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第一节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较重要,刚才已经讲过了。
律师怎么定位呢?美国ABA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说到,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是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在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是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一个基础,当然翻国内的教科书、法理书找不到这样的观念,很奇怪,但我们做法律执业,做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奇怪,这是根本,要以委托人为中心,你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
第二条,律师是“法庭的一员”(Officer of the Court),是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忠诚献给当事人不假,但只是把一部分献给当事人,还有一部分是献给法庭。
作为律师没必要小看自己,律师对社会公正、法律负有特殊的责任。
律师是“在野法曹”,法官、检察官属于在朝的法律人。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6年我在韩国教过半年书,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1000人,最早的时候才100多人,后来200人、300人,这两年扩大的数量将近1000人,日本、韩国、台湾、德国都是这样。
在德国更严格,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要通过,如果连考两次没有通过,就丧失了考第二次的资格。
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很困难,韩国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要在校园里贴上一个横幅:“热烈庆祝XXX通过司法考试”。
这是一个大事儿。
在这1000人考上意味着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需要进入司法研修院学习两年,主要是实务。
美国的法学教育比较务实,韩国、日本、台湾、德国做法学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司法研修院,两年做实务,中国没有,当然律协有一些职业培训,但时间很短。
我问韩国那些通过的学生“将来干嘛”?有的说做法官,有的说做检察官,有的说做律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标准全文〔2021最新版本〕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律师标准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那么。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据相关标准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标准中的任意性标准,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根本行为标准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效劳。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阻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标准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修订稿
国家秘密 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 同行.同业互助 , 公平竞争 。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关注、支持 积极 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 第十 =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
内执业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 当事人
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律 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 实和证据 .依据 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 .可 向委托人提 出预见性.分析性 的意见 ,不 得对委托人进行误导或虚假承诺 。 第三十四条 律 师的辩护 代理意见 未 被 采纳 .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 禁止非法获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兰十五条 律师和律 师事务所不得利 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 .获取不利于委托
止时 ,应当明确告 知委 托人 ,并提出相应 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 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律 师事务所必须依 法纳税。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 师开展政治 业务学习 .总结交流执业经 验 .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 实习人 员实习 .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
组织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范是指导 律师执业行为的 ( )违反 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社 五 准 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台律 师 会道德等行为。 职业 要求 的标准 .是规范律师事务所 的从 第三章 律师事 务所基本执 业规范 业 规则 .是对 违规会 员进行惩 戒的依据 。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 中华全国律 师协 会会员中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 行为负有教育 。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 、律师应以良好的 第 十七条 律师事 务所应 当完善内部管 职业道德修养 .善意地理解和执行本规范 。 理制度 。制定章程 .建立人事 .财务 .业 第=章 律师基本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 律师执业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 尽责 , 依据事实和法律 。 维护委托人台法权 益,维护法律尊严 . 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 . 模范 遵守 法律 法规 .社会公德 ,自觉维护律师
律师职业道德--司法考试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七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七章讲义2第三节 律师的保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可以区分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两种情况。
2007《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司法部2010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4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第四节 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范(★★★)一、律师费的合理性律师收取的费用可以分为律师费和办案费用。
律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双方的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的一定数量的财物。
办案费用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这些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在律师费之外另行支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中国,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律师承载着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中国律师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本文将对该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为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首先,律师应坚持法律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妥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其次,律师应当保守法律专业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确保保密义务的履行。
此外,律师还应当尊重法庭、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二、业务执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业务执法原则。
