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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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识别、确定和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职责

安检部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归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管理,对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对本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内容和方法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识别和确定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各部门识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将本公司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为两级管理,即公司级(A 类)和部门级(B类)。

经过识别、评价,确定A类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共有11处:

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a)A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部门自管为主,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b)B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部门自行管理,安检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和防火防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活动。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火险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负责人和组织机构,通讯联络方式,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消防安全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各部门、工段(部)、班组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实行每日巡查。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e)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f)重点消防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h)各部门防火巡查情况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建立消防档案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并保存两级消防档案。

a)A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档案为一级消防档案,一式二卷,其中一卷报安检主管部门,一卷部门存档。

b)B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档案为二级消防档案,一式一卷,由部门自行管理,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消防档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档案中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应急预案。

消防档案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各部门要按对消防档案的规定内容逐项记载,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各部门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形成制度。对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三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各部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和灭火知识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为年末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按Q/SZ G56.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在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监督检查和考核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对各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主管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现象等不符合时,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形成文件和记录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消防检查记录

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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