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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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问题及解决方案

校企合作问题及解决方案

校企合作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校企合作在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校企合作指的是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共同合作开展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让校园与企业紧密结合,以促进学生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及实现双赢。

然而在实际的校企合作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如何行之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一直是困扰学校和企业的难题。

本文将会围绕校企合作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展开深入探讨。

一、校企合作中的问题1.学校与企业固有的利益冲突学校和企业在性质和目标上存在差异,学校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提高教学质量;而企业则追求利润最大化。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企业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例如,学校要求企业提供就业机会,而企业则希望能够得到合格的毕业生。

2.学校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学校和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学校可能难以真正了解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而企业也难以真正了解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整体素质。

3.校企合作项目定位不清学校和企业在进行合作时,可能因为定位不清,导致合作项目无法顺利进行,相关的工作也无法顺利展开。

4.校企合作项目管理不到位由于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不畅、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导致合作项目管理不到位,进一步导致合作项目的效果不理想。

5.学校和企业资源分配不合理学校和企业在合作中,资源的分配也是一个大问题,如果学校和企业不能达成合理的分工和资源配置,将会影响到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效果。

6.校企合作的长期维护和发展校企合作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活动,而是一个长期的合作关系。

怎么样长期维护和发展校企合作关系是一个问题。

二、校企合作中的解决方案1.对于学校和企业的固有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建立更明确的合作方向来缩小双方的差距。

同时,学校与企业也可以通过谈判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达成互利共赢的目标,建立长期合作的基础。

2.对于学校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增进彼此的了解。

比如学校可通过邀请企业专家参与教学,企业可邀请学校教师参观企业,以增进彼此的了解。

与学校校企合作的合理化方案及落实举措承诺

与学校校企合作的合理化方案及落实举措承诺

与学校校企合作的合理化方案及落实举措承诺第一节与学校校企合作的合理化方案及落实举措一、合作目标与战略本方案旨在通过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共同推进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交流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的目标。

通过校企合作,双方可以共同制定战略规划,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社会影响力,并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就业渠道。

二、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一)学校和企业应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注重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二)学校应充分利用企业的设备、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强实践教学和技能培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三)企业应借助学校的科研实力和人才优势,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合作,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人才培养与实习就业(一)学校和企业应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包括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职业素养等方面。

(二)学校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企业实习和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三)企业应优先招聘校企合作培养的优秀毕业生,为学校提供就业机会和人才支持。

四、技术创新与研发合作(一)学校和企业应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合作,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学生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二)学校和企业应共同申报科研项目和科技奖项,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学校和企业应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五、文化交流与品牌建设(一)学校和企业应加强文化交流和互动,共同推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

(二)学校和企业应共同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形象。

(三)学校和企业应共同推广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机制保障与反馈机制(一)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合作方案、协调合作事宜和监督合作进展。

(二)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调整和优化合作方案。

(三)建立评估机制,对合作成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合作质量和效果。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湘教通〔2022〕14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48 号各市州教育(体)局、高等职业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保障、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深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高地、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我省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有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校企合作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不明确,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学风险隐患较大,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校企合作的正常秩序,阻碍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研究和把握好校企合作工作规律,加强规范管理与监督指导,形成规范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确保我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完善管理机制(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职业学校是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应将校企合作列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管理。

学校应设立或明确专门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分级组织实施。

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法律责任

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法律责任

校企合作中企业的法律责任作者:彭红彬陈灵明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15期【摘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是办好职业教育、促进企业活力,培养一线实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校企合作中学校“热”企业“冷”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结合校企合作对企业的重要意义,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动力机制。

【关键词】校企合作;企业;法律责任;动力机制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对接、大力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让学生在校所学理论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并回报社会,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事业,是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益实践和重要举措。

在如今学校“热”企业“冷”的情况下,建立校企间良好的合作机制,尤其是开发企业的动力机制,既是国际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校企合作对企业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职工培训。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企业需要大批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而校企合作正是一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教育改革相协调的新型办学模式。

由于各地工业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招工困难,新招工人素质较低,生产能力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这些企业需要通过职工培训来提高工人的素质,但苦于自身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师资,他们也需要与一些专门的培训机构特别是职业院校合作,达到职工培训的目的。

因此,企业在加强自身员工培训的同时,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培训能力和提高培训质量,给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带来极大收获。

