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裁量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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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从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始审判到对犯罪分⼦判处具体刑罚的过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运⽤发挥着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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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民法院根据⾏为⼈所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罚裁量制度基本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的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的适⽤对象与适⽤条件等规定,适⽤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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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
2000年11月最高院《关于刑133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 重伤,负事故全责或主责,并具有“为逃避法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即此种情况,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的基本犯。但在第三条专门解释属于法定加重 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又明 确排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个 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的考虑情节,又作 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节,否则又为刑法禁止对 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
(4)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的意见内容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 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 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 首。 2.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 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 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5年之内。
注意 1.在行为人已经执行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情况下,考虑后罪应否判处有期徒刑时, 不能将前罪与执行前罪刑罚的事实作为量 刑情节;只有当后罪本身的罪行与人身危 险程度决定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才符合累犯的条件。特别是当后罪的 成立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时,不能将犯 前罪的事实作为后罪的严重情节予以考虑, 否则便严重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为了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有意识地将 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后罪判处有期徒刑的 做法,也是不正确的。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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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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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一种制度。
正因为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各异,刑罚裁量制度的出现,使得法官或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调整,从而实现量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刑罚裁量制度作为刑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法治的特征。
它充分发挥了法官的裁量权,使刑罚能够适应犯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既能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罚裁量制度不仅考虑到了犯罪的情节和后果,还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性化关怀,体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宽容度。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判决。
首先,司法机关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对犯罪的认定准确无误。
其次,需要评估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不同的犯罪主体和客体所承担的责任和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这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再次,要考虑到犯罪的动机和手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动机恶劣,采用了残忍手段,那么刑罚就应该更严厉。
最后,需要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刑罚的幅度也应该更大。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注重量刑的公平性,还要注重其合理性。
公平性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判决。
合理性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量刑,使刑罚能够符合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具体操作上,法官或法院可以参考历史判例,借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刑罚裁量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不同的法官或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量刑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虽然法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但因为司法人员的主观意愿或经验不同,可能会出现量刑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有时刑罚的幅度过轻或过重,难以保证刑法的一贯性和稳定性。
再次,刑罚裁量过程中可能受到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影响,法官或法院可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作出不合理的判决。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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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第十五章 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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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缓刑(1)
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 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 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 刑仍须执行。
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4)
三、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 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 才能认定为自首。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⑴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 ⑵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 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⑶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 述的不成立自首 3、过失犯罪的自首——刑八明确指出过失犯 罪不可构成自首
刑 罚 裁 量
第一部分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原则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述
一、概念
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
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 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是否需要判 处刑罚的确认; (2)对犯罪人应当使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 认; (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方式与制度的确 认。
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 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五年。”(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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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坦白与自首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关键的区别。
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对于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量
刑
制
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
免除处罚制度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数罪并罚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③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①吸收原则;②并科原则;③限制加重原则;④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用的是混合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3、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量刑时,对各种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情节”有不同的种类:①作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情节;②作为选择法定刑依据的情节;③在既定法定刑之下影响具体量刑的情节。前两类情节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后,就不能再作为第三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累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为此,必须做到: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④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①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②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③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④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刑罚的裁量(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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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情节(法定,酌定;可以型,应当型) (一)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1、犯罪主体 •(1)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 •(3)聋哑人或者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
从重处罚。”
• 4、《刑法》第241条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
•
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
•
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5、《刑法》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
•
•注1: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 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注2:犯罪既遂以后,匿名把赃款、赃物寄给司法机关的,人没有自动 投案,不成立自首;或者虽然署名,但拒不到案,甚至向司法机关挑战 的,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
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9、《刑法》第38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
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 (三)从重触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 1、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
刑罚学 第十六章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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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1、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2、多功能情节的适用——从某一量刑情节所包含的 功能中选择一种具体的功能 3、数个情节的竞合
1、 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 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 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 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又犯抢劫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刑罚的制定(刑罚体系和种类)
