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电气专业及其相关部分(摘要)唐海整理摘录2003-1-25说明: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所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8.1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2.2照明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7.2.2条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第7.2.3条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
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
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匀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公共建筑《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置在客房楼内,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四、卫生间不宜设在餐厅、厨房、食品储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给排水系统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给排水系统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柔性防水套管。
执行措施:(1)在施工时按设计要求选择防水钢套管,一般是大于穿过管道2号。
制作套管时要按标准图选择材料,并按要求做好防水翼环。
制作和安装时焊接是质量的要点,柔性套管压兰紧固松紧适度并做好防腐。
(2)检查项目包括套管安装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符合柔性和钢性防水套管的制作、安装方法;焊缝质量是否良好;套管和套管内壁的防腐情况是否良好;套管的坡度是否与穿过管道的坡度相一致等。
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执行措施:(1)在本工程中承压设备包括:热交换器,非承压设备包括:水箱(2)承压管道包括:给水、热水、中水给水、消火栓、消防喷洒管道;非承压管道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执行措施:(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是防止管道本身及管道接口渗漏影响以后的正常使用。
(2)铺完排水管道后,经试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证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将土回填。
保证土回填后管道不漏水。
4、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措施:(1)进场的给水系统管材、管件应按涉及要求选用并相匹配,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卫生检测报告并符合饮用水标准。
应进行严格的进场检验并做好记录。
(2)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管材有生活蓄水池(箱)的内壁防水涂层,箱体材料及组装水箱的密封垫片,管道连接及密封垫料,法兰垫片,接管用的密封橡胶圈、麻丝、铅油、生料带等。
5、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规定。
这些条文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建设部门。
以下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些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1. 施工质量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土建工程、结构工程、安装工程等。
施工质量管理包括工艺管理、材料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安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视。
要求施工单位充分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这包括施工工地的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3.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 建筑物节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节能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性能,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安装节能设备等。
5. 设计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是关键环节。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等方面。
设计标准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功能性。
6. 施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求合同中包含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
7. 监理和验收: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和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措施。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理和验收,并定期提交相关报告和材料。
8. 合同履约: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履约,包括工期、质量、价格等方面。
最新给排水强制性条文
一、强制性条文4.2.6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6 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8.8A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水质, 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要求。
二、内容变化大4.3.3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
电气机房(原变配电间)和。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和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3.8 下列情况下卫生器具排水横支管应设置同层排水:1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他户时;2按本规范第4.3.3条A~4.3.6条的规定受条件限制时。
4.3.8A 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多种(4)形式4.3.8B 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漏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7~4.5.10A条的要求。
2 排水管道管径、坡度、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4.9、4.4.10、4.4.12条的要求;3 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漏冒溢;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得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5 排水横支管如设置在沟槽内时,回填材料、面层应能承载器具、设备的荷载;6 卫生间地坪应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