校企合作缩短员工与企业的磨合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和劳动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2.有利于达到企业的技术碰撞。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职业教育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行业企业的参与。

企业与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贯穿着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如果企业不能从合作教育中获利,企业就不会对合作教育感兴趣。

因此,在人才培养方面高职院校应满足企业需求,消除企业顾虑,校企双方建立“共建、共管、共享、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才能真正调动起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教育高职院校企业职业教育是与国民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教育类型。

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深度参与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有效保障。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工学结合”的本质是“使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然而,当前高职院校在推行“工学结合”教育教学过程中,企业参与合作的现实状况到底如何呢?本文在分析了目前校企合作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因素,并提出了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的对策和建议。

1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培养符合企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必须改变传统的单纯以学校为主的人才培养模式。

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与要求引入人才培养过程。

这就需要企业高度参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

国内外的职业教育实践证明:校企合作是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模式。

为了调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导向性政策。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面临到“学校积极,企业冷淡”的尴尬局面!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没有太大积极性。

许多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层次浅,形式单一,具体表现为:大部分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仅仅停留在“为学校解决学生实习”问题上,主要的形式就是企业成为学校的实习基地,而企业对高职院校投资办学、共建实验实训室、订单式人才培养等合作形式却很少。

有些即使成了学校的实习基地,也是签个合作协议,企业挂名,特别是一些经济类专业,由于岗位的特殊性,企业很难为学生提供真正的实习机会,只是参观和走访,流于形式。

“深度合作、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研究与探索

“深度合作、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研究与探索

随着参加高考人数的逐渐不降, 部分高校出现生源“ 吃不饱” 的现 象, 而高职院校又首当其 冲, 提高教学质量以吸引考生成 了摆在高职 院校面前的首要问题。高职院校提升教学质量的重点是学生动手能 力的培养, 而校企合作是保证学生动手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由于 种种原因, 校企合作并不乐 观, 许多校企合作浮于表面、 流于形式 , 严 重 影响 了 高职 院校教 学质 量 的提升 , 导 致 培养 的职业 技 能 型人 才整 体 素 质不 高 , 很 难满 足行 业企 业发展 对人 才 的需求 。 高 职 院 校 校 企 合 作 的 层次 分 析 校企合作 , 按合作的深度 可分 为浅层次合作 、 中层次合作 和深 层 次合作等 三个层面 。浅 层次合作 主要表现 为 : 学校专 业方 向按 企业需求确定 , 建立实训基地 , 与企 业签订实 习协议 , 聘 请行业 企 业 专 家 成立 专业 指导 委 员 会 , 形 成 产学 合 作 ; 中层 次合 作 主 要 表 现 为: 学校主动为企业提供咨询、 培训和其他服务 , 建立校企联合 体 , 争取多方投 资 , 成立董事会 , 吸纳 国内外的专家 、 学者 、 企业 界及社 会各界知 名人士参加董事会 , 争取社会 各行各业 以投 资者 的身份 支持学校发展 , 并设立 由知名专家组成的专 业指 导委员会 , 负责制 定切实可行的专业教学计 划 , 根据企业需要 进行 人才 培养 ; 深层次 合作主要表现为 : 企业与学校相互贯通 , 学校应针对企业的发展需 要确定研究方 向, 提高企业 的整体效 益 , 同时 , 企业 也主动 投资学 校联合办学 , 建立利益共享 、 分 险共 担 , 真 正 实 现 产学 研 联 盟 。 二、 影 响 高职 院校 校 企 “ 深 度合 作 、 互利共赢” 的 原 因分 析 ( 一) 行业指导流于形式 , 行 业 的 作 用 难 以 发 挥 。 自从 1 9 9 9 年 体制改革后 , 教育 职能 统 归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教 育 职 能消失 , 这 导致 了政 府 在 各 类 教 育 问 题 上 权 力 过 于 集 中 。在 职 业 教育方 面, 教育部 门显得 相 当强势 , 很多 问题 由教育 主管 部 门决 定, 几乎没有考虑行业 的意见 , 导致行业 在职业教 育 中的作用 , 难 以发 挥 , “ 行业指导” 成 为空 头 支 票 。尽 管 《 国务 院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教育 的决定 》 第六条第 2 2款 规定 : 行业 主管部 门和行 业协会 要 在国家教育方针 和政策指导下 , 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 , 制订 教 育 培训I 规划 , 组织和指导行业 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 参 与制 订本 行 业 特有 工种 职业 资格标准 、 职业技 能鉴定 和证书颁发工作 ; 参与制 订培训机构 资质标 准和从业人员 资格标准 ; 参与 国家对职 业院校 的教育教学评估 和相关管理工作[ 2 ] 。 ( 二) 企 业参 与合 作 的 积 极 性 不 高 , 企 业 缺 乏 内 在 动 力 。企 业 参与职业教育 的积极性不 高 , 是 因为校 企合作企业 的利益 得不到 保障 。企业 作为社会 经济活动 的个体 , 其基本特征之一是 营利性 , 能否盈利是决定企业是否参 与校企合作 的主要 因素。一方 面, 企 业参与校企 合作不仅不 能获得 国家任何优 惠的政策 , 反而增加 了 企业 的麻烦和负担 ; 另一方面 , 由于我 国职业教育 的校企合作还处 于初步阶段 , 不可能给企业带来 明显 的利润 , 有相 当一些企业却把 参与职业教育看作是直接的损失 , 而获取 的好处却是间接的 , 这 就 很难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 ( 三) 学校办学机制障碍 。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认识方面存在 着误区, 普遍把校企合作定位在为学生提供顶 岗实 习, 最常见的做法 就 是“ 放 羊式 ” 的顶 岗实 习 , 违 背 了校 企 合 作 的初 衷 ; 对 于 部 分高 职 院 校而言, 则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平台, 从企业中获得实质的好处 , 而对企 业 的利益诉 求方 面 考虑 得较 少 ; 实 际执 行 过 程 中 ,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问题 突出, 实习制度 、 实习训练标准缺失 , 专业教学与实 习训练标准脱节 ,

