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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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1. 背景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其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人是外国自然人、其他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更,如合伙人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需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遵守以下要求:2.1 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变更证明文件2.2 变更备案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材料审核3.登记机关核发备案证明2.3 变更备案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过期未办理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3. 备案登记流程以下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3.1 准备材料准备好变更备案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申请材料审核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3.3 备案证明核发经过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核发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在相关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3.4 变更完成取得备案证明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手续完成,可以正常进行后续经营活动。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符合法定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时,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注意备案时限,确保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可咨询相关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

5. 总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要变更时必需的手续,合规完成备案登记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业务操作指南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S)《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及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3]1号);(五)其他相关法规。

二、办理对象适用于“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条件申请人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境内股东,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2.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境内股东(含参与H股“全流通”企业的境内股东)书面申请(持股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原件)(2)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批复文件,以及关于境内股东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境内股东书面申请(持股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原件)(2)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37号文备案

37号文备案

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9)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0)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4)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6)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7)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9)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0)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1)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2)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3)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4)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25)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等规章的决定(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资本登记改革方案》,根据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国家对企业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视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视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FDI设立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FDI设立流程
看后续是否有对外贸易需求,要求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办 理外汇登记
资本金账户开立当日能收款,不能付,一般三个工作日能收付, 可开立多个、可异地开户
结汇: ①支付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前一笔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C.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②意愿结汇制 A.《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B.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使用: ①划转:A.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B.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 料。 ②付汇: A.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B.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C.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 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报送上年 度相关财务数据(含存量权益数据)。未按要求完成存量权益登 记,可能导致境内主体被外汇局管控。自行网上办理、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委托银行
银行
备注
准备3个备选名字
1)网上申请: 2)现场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 穿路1901号)一楼商贸服务区B1027-B103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总投资(包括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 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 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 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 1、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 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 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 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 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 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将目光投向了中国市场。

然而,外商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主要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包括其定义、流程、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定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Foreign Invested Partnership,FIP)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境内投资者合伙组建的经营实体。

该实体通常不设立法人,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责任,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

FIP可以为外商提供更灵活的管理模式和更大的自主权,与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样,需要在中国注册并申请设立。

二、流程FIP的设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投资方协商和签署合伙协议。

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投资形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等事项。

2.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应向当地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其中包括的文件可随地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3.合伙协议备案。

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应在接到FIP设立登记申请书后,要求申请人将合伙协议进行备案。

4.领取执照。

申请人领取设立许可证,在30天内领取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申请人需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主要内容1.申请人基本信息。

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伙人信息。

包括外方投资者和内方投资者的名称、出资比例、经济性质等。

3.经营范围。

列出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

4.公司结构。

说明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利润分配等。

5.合伙协议。

将合伙协议作为设立申请的附件提交给当地外商投资管理部门。

合伙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由合伙人自己商议并纳入申请文件。

四、注意事项1.协商好合伙协议。

在设立FIP前,合伙人应该就合作模式进行充分的讨论,制定明确的合伙协议,确保各方利益得以充分保障。

2.合法经营。

在设立及运营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企业合法经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承担责任方式选择填入: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3、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4、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授课:XXX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年月日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派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派代表信息如下: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附表5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7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材料提交,保障政务服务的高效、便捷和透明,国家商务部制定了以下规范:一、注销登记申请书首先,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要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表明注销登记原因、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等问题,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二、注销清算报告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同时,还需提供注销清算报告。

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清算方案:必须包括清偿债务方案、清算分配方案、清算时间安排等内容。

2.清算工作进展情况:需要说明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具体操作。

3.账目处理情况:需要包括清算前后账目处理情况,其中包括银行资金处理、现金处理、财产资产处理等内容。

4.债务清理情况:需要表明对各类债务的清算情况,包括员工薪酬、税金、社会保险、供应商债款等内容。

5.资产分配情况:对资产的清算和分配工作需要有具体方案,其中应包括对公司股权的处理方式、资产价值评估情况等。

三、注销登记证明文件除注销申请书和注销清算报告外,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章程和变更记录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4.公司出具的原始权证书或股权变更证明文件。

5.公司专利、商标、著作权证明文件。

6.相关税务证明文件,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缴款书等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注销开户许可证明最后,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需要提交注销开户许可证明。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账户和外汇基本账户许可证明文件。

2.许可证明文件应包括总分行依法存续经营、许可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人民币帐户、自有款专用账户等。

3.与银行间业务有关的申请书、批准文件等。

以上是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00(不打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00(不打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工商外企字[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以国务院第56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服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陆续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方式来华直接投资,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分支机构办理流程

分支机构办理流程

分支机构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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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着手办理分支机构之前,有诸多准备工作需妥善完成。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若⼲问题的执⾏意见〉的通知》(⼯商外企字〔2006〕8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委⼈民银⾏⼯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进⼀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

12.《外商投资企业设⽴及变更备案管理暂⾏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13.《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及变更备案管理暂⾏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1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企业登记办事指南

企业登记办事指南

企业登记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类型序号依据名称条款具体内容办理依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摘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摘要
目。
元 以内,且不超过企业 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 。 ( 二)产学研一体化 高新技术研发项 目、由有关部 门
( )贷 款贴息的额度 ,参照项 目贷 款额度和 不超 过人 民 二 银行 公布 的同期贷 款利率的5% 0 确定 ,最高不超过5 0 0 万元 ;贷
款贴息项 目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 的程序进行 ,每个项 目的
贴 息 期 限 一 般 不超 过 2 。 年 四 、 申请 研 发 资 金 的企 业 必 须 同时 具 备 下列 资 格 条件 :
认 定的国家级新产 品研制项 目、在省级 以上部 门立项的新 材料 ,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 目、应用技术项 目。 ( )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及符合环境保 护要 求的新型 三 环保包装材 料项 目。
定。
二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 管理经验 的外 国企业或
者个人在中 国境 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
的 发展 。
将清算人成员名单 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人应 当自清算结
束之 日起 1 目内,向原企业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5
七 、本 规 定 自2 1年 3 1 0 0 月 日起 施 行 。 《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令 ( 4 号 )》 。 第 7
的行 为,便于外 国企业或者个人 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 中国境 内投 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伙 企 业 法 》 、 《 国企 业 或 者个 人在 中 国 外 境 内设 立合 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伙 企
外 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 定摘要
为 了规 范外 国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在 中 国境 内设 立 合 伙 企 业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客户应提交的单据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商登记的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件(按规定⽆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需提交的除外)。

5、境内股东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境外股东合法有效证明。

⼆、审核要点及提⽰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股东登记。

2.申请⼈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外汇局资本项⽬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3.设⽴其他外商投资⾮法⼈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续(代表处等分⽀机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额;跨境现汇与⼈民币流⼊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资⾦总额。

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件中未明确投资⾦额的,银⾏可根据企业最⾼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额。

5.银⾏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式在外汇局资本项⽬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式登记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回收所得、清算所得⽤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式登记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式登记为境内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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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于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

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14)其他有关文件;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经营场所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公证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

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7)其他有关文件(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企业类型(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件;(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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