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
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破产法第10条是否采用公告通知?
![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破产法第10条是否采用公告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ea776f27d3240c8447efaf.png)
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依据破产法第10条通知债务人,是否需要采取公告通知?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以此保障债务人及时行使异议权。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常常下落不明,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知。
对此问题应该怎么办?是直接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呢,还是以公告方式继续通知债务人,以保障债务人行使异议权?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
本律师认为,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人民法院无法依据破产法通知的,可以直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而无需采取公告的方式继续通知。
理由如下:一、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无法通知的,应公告通知”,也就是说,无法通知的情形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告。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知”与“送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但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无法通知的,应公告通知”。
所以,无法通知的情形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告。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通知的现象,本身就是丧失商业信誉、具备破产原因的典型表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https://img.taocdn.com/s3/m/384fad51a417866fb84a8e82.png)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2900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13.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ad52923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3b.png)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财产申报第二节豁免财产第三节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债权申报第一节申报程序第二节可申报债权第三节债权审核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组织形式第二节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财产分配第三节免责考察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和解第一节和解申请第二节和解协议认可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管理人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https://img.taocdn.com/s3/m/fe4cffe4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8.png)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85、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6、不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7、维持或撤销不受理和解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88、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公告89、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90、认可或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1、终止和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92、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93、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民事裁定书94、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5、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公告96、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四、破产衍生诉讼97、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8、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9、确认破产债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100、破产取回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样式1X X X X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X X X X) X X 破字第X-X号X X X:X X 年X X 月X X 日,X X X(债权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
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https://img.taocdn.com/s3/m/09c4f5dbddccda38366bafa6.png)
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
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XXXX)X破初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的申请裁定受理XXX (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
XXXX年XX月XX日,XXX (债务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受理的理由)。
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XXX (债务人名称)的和解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提交副本X份,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 年XX月XX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https://img.taocdn.com/s3/m/48dccfe8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d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法释[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7b074aff6c85ec3a86c2c52c.png)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促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破产审判工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利益。
第四条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经过听证调查或书面审查,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破产案件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受理。
第五条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破产案件,统一由本院审查受理。
第二章破产案件立案一般标准第六条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证据。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策八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二〕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或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提出清偿要求的;〔三〕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债务人以默示方式停止支付:〔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二〕债务人停业不再经营;〔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且无其他负责人员;〔四〕债务人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
第九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从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一〕债务人已经连续停止清偿到期债务;〔二〕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经停止营业;〔三〕债务人亏损严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盈利能力,或有停业的可能;〔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其所负的全部债务;〔五〕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六〕其他可以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f035392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5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0•【文号】法释[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a65d9e8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44.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https://img.taocdn.com/s3/m/653d46d308a1284ac85043fb.png)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
中国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
![中国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https://img.taocdn.com/s3/m/3e54c6c3ad51f01dc281f148.png)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破产法的三种程序与时间表中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而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1、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重整模式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规定的重整程序相似,并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
重整计划不被债权人类别组通过时法院有强制批准权。
2、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清算也导致强制分配公司的财产,并委任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事务。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民法典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
![民法典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d8e00406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a7.png)
民法典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随着市场经济与法⼈制度的发展,企业破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也成为了热门话题。
债权申报是指⼈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要申报债权。
对于⼀些破产申报债权的⾏为有哪些规则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法典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应在收到通知后30⽇内,未收到通知的⾃公告之⽇起3个⽉内,向⼈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动放弃债权。
债权⼈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进⾏登记造册。
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会议审查确认,⽅为确定。
该项⼯作主要是由债权⼈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作不多。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有本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对债务⼈进⾏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应当向⼈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条向⼈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被申请⼈的基本情况; (⼆)申请⽬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安置预案以及职⼯⼯资的⽀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第五⼗六条在⼈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由补充申报⼈承担。
债权⼈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使权利。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40cbf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7f.png)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程序,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存在多个办事机构的,以决策机构为主要办事机构。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条【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关联企业管辖】关联企业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联企业不符合实质合并审理条件的,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第四条【管辖变动】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或认为确有必要的破产案件,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的保障
![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的保障](https://img.taocdn.com/s3/m/563b68e6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27.png)
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法院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管理人执行职务已产生的破产费用由谁来承担?一、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履职的起始时间和工作范围(一)履职的起始时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知,自法院出具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管理人就应当开始履行职责。
(二)履职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即刻应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开展对破产企业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决定破产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看护或管理财产,必要时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继续经营的必要日常开支等;同时接待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等职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后,管理人对债权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并已基本完成摸底工作。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法院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依据和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已受理的破产案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另外对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根据笔者搜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可知,从2017年12月至2022年9月,公告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60起案件,有的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破产,因其债权获得清偿而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的;有的债务人申请破产,存在利用破产逃废债被裁定驳回的;有的破产企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有巨额财产查实不清等原因被裁定驳回的。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 )(第二稿)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 )(第二稿)](https://img.taocdn.com/s3/m/30d7f15f0b1c59eef9c7b433.png)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国籍、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 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 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及住所地,并写明负责 人及其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 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若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 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若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单 位和职务。
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
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1、 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2、 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文书样式5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申请人:……。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债务人申请破产流程
![债务人申请破产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acdd6e61fc4ffe473268ab30.png)
债务人申请破产流程一: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受理:人民法院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
三:受理后: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债务人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那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流程,希望以下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提出: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依据;二、受理:)依据前款规定提交证据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裁定10日可上诉;三、受理后: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董、监、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务人的涉及财产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e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破产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64f3d1ef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54.png)
破产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破产和解与整顿是破产程序中⾮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来说能够最⼤限度减⼩破产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和解和整顿程序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
破产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如下所⽰: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五条债务⼈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破产前,向⼈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六条⼈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民法院裁定和解之⽇起可以⾏使权利。
第九⼗七条债权⼈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以上。
第九⼗⼋条债权⼈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民法院裁定认可,终⽌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应当向债务⼈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民法院提交执⾏职务的报告。
第九⼗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民法院认可的,⼈民法院应当裁定终⽌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破产。
第⼀百条经⼈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和全体和解债权⼈均有约束⼒。
和解债权⼈是指⼈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享有⽆财产担保债权的⼈。
和解债权⼈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期间不得⾏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使权利。
第⼀百零⼀条和解债权⼈对债务⼈的保证⼈和其他连带债务⼈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百零⼆条债务⼈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百零三条因债务⼈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为⽽成⽴的和解协议,⼈民法院应当裁定⽆效,并宣告债务⼈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因执⾏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所受清偿同等⽐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债务人和解后发布公告时使用。
公告(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
xxxx人民法院
公告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
(xxxx)x破字第x-x号
本院根据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xxx年xx月xx日指定xxx担任xx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债务人名称)的申请裁定xxx(债务人名称)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