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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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8日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徐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宕口修复、物料运输和堆放、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道路保洁和养护、考古发掘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因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月10日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地是指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者待建场地。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各类工程施工,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企业主体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政府授权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标准一、总则为有效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问题,减少对周边环境和人群造成的影响,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地铁施工等各类工程。

三、扬尘污染评估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周边环境等情况对扬尘污染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扬尘防治方案。

2.扬尘污染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产生扬尘的因素。

3.评估结果应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改。

四、扬尘防治措施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扬尘防治方案,并明确责任人进行监督管理。

2.针对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扬尘防治:(1)施工现场周边搭建围挡,防止扬尘扩散;(2)采用水雾降尘、覆盖等措施对裸露的地面和材料进行处理;(3)加装风挡设施,减少风力对扬尘的扩散影响;(4)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峰时段施工造成大量扬尘;(5)采用低扬尘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扬尘的产生。

五、扬尘监测与报告1.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监测系统,对施工现场的扬尘进行实时监测。

2.监测结果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备案存档。

3.如发现扬尘超标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六、施工人员健康保护1.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眼镜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清洁休息点和洗手设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卫生。

3.做好施工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如定期体检等。

七、处罚措施1.对违反扬尘管理标准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对严重违规者,应责令停工整改,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标准,希望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共同保护环境、减少扬尘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扬尘污染防治工程施工标准

扬尘污染防治工程施工标准

扬尘污染防治工程施工标准一、工程前期准备1.1 环境评价与治理报告扬尘污染防治工程施工前要进行环境评价与治理报告编制,对施工区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自然资源评价和生态环境评价,分析施工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1.2 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的编制在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工程施工目标和所需的具体工程技术措施。

1.3 扬尘防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前要对扬尘污染防治工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组织、计划、工艺流程、施工人员和设备安排等。

同时,还要确定监测点位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

二、施工现场的管理2.1 施工作业的准备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平整、设备摆放、施工材料堆放等,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划定,设置施工防尘区。

2.2 施工现场的封闭施工对于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施工工序,要进行封闭施工,减少扬尘排放。

2.3 施工现场的湿法施工在施工现场采取湿法施工措施,以降低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

2.4 施工现场的覆盖将裸露的土地、渣土和堆场进行覆盖,减少扬尘的排放。

2.5 施工现场的清洁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清洁,清除扬尘和尘土,保持环境清洁。

三、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的监测和管理3.1 施工现场的监测在施工现场设置监测点位,对扬尘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扬尘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2 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包括环保人员的监管、工人的安全教育、施工设备的维护管理等。

3.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扬尘污染防治工程施工标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工程竣工验收4.1 施工工程的验收在工程完成后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的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验收报告。

4.2 环保部门的验收请环保部门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达到相关标准。

五、强化宣传与教育5.1 宣传教育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

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

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这个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现场扬尘和噪音管理,有效减少扬尘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管理范围这个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施工工地的扬尘和噪音管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

三、责任部门1. 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关于扬尘和噪音管理的政策和目标,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2.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各个工地的扬尘和噪音管理工作,检查并报告违规情况。

3. 施工部门:负责每个工地的扬尘和噪音管理,确保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四、具体措施1. 扬尘管理(1)在工地周边设置固定喷淋系统或洒水车,定期进行喷水降尘,减少扬尘的产生。

(2)采用封闭式施工,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裸露。

2. 噪音管理(1)选择低噪音设备和工具,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产生。

(2)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或隔离带,减少噪音传播到周边区域。

五、人员培训和监督1. 在整个公司范围内进行扬尘和噪音管理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具备相关知识。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整改。

六、奖惩制度对于执行良好的工地,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的工地,将作出批评教育,并依据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七、制度宣传公司将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这个管理制度,包括在员工内部进行宣传,向外界发布公司的环保政策和目标,提高公众对公司的环境责任意识和形象。

八、执行效果通过严格执行这个管理制度,公司的施工扬尘和噪音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不仅有效减少了扬尘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也提高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总之,制定并执行施工扬尘噪音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至关重要。

