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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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一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3年1月1日之后起算)。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如下:1.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格式条款的风险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较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合同的解释

格式合同的解释

格式合同的解释格式合同本⾝只有选择同意与否的权利,更像是⼀种⾃由选择是否接受的规定⼀般。

尽管格式合同对另⼀⽅的⾃由选择权利造成了⼀定的影响,但在⽣活中仍然拥有⼗分重要的地位,在某些交易活动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格式合同的解释所谓格式合同,即合同由⼀⽅根据⾃⼰的意愿单⽅拟定,相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

相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这⼀缔约⽅式被称为“附合缔约”。

附合缔约⽽成⽴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称标准合同。

格式合同被⼴泛应⽤,是由于在经常发⽣的交易中,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的优点:格式合同可以节省交易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从⽽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神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

企业经营合理化有助于改善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对消费者甚为有利。

但是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弊端,主要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利⽤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已⽽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例如免责条款.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

不知其所在,或虽知其所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甚为冗长,字体细⼩,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因⽂字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且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已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和拒绝之间加以选择。

或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同时由于各企业使⽤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并⽆选择机会。

由于格式合同中当事⼈权利义务容易失衡,因此有必要依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条款进⾏必要的调整。

我国现在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的基本制度主要是由《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3条、40条、41条的规定构建的。

因此,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也应以此为基础。

具体如下:1、以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的权利义务《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合同管理办法

格式合同管理办法

格式合同管理办法我们经常谈起合同,说起合同的设⽴是应该注意什么,应该关注甲⼄双⽅的权益和责任与义务,的确这样说是没有错的。

但是我们不仅仅应该只关注合同的设⽴,还需要关注合同设⽴的期间的管理办法。

格式合同⼜是如何的?那么格式合同管理办法?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仔细讲解。

格式合同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合同(协议)的管理,规范我所公司的经营⾏为,维护我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仅适⽤于以下所属公司部门:天线部、贸易部、装备制造部、海事部、导航部。

第三条市场开发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场开发部全⾯负责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作,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搞好合同管理⼯作。

2、负责对公司合同的指导、审查。

公司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盖公司合同专⽤章后,合同⽅能⽣效。

3、督促落实公司合同经营活动情况。

4、管理公司合同专⽤章。

第五条市场开发部设有专职合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1、建⽴合同档案。

每⼀份合同都必须有⼀个编号。

每⼀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书、电传等)。

2、建⽴合同管理台帐。

每个公司部门设⼀个台帐。

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期、合同标的、价⾦、对⽅单位、履⾏情况及备注等。

台帐填写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监督检查公司合同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合同签约部门沟通了解,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领导反映合同管理情况。

4、填写“公司合同情况⽉报表”。

在每⽉5⽇之前将上⽉“⽉报表”填好后报送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

5、应妥善保管好公司合同专⽤章和公司合同档案。

格式合同限制条件从合同建⽴⽬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了限制:第⼀,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13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01、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6期02、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在订立合同之时,家园公司对此内容是明知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

因此《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02期0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裁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讯公司在《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洪分明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就“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的义务,有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也就是说提请对方注意,原则上必须明示地提示,只有明示地提示不可能或太不经济时,才可以采取像店堂告示、停车须知之类的招贴,提示对方注意。

如果商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格式条款,使上述条款无效。

二、无效格式条款一:某年某月某日,小白去超市买东西,需要在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

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

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

(2)不利解释规则。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而是为了不特定的相对人拟定的,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所依据的原则又应当具有特殊性。

▲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与利益。

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

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订约人人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订约人的理解为标准时行解释。

▲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

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订约人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人。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

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合同法 格式条款

合同法 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合同法格式条款。

第一条,当事人。

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订立,双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合同目的。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合同内容。

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具体内容)。

2.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具体内容)。

3. 其他约定事项(如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四条,合同履行。

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终止。

以上是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一些内容,合同在实际应用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

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

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

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

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

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怎么处理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怎么处理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怎么处理在格式合同中,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协商的,从而约定的条款,格式条款一般是预先制定的,属于强制性规定的。