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企业版校企合作方案

企业版校企合作方案

企业版校企合作方案一、合作背景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传统的招聘模式往往难以满足企业对人才的特定要求,新员工在入职后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训和适应期,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效率。

同时,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也面临着教学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等问题。

因此,加强校企合作,实现学校教育与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成为了企业和学校共同的需求。

二、合作目标1、共同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企业的人才储备质量。

2、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水平。

3、加强企业与学校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学校科研成果转化。

4、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三、合作原则1、互利共赢原则:合作应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达到双赢的效果。

2、平等自愿原则:合作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参与合作,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

3、长期稳定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合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4、务实创新原则:合作内容和方式应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注重实际效果,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和途径。

四、合作内容1、人才培养(1)企业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根据企业的岗位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提出人才培养的建议和要求,使学校的教学内容更加贴近企业实际。

(2)企业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接纳学生进行实习和实训,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专业技能,提高实践能力。

(3)企业选派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教学和实践指导,为学生传授实际工作经验和行业前沿知识。

(4)学校根据企业需求,开设订单班或定向培养班,为企业量身定制培养人才。

2、师资培训(1)学校定期选派教师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流程,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2)企业为学校教师提供培训机会,邀请企业专家为教师举办讲座和培训,介绍行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管理理念。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20修正)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20修正)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20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育人为本、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互惠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产业市场需求和技能人才供给为导向,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产学协同育人、协同创新机制,调动职业院校、企业的积极性,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其中,中等职业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应当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有关行业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审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相关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日常性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浅谈如何深化校企合作

浅谈如何深化校企合作

浅谈如何深化校企合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

开展职业培训是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资源和环境,以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企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

而解决了职业培训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与模式问题,就能实现政府、学校与企业三方共嬴。

我校作为全国唯一的环境保护类高职院校近年来在服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1、开展职业培训是深化校企合作的主战场对企业而言:首先,企业参与职业培训体现了社会责任;其次,企业参与职业培训过程中发现和储备人才。

再次,企业参与职业培训获得技术理论的支持。

对学校来言:首先,学校参与职业培训体现社会服务意识;其次,学校参与职业培训有利于进一步的教学改革。

再次,学校参与职业培训拓展了有限的教学资源。

2、职业培训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2.1政府推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与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开展职业培训的政策法规比较滞后,以及运行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校企合作不深人、不稳定的主要原因。