首先,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廉洁的原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应当遵守专业知识的规则,不得随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应当积极参与法律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三、诚信守约作为法律行业的一员,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诚信并守约。
律师应当如实提供法律意见,不得误导当事人。
律师还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的资料,妥善处理律师办公用品,做到规范使用、不滥用职权。
此外,律师还应当遵循庭堂秩序,尊重法律和法庭的决定。
四、社会责任作为公民的一员,律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律师应当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还应当促进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结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以规范的行为准则为指引,履行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律师应当如何在执业过程中准确履行职责、守住法律底线。
只有律师们在遵守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公正,才能更好地促进法治进程的顺利进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的通知》律发通﹝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九届2次常务理事会第2次修订并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律发通〔2011〕35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
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此页无正文)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拟稿:王焱审核:马国华报:部领导送:部办公厅、政治部、律公司、法制司、研究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总政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协会各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印280份,存档2份)全国律协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第一节调查取证第六十二条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以保证整个法律行业的正常运作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介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客户权益保障、保密义务以及与其他律师和机构的合作等方面。
一、职业道德作为律师,职业道德是其执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律师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徇私枉法等行为。
1. 忠诚和忠实律师应当忠诚于客户,恪守职业操守,真诚对待每一个委托人,保证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律师也应当忠实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理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
2. 诚信和正直律师应当诚信守信,遵守纪律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应当以专业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不偏袒一方,不捏造证据。
二、客户权益保障律师以代理客户的利益为己任,因此必须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且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
1. 保密义务律师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律师承诺不泄露客户的信息和利益,以及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2. 平等和公正律师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
律师不得因人废事,保证每一位委托人能够获得公正的法律服务。
三、与其他律师和机构的合作律师的执业往往需要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以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和原则。
1. 合作义务律师应当与他人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共同制定合适的策略并达成共识。
2. 诚实和透明律师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时,应当诚实相待,及时提供真实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意见。
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利用合作关系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与他人串通欺骗客户。
结语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遵守对维护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非常重要。
作为一名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客户权益,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要求。
有关律师的财务保管义务的法条
有关律师的财务保管义务的法条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六节转委托第五十六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八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篇: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委托保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保管,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权利或者事务等委托给另一方保管,另一方按照约定进行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行为。
委托保管关系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本文将对委托保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委托保管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委托保管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权利或者事务等委托给另一方(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按照约定进行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行为。
2. 特征(1)有偿与无偿:委托保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有偿委托保管是指委托人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无偿委托保管是指委托人未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自愿提供保管服务。
(2)单务与双务:委托保管属于单务合同,保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委托人承担委托义务。
(3)诺成合同:委托保管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实际交付物品或者履行义务为条件。
(4)要式合同:委托保管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委托保管的法律规定1. 委托保管合同的内容委托保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管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2)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3)保管期限;(4)保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5)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2. 委托保管合同的形式委托保管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便于证明合同内容,减少纠纷。
口头形式简便快捷,但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合同内容。
3. 委托保管合同的有效性委托保管合同的有效性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和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时,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的权利:①保管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②保管人有权在保管期限届满时,要求委托人取回保管物。
委托保管规范委托保管关系的委托保管
委托保管规范委托保管关系的委托保管1. 前言委托保管关系是指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委托给另一方(保管人)来进行保管和管理的一种合同关系。
为了确保委托保管关系的正常进行,在委托保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原则。
2. 委托保管的基本原则2.1 协商一致原则委托保管关系的建立应基于双方的协商一致。