那么如果在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如何办?以哪个为准?下面为详细大家介绍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如何?《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规定了以下三种解释原则1、客观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通常理解",可解释为通常的"文义解释",即以通常一般人的了解可能性为其解释标准,即"客观解释原则"。

2、不利于格式条款人的解释原则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通常解释或者根本没有通常解释的情况下,才应当作出对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二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不应当寻求通常理解,而应当直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原则,是"来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在于强调合同自由。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

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1. 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方)预先制定好的、在重复使用中对任何一方(接受方)具有不变内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有以下法律要求:2.1 公平原则提供方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合理,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2 显著提示提供方在合同中设置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且这些修改或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 格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提供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对已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单方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未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用格式合同欺诈、胁迫对方;•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4. 法律救济当一方在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对方权益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对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结语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助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6. 注意事项在签订和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明确对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地址等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现在大多数正规的用人单位给员工出具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其实就是说,合同都是已经提前打印好的,这在劳动关系当中已经非常的普遍了,因为公司不可能招聘一个新员工就单独拟定劳动合同,所以格式合同并不是不允许,但是某些格式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的。

那么,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一、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二、格式条款的概念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三、格式条款的控制途径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

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控制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

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由于格式合同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因此格式合同被广泛运用于运输、金融等行业。

但是格式合同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如可能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等等。

因此,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有哪些?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浅议《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浅议《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20 0 9年 8月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ia c nc lI siu e o r a h y n Te h ia n tt t o
A u ., 0 9 g 2 0
第2 2卷第 4期
Vo . 2 NO 4 12 .
浅 议 同 法 中有 关 格 式 条 款 的 规 定 合
在 19 年《 同法 》 , 使 用 了“ 式 条 款 ” 99 合 中 则 格 的概 人 本人还 是第三人 。 3 格 式条款 的提供 方未 与对 方 协商 。其 实 ,未 . “ 对 于格式条 款这 一概念 ,合 同法 》 《 在第 3 9条第 与对 方协商 ” 这样 的表述并 不准 确 , 未与对方 协商” “ 2款 中进行 了明确 界定 , 格式 条款 是 当事人 为 了重 只是 一种外 在的表 现 , 致 这种 现象 的原 因既可 能 “ 导
2O 一
曾佳 蓉 : 浅议《 同法 》 合 中有 关格 式条 款 的规定 是 客观 上 的原 因 , 可 能 是 当 事 人 主观 上 的 原 因 。 人 的真 实意 思 , 能完 全 撇 开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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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式 条 款 的称 谓 及 界定
即缔 约 过程 中基 本处 于 来者 由于立法 和 司法 实践 的差异 , 同 国家对 格 式 特定 多数 人订立 合 同 , 不 3 而不 是用 于 与某 个 特定 当事人 ] 条款 的称 谓 也有 所 不 同 。归 纳起 来 , 主要 有 “ 同 不 拒 的受 约状 态[ , 合 定 与不特定 多 说” 条款 说” 类 学说 。如英 国采 用 标 准合 同 之 间的多次 交易 。因此 , 义 中应 包含 “ 和“ 两 ] 订立合 同 的内容 。 名称 , 国法 、 国法 、 法 美 日本法 称为 附合合 同、 附意合 数人 ” 2 格式 条款 是 当事 人预 先 拟 定 的 。当事 人 “ . 预 同, 葡萄 牙法和 澳 门法则 使用加 人合 同的概念 , 国 我 , 制定 。事 实上 , 式 格 台湾地 区称其为定 型化 契 约 , 而德 国法 使用 的是 一 先 拟定” 是指 当事人 事先草 拟 、 般 契约 ( 交易 ) 条款 , 国际 商 事合 同通 则 》 用 的是 条 款并非都 是 由当事人 自己草拟 、 《 使 制定 的 。当前 , 由 第 三人 ( 如专业人 士 ) 或者行 业协会 组织 制定的格 式 标准条 款 的概 念L 。在 某一合 同 中往往 既包含 有格 2 ] 式条款 的 内容 , 也包 含非格式 条款 内容 ,合 同说” “ 易 条款 越来越 多 , 而且 有许 多 格 式 条款 直 接来 自标 准