我校多年来开展职业培训只是受环保主管部门的委托,受行政审批事项的限制。

所以培养人才的针对性仍需进一步明确,课程设置与人才培训是“瞎子摸象”。

因此,职业培训的发展呼唤国家和省政府出台有关的政策法规。

2.2职业院校适应行业企业需求的能力不强。

我校升格于传统中等职业院校,过去专注于环保类专业职业学员的教育,在职业培训的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过程等方面尚不能与企业的需求吻合,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没有形成。

职业院校自身合作能力不强,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较弱,缺乏对合作企业的吸引力,尚不能从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标准、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开发、实践教学体系、人才培养与评价等方面进行深层次合作。

2.3企业参与职业培训发展的动力不足。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参与职业培训发展的动力源自其经营目标。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法制困境与对策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法制困境与对策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法制困境与对策[摘要]高职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技术类应用型人才,缓解了我国实业界人才短缺的局面,但同时也出现了因校企合作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而造成的实践教学效能低下的问题。

文章阐述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建构的内涵及意义,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体系建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的责任与权益规范缺位等方面,揭示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所面临的法制困境,进而提出健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明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的责任与义务边界、激活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的权益保障功能等可行对策。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教育法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在实施外向型发展战略过程中的有益探索,有助于充分调动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活动的能动性。

若要充分激活行业企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的能动性,需要以校企合作相关制度的制度化与法制化为前提。

我国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尚未建立相对完善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各地区的《职业教育条例》。

自《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从国家层面制定了数十个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各地也结合实际颁布实施了若干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政策文件和地方立法包含大量但成熟程度不同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建构的滞后性,影响了地方企事业单位依法践行其在高职教育领域的社会责任,制约了我国高职院校与地方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创高职教育新局面的能力。

一、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法制困境(一)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立法体系建构的问题校企合作立法的系统性缺失,是制约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关键障碍。

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具备一般系统所具备的系统要件及结构。

围绕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项目的相关立法工作,应当符合必要的法理规范和法条逻辑,以确保可以系统调整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关系。

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立法理念模糊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1.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立法理念缺乏对法律效力落实的必要考量。

完善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及建议

完善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及建议

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和 义务。同时, 中央立法机 关要和地方加 强沟通协 商, 确保配套法规的 出台和 落实。
关键词 职业教育 法; 校企合作 ; 社会责任 ; 义务 ; 立法 G 1 文献标 识码 70 A 文章编号 10 — 2 9 2 1 ) 10 6 — 4 0 8 3 1 (0 2 1 - 0 4 0
此, 我国职业 教育立法应 明确规定 社会公德 、 商业 道德 , 诚实守信 , 接
企业 的法律义务 。

受政府 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 , 承担社 在此 基础 上对 利益相 关各 方 和社 会 责任 ” 。这是我 国立法 中首次 出
会 自愿承担道德义务 。川 ” 在这一概

参 与职 业教 育应 成 为 企
可能显 著 的提 高 , 才能满足社会 经
《 训 教师 资格 条例 》 17 ) 实 (92 。除
此之外 , 国各 州还有许多 配套 的 德
业 的发 展依 赖 于职业 院校 为其 源 济发展 的需要 。
源不断地 输送劳动力 大军 , 因此职
( ) 业 缺 位 带 来 的 严 重 二 企
2 1 年第 1 期 02 4 第 3 卷 3 总6 4 8 期
职业技术教育
V0CAT ONAL AND EC I T HNI CAL EDUCATI ON
No 1 2 2 .4,01
Vo _3 I 3 Ge e a . 4 n r lNo68
完善我 国校 企合作 立法的思考及建议
《 业教 育法 》 16 年颁 布 ,9 1 职 (9 9 18 工业条例》 16 ) 《 (9 5 、青年劳 动保 护
企业 的发展 , 至生存 的基础将 会 年修订为《 乃 职业教 育促进法》 、手 )《

当前校企合作中的法律意识问题

当前校企合作中的法律意识问题

浅谈当前校企合作中的法律意识问题摘要: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就业,为区域发展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手段,是高等职业院校应该长期坚持下去的一条办学途径,但企业追求利润的内在驱动力限制了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这就需要政府从立法上给企业以实惠,让校企双方达成共赢的局面,从而增强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校企合作;立法;共赢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328-020 引言校企合作是我国大专院校为了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能够和市场接轨,并提升自己的培养人才的水平,与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培养技术性的人才,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同时可以提高职业院校的就业率,缓解我国大学生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为社会减轻负担。