我公司将继续遵守这个制度,持续改善施工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

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3号2018-04-03 阅读次数:24105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2.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3.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5.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前款所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是指包括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一般性粉尘,下同),以及市政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有序开展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将符合核定计算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对核定计算涉税数据进行维护调整;(三)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和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本市的抽样测算方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二)负责向区税务机关提供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三)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5]5号(附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5]5号(附件)
施工围挡
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车辆冲洗
3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入社会道路,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管理
4
在现有道路进行绿化改造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3.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4.产生的垃圾要做到随产随清,达到场光地净;建筑垃圾或土方运输由建设单位按照京政容发〔2014〕66号中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5.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
现场搅拌
11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应急管理
12
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按照现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
13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物料运输
11
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浆等流散物料,应当依法使用符合DB11/T 107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的运输车辆;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须与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行驶,从施工现场到消纳地点全程不遗撒、不泄漏、不扬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郑政[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7日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着力打造美丽郑州为目标,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高效有序、全力推进的控制扬尘污染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设施工程、平基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南水北调)、园林绿化工程、道路保洁、待建空地、资源开采、散流物料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进行整治,促进我市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任务1.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

各类施工单位要对主管部门签订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报送控制扬尘污染方案。

落实工地设置密闭施工围档、实行场地内硬地坪施工、施工场地周边道路硬化并设置沉沙井、驶出工地车辆冲洗、督促运渣车密闭运输和建筑材料堆放覆盖等规定。

着力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强力推行湿法作业。

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轨道交通工地设置降尘监控设施,建立重点工地扬尘监管信息系统。

2.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

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制度

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制度

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制度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实现施工过程中扬尘排放的最小化。

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是扬尘产生的主要源头,因此,加强现场管理是控制扬尘的关键。

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并确保围挡完好无损,防止尘土外溢。

施工现场内部应定期清扫,保持地面湿润,减少扬尘的产生。

二、建筑材料堆放所有建筑材料应当规范堆放,尤其是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如水泥、砂石等,应当采取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处理,避免风吹日晒导致扬尘。

三、施工作业规范在施工作业中,应采取湿法作业,即在切割、打磨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工序中使用水喷雾等方式降尘。

同时,对于施工机械和车辆,应实施严格的泥土带出控制措施,如安装洗车设施,确保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不将泥土带至公共道路。

四、监测与应急响应建立扬尘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浓度进行定期检测,一旦发现超标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

五、责任与奖惩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责任,对于扬尘管控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扬尘管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制度的执行力。

六、培训与宣传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意识和扬尘管控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增强全体人员的扬尘管控意识。

七、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由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扬尘管控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将扬尘管控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到扬尘管控工作中来,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拆除施工扬尘治理措施

拆除施工扬尘治理措施

拆除施工扬尘治理措施
1、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拆除作业时须采用洒水或喷淋式措施以控制粉尘外泄。

严禁采用整体拉、推墙体的拆除方法。

2、地面破除时应采取分段分块破除,当天破除的建渣当天集中堆放覆盖或者转运至指定渣场。

清理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设施。

3、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覆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4、拆除施工现场,应严格划分材料堆放区和施工通道界限,及时清除遗落物料、渣土。

清扫时应洒水,以防扬尘。

5、拆除工程为人工拆除时,应搭设脚手架,张挂密目立网。

施工垃圾破碎和清运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并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6、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的车辆进行高压清洗。

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

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7、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降低噪声的措施。

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

8、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以免燃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9、完善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根据甲方提供的水源,配备
消防带3盘,灭火器5个。

10、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

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1、拆除完毕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必须采取覆盖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文明施工行为,提升施工现场环境品质,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章围挡设置第二条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

围挡设置应遵循经济、美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可通过颜色、文字和图案展现本区域特色。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范围内的围挡应与当地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三条围挡总高度不低于3m,并在其底部设置0.5m高的黄黑相间警示带,设置应安全可靠。

围挡应采用硬质一次成型板材,现场模块化整体式拼装成型。

第三章出入口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

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硬化。

采用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

第五条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出水量应≥50m³/小时),冲洗区外侧宜铺设串联成片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确无条件设置冲洗、排水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1公里施工区内设置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采用移动冲洗设备,并铺设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

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

废水应按照水务部门要求进行排放。

第六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图),至少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扬尘投诉二维码公示牌、施工平面图(以下简称“七牌一图”)。

标牌(图)规格为1400mm×900mm,标牌(图)悬挂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1m~1.6m。

第四章道路硬化第七条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含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马道)应进行混凝土或者装配式硬化。

京环发〔2015〕5号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京环发〔2015〕5号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5.冲洗装置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6.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道路挖掘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施工完成后3日内修复路面。
3.凡是因为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市政、公路及铁路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控制措施
序号
达标标准
优秀标准
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1.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环保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施工围挡
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山区工程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车辆冲洗
3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入社会道路,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管理
4
在现有道路进行绿化改造施工时,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产生的弃土、垃圾等要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完工后及时进行清扫。
2.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小时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3.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终端,可以实时监控系统运行及联网情况,配备专职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4.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