合同法对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

合同法对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

合同法对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合同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合同法对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进行详细探讨。

一、合同文本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书面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表达的形式进行记录。

书面形式的要求有助于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明确性,避免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

2.内容明确:合同文本应当明确表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

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对于双方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3.合法合规:合同文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法律的底线,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文本应当真实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存在强制、欺诈、误导等行为。

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体现了合同法对于自愿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

二、合同文本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格式是指合同在书面形式上的具体表达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标题:合同文本应当以“合同”为标题,以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标题的设置有助于使合同文本在众多文件中易于识别和区分。

2.主体部分:合同文本应当包含主体部分,即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

主体部分应当按照条款的顺序进行排列,并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签名:合同文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主体部分的末尾进行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

签名的目的是确认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同意和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4.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附带附件,以补充、解释或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

附件应当在主体部分之后列明,并注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5.保密条款:根据需要,合同文本可以包含保密条款,对合同内容的保密和保护进行约定。

保密条款的设置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总结:合同法对合同文本的要求和格式旨在确保合同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合法性。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当合同的当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重⼤分歧时,应根据交易⽬的,综合运⽤解释⽅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下⾯是店铺⼩编根据相关的知识整理的该如何确定合同的效⼒。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情形。

以此为基础,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条对格式条款的效⼒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前述解释第⼗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违反《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效。

依据《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以及依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前述解释第六条第⼀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其所作的特别标识⾜以引起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是否尽到合理提⽰义务的⼀个⾮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三种情形:⼀是符合《合同法》第五⼗⼆条⼀般合同⽆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效;⼆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效;三是格式条款提供⽅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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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作者:李保全发布时间:2002-07-05 11:3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

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

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

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

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

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

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

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

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

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

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

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

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

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

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

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

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被广泛使用,但国内外对其有多种理解:
第一,在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法国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又根本不存在。

" [1]另一种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是"一般交易条款",持此种概念的有德、意大利、奥地利等国。

第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将格式合同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

[2]其他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称谓,如以色列称之为"标准合同",葡萄牙法称之为"加入合同"。

第三,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

" [3]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

" [4]而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上各种定义,总体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在概念所诠释的本质特征方面并无根本差异。

因此,笔者认为,格式合同应当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即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称其为标准合同。

(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发展及其原因
1、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在合同最初出现时,并没有格式合同的存在,格式合同产生于19世纪末,它是伴随着规模经济和垄断企业的出现而大量产生的。

首先,在十九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循"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合同,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订立合同时使用。

对于这一现象,尽管当时并未产生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的理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手段,但经济上的需要却使得当事人之间自发地产生了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来简化其缔约程序,从而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

随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行的工业化运动使得对煤炭、蒸汽、石油等能源的利用取得了革命性的进步,整个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都相应的发生了剧烈的改变,这一变革对于契约法影响最大。

大工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日用消费品,并造成了生产与消费的严重分化与对立,物质消费行为以及企业、服务业的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输)数量与日俱增,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普通契约的订约方式对合同的各项内容逐项商谈,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实际上,从十九世纪以来,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公司的设立合同,出版合同,特许权协议等合同类型都大多依照格式条款订立,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这些格式条款的内容稍加更改而已。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格式条款合同的采用更为广泛,除了少数内容特殊、复杂的合同关系仍然需要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个别合意外,对于交易内容固定、交易频繁进行、内容重复的合同,尤其是公营的公用事业,如水、电、交通、煤气、通信等学理上称为"大众契约"的情形,当事人间已经完全没有个别合意可言,格式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生活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

例如,德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出现一种趋势,即保险公司、银行、大公司以及联合企业等,一反过去根据个别客户的需要分别签订合同的一贯作法,改而采用标准统一并事先规定好合同条款的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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