校企合作一般都借助地缘优势,以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为区域发展培养技能型人才。

如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毗邻“广佛肇”经济圈,周边有以东风日产为主的汽车产业基地、以白云国际机场为中心的现代物流园区、以鸿利光电为龙头的广州(花都)光电产业基地,有围绕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和花都国际金银珠宝城形成的产业群。

家电、贸易、物流、金融、旅游业发达,对技能型人才需求旺盛。

依托区域优势,学院主动与部分影响力大的行业群体、规模以上企业群体以及科研机构开展全方位合作,把协同创新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形成了“项目带动、校企共育”,“校企协同、三维目标导向”,“双证融通、订单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大提高了办学质量。

目前,校企合作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在各类职业院校中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一些实用性比较强的专业,如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广州国光电器、鸿利光电、广州瀚信等知名企业合作,以“校企订单班”为载体,开设“国光班”、“瀚信班”、“鸿利光电班”,以电工电子和现代通信系统实训基地为依托,深化校企合作。

这种校企合作从合作的深度来看,能够分成三个层次:首先,是浅层次的合作,这种是由学校主动去寻找企业合作,合作之后,学校的专业可以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安排学生去合作企业内进行实习。

校企合作利益主体的责权与角色定位研究

校企合作利益主体的责权与角色定位研究

校企合作利益主体的责权与角色定位研究[摘要]校企合作是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瓶颈。

摆脱校企合作面临的困境,需要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诉求与责任。

校企合作实质是各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寻求“合作共赢”的过程,因此,有必要构建校企合作的利益共同体。

各利益主体在共同体内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其中,政府是主导者,行业是指导者,职业院校和企业是直接参与者。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诉求利益共同体角色定位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热点,也是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

当前,理论研究和实践者对如何实现校企合作正在开展广泛探索。

从特定层面上看,要摆脱校企合作面临的困境,关键是从制度、政策和机制等方面协调解决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职业院校尤其是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尤其是代表性、主导性、效益良好的骨干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在校企合作中,各主体会基于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参与合作,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校企合作实质上是各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寻求合作共赢的过程,但各主体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应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并承担一定责任。

为此,有必要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利益共同体,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诉求与责任,对各利益主体在共同体内的角色进行正确定位,才能实现合作各方的互利共赢,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一、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

校企合作反映的是教育与经济的联系,涉及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多方面。

2012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国际职业技术教育大会上,与会专家指出,“让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强调利益者之间的问责度、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创新等”“需要进行有效的社会对话”“让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能够广泛地参与合作”。

①校企合作需要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发挥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组织目标的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②。

谈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

谈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

法律 责任 。企 业在 校企 合作 中明显 处于 强势 地位 , 所 以需 要 以法 律 的形 式来 明确 企 业在 校 企 合 作 中 的责 任 和义务 。 学生 属 于弱势 群体 。 在企业 实 习期 间 , 企业 要为 他们 提供 合适 的薪酬 待遇 。 ( 二) 企业 在校 企合作 中的社会 责任 企 业在 合 作 中的社 会 责 任 是 指企 业 要 积 极参 与 校 企合作 。校企 合作 的根 本 目标 只有 一个 , 那就 是促
为 教师 提供 到企 业实 践机 会情 况

l o o %
没有

让 学校 的教 师和 学生 参与 产 品研 发或 技术 改 造情 况
免 费 向职业 院校 提供 实训 设备 设施 和 专项 奖 学金 情 况 安排 职业 院校 学 生见 习

有 2 O %

2 3 %
没 有 8 O %
进 学生 成才 . 无 论是 学校 为 了促进 学 生就业 还 是企业
的合 作导 致双 方在 合作 中都 不 能 明确责 、 权、 利, 没 有 约束 力和 驱动力
第二 。 企业 合 作 的积极 性不 高 。企 业是 市场 的主
体. 生 产 是 企业 的第一 要 素 . 谋 求 利 益最 大 化 是 企 业
就业 的“ 零距 离 ” 。 当前 流行 的 “ 产 教 结合 、 校 企合 作 ”
模式 。 既 能 发挥 学 校 和 企业 各 自的优 势 . 又 能 共 同培 养社 会所 需要 的人 才 . 这 无 疑是学 校 与企 业 双赢 的模
式之 一 。 在 如今 学校 “ 热” 、 企业 “ 冷” 的情 况 下 。 明确企

