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医疗机构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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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许可及校验课件

医疗机构许可及校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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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2014年,《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 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 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 序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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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效益
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综合效益最优化的原则,包 括宏观和微观。
医院工作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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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需要登记的其他内容:
1、计划生育具体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3-1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中的婚前医学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实施办法》13-2
13-3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4、人类精子库:《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13-4 5、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
医疗机构许可与校验
医疗机构许可管理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设置审批 登记许可
◎医疗机构变更管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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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一、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准入条件 (一)设置(特许—配置资源、限制数量)43:
符合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综合效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登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1-1 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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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 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 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 划名称或者地名。(《实施细则》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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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2018医疗机构校验

2018医疗机构校验

2018医疗机构校验在2018年,医疗机构校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一项旨在保障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工作。

医疗机构校验是一项非常细致而严格的工作,涉及到医疗机构所有的设备、人员、制度和流程等方面。

什么是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医疗机构进行的一系列验收和检测工作。

主要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设备、人员、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从而保障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校验一般由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县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部门等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校验的内容医疗机构校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法人资格和组织管理机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财务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及考核结果等方面。

2.基础设施对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建筑结构、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方面。

3.医疗服务流程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流程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手术、急诊等服务流程,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审核。

4.人员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情况、岗位聘用和考核等方面。

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性医疗机构校验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医疗机构校验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保证。

同时,医疗机构校验还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增强医疗机构的竞争力,提高社会认可度和广泛信任度,为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医疗机构校验的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的实施需要全面、细致、严格和公正的原则。

在实施医疗机构校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医疗机构校验应全面覆盖医疗机构的各个方面,包括管理体制、基础设施、医疗服务流程和人员管理等方面。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校验申请第六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201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201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年,是全面实施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后医疗机构网上提交校验的第一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

为确保今年的校验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此方案。

一、时间安排年12月10日--年12月31日二、校验要求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必需从电子注册系统内打印;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3、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卫生站、村卫生室的校验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校验时所需要的软件资料(必需真实)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电子注册系统里申请打印,卫生站、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申请打印);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材料和辐射场所检测报告复印件(今年新办的《放射诊疗许可》可不提供);4、执法大队出具的《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核查意见表》(卫生站、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出具);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报告;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8、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医师和护士)花名册(电子注册系统里打印);9、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本年度工作总结。

四、校验流程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提出校验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带上所需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1、各医疗机构对提交校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其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2、各医疗机构要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疗科目名录》和《诊所基本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不具备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床位数和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

村卫生室现场校验表格Book1

村卫生室现场校验表格Book1

同意评审组意见 : 院长签字:
扣分依据
得分
执业资格(10分)
医疗文书(15分)
执业情况(15分)
感染控制(20分)
1、消毒规范有记录(5分)2、医疗废弃物按规 定分类存放、按要求处理(5分)3、有诊疗相应 设备及身高体重计,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 菌设备(10分) 现场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三基”考核(5分)
技能考核(5分)
规范管理职责(5分) 2、有医政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5分)3、收费项目和药品公开、明码 标价、并对外公示(3分)4、科室卫生达到“四 净一整齐”,工作人员衣帽着装整洁(2分)5、 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5分)
经现场审查, 该医疗机构得分 分, 初审合格 医疗机构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2018年村卫生室现场校验审查表格
医疗机构名称:
项目
房屋面积及科室设置 (10分)
主要负责人: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房屋面积达到标准化卫生室要求(5分)2、 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药房“四室”分开,相 对独立布局合理。(5分) 1、主要负责人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或执业助理 医师以上资格(5分)2、护士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3分)3、从业人员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2 分) 1、处方、门诊日志及传染病登记本等文书符合 规定标准(5分)2.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完整 (10分) 1、按许可证的执业范围执业(5分)2、执业人 员注册在本医疗机构(3分)3、无乱做广告、无 乱挂牌子(3分)4、按时参加例会和业务培训 (4分)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各大单位后勤部门: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代章)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2018年6月29日附件: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方案(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方案)

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方案(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方案)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方案各乡镇(场)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防医院(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加大医疗机构管理力度,落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医疗机构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验对象及期限全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其校验期为1年。

二、校验时间及地点所有医疗机构集中在4-5月校验,应校验的医疗机构数见附件4;校验地点为区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三、校验资料(1-2项必须交,3-5项有的就交)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或《城区年度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四、工作要求1、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血防医院(站)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2),其它医疗机构填写《城区年度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表》(附件3)。

2、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所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审核,并督促填好附件3.给出审查是否合格的结论,将结论填写在附件3表中乡镇(街道)卫生管理部门意见一栏中,且盖章。

3、请各个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核对好本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将本辖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校验评审表收齐后,认真、仔细、准确填写(《城区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校验汇总表》(附件1),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其他资料一并带至区政务中心卫生和计生局窗口进行校验.4、医疗机构要如实上报不良执业行为、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校验结果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不良记录台账决定医疗机构校验是否为合格、不合格、暂缓校验。

201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村卫生所(诊所)校验申报材料样本及附表,诊所效验审报材料样本及附表