建筑工程扬尘制度

建筑工程扬尘制度

建筑工程扬尘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减少扬尘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修装饰等各类施工活动。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扬尘治理职责。

二、组织机构与责任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扬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扬尘治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 安全员、质量员等相关人员应配合做好扬尘治理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扬尘治理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洗车设施,确保所有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都必须经过清洗,防止泥土带出工地。

2. 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湿润、固化等措施,有效控制裸露土地和物料的扬尘。

3. 施工现场应定期洒水降尘,特别是在干燥和多风天气,增加洒水频次。

4. 施工现场应使用密闭式垃圾容器,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禁止露天堆放。

5. 对于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如土方开挖、拆除工程等,应采取湿法作业或使用防尘网等措施。

四、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3. 环保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法律责任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执行扬尘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环保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严重扬尘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条文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标准Standard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ust Pollution onConstruction SitesJ00000—2019XJJ000—2019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37)2术语 (38)3基本规定 (39)3.1一般规定 (39)3.2主体责任 (39)3.3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0)4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2)4.1房屋建筑工程 (42)4.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2)4.3拆除工程 (42)4.4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42)5检查验收及评价 (43)6评价方法及评价等级 (44)1总则1.0.1近年来,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愈加重视,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全面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所适用的范围。

2术语2.0.6本条的特殊工程是指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险或因地理环境特殊无法设置正式围挡的工程,如半幅道路施工。

2.0.11粒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物或飘尘能在大气中长期漂浮,被人直接吸入呼吸道可造成危害,也可导致环境污染,需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本条强调了建设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牵头成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联合工作机构便于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3.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对扬尘污染防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和措施可有效防止、减少建筑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

3.1.4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施工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启动该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采取相应的洒水降尘,减少土石方作业,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上路行驶。

橙色预警:停止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津建质安〔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区(县)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特编制《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6年3月11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编制目的为了更好地落实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五个百分之百”进行了细化,对各阶段的治理措施提出具体的要求,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施工实际,更好地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控工作,有效提高扬尘治理效果。

二、总体要求和标准1.围挡工地周边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设置全封闭围挡。

房屋建筑工地和地铁工地应采用实体围墙或钢结构架体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米;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彩钢板围挡,围挡与地面不得有空隙,高度不得小于2.0米。

围挡应稳固、安全、美观。

2.裸土苫盖(1)土方、工程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并采取苫盖(苫盖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搭接长度应大于10cm,并保持清洁。

建筑工程工地扬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工地扬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工地扬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高工地管理水平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管理。

第三条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建筑工程扬尘管理的依据,本制度是公司在扬尘管理方面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公司负责建筑工程扬尘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负责扬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扬尘管理应当遵守科学、规范和环保的原则,尊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扬尘管理责任第六条公司建筑工程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均应当严格遵守扬尘管理规定,履行扬尘管理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扬尘管理岗位,明确扬尘管理责任。

总包、分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扬尘管理人员。

第八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报项目部,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将扬尘管理纳入安全培训中,提高员工的扬尘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扬尘管理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扬尘管理水平。

第三章扬尘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封闭施工区域,减少扬尘扩散。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喷淋设备或者洒水车辆,对裸露地面进行喷洒,降低扬尘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人员应当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保护自身健康。

第十四条定期清理施工现场,清除积尘,减少扬尘产生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使用闭式设备进行施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起扬尘管理台账,记录扬尘情况和治理措施,定期向项目部汇报。

第四章扬尘管理监督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扬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扬尘管理的监督,跟踪扬尘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扬尘监测,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对扬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协调解决。

第五章扬尘管理制度宣传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内部刊物刊登扬尘管理相关知识,加强员工的扬尘意识。

建筑工程扬尘制度

建筑工程扬尘制度

建筑工程扬尘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中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管理行为,保障环境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承担建筑工程施工的项目部。

三、定义1. 扬尘: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原料、材料搬运、搅拌、破碎、挖掘等工序或操作中产生的颗粒物质悬浮于空气中的现象。

2. 扬尘污染:指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

3. 建筑工程: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改建或装修建筑物所进行的工程。

4. 项目部:指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部门。

四、责任部门及人员1. 项目部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

2. 项目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 安全员、环保员负责扬尘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施工准备阶段1. 项目部应在工程施工中确定扬尘防治的施工方案,并制定防尘措施。