委托人与保管人应就保管的财产或权益的具体内容、期限、费用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书面协议。
协商一致原则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
2.2 责任明确原则委托人和保管人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委托财产或权益,并向保管人提供相关认证文件。
保管人则负有保管和管理财产的责任,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2.3 保密原则委托人和保管人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泄露委托财产或权益的相关信息。
保管人在执行委托任务时,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保密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隐私。
3. 委托保管的安全管理3.1 设立安全保障措施委托人和保管人应共同制定、遵守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的设置、人员监控和限制权限的管理制度等。
3.2 记录和备份保管人应使用系统化的记录方式,记录委托财产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储位置、数量、规格等。
此外,保管人还应定期进行备份工作,以保证财产信息的安全性。
3.3 定期检查和报告委托人有权要求保管人定期检查委托财产的状态,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财产的情况和变化。
保管人应按照约定时间或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财产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4. 委托保管的费用和责任4.1 费用的支付和计算方式委托人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委托保管的费用。
费用的计算方式可以是固定金额、按比例计算或者其他方式,具体以双方协议为准。
4.2 违约责任如果委托人或保管人违反了委托保管协议的约定,导致损失或纠纷的发生,违约方应负担相应的责任。
管理委托与代理委托代理权利和代理行为规范
管理委托与代理委托代理权利和代理行为规范管理委托和代理委托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概念和实践。
在这两个领域中,委托人将权力和责任委托给受托人,以代表其进行特定的行为或处理特定的事务。
为了确保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委托权利和代理行为必须受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一、管理委托管理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管理其财务、资产或业务的行为。
在进行管理委托时,委托人应当明确规定受托人的职责和权限,并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
在管理委托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遵守以下几点规范:1. 忠实和谨慎原则:受托人应当以最高的忠诚度和谨慎性来管理委托人的财务、资产或业务。
他们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行事,同时也要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2. 合法合规:受托人在管理委托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其操作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或伤害委托人的利益。
3. 经验与专业知识:受托人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委托人的财务、资产或业务。
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该考察其专业背景和过去的业绩。
二、代理委托代理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表其进行特定的行为或处理特定的事务。
在进行代理委托时,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操作,不能超越授权范围。
代理委托应遵循以下规范:1. 权限和义务: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明确规定受托人的权限和责任,并告知其代理行为的具体要求。
2. 表示和证明:受托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应当明确表示自己是受委托人的代理,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或证明材料。
这样能够确保他人与受托人进行的交易是真实有效的。
3. 盈利和保密:受托人在代理委托过程中,不得利用委托人的信息获取个人利益,同时也要对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三、委托权利和代理行为规范委托权利和代理行为的规范对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和维护受托人的行为规范至关重要。
在进行委托和代理时,双方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诚信和信任: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进行合作,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关系,以确保委托和代理的顺利进行。
委托代理保管
委托代理保管委托代理保管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指的是委托一方将财产或其他重要文件交由另一方代为保管,并在特定条件下取回或处置。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委托人更有效地管理资产,保护其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讨论委托代理保管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委托代理保管的定义委托代理保管是指当事人(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重要文件委托给另一方(代理人)进行保管、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委托人通过签订委托代理保管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保管期限等条款。
委托代理保管适用于个人和企业,常见的委托内容包括贵重物品、证券、文件档案等。
二、委托代理保管的重要性1. 资产安全保障:委托代理保管可以将贵重物品交由专业机构或个人保管,确保其安全可靠。
代理人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专业技能,能够更好地防范各类风险,保护委托人的财产。
2. 统一管理和维护:将财产委托给代理人保管可以减轻委托人的负担,将管理和维护工作交由专业人员负责,委托人可以集中精力进行其他工作。
3. 委托人权益保护:委托代理保管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代理人违约或发生争议,委托人有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4. 便于委托物取回或处置:委托代理保管方便了委托人取回委托物,减少了时间和成本的浪费。
同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代理人可以进行委托物的处置,提供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三、委托代理保管的注意事项1. 委托代理保管的选择:委托人应选择可靠的代理人进行财产保管,对代理人的资质、信誉度、保管设施等进行评估和了解。
2. 委托代理保管合同的内容:委托人应与代理人签订详细的委托代理保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委托物的描述、保管期限、保管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3. 委托物的保险:对于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委托人应考虑购买保险进行风险防范,确保其财产在保管过程中的安全。
4. 委托代理保管的监督与评估:委托人应定期对代理人的保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代理人履行合同中的约定,保证委托物的安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标准
律师执业行为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以下简称“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约束自己的业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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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
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
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
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
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
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二、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三、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符合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对律师的一些要求。
委托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律师协助保管相应的资产时,律师应配合委托人不应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混淆。
委托代理的情况下,律师以积极的办理相关代理人的案件事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