201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村卫生所(诊所)校验申报材料样本及附表,诊所效验审报材料样本及附表

201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
申报材料
(村卫生所、诊所)
XXX卫生所
二O一八年八月
目录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合同复印件
五、科室布局建筑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
证书复印件
七、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出具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执业情况登记表
八、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书复印件
九、退(离)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同意外设诊所的协议书
附件6
卫生所(诊所)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
(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简况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校验人员意见
校验结论登记事项
附件7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情况。

2018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2018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2018年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2018年最新《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2: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医院及设置床位的其它医疗机构)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附件3-1:
兴化市医疗机构年度工作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单位名称: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4:
大型设备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5:
丙类手术审批情况单位:。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第九条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年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年版)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年版)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审核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第五条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第七条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

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 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 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 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 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第三章
审核依据和流程
第十条 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 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 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 (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 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 审核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 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 制。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 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 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 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 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 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 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 等。

关于开展2018年市管医疗机构校验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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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体育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体育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预算编制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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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字()第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 、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 )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7- 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填“其他”项目要注明具体的隶属关系。

4、附表7- 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填“其他”项目要注明具体哪种所有制。

5、附表7- 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7-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附表7- 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 V'方式填报。

8、附表7- 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尬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对于只开展某一级科目下的二级学科(专业组)的, 不能填报该一级科目,只填报二级学科(专业组)。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7-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7 —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7-4- I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

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

不包括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

“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7-4- I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人“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7-4- I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

附表7-4- I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7- 4-2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7- 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 中相应项目。

“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

“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附表7-4- 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人“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7- 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7 - 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8、附表7 - 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附表7- 6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

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

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20、附表7-6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21、附表7-6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 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

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

病人人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一天,人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22、附表7 - 6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

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房,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23、附表7-6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24、附表7-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25、附表7 - 6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__________ 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26、附表7 - 6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27、附表7 - 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人。

28、附表7 - 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29、附表7 - 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出院者平均住院日30、附表7 - 7(1)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明指评审合格证书。

(2)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由其主管的卫生局出具,企事业单位下设医疗机构由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出具,其他医疗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由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暂缓校验期满申请再次校验的,须提交暂缓校验通知书。

(4)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5)必要时提交“注册书”及最后一次“变更书’复印件。

'、医疗机构简况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 01.预防保健科□ 06.妇女保健科□ 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02.全科医疗科□ 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03.内科□ 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01呼吸内科专业□ 06.05妇女营养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 07.儿科□ 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 07.01新生儿专业□ 03.05血液内科专业□ 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 03.06肾病学专业□ 07.03小儿消化专业□ 03.07内分泌专业□ 07.04小儿呼吸专业□ 03.08免疫学专业□ 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 03.09变态反应专业□ 07.06小儿肾病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 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外科□ 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7.11小儿免疫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8.小儿外科□ 04.05胸外科专业□ 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8.02小儿骨科专业□ 04.07烧伤科专业□ 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5.妇产科□ 05.01妇科专业□ 09.儿童保健科□ 05.02产科专业□ 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5.03计划生育专业□ 09.02儿童营养专业□ 05.04优生学专业□ 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儿童康复专业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 11.耳鼻咽喉科□15.05社区防治专业□ 11.01耳科专业□15.06临床心理专业□ 11.02鼻科专业□15.07司法精神专业□ 11.03咽喉科专业□ 16.传染科□ 12.口腔科□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16.03肝炎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6.06蠕虫病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7.结核病科□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8.地方病科□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9.肿瘤科□ 12.12口腔预防保健专业□20.急诊医学科□ 13.皮肤科□ 13.01皮肤病专业□21.康复医学科□ 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 22运动医学科□ 14.医疗美容科□ 14.01美容外科□23.职业病科□ 14.02美容牙科□23.01职业中毒专业□ 14.03美容皮肤科□23.02尘肺专业□ 14.04美容中医科□23.03放射病专业□ 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15.精神科□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15.01精神病专业□ 15.02精神卫生专业□24临终关怀科□ 15.03药物依赖专业□ 15.04精神康复专业□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26.麻醉科□ 50.中医科□ 50.01内科专□27.疼痛科□ 50.02外科专业□ 50.03妇产科专业□28.重症医学科□ 50.04儿科专业□ 50.05皮肤科专业□ 30.医学检验科□ 50.06眼科专业□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08口腔科专业□ 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50.09肿瘤科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50.10骨伤科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50.11肛肠科专业□ 50.12老年病科专业□ 31.病理科□ 50.13针灸科专业□ 50.14推拿科专业□ 32.医学影像科□ 50.15康复医学专业□ 32.01X线诊断科专业□50.16急诊科专业□ 32.02C T诊断专业□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 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核医学专业□ 51.民族医学科□ 32.05超声诊断专业□ 51.01维吾尔医学□ 32.06心电诊断专业□ 51.02藏医学□ 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03蒙医学□ 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1.04彝医学□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51.05傣医学□ 32.10放射治疗专业□ 52.中西医结合科、人员情况(一)人员情况(二)四仪器设备情况2 、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填写2000元以上设备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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