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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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的注意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的注意事项

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是内蒙古自治区一个重要的自然风景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和牙克石市境内,地处呼伦贝尔草原东北部,是一个集自然景观、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为一体的综合性保护区。

为了保护这片珍贵的自然资源,游客在前往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1. 遵守当地法规前往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的游客,首先要遵守当地的法规法律。

在游览过程中,尊重当地的习俗和风土人情,不做扰民的行为,注意保护环境清洁。

2. 注意防火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地处草原地区,夏季气候干燥,极易发生火灾。

在游览时,游客要注意防火,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火种,不要随意丢弃烟蒂或者任何易燃物品。

3. 保护植物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有着丰富的植物资源,一些植物可能属于珍稀濒危品种,游客在游览时要爱护植物,不要随意破坏或采摘植物,保持保护区内的植被原始状态。

4. 爱护动物保护区内有各种珍稀动物,如红鹿、马鹿、麝等。

游客要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不要用闪光灯等方式去干扰动物的正常生活。

5. 不随意涂鸦保护区内的山川河流、树木草地,要做到“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游客在游览时不要在树木、岩石等地方随意涂鸦,不要破坏自然景观。

6. 注意个人安全在游览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时,要注意个人安全。

保护区内地势多变,有的区域地貌崎岖,游客要注意脚下,穿着合适的登山鞋,遵循指定的游览路线。

7. 带好必备物品在前往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时,游客要带好必备物品,如水和食物,防晒霜、墨镜、雨具等,以备不时之需。

前往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游览,游客们要尊重自然,爱护环境,保护植物和动物资源,遵守当地的规定和法律法规,做到不留痕迹,留下美好的记忆。

希望大家在游览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能够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让大青山的自然风景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大青山自然保护区被誉为“边塞秀山”,以其雄浑的山势、清幽的景色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而著称。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大青山自然保护区也受到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生态破坏、游客过度开发等问题日渐凸显。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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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目前内蒙古自治区 面积最大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大青山雄踞阴山山 脉中段,是蒙古高原草原区与黄土高原草原区的分水岭,
也是阴山山脉中山地森林、灌丛、草原镶嵌景观最为完好 的一部分,是阴山山地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区域和生态走 廊,“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
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曾是这里生动的写照大青山 无论是在地理位置上、生态区位上,还是在内蒙古各族人 民的情感上,都有着沉甸甸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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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2010年3-5月,各盟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自查。

根据《通知》要求,我厅将对辖区内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开发和建设活动,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2.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和建设活动中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情况。

二、检查时间2010年6月1日至7月10日。

三、检查组成员及分工安排本次执法检查分东、中、西三个检查组。

(一)东部检查组:负责罕马、额尔古纳、达赉湖、红花尔基、辉河、图牧吉、科尔沁、大青沟等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组长:张宝成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成员:乌日娜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调研员夏元峰自治区东部环境督察中心(二)中部检查组:负责阿鲁科尔沁、赛罕乌拉、白音敖包、达里诺尔、黑里河、大黑山、锡林郭勒草原等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组长:刘福英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调研员成员:康丽清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主任科员蔚铁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三)西部检查组:负责额济纳胡杨林、贺兰山、哈腾套海、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鄂尔多斯遗鸥、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西鄂尔多斯等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修订)【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呼和浩特市大青山简介

呼和浩特市大青山简介

呼和浩特市大青山简介
大青山位于呼和浩特市东北部,面积约3000平方公里,距呼和浩特市中心区50公里,距首都北京420公里,距首都国际机场120公里。

大青山是一座自然山,山上有丰富的天然资源和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大青山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重点林区之一。

在呼和浩特的城市生态建设中,大青山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大青山有一条贯穿南北的东西大道——呼北公路。