刑罚论 (基础理论)
刑罚的裁量:量刑原则、量刑情节 累犯;自首;立功; 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教学目标:理解量刑的基本原理 掌握量刑制度的运用 【重点】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缓刑 【难点】累犯;数罪并罚
第一节 量刑概述
1、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 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刑罚的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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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成立条件1、一般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
(2)特征①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②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均被或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A、管制、拘役刑均不能成立累犯B、缓刑考验期满后视为未判处刑罚,也不能构成累犯③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再犯A、超过5年不构成一般累犯B、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C、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构成④主体条件: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2、特殊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构成特殊累犯。
(2)特征①前罪和后罪皆应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②前罪被判刑,但刑罚轻重不影响特殊累犯构成③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没有一般累犯的隔时限制(三)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量刑方面——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2、不适用缓刑制度3、不适用假释制度4、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 —。
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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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犯制度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 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4)主体限制条件: 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除外。
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犯罪人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 自首的成立。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的问题: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 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动投案的问题; 二是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为 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 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 同种的,属于坦白。
(3)适用程序的限制: A 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制度 ①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一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执行死刑; 二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三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 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 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三、缓刑制度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根本性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具备上述条件,对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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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一、量刑情节(一)概念:指的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影响刑罚轻重或者免除的各种事实。
注意区分作为犯罪构成的事实和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由法官裁量。
(二)法定量刑情节1、从重和从轻处罚(1)这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与减轻处罚相区别)(2)从重处罚的含义: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半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比这种情况判得重一些。
从轻处罚的含义也是如此,比一半情况下所应判得刑罚轻一些。
但两者都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
2、减轻处罚(1)指的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源自刑法63条规定。
注意,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否则就成了从轻处罚了,所以法律在这里要进行补正解释,以解决此条和第99条的矛盾。
(2)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刑罚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许霆案即适用的此条)我国97刑法中没有规定加重处罚制度,加重处罚制度在我国体现在哎法定刑升格中,如“入户抢劫”等。
3、免除处罚这里指的是对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
不同于单纯的宣告有罪,因为免除处罚只免刑事处罚,不免除非刑事处罚,如训诫责令赔偿损失等。
二、累犯累犯,指的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又犯罪的人。
(一)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主观要件:前后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时间问题: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在时间方面应当注意三点:(1)假释问题。
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成立累犯,此时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5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起算(2)缓刑问题。
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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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1.《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明显限度的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第29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7.《刑法》第第29条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8.《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0.《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1.《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枪抢劫是抢劫罪量刑的一个刑度,而不是从重处罚情节。
12.《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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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有两种以上可能性 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适用多功能情节时: 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
主观恶性程度,决定具体适用那种功能,做到罪责刑 相适应;
其次,应当注意多种功能在法律条文中的排列顺 序,一般情况下,排在前面的功能应当考虑优先选择。
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 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 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 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 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 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
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 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是有期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逆向竞合适用的原则:在分别确定各个量刑情节对量 刑所起的作用大小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掌握,不能 简单地将多个性质相反的量刑情节相互抵消。
可采用的方法是:先根据犯罪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确 定一个基本刑,在此基础上依据各种量刑情节对基本 刑进行修正。一般是先考虑从严情节,然后考虑从宽 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适用
1、从重、从轻处罚 《刑法》第62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
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 处刑罚。
《刑法》第99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 括本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2、减轻处罚
《刑法》第63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 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 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练习:
下列关于从重处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
上判处 B. 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C.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D. 从重处罚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的适用
以同一量刑情节对量刑结果所能起作用的程度 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 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3、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以有罪判决为前提,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有罪的犯罪人,与无罪判决不同。
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第一节 概 述
三、刑罚裁量的原则 《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 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 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 量刑应当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即刑罚裁量的情节,是指犯罪构成
基本事实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 予以考虑的,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 种事实情况。 1. 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 2. 量刑情节不仅包括部分案中情节,还包括案外情节 3. 量刑情节是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概 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
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被告人 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1.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3. 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
第一节 概 述
二、刑罚裁量的内容 1. 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2. 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 决定刑罚的实现方式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 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刑法》65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 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举例: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 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 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
同一个犯罪案件,往往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量刑 情节,这就是量刑情节的竞合。量刑情节的竞合又可 分为:同向竞合与逆向竞合
同向竞合适用的原则:在一定限度内予以更大程度地 从宽或更大程度的从严,但不能将多个性质相同的量 刑情节简单相加,也不能将两个以上从轻情节升格为 减轻情节。
B. 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 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 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 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 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 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