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案例分析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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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行驶证过期成“病根” 。被告保险公司当庭

辩称,保险合同中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下 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原告发生交通 事故时车辆的临时行驶证可能过期,依据保险条 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保险公司当庭还向法庭提供该车临时行驶证复印 件,试图说明,该临时行驶证的办理日期原为“2 月11日”,但后被人为篡改为“2月17日”。临 时行驶证的有效期为30日,而撞车事故发生于3月 17日。也就是说,原告在临时行驶证已经过期的 情况下,违法上路行驶。庭审时,保险公司已经 申请对该临时行驶证进行鉴定。
• 案例分析: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其宗旨是对投保人发生事故后遭受的损失进行补 偿,降低风险。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被保险人 不会因为保险的赔付而有所受益。本案件中,张 女士在修理汽车过程中,违反《保险合同》和理 赔程序的规定,应该置换的汽车部件不予以置换, 也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在法律 上属于单方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构成了对《保险 合同》的违反。 本案提示车主,在车辆定损后,车主应该按照 《理赔书》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 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给自己增添安全保障。如 遇情况有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到自身理 赔程序的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13-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豪车大修花掉87 万元
• 案情介绍:141万的豪车刚买一个多月就发生事故,大修

一番后花了87万余元。此后,保险公司对此拒绝理赔,原 因是车主的临时行驶证存在是否过期的争议需鉴定。 西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身为 某公司董事长的方先生诉称,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费141 万元购置了一台奥迪A8轿车。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驾驶 该车在开发区某路段与另一车相撞,导致该车严重受损, 维修花费87万余元。 据了解,方先生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额保 险,并支付了保险费3万余元,所以方先生一直等待保险 公司理赔。但今年3月3日,方先生等到的是保险公司的拒 赔通知。方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辆 保险理赔金87万余元。
• 2百度文库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 • •


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 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但令他感到更“亏” 的是,保险公司“退赔”,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 使“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 知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 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放弃 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 市椒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 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 位求偿权的损失。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案例
案例13-1 车损人伤还要退保费 索赔走错程 序车险会白买
• 案情介绍: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的宝
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 坠落,砸碎了车前风窗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护栏 被撕裂约10m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 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 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当 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 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 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 此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12月底 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 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 承诺得到补偿后,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不再追 究其他补偿或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案例13-2 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按实际发
生的修理费用索赔 • 案情介绍:2007年郑州管城区的张女士驾驶的豫
AC7现代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该 车修理费为24050元,张女士将其车辆送到修理 厂修理,修理时张女士认为置换汽车部件耗时太 长,而且也未必是原厂配件,这样只要求修理部 对其车损害部分进行了修理。修理后,在张女士 索赔时,保险公司声称,投保人报称的修理费用 明显高于其修车实际花费的费用,因为张女士应 该置换的汽车部件没有置换,拒绝赔付。张女士 则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遂诉至法院。但 其诉求未完全被支持,而是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其 实际发生费用11044元进行理赔。
• 案例分析: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

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和隔离措 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 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 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 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 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 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 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台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遭受车损人伤令人 同情,遗憾的是他走错了索赔程序。因为《保险 法》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 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来 源:2009年6月17日《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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