2. 项目部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配备必要的扬尘监测设备。

3.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地理、气象等情况确定扬尘监测点位。

4.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明确扬尘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

六、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1. 在进行挖掘、破碎等工序时,应采取湿法施工或进行覆盖等措施,降低粉尘扬尘。

2. 将裸露的土地覆盖,减少裸露土地被风吹扬起的可能。

3. 使用封闭式设备进行搬运、搅拌等工序,防止粉尘扬尘。

4.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清扫,及时清理积尘。

5. 配备必要的防尘设备,如口罩、防护眼镜等,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6. 定期进行扬尘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调整控制措施。

7.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监督,及时发现扬尘污染问题并处理。

七、扬尘污染事故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扬尘污染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项目部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并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清理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八、经济惩罚措施1. 如项目部违反本制度,造成扬尘污染,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

工地pm5扬尘监测标准

工地pm5扬尘监测标准

工地pm5扬尘监测标准工地PM2.5扬尘监测标准。

工地扬尘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PM2.5扬尘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更是不可忽视。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工地PM2.5扬尘监测标准对于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劳动者健康至关重要。

1. 监测设备的选择。

在工地PM2.5扬尘监测中,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监测设备。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激光散射法、β射线法等技术进行监测。

这些设备应具备精准、快速、稳定的特点,能够实时监测工地周边的PM2.5扬尘浓度。

2. 监测点的设置。

监测点的设置需要考虑到工地周边的环境特点、风向风速等因素。

通常情况下,应该在工地周边不同方向设置监测点,以全面了解工地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同时,监测点的设置应该遵循相关的规范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 监测频率和时间。

工地PM2.5扬尘监测应该具有一定的监测频率和时间。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每月进行监测,并且监测时间应该覆盖工地施工的全过程,包括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监测。

这样可以全面了解工地扬尘的产生和变化规律。

4.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是工地PM2.5扬尘监测的关键环节。

监测数据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校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监测数据还需要进行统计分析和趋势预测,为工地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 监测结果的应用。

监测结果的应用是工地PM2.5扬尘监测的最终目的。

监测结果可以为工地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帮助他们制定有效的扬尘治理措施。

同时,监测结果还可以向公众公开,增强公众对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意识。

综上所述,工地PM2.5扬尘监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劳动者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监测标准,才能有效减少工地扬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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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2095
京环发〔2015〕5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二、征收对象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

三、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基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收费标准、工地用地面积、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单位扬尘排放量和施工工期计算征收。

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位扬尘排放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

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扬尘排放,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实行差别化收费。

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达标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

符合全部达标标准要求的视为达标工地;符合全部达标标准同时符合全部优秀标准要求的视为优秀工地;达标标准中有任意一条不符合或因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

各类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见下表:
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
- 1 -
四、主动申报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排污申报收费系统(登陆地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务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排污申报登记事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和各种数据,作为核定排污费的依据;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施工工地实际所在行政区域,分段向属地环保部门申报并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对拒报或者谎报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确定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应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有审批权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关材料。

公路、铁路、水务、管网等线性工程,申报时应提供长度、宽度、管径等主要技术参数。

对于无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施工用地面积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按照实际用地面积申报或者提供其它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2.核准施工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进行折算。

五、核定征收
环保部门以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的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数据保留核查的权力。

各区县环保应与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放的管理。

为促使建设单位据实申报,联合检查应以申报优秀等级的施工工地为重点。

环保部门应利用城管部门对施工工地的执法处罚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开展核定工作。

建设单位申报情况与环保部门检查和城管部门处罚等情况不符时,以各职能部门实际检查结果作为核定其施工扬尘排污费的依据。

按月、季进行申报的建设单位,其现场检查结果和城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日期分别适用于当月、季排污费的核算。

六、收费稽查
加强对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的收费稽查,我局将联合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各区县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征收或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挪作他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环保部门要着重对重点建设工程和申报优秀等级的工程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有关要求
1.做好宣传。

各区县环保局要与价格、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扬尘排污收费的宣传工作,引导和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时进行排污申报。

2.规范收费。

各区县环保局要及时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务票据。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环保、城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及城管部门对施工工地的处罚结果进行核定收费。

认真执行施工扬尘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

3.加强管理。

加强施工扬尘排污费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排污费,排污费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和我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同时,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排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报送总结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6日
- 2 -
附件
- 3 -
- 4 -
市政、公路及铁路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绿化、水务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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