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xxx〕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xx〕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xxxx〕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
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棚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支出的合理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一)上级财政给予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棚户区改造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三)其他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使用。
区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
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范围:(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基础配套工程拆迁及建设投资。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费用(规划设计、取得各项行政审批等费用)(三)与其相关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棚户区改造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凡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在财政局设立专户,及时拨付改造建设资金。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未在财政局设立专户的,也应按照资金审批流程完善手续。
(三)组织职能科室参与到项目的招投标及财务结算和验收。
(四)项目前期投入无资金的情况下,项目实施单位应列出资金支出预算,经审批后报财政局,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
(五)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应严格预算管理,根据还本付息计划列入预算。
(六)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项目前期(未正式确定建设方)投入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流程(附资金拨付申请表1),资金支出项目资料需齐全。
(二)项目改造建设单位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向项目指挥部提出资金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
(附资金拨付申请表2)(三)如遇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及有关资料,以供财政部门掌握情况。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陇政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6日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贷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项目有序推进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甘建保〔2014〕253号)和《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贷、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各县区政府主导和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龙江公司”)、各县区城投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利用省开行贷款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扩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授权,由市龙江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统一借款主体,负责向省开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包括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软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最新)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行政审批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X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实行多渠道投资。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第九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偿还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亏损项目补贴。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财综[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产品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产品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一,产品简介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是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中长期项目贷款和软贷款回收再贷。
棚户区改造是指城市棚户区改造(含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城市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等)、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
二,产品特点1,贷款期限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一般为10-15年,最长不超过25年。
2,贷款利率低:银行按照国家或央行政策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利率水平调整。
同时免收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为棚户区改造提供成本低廉的信贷支持。
3,运作模式多样化:包括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国有企业棚改模式。
三,适用客户1,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下借款人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化企业,若为政府融资平台,需核实其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下借款人为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
3,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模式下适用客户为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地方国有企业。
四,业务办理流程1,客户向银行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申请借款时,应提供银行规定的有关贷款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提交贷款委员会审议。
3,对于审议通过的项目,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
客户办妥贷款发放的有关手续,银行向客户拨付资金。
4,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之前,银行书面通知借款人到期应付的本息金额和利率,借款人据此进行还本付息。
伍,业务办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改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2x‟103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2x‟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重点镇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还迁安置房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改范围。
第三条棚改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程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改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1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政府购买房源安置。
指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二)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
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企业或个人;(三)纯货币安置。
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棚改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政府购买和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5㎡范围内;(二)属于期房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交付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属于现房的,取得销售备案证或房屋权属登记证;(三)建设手续齐全,质量安全合格,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四)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五)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信用良好;出售房屋的个人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吉棚改…2006‟4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精神,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一)财政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二)中央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四)各市州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五)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收益;(六)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七)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给予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公平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即补助资金的75%部分根据省下达给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规模进行分配,其余部分采取“以奖代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奖励依据另行制定。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争取和分配按照《吉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债1015号操作)。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化实施原则。
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二)专款专用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三)效益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居民出资等项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工作;(二)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审批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使用及还贷风险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实施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原则(一)量力而行。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企业)申报贷款额度时,既要考虑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又要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二)借偿一体。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部门(企业)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建立还款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三)分步推进。
棚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棚改项目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棚改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专款专用:棚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棚改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棚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勤俭节约: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四条棚改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等。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棚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银行贷款应严格按照国家信贷政策执行,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棚改项目。
第七条企业自筹资金应依法合规筹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
第八条棚改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棚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房屋征收补偿;(二)搬迁安置;(三)基础设施建设;(四)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五)其他与棚改项目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棚改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棚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以下监督:(一)财务审计:对棚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棚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棚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第四章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第十二条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棚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截留、侵占棚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驻政办〔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20〕47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还款责任第三章资金筹集及还款第四章资金池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履行好棚改项目融资还款义务,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持良好的银行信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包括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和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还款资金,是指市、区使用贷款资金的相关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还款单位)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融资资金所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还款责任第四条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由各还款单位按照融资协议负责筹集融资资金的还款资金。
如辖区或用款单位资金到期仍未支付的,市财政应先行垫付,并直接扣减辖区财力。
第五条驻马店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城投集团承担还款责任,市住建局负责向市城投集团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按照项目所属辖区和财政体制,由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购买服务协议分别筹集购买服务资金。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玉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44号市政府有关部门:《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9日玉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在保证棚改贷款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国家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用足用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棚改项目贷款偿债资金(以下简称“棚改偿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棚改偿债资金的归集、使用和偿还遵循“动态归集、专项使用、按期偿还”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成立市棚改偿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国开行甘肃分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房管局、玉门市天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天昊”)等,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棚改偿债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新增项目的确认及审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办公,主要负责协调督办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事项。