试析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试析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试析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在校企合作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通过本人工作实践,对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三点建设性意见,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校企合作问题分析一、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校企合作是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手段和途径,《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与改革纲要》中,把加强校企合作作为了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之一。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中也把校企合作作为了一个重要建设项目。

但就当前学校与企业的关系而言,实现真正的校企合作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笔者结合在校企合作实际工作中的所感所悟,对校企合作中存在的三个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

1.学校专业设置与企业生产实际存在严重脱节学校专业设置与企业生产实际存在严重脱节,学校教学内容的发展变化严重落后于企业生产技术的变化,使企业与学校的合作缺乏积极性。

校企合作的关键是存在合作的基础,即学校为企业提供需要的技术工人,企业为学校提供培养针对性技术工作的相应教学支持。

而当前现状是,很多职业技术学校依然按照老版的教材,进行着所谓“规范式”的教学,教学大纲甚至需要省一级的管理部门批准,而这些经过批准的大纲往往存在两个弊病:一是限制了教学内容的改革,二是很容易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实际。

以钳工教学为例,老的教学大纲已经执行了十几年,学生花费在学习传统工艺上的时间太长,而一些有关先进技术的教学内容因缺乏企业的相应技术支持,无法进行更新,更缺乏与企业生产技术相衔接的专业课程开发体制。

相应企业也因职业学校教学内容与企业联系不够紧密,而缺乏合作的积极性,这就形成了校企合作之间的第一个问题。

2.企业缺乏对校企合作的认识和社会责任感目前我国尚无实行校企合作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使企业与学校的合作缺乏约束性。

校企合作不仅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和途径,更应该是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

在美国、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企业与职业技术学校的合作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企业不可推卸的一项社会责任。

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的构想

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的构想

育发达国家的经验 ,以德 国为例 ,在德 国的 联
邦 职 业 教 育法 中 , 明确 规 定 了企 业 在 校 企 合 作 中 的 主体 地 位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该 部 法律 中规 定 : 企业 为培 训 工作 负完 全 的 法 律 责 任 ,可 以根 据 劳
日本 之 所 以能 够 快 速 走 向经 济 强 国 ,就 是 他 们 重 视 职 业 教 育 ,在 职 业 教 育 的 道 路 中 形成 了校 企 合 作这 一机 制 。 因此 ,高 职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成功 与 否 对 高 职 教 育办 学 的 成 功 、特 色 的 彰 显 起 着举 足轻
而企业 却 无意 问津 。
在我 国 ,规范职业教育的法律是l 9 9 6 年八 届
人 大 十 九 次 会 议 通过 的 ( ( 职业 教 育法 》 ,在 教
育法 ( 《 高等教育法》 中,也可以发现一些附属 法条 。就 ( ( 职业教育法) )来说 ,其一般法 的基本 属性决定 了规范内容的概括性 ,当然 ,我们并不 指望一部法律的出台就解决 了所有 的问题 ,法的 生命在于它的实施 ,在 职 业教育法 中 ,强制
强 , 因此 ,两 个 主 体 在 市 场 上 的 目的是 不 同 的 。 我 们 的 法 律 规 范 使 用 不具 有操 作 性 的任 意 性 条 款
总之 , 职 业 教 育法 》与 其他 部 门法 的附
属 条款 存 在 着操 作 性 差 ,高 职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所
涉及的内容应该具有广泛性和具体性 ,但是 国务 院的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严重滞 后 ,这是 当前我 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所
性 规 范 少 ,任 意 性规 范 多 ,法在 实施 的过 程 缺 失

国外用社会责任做校企合作的案例

国外用社会责任做校企合作的案例

一、概述近年来,随着全球社会责任的崛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其经营模式中。

在这种趋势下,校企合作作为一种重要的合作模式,也开始更加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国外许多企业以不同方式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实践社会责任的方式塑造企业形象、培养人才,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文将结合国外的一些成功案例,探讨这些企业是如何通过社会责任做校企合作的,以及他们在此过程中取得了哪些成就。

二、案例分析1. IBMIBM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企业,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校企合作方面,IBM与各大学院校合作举办了许多科技创新项目,例如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研究。

IBM还在校园内举办了许多社会责任活动,例如推动垃圾分类、志愿者服务等。

IBM的这些举措不仅为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实习机会,同时也在社会上树立了企业的形象,使更多人对IBM有所认识。

