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宪法(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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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宪法(doc 7页)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宪法(宪法介绍)
宪法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中国第2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二国家性质
(一)国体问题
国体表明一定人在国家统治及统治机构中的地位,即国体是一种统治形态,国体表明一定阶级的统治或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中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本质即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在内容和特征上一般表述为,它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二)政党制度*
我国政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个突出特色。
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 国民党”;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三)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引起注意。
三、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原则与方式。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织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组成邦联的目的主要有经济的、军事的和文化的要求。
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省、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原则,现行宪法序言第11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其特征是:
1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
1 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由此可见,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
在宪法规定之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情况(本书略)。
2 行政区域的变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
撤销、更名和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的最重要的两部分内容。
其中,公民权利由于和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因而倍受关注。
(一)公民和国籍
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1982年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中国公民,除了应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的要求。
从公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公民和国籍是分不开的。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该国国内法对基本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所以公民的基本
权利,是指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最起码的法律权利。
1 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⑴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
⑵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这类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参预政治的可能。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择法定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推举为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与公民的选举权一样,政治自由也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权主体而享有的参预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或说是保障公民能够参预政治活动
的自由。
这部分自由也被称之为“表达自由”或“精神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祉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
它在法律上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诉愿权
诉愿权也叫请愿权,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3 人身自由
这类权利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
(5)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 特定主体的权利
所谓特定主体,是说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负有特别保护其权利的
公民。
因而,宪法列举了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使他们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如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
(1)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通过这项规定,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权利要依据这项原则加以确定,属于平等权的一部分。
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具体的女权保护:“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八、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有上面谈到的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