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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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民法典”时代
迟来的“民法典”时代
无论从彰显大国的时代精神、法治文明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民法典都不可或缺。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起着总纲领和基石的作用,将确定《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概念。根据规划,《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审议,《民法典》整体编纂有望于2020年完成。有民法体系而无《民法典》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法学家王轶将其称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决定”。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此前四次起草尝试都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正式启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答记者问时,就引用了法国政治家的罗贝尔·巴丹戴尔的名言:“任何编纂法典的举措,想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利的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张荣顺特别强调了政治意愿的重要性。本文由收集整理世界主要成文法国家在上世纪或者更早就完成了民法典的制定,大陆法国家最有代表性的著名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分
别诞生于1804年和1900年。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中国迟迟没有自己的民法典无疑是一个缺憾,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只能看做缩略版的民法典,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不合时宜之处。尽管随着《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相继出台,中国的民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走出了一条“单行法加司法解释”的立法模式,但欠缺民法总则使得整个民法体系缺乏统领性和整合性的基本逻辑。由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基本法律的制订时间和时代背景不同,存在规范缺失、规范重复、概念混乱的现象,再加上庞杂的司法解释,导致民事法律缺乏统一性和明确性。无论从彰显大国的时代精神、法治文明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民法典都不可或缺。著名法学家江平曾经撰文表示,编撰民法典的条件早已具备,但争议导致停滞。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立法机关先后数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前两次均因政治动荡无疾而终,第三次则因条件不成熟而暂缓,第四次编纂时,民法典草案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但之后搁浅。即便2014年之后进入草案阶段,法学界仍有许多分歧,比如在立法技术问题上,人格权法是不是要独立成编就一直是一个争议点,以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界专家是否定的一派,以王利明代表的一派则持肯定的观点。2015年的一次大学讲座上,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就表示,要不要在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民法总则制定、编纂中,最重大的一个分歧点。双方的分歧,不在于认为人格
权重要或者不重要,而在于人格与人格权概念的理解以及由此确定的不同立法模式。这场争论一度引发了火药味,正是在那次讲座中,梁慧星用“不是欺骗便是无知”来批评那些认为单独设置人格权就可以加强人权保护的学者。此后不久,持另一观点的法学家杨立新隔空回应,无论是独立成编,还是放到侵权法当中,“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学术问题”,言下之意,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不应该以情绪断人。后来,另一位法学大家江平还特别发声调和,“不要让讨论超出学术范围”,足见争执的激烈程度。不仅学术界,参与编撰的实务界包括最高法院也有不同的主张。此外,还有其他诸多立法技术方面的分歧,比如要不要专门用一个条文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直接适用,关于法人的分类等问题都经过了多次争论。民法总则就是在这样的唇枪舌剑中诞生。
民法总则的社会“回应”与导向此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纠正了《民法通则》中不准确、错误的内容,使不太明确的规定更加精准。包含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共11章206条,比现行《民法通则》多出50个条文。总体来说,就是回应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领域里的新需求。与普通公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新增或者修改条款,都体现了立法者对近年来一些热点社会案件和争议的回应。比如增加了胎儿的民事权利,回应的就是遗腹子争产案的增多,
《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没有完全体现出对胎儿的权利保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10岁改为8岁,就被外界认为非常必要,有助于解决近几年多发的校园欺凌事件中责任认定以及低龄化的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两年改为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解释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法学家梁慧星提出,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严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护,这一条也最终被采纳。此外,个人信息保护的也被写入了民法总则,去年的徐玉玉案等多起电信诈骗案件引发的悲剧,让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高度关注。除了“回应”,民法总则的亮点还在于导向,比如吸纳互联网时代下的物权表现形式,明确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确立了发展理念、社会关怀以及价值判断,比如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此次民法总则就增加了协议监护制度,另外还确立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和补位功能。在社会价值和公序良俗的导向上,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也引起了争议。民法总则规定,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责,这一条款就是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也被称作“好人法”。在此前的草案阶段,这一条经过了多次删改,最终还是偏向了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一律不担责。对此,法学家杨立新认为,现在的规定尽管有引领社会风气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