呼北公路与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相连接,形成了大青山区交通网络。

呼北公路由大青山向北延伸至内蒙和宁夏交界之处,与银川至呼和浩特高速公路相连。

从呼北公路向西驱车3分钟即可到达大青山自然保护区,距离呼和浩特市区仅25公里。

大青山现有国家级保护动物10种:大熊猫、羚牛、林麝、紫貂、棕熊、雪兔、红腹锦鸡、小灵猫、水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种:黄檀(小叶黄檀)、野大豆、山白树(鹅掌楸)、铁坚树(黄栌);国家重点保护动物1种:小灵猫;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种:蒙古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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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01 历史沿革
03 保护目标 05 生态价值目录02 区域Fra bibliotek围 04 管理措施
基本信息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包头市、呼和浩特市至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以北的阴 山山地,保护区的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7′—112°17′,北纬40°34′—41°14′。保护区总面积为391890 公顷,是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边缘物种群落为代表的山地森林和濒危珍稀物种等。
气候
保护区地处阴山山脉中段,属中山山地,是典型的大陆性半干旱季风气候。保护区北坡直接承受蒙古干燥气 流的影响,气候干燥而温度低,南坡则由于山地的阻挡,相对比较温暖而湿润。
植被
保护区地类分为山地森林、灌丛,林间草地、山麓草原,沟谷河流3种类型。
保护区植被保护区处于半干旱的典型草原地带,有明显的植被垂直分布特征。保护区南麓植被较复杂,海拔 1100~1200米的阴坡与1100~1400米的阳坡山麓地带,主要由本氏针茅—冷蒿、本氏针茅—百里香草原群落和百 里香草原群落所组成。海拔1300米以下的阴坡下部主要为虎榛子、土庄绣线菊、三裂绣线菊、柄扁桃等中生灌丛 及稀疏的杜松林,在干燥、石质的阳坡为白莲蒿群落。海拔1300~1700米的阴坡、半阴坡为油松林与油松—侧柏、 油松—杜松混交林及辽东栎林,其上有白桦林和白桦—山杨林,阳坡以线叶菊杂类草草原为主。海拔1700~2100 米的阳坡为青海云杉为主组成的山地针叶林,并于阳坡的羊茅草原和线叶菊—羊茅草原相结合。海拔2100米以上 的山地顶部,主要为早熟禾和杂类草组成的山地禾草草甸。在海拔不超过2000米的山地,山地顶部一般多为线叶 菊杂类草山地草甸草原。保护区北麓植被比较简单,除山地海拔高处阴坡分布有小片山杨、白桦林外,基本上为 草原,上部以羊茅和线叶菊山地草原为主,下部(大约在海拔1600米以下)为克氏针茅草原植被。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2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1998.1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云布龙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以及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在自治区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并根据需要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旗县以上林业、农业、畜牧、地质矿产、水利、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具备《条例》规定条件之一的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填报国家或者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定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doc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doc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失效]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2-8-13执行日期:1982-8-13生效日期:1991-3-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

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贯彻执行自治区“林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经济建设方针的重要保证。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三条保护环境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要职责。

要加强计划指导,搞好综合平衡,正确处理和统一协调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严格防止新的污染,积极治理现有的污染,改善自治区的环境面貌,争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同时,积极维护生态平衡,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感,造成一种“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的社会风尚。

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公民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第六条对天然林和人工林,要积极保护,加强抚育,合理采伐,及时更新,保证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一)国家和地方的木材生产都要列入计划,严格按照下达指标和技术规程,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采伐。

根据用材林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的原则,要严格控制采伐量。

采伐后的迹地,要由林业经营单位在当年或次年内更新。

严禁计划外乱砍滥伐、超量采伐。

在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内,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境内,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线为准。

第三条在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有序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大青山自然保护区

大青山自然保护区

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呼和浩特市至包头市一线以北的阴山山地,阴山山脉中部,是阴山山脉的主体组成部分。

以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为主。

区内地势复杂,物种丰富,栖息着大量的珍稀野生动植物,具有生物的自然性、多样性、典型性。

大青山位于绥远省(今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横亘内蒙古高原。

开辟这一地区,使其与晋西北抗日根据地连成一片,对坚持绥远抗战,牵制日军向大西北的进攻,掩护八路军在敌后抗战的翼侧,具有重要意义。

2000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委会议纪要》(常务会议〔2000〕13号),并经呼和浩特市编委批复而成立。

200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在东经109°47′—112°17′,北纬40°34′—41°14′之间。

地貌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属阴山山脉的主体。

西至包头昆都伦河,东至呼和浩特大黑河上游谷地。

东西长240多公里,南北宽20~60公里,海拔1800~2000米,主峰大青山海拔2338米。

岩石主要由太古代、元古代的片麻岩、大理岩、石英岩和古生代、中生代的砂页岩、砾岩所组成。

大青山南北坡明显不对称,北坡平缓,剥蚀残余的低山丘陵和盆地交错分布,逐渐与内蒙古高原连在一起;南坡陡峭,为明显的构造断块地形,断层崖被侵蚀切割,形成一系列断裂三角面,形势险峻。

山麓分布有侵蚀残余的低山和众多的山沟,雨后洪流破山而出,造成复式带状洪积扇裙。

山沟为流水侵蚀成为宽谷后,往往形成前山与后山的交通孔道。

气候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气候为暖温带季风大陆型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气侯温和,全年平均气温14.1℃,极端最高气温36.5℃,最低气温-11.1℃,年降水量849毫米,全年无霜期200天以上。

