工地所产生的扬尘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加强扬尘治理已经成为了一项迫切的任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扬尘治理的实施,本文制定了一系列的细则和指导原则,以帮助建设单位更加有效地减少扬尘污染,并保障工地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实施细则以下是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的具体细则:1. 扬尘治理计划每一个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都应该制定一份扬尘治理计划。
该计划需要明确列出预防、减少、控制和处置扬尘污染的措施和方法。
需要详细说明建筑工地所面临的扬尘污染问题,并制定一个相应的管理方案。
2. 管理方案建设单位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扬尘治理管理方案,并且需要明确考虑环境保护、安全和效率等因素。
对于建设单位的管理方案而言,应该包含以下方面:•扬尘治理的目标;•扬尘治理计划;•应急情况处置方案;•治理措施的选定及实施要求;•监测方案。
3. 扬尘治理方案建设单位需要制定一个综合的扬尘治理方案,该方案应考虑到建筑工地所面临的不同类型的扬尘污染,并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常见的扬尘治理措施包括:•覆盖:在裸露的土地表面上覆盖一层凝结物或其它防尘材料来阻止土地表面的扬尘。
•喷淋:利用水泵对工地进行喷淋,来降低空气中细小颗粒物的含量。
•安装设施:在工地周边安装固定或移动喷淋设备、风力机或空气净化器,以确保空气中的扬尘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4. 监测方案建设单位需要制定一个全面的扬尘监测方案,每日对建筑工地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扬尘治理效果。
当扬尘治理效果达不到环保要求时,需要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5. 预警机制建设单位需要建立一套灵活、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
按照特定流程,对突发事件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和处置。
结论为了实现建设单位对扬尘污染的有效治理,需要建立起完整的体系,包括扬尘治理计划、管理方案、扬尘治理方案、监测方案和预警机制等几方面。
各项扬尘治理措施需要针对性地进行制定和实施,以确保工地周边的居民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维护。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防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施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第七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九条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扬尘治理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快速推进,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扬尘不仅对空气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问题,我市制定了本《扬尘治理实施细则》,旨在明确治理目标、措施和责任,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二、治理目标1. 减少扬尘排放:通过对源头控制、运输管理和施工现场治理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2.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扬尘污染监测和执法力度,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治理措施1. 源头控制(1)对于工业企业,要加强粉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对于建筑工地,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
(3)对于道路交通,要加强车辆尾气治理,提倡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
2. 运输管理(1)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对装载或运输物料的车辆进行检查和监控,确保装载过程中不产生扬尘。
(2)加强道路清洗工作,定期洒水、清扫街道,减少因车辆行驶而产生的扬尘。
3. 施工现场治理(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规定了扬尘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对于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要进行及时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
(3)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尘土,要及时清理和处理,防止扬尘再次产生。
四、责任分工1. 监管部门(1)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定期检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加强扬尘污染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2. 扬尘排放单位(1)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2)加强对扬尘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3. 企事业单位和居民(1)加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积极参与对扬尘污染的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
五、效果评估1. 指标体系(1)建立扬尘治理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扬尘减排量等。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扬尘治理是当前城市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问题,合理的扬尘治理实施细则对于建设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一份扬尘治理实施细则的范文,供参考:一、总则1.1为了有效治理建设单位的扬尘问题,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
1.3扬尘治理应遵循“防扬尘、减扬尘、封堵扬尘”的原则,实行防、控、治相结合的方法。
二、建设前期准备2.1建设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并报经有关环保批准。
2.2在建设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施工地点周边环境情况,分析潜在的扬尘治理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减轻扬尘的措施。
2.3建设单位应确定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土方、砂石等材料供应商,并签订严格的扬尘治理合同。
供应商应确保材料没有污染现象,遵守相关环保法规。
三、现场扬尘治理3.1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使用防尘网进行封堵,防止扬尘向周边环境扩散。
3.2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配备封闭式操作室,以减少扬尘的产生,保护操作人员的健康。
3.3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湿洗设施,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进行湿洗处理,减少扬尘的飞散。
3.4施工现场的露天堆放场所应设置防尘措施,如覆盖防尘网或用水固定堆放物料,避免扬尘产生。
3.5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处应设置洗车设备,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减少扬尘产生。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4.1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扬尘治理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
4.2对于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进行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4.3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单位进行扬尘治理效果的检查,对治理不力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其加大治理力度并限期整改。
五、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5.1建设单位应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背景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土方开挖、清理、运输等操作都会产生大量粉尘,严重
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因此,加强建设单位扬尘治理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的
为了加强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工作,减少粉尘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保障周边居
民的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单位的施工项目。
实施要求
设立治理工作专门组织
建设单位应设立治理工作专门组织,专人负责领导、协调和管理扬尘治理工作。
技术措施
1.常规措施
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情况和周边环境,采取可行的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浇水降尘、覆盖土方、封闭施工区域等。
2. 减少扬尘产生
在土方开挖、清理、运输等环节要求采用湿式方法,减少扬尘产生。
3. 治理施
工车辆
施工车辆必须经过洗车等治理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4. 治理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实行覆盖、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范围。
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每天进行巡查,并及时
纠正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总结
针对粉尘污染问题,建设单位要从多方面入手,实施合理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和环境污染。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施工项目不会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同时也能够为城市环境改善和健康保障做出积极贡献。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扬尘治理和噪音监理实施细则
扬尘治理和噪音监理实施细则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施工、道路拓展等人类活动也随之增加,这些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噪音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一系列扬尘治理和噪音监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这两个问题的管理。
一、扬尘治理实施细则:1.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制定施工现场集中储存、覆盖和合理使用建筑材料的规定,防止扬尘产生。
3.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管,制定施工尘土治理方案,采取湿法喷洒、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生成。