2. 谷歌谷歌一直是以创新和社会责任著称的企业之一。

在校企合作方面,谷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大量的项目,例如与学校合作开展教育科技研究、与社会组织合作推动公益活动等。

谷歌还鼓励员工参与社会责任活动,并设立了专门的基金会支持这些活动。

谷歌以其强大的科技力量和丰富的资源,为校企合作注入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元素,让合作更加有意义。

3. 宝马作为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宝马一直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在校企合作方面,宝马与汽车工程专业的大学开展了众多合作项目,例如共同研究新能源汽车、开展车联网技术研究等。

宝马还在校园内举办了许多环保宣传活动,鼓励学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

这些活动不仅加深了宝马与大学的合作关系,同时也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了宝马对环保的承诺。

4. 路易威登作为奢侈品行业的代表企业,路易威登一直以其高品质的产品和积极的社会责任形象享誉全球。

在校企合作方面,路易威登与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意项目。

这些项目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实践机会,同时也为路易威登引进了更多优秀的设计人才。

产教融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产教融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产教融合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一、产教融合的背景与意义产教融合是指产业与教育的深度结合,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方式,实现教育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这种融合模式对于培养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发展,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教育系统也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

产教融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不仅能够提高教育的实践性和针对性,还能促进企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1.1 产教融合的内涵与特点产教融合的内涵在于通过教育与产业的紧密结合,实现知识、技术、人才等资源的共享与优化配置。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一致性,即教育目标与产业需求相匹配;二是过程互动性,教育过程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三是成果共享性,教育成果与产业创新相互转化。

1.2 产教融合的实施路径产教融合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校企合作机制,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其次,教育课程体系,根据产业需求调整课程设置,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再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入企业专家参与教学,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最后,完善评价机制,建立以能力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产教融合中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是指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的对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责任。

在产教融合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推动教育与产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1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不仅包括对员工的责任,还包括对消费者、社区、环境等的责任。

其外延则涉及到企业在经济、法律、伦理、自愿等多个层面的责任。

在产教融合的过程中,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提供实习实训机会、参与课程开发、资助教育项目等方式,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2.2 企业社会责任与产教融合的结合点企业社会责任与产教融合的结合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才培养,企业通过参与教育过程,帮助学生提升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二是技术研发,企业与学校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三是社会服务,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提高社会福祉;四是环境保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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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学术论坛2422012年3月 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化山东英才学院 魏海群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关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

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企业是校企合作的受益者,也应是校企合作的责任承担者。

职业教育应该成为企业关注的相关利益主体,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化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企业 社会责任 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法律化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b)-242-021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以企业公民的标准要求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缴纳税款、保证产品质量、提供就业机会、保障人权等方面。

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三个同心圆的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界定:企业最基本的责任是经济责任,包括产品、雇佣等问题,处于同心圆的第一层。

中间圆代表与履行企业经济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强调企业活动要符合社会风俗、道德和法律的标准。

最外圈代表企业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责任。

欧盟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合到其经营运作以及其他各利益方的互动中”。

企业社会责任关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1997年以社会责任国际组织为主制定了SA8000标准(Social Accoutability 8000),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标准侧重于以道德为标准界定企业的行为标准,主要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管理体系等9个方面。

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世界经济论坛上提议,2000年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活动。

“全球契约”确立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十项基本原则。

在人权方面,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

在劳工标准方面,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消除童工;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在环境方面,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

在反贪污上,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越来越被关注。

同时,我国《公司法》进一步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 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既有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规定来看,往往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要求企业对其承担社会责任。

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企业对相关利益主体所承担的责任。

企业的相关利益主体包括雇员、顾客、股东、供应商、社区、公众以及特定集团和机构。

[2]但是,社会在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并没有把教育纳入到企业的相关利益主体之列。

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教育机构是人才的供方,企业是人才需方。

尤其对于职业教育而言,职业教育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发展方向,学校之所育应是企业之所需。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同时,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企业所需的高等技能型人才,能够实现人才供需的对接,达到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互利共赢。

所以,在职业教育中企业理应与学校一起承担起培育人才的责任。

从校企合作发展的现状来看,目前凸显的一个问题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往往是职业院校“一头热”。

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一方面要以利益驱动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应法律保障,尤其是要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法律化,以法定义务的形式约束企业参与人才培养。