土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壤为山地栗钙土─山地典型棕褐土─山地淋溶褐土─山地草甸草原土。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法规类别】草原管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9.29【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2016)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基本草原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5.30【实施日期】1991.12.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治区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三)国家和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任务。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专业猎民队的狩猎生产和狩猎枪支的使用给予特许。

第六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环督春雷怡青山

环督春雷怡青山

‖INNER MONGOLIA FORESTRY8热点报道“中央环保督察利剑高悬,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全部关停取缔,干成了我们多年想干而干不成的事情。

”这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于清理、呼群在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跟踪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时共同发出的喜悦心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第八项,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整改涉及的195家采石采矿企业,按要求到2018年底应完成清理整顿150家,据统计,已完成188家,剩余7家中,2家整改期限是2018年底,5家整改期限是2020年底。

包头市137家采石采矿企业已经全部完成清理整顿,并通过了原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的自评验收。

同时,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认真贯彻中央环保督察精神,举一反三,对整改清单之外的20家工矿企业也一并进行了认真清理整改。

目前,3家探矿、8家采石企业已全部完成清理,9家工业企业中,8家正在清理,1家将于2020年底前清理完毕。

并积极配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等责任单位,对其他63家探矿和工矿企业着力推进整改工作。

52家探矿企业中,已完成清理51家,1家限期在2019年12月底前退出;11家工业企业中,已完成清理7家,2家正在清理,2家尚未清理。

雷霆之力堪比岳,长风破浪会有时。

管理局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认真、坚决、彻底地狠抓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保护区实现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时间过半、完成整改任务九成半的好成绩,这就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中央交上的一份满意的答卷。

用一句管理局原局长的话说:“现在看到党和国家这样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我非常欣慰,这是我们过去一直梦寐以求的啊!”保护区人十年努力、十年殚精竭虑,今天终于得偿夙愿,然而,这是何等的艰难历程啊!一、咬定青山不放松,持续开展矿山清理整顿保护区紧邻呼和浩特和包头两个内蒙古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保护区内人类活动频繁,破坏比较严重。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3月23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优先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关于全面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牧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保护林草生态资源,加快打造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构筑北疆万里绿色长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辖区内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依法治理、全面禁牧,将禁牧与生态移民、扶贫异地搬迁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解决保护区内偷牧、随意放牧问题,形成人人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领导,部门实施。

保护区内禁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具体工作由相关旗县区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实施。

旗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按照全覆盖、无死角原则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

(二)积极稳妥,依法推进。

禁牧工作要严格依法实施,按照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处置。

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分类指导,分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辖区范围内实现全面禁牧,各类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山体绿化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保护区内生态系统得到进一步改善,保护区内养殖户生产方式进一步转变,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四、退牧禁牧工作(一)禁牧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辖区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牧。

(二)退牧完成时间及要求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到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保护区的退牧工作。

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不再新建和保留任何养殖生产设施,不再有人工饲养食草本和木本植物的牲畜或对生态植被造成破坏的牲畜。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全文为了加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境内,东经116°50′10″—118°10′10″;北纬47°45′50″—49°20′20″,面积七十四万公顷,属于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草原生态系统类型的综合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在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由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五条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行使保护区内环境保护、林业、水行政、农牧业、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水行政、农牧业、旅游、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
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通告
佚名
【期刊名称】《呼和浩特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正>呼政发[2017]39号2017年8月19日为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步伐,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
局等部门制定了《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现就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旗县区人民政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大青山国家级自
【总页数】1页(P13-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的通告 [J], ;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大青山南坡生态保护绿化工程违法行为的通告 [J], ;
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牧工作的实施意见[J], ;
4.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工程效果研究——以呼和浩特市段为例 [J], 王佳新;毕哲睿;王晓芳
5.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工程效果研究——以呼和浩特市段为例 [J], 王佳新;毕哲睿;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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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青山生态
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1.17
【实施日期】2002.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位于阴山山脉中段的大青山,西起昆都仑河,东至灰腾梁,是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和乌兰察布盟重要的水源涵养带,是控制风沙侵袭京津地区的重要生态防线,是黄河上中游及土默川平原和华北地区的一道天然屏障。

目前大青山的生态环境局部有所改善,但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对此,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与人民群众极为关注。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大青山生态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沿山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将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部门协调,广泛宣传,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大保护和治理的力度,不断提高大青山的森林覆盖率和植被覆盖率,争取在“十五”期末基本遏制大青山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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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境内,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线为准。

第三条在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有序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公安、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保护区内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
(四)负责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调查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资源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保护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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