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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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气合同

供气方:*** 公司

用气方:** 公司

为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正常的供应气程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道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一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气设备、用气量

1.1 用气地址:**************

1.2 用气设施名称及数量:详见**建设设计合同

1.3 用气量:

1.3.1 日均合同用气量为:80 万立方米以上(第一个月调试气量除外),用气方实际日用气量应不低于日均合同用气量的80%,年实际用气天数不少于300天。

1.3.2 在用气方提交下一月度每周的预计用气量,如气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供气方。

第二条供气时间、方式

2.1 供气方式:

2.1.1 采用液化天然气储备站直供方式,LNG储备站建设施工由用气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无偿交由供气方进行供气。

2.1.2 供气质量:供气方向用气方所供天然气气质应当执行国家标准《GB17920-1999》的有关二类气的规定。

气。

2.2.2供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

第三条用气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

3.1 天然气供气价格

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至20*年12月30日)按**元/立方米收取天然气气费。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根据上游LNG供应价格浮动情况双方同意后下年度调整执行,以双方书面函件确认。

3.2 供用燃气的计量

3.2.1 燃气的计量器具为:涡轮流量计(一开一备)。燃气的计量以LNG储备站出站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

3.2.2 燃气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测、维护、校核、修理和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气方自行承担。

3.2.3 在燃气计量器具使用过程中,任何一方对其性能、精度有疑问、可以随时报送具备法定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临时检定。如果经检定符合国家标准,检定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检定费、差旅费等)由提出方承担;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则检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受益方承担。

3.2.4 燃气计量装置经定期检定或临时检定发现,计量精度超过允许误差值(2%)的,则双方应当根据检定当月的检定日之前供气方实际交付的天然气量,进行天然气价款的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如下:

结算调整=合同价格X[(实际误差值-允许误差值)X检定当月的检定日之前实际交付的天然气量]

3.2.5 燃气计量装置一旦发生故障,供气方应及时检修,检修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供气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方更换不合格或发生故障的燃气计量装置,如用气方不配合更换,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3.3.1 本合同规定,对天然气使用费实行每月结算三次,每旬末(即每月10日、20日和每月最后一日)结算;

3.3.2 结算支付方式:供气方于每旬末进行抄表,双方指定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后,用气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支付气费款项,供气方应在下月初按上月所收全部气款金额向用气方开具发票。

3.3.3 在合同约定的抄表日,用气方应准时派人到现场签字确认,否则以供气方的抄表数字为计费依据。

3.3.4 用气方将款项汇入供气方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款项已经到达上述指定账户中为准(如账户发生变化,以供气方书面函件为准)。

3.3.5 用气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为:**整,此项款必须全部到帐后,予以通气。

保证金于合同截止最后一个自然月进行结算并清算。

3.3.6 当用气方年度总用气量达到600 万立方米时,对其供气站设备总投资予以返还25%,(当用气方年度总用气量达到1200 万立方米时,对其供气站设备总投资予以返还50%,)返还款按12月平均返还(作为来年购气款使用),余此类推直至设备总投资全部返还为止。第四条维护管理

4.1 供气方全权负责LNG储备站的安全运营。

4.2 厂区管网调压设施顺气流方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4.3 因用气方私自移装、改装或人为造成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4.4 经双方认可的作为结算依据的燃气计量器具由供气方维护管理,未经供气方许可,

用气方不得改动、随后供气设施,用气方不得超过计量计计量范围用气,若因此造成流量计损坏更换或维修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4.5 LNG储配站、厂区中、抵押管网等的设施设备因初始采购质量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导致需要更换或修复的,所有费用由用气方承担,由于供气方运营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设施设备事故,供气方承担所有费用,

第五条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监督供气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天然气。

5.2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天然气费。

5.3 有义务配合供气方安全检查、抄表灯业务工作。

第六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对LNG储配站、厂区中、低压管网等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周期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稳定供气。

6.2 在正常情况下,供气方应保证用气方的用气需要,但遇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3 用气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用气方收取当期天然气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6.4 发现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通过用气方整改。

6.5 供气方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或者用气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气费达7个工作日的,供气方可以采取减供或中断供气设施。供气方当用气方对逾期未付天然气费及其滞纳金足额支付后,供气方应对其恢复供气。

6.6 有义务按照合同的数量、质量向供气方供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合同期间,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被终止的,则须向另一方按月最大用气量的两倍折算金额支付违约金。

7.2 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7.2.1 未按期交天然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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