4.加强对道路的管理,定期清扫道路上的尘土,保持道路干净,避免车辆行驶时产生扬尘。
5.对拆迁、建设工地以及道路施工等重点区域进行超标排放的严格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6.持续推广化学除尘技术和设备,降低扬尘产生的风险。
二、噪音监理实施细则:1.制定噪音排放标准,对不同场所和时间段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允许的噪音级别。
2.建立噪音监测网格,对噪音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噪音问题。
3.对于噪音超标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联合惩罚制度,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4.加强对于噪音源的管理,采取声学材料和设备来减少噪音的传播和影响。
5.宣传和普及噪音治理的知识,加强对公众的教育,提高市民的噪音意识。
6.推广低噪音技术和设备,对特殊产业和场所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扬尘治理和噪音监理实施细则的监督与评估:1.成立专门执法团队,加强对扬尘治理和噪音治理的日常巡查和监督。
2.对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评估扬尘治理和噪音监理的效果和质量。
3.提供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扬尘治理和噪音监理,对举报者予以保护和奖励。
4.验收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确保扬尘和噪音达标。
结论:扬尘治理和噪音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必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扬尘和噪音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才能达到有效治理的目标。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前言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之一。
在建设物业、房地产等行业中,扬尘问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明确建设单位在扬尘治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具体措施,旨在促进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健康发展。
1. 扬尘治理的必要性由于建设工作需要,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难免会产生扬尘等环境污染。
严重的情况下,扬尘会影响周边居民健康,引起社会不满。
因此,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是建设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采取措施减少扬尘等环境污染,杜绝产业污染现象。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应当:2.1 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和工程规模,制定适合的扬尘治理方案。
方案应包括种类、数量、用途和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细节。
2.2 配置粉尘戴口罩等工具建设单位应向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如粉尘戴口罩、手套等。
在施工现场设置工作区,确保工作人员集中作业,减少扬尘。
2.3 安排清理扬尘工作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业清洁工人定期清理施工现场、道路及周边环境中的扬尘,保证周围居民和道路安全。
2.4 加强污染物处理建设单位应管控施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产生和处理。
对产生的污染物应及时检测处理,为周围居民提供健康保障。
3. 扬尘治理措施对于建设单位,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实施精细化管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是保证扬尘治理成效的关键。
以下列举几种具体措施:3.1 雾炮喷洒施工现场可以采用雾炮降尘技术,防止扬尘向周围环境扩散。
技术的主要原理是,通过加压将水喷到特定位置,将空气中高浓度的扬尘颗粒湿化、抑制和降低;3.2 覆盖对于可堆放的建筑材料或者挖出来的土石方等,应将其覆盖,减少其散落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3 遮挡在施工的同时,应加装遮挡板等设备,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施工现场卫生条件。
3.4 强化现场管理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要求员工按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及履行清理扬尘等工作,确保工作场所卫生。
施工现场扬尘与噪声污染治理技术细则
施工现场扬尘与噪声污染治理技术细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筑施工行业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与噪声污染已成为城市环境质量的严重问题。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与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有必要制定施工现场扬尘与噪声污染治理技术细则。
第一,合理施工计划。
合理的施工计划是减少扬尘与噪声污染的基础。
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大规模土石方作业和噪声源,采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和工艺,以降低施工期间的扬尘和噪声排放。
第二,加强人工湿法作业。
在施工中,进行人工湿法作业是减少扬尘污染的重要手段。
通过增加水的使用量和湿化设备,可有效降低施工现场的扬尘排放。
此外,还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湿法作业的认识和意识。
第三,科学选择防尘网材料。
防尘网是控制扬尘污染的重要工具之一。
在选择防尘网时,应考虑其材料的耐久性、透气性和过滤效率,以确保其在使用中能够达到预期的防尘效果。
第四,加强扬尘源采集和治理。
对于施工现场中的扬尘源,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进行采集和治理,以减少扬尘排放。
例如,对露天堆场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破碎作业进行喷雾降尘等。
第五,启用噪声控制设备。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治理需要借助专业的噪声控制设备。
对于噪声源较大的设备,可以采用吸振隔音设备进行控制。
此外,还可以通过调整机械设备的工作方式和时间安排,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扬尘与噪声污染治理需要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测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扬尘与噪声排放进行监测与评估。
对于超标排放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七,加强宣传与教育。
为了提高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扬尘与噪声污染治理的认识和理解,应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
通过组织培训、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人们对于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意识,使其积极参与到扬尘与噪声污染治理中来。
第八,加强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施工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5]119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5]11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八日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为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根据《乌鲁木齐2004-2008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实施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一)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做好施工工地管理;(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抛洒遗漏现象;(三)对城市道路实施全天候保洁,提高机械化吸尘清扫比例;(四)加强对垃圾场、建筑渣土填埋场的扬尘(纸片、塑料袋)管理;(五)加强对废品(物)收购站的管理;(六)对裸露地面进行固化、硬化、美化和绿化;(七)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八)加强对物料堆场的扬尘管理,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二、实施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每年3月15日至4月1日。
环保、建设、市政市容、国土资源、园林、执法等部门共同做好控制扬尘污染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督查落实阶段:每年4月2日至10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每年10月16日至11月2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11﹞49号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着力解决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超标等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防治扬尘污染实施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防尘的监督管理原则。
二、重点任务以控制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加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管理和所有易产生扬尘物料堆放管理,加强对建成区裸露地面的防尘管理。
三、组织机构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成员为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所有建设施工均有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
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2、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
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 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
围挡地段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
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3、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
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4、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
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施到位;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5、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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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
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