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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省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摸清电磁辐射环境状况,控制电磁环境污染源的污染排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

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是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申报登记工作,提高环保部门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意识和电磁辐射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摸清我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环境管理,为2008年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的整体工作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8号)。

三、申报登记范围

凡列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均纳入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范围。此次申报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广播、电视、通信、气象、民航、长江航运、电力、轨道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冶金、机械等。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包括短波通信发射台、微波通信站、专业通信网站、寻呼通信基站;

4、雷达系统:包括地面卫星发射站、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四)注意事项:

1.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环保局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业主不能自行豁免。对于未列入名录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应按照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的要求决定是否填报。

2.军队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不纳入此次申报范围。

3.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属于频率在3—300000mhz范围的电磁辐射设备,其可豁免的电磁辐射等效辐射功率为100w以下。

4.等效辐射功率的计算,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不考虑其他损耗。

5.对于频率在1000mhz以下的设备,等效辐射功率等于发射机标称功率与相对于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dBd)的乘积。

四、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规定

按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执行。电子表格请登陆进行下载。

主要内容为:

1.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基本情况

2.广播电视电磁设备情况

3.通信、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情况

4.通信发射基站设备情况(不含小灵通)

5.工、科、医电磁设备(以电磁波为利用目的的设备)。功率限于1kW(含)以上的设备;对工业强电流设备限于100A(含)以上的设备。

6.交通电磁辐射设备。轻轨和电气化铁路系统。

7.架空输电线系统设备情况限于110kV(含)以上。

8.变电站系统设备情况限于110kV(含)以上。

五、申报登记工作程序和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

主要工作是申报登记工作的动员、培训等工作。

1、各地根据申报登记工作需要,成立地方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为申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2、申报登记部署、培训

(1)省环保局定于2008年9月在武汉,举办“湖北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会议暨技术培训会议”,部署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及申报登记工作,明确申报单位的责任、具体申报内容及技术要求。

(2)培训会议结束后,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对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和部分重点申报企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督导。

3.各市制定本辖区内申报登记工作方案,并于9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

(二)申报登记阶段(10月5日至11月30日)

1.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在湖北省环境保护网提供下载。

2.组织申报单位填报。各市(州)、县(市、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向本辖区内涉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单位发放《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并组织本辖区内各涉及电磁辐射

设备(设施)的单位根据申报登记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有关资料。对每个类别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拍摄一张全景数码照片,并注明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名称和所属单位。

(三)逐级审查、抽查、核实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地(州、市)、县(市、区)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组织对本辖区内涉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的申报资料(包括《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从申报的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齐全及逻辑合理性等方面审查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核实确认无误后将本辖区内申报单位申报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照片汇总,12月15日前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文字版和电子版、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照片上报湖北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

其中省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办公室负责协调全省重点申报单位(省移动、省联通、省电力公司、省民航空管局、省气象局、长江航道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申报工作,以上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制订相应的申报工作程序和计划,做好申报登记工作的安排、培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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