2.1 校企合作模式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符合立法的出发点和基本精神法律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当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明显失衡时,法律就要均衡强势一方与弱势一方的利益,以实现公平,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目前人才供求的市场现状是供过于求,是“买方市场”。

大多数企业以短期利益为着眼点,坐享人才创造的利润,但不愿意去为培养人才做出贡献,他们片面地认为人才培养只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现象映射到校企合作中,就形成了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或者校企合作仅限于浅层次合作的局面。

而学校和学生作为校企合作的另一方主体则迫切需要通过与企业合作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提高实践技能。

从而形成校企合作关系中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企业明显处于强势地位。

所以,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引导企业参与合作,保持合作各方利益的平衡。

同时,强化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符合权利义务对等性特点。

权利与义务是相伴而生的,权利的享有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义务的履行则要求实现权利。

企业是校企合作的受益者。

一方面,通过校企合作,企业可以获得学校老师先进的理论性指导;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参与人才培养将自身的企业文化、企业的需求灌输给学生,可以定向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人才,节约了人才选择上的成本,是企业对“未来的”投资。

尤其是“订单式”校企合作模式在这点上最具说服力。

所以,企业作为校企合作权利的享有者,则要遵循有权利就要有义务的原则,应该在校企合作承担相应义务。

2.2 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化是弥补校企合作立法的空白,完善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主要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其中涉及校企合作的内容很少,即便涉及也仅仅是号召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企业缺乏校企合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是制约校企合作发展的瓶颈。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校企合作没有相应法律保障,对企业没有约束机制。

校企合作是企业的社Forum 学术论坛会责任,将其社会责任法律化,以强制性手段约束企业行为,强化其责任意识,是校企合作深度发展的保障。

2.3 从国外校企合作立法的情况来看,很多国家将教育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利益主体,并将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法律化早在1869年德国就在《工业法》中将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模式规定下来,学校与企业都是职业教育的主体,企业有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的义务。

1960年德国联邦会议颁布了《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规定企业有义务保障青少年完成相关培训,并不得克扣相应报酬。

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企业承担的培训义务,培训形式包括职前培训和职后培训。

之后的《职业教育促进法》、《劳动促进法》等法律均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美国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的方向是校企合作,而且美国的校企合作是一种深度合作。

从企业角度考察,美国职业教育法律要求企业与学校进行合作教育,企业的教育义务涉及教学、实习、就业等多个环节。

1984年美国《卡尔·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1994年克林顿签署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规定企业与职业院校要密切配合;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有义务为高中生、青少年提供实习岗位,进行实习指导。

法国政府历来重视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强制要求企业对职业教育承担社会责任,其内容主要涉及对职工的培训。

1966年的《职业训练法》要求企业交纳一定费用作为员工的职业训练费用。

1971年的法国《终身教育法》则规定接受职业教育是劳动者的权利,并明确企业为劳动者应交纳职业培训费的标准。

之后新《职业继续教育法》规定,每个企业的劳动者都有权享有培训假,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应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

除此之外,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在有关职业教育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社会责任。

3 我国有关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与建议3.1 立法现状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企业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之中。

其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要对相关利益主体承担有关劳动保障、产品质量、税收、环保等方面的法律义务。

义务,企业应按合作协议提供实习指导人和安全的实习环境,禁止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实习不符的劳动生产;明确企业侵害实习学生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鼓励企业设立教育奖学金、助学金,与职业院校共同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生产车间,建设新兴产业基地。

3.2 立法建议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校企合作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是保证校企合作顺利开展的必由之路。

(1)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律,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施以利益诱导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同时又以法律义务形式强化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意识。

我国校企合作专门性法律缺失的现状已经与高职教育的迅速发展极不适应。

学习德国、美国等国家校企合作立法的经验,无不将参与校企合作,与学校共同培育人才作为企业的重要责任。

应突破传统意义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扩大相关利益主体的范围,将职业教育纳入其中。

当然,强调企业责任的同时还应关注对企业利益的保障。

校企合作专门性法律应对积极参与合作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人才选择的优先权、财政补贴等,从而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动力和积极性。

(2)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制定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细化校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作为我国第一个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建设的先河,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该条例规定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性条款,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参考文献[1] /view/160962.htm.[2] 张洪波,李建.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基于整合视角的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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