第四条棚改偿债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内出让土地成本资金(包含棚改项目腾退土地出让成本资金)、棚改项目其他自有收入和市财政局从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计提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棚改项目资金等。
第二章棚改偿债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第五条玉门天昊(或市财政)在棚改项目贷款银行(或棚改项目贷款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开立棚改偿债资金管理账户,用于棚改项目贷款偿债资金的归集、统筹管理与使用。
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二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应与项目的拆迁周期、拆迁进度及建设计划相匹配,综合考虑项目拆迁的难易程度、项目规模大小、报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九条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建成后预计销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金额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费和项目拆迁费需经我行测算后确定;第十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抵质押担保不足或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817号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已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借款人集团总部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且保证人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能力充足;借款人须向我行承诺,贷款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及时无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本项目或在本项目上设定任何其他担保事项;第十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一般采用按月还息,按季、半年、年归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时,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资料1.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3.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4.借款人贷款证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5.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表如有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6.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7.借款人能够取得贷款项目地块后续开发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项目资料1.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片区改造控制性规划文件;2.通过规划部门审议的项目专项规划方案、规划条件及总平面图等文件;3.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包括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4.改造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权属、建筑面积等证明资料;5.与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6.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7.已投入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凭证;8.贷款发放前能够提供房屋拆迁许可材料的,还须提供相关材料;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担保资料1.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2.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贷款调查;调查人要通过查询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客户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展开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已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文件;二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是否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影响力;三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已取得项目专项规划;四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比例的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真实;五贷款拟采取的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六借款人能否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可行,项目整体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尽职调查后,调查人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方案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人;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审查人应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后续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授权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开发经验完成项目拆迁及后续开发建设;二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三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投入项目使用;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五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六借款人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具备足够的盈利能力偿还我行贷款;审查人要形成审查报告,对贷款方案和风险控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在调查、评级、审查的基础上,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收益等情况,结合贷款风险因素、风险规避措施和综合收益水平,做出贷款决策;第十七条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等有关规定,办妥担保手续,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中须明确,贷款项目有后续融资需求的,须在我行办理;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在他行融资;贷款项目后续按揭业务由我行独家办理;。
棚改资金管理办法-new-newnew
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棚改居民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棚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等。
第四条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对列入计划的棚改腾空区和安置区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先进行成本测算,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据实进行成本核算。
县国土、财政和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腾空的地块要进行收益核算,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棚改贷款资金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应当根据棚改项目推进需要,统筹考虑县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确定筹集数额,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作为承贷或承接主体,并负责棚改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中央、省、市棚改补助资金由县房管局、发改局等单位负责向上申报。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八条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一)县财政要把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区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等。
(二)县房管局作为棚改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对符合国家规定已开工的项目,县房管局应及时提出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用款申请,载明专项资金级次、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审批意见等。
(三)县财政根据县房管局提供的项目进度材料或验收资料及时审核资金拨付计划。
县房管局根据可用财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至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再拨付到施工单位。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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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
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二)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
(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
(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贷款期限应与项目的拆迁周期、拆迁进度及建设计划相匹配,综合考虑项目拆迁的难易程度、项目规模大小、报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建成后预计销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金额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费和项目拆迁费需经我行测算后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抵(质)押担保不足或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8]17号)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已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
(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借款人集团总部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且保证人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能力充足。
借款人须向我行承诺,贷款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及时无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本项目或在本项目上设定任何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一般采用按月还息,按季、半年、年归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时,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3.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4.借款人贷款证(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5.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表(如有)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
7.借款人能够取得贷款项目地块后续开发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资料
1.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片区改造控制性规划文件。
2.通过规划部门审议的项目专项规划方案、规划条件及总平面图等文件。
3.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包括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4.改造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权属、建筑面积等证明资料。
5.与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6.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7.已投入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凭证。
8.贷款发放前能够提供房屋拆迁许可材料的,还须提供相关材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
2.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
调查人要通过查询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客户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展开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已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文件。
(二)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是否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影响力。
(三)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已取得项目专项规划。
(四)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比例的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真实。
(五)贷款拟采取的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六)借款人能否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可行,项目整体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
尽职调查后,调查人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方案(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人。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
审查人应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后续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授权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开发经验完成项目拆迁及后续开发建设。
(二)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三)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投入项目使用。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五)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六)借款人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具备足够的盈利能力偿还我行贷款。
审查人要形成审查报告,对贷款方案和风险控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
在调查、评级、审查的基础上,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收益等情况,结合贷款风险因素、风险规避措施和综合收益水平,做出贷款决策。
第十七条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等有关规定,办妥担保手续,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
借款合同中须明确,贷款项目有后续融资需求的,须在我行办理;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在他行融资;贷款项目后续按揭业务由我行独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