4.3.12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 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3.12的规定。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给水排水管网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一、《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性能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给排水工程规范
给排水工程规范篇一:精装修给排水施工规范装饰工程机电施工质量要求及控制要点(给排水)镀锌钢管:一、材料选用:1)镀锌钢管的规格、外径 mm、壁厚mm见下表:其中,壁厚的允许偏差量为+12%、-15%;具体应参照GB/T3091-93国家标准;2)镀锌钢管材料进场时,检查管道外观,壁厚、外径符合国标标准,管壁均匀,外观镀锌层饱满、均匀、亮泽,不得有锈迹,镀锌层脱落及花斑现象;内侧焊缝及镀锌层均匀,无毛刺及镀锌痂皮现象;3)镀锌钢管存放于防晒、防雨、防潮湿、通风良好的地方,管道与地面不能直接码放,应码放在支架上或架空码放;二、加工制作:1)、设备、管道在安装前,根据图纸、设计要求,核对所需要求的管道的规格、型号;2)管道加工时必须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3)镀锌管切割时宜采用手动切割,锯面垂直于管道,或者采用专用的绞刀,勿用电动切割机或采用电、气焊切割断镀锌管道;4)镀锌管道套丝时,宜采用动力套丝机械,套丝时要加润滑油,不允许无油套丝;管子螺纹应规范,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管道丝扣长度及安装要求见下表:5)管道加工完成后,要清理掉丝扣上的油污,并将管口封堵,按照不通规格、尺寸、调直、校对,按管段分组编号码放整齐;三、管道安装1)螺纹连接时,在管子的外螺纹与管件或阀门之间用油麻丝、白厚漆或生胶带作填料,安装时,先将麻丝拉成薄而均匀的纤维(或用生胶带),然后从螺纹第二扣开始沿螺纹方向进行缠绕,缠好后表面涂上厚漆(生胶带可不涂)然后拧上管件,再用管子钳收紧,填料要适当,套丝不有过硬或过软,以免引起连接不严密。
2)安装螺纹管件时,应按旋紧方向一次装好,不得倒回;安装后,露出2-3牙丝扣,并清除剩余麻丝及填料;3)镀锌管需要采用电焊法兰盘连接时,管子焊接前应清除接口处的浮锈,污垢及油脂,管子的刮口断面应与管中心线垂直,以保证管子焊接完毕的同心度。
为保证施焊过程中管壁能充分焊透,管接头处应成V型坡口,直径相同两钢管对焊时,两管厚度差不应大于3mm。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二章主要以城市道路桥梁施工所涉及到的现行标准,规范作为监理人员掌握的重要内容。
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7项标准规范,其中6项为城市道路工程标准规范,1项城市桥梁标准规范,本章讲解将侧重于该7项标准规范重要条文的内容。
第一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熟悉现行7项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标准规范的名称,标准文号。
1.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2-962.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44-913.粉煤灰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4-974.煤渣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5-835.钢渣石灰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5-906.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1-907.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2-90第二节城市道路工程标准规范(一)《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96(重要条文)(二)1.路面抗滑表面粗集料应选用坚硬、耐磨、抗冲击性好的碎石活破碎石,不得使用筛选砾石、矿渣及软质集料。
抗滑表层石料的抗滑性能至关重要,规范附录C表C.0.8增补了磨光值、冲击值等指标。
其中磨光值是必须进行的指标。
2.3.当各层均采用沥青碎石混合料时,沥青面层下必须做下封层。
4.5.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在2-2-1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施工性能。
6.7.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沥青路面的上面层和中面层的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进行配合比设计时,应通过车辙试验机为抗车辙能力进行检验。
8.9.压实成型后的路面进行早期养护,并封闭交通2~6h。
开放交通初期,应设专人指挥,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不得刹车或调头。
给排水专业设计涉及强条规范
目录 (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1~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22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 22~24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2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 24~45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45~467.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J11056-2007) .................................................... 46~50一.(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3. 2. 3A、3. 2. 4、3. 2. 4A、3. 2. 4C、3. 2. 5、3. 2. 5A、3. 2. 5B、3. 2. 5C、3. 2. 6、3. 2. 10、3. 9. 14、3. 9. 18A、3. 9. 20A、3. 9. 24、4. 2. 6、4. 3. 3A、4. 3. 4、4. 3. 6、4. 3. 6A、4. 5. 10A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
给排水工程施工一、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1)满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要求;(2)必须执行GB50242-2002中以下强制性条文:○1、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柔性防水套管。
○2、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
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4.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5、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6、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和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7、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不准仪、拉线或尺量检查。
二、室内给水、排水管道节点做法1总说明1.1适用范围本做法适用于住宅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工程。
PP-R长期适用的水温≤70℃,系统工作压力≤0.6Mpa,dn≤100的室内冷热水的安装。
铝塑复合管适用长期的水温≤95℃,系统工作压力≤0.6Mpa,dn ≤50的室内冷热水的安装。
U-PVC管道使用温度,室内连续排水温度不大于40℃,而瞬间排水水温不大于80℃。
1.2管材选择1.2.1给水立管:在管井内安装的给水立管,建筑物高度≤50米宜采用PP-R(选择PP-R管道,要依据系统的工作压力,及材料说明书,选择相应的PP-R管材,但是不能低于1.6Mpa);建筑物高度>50米的宜选用衬塑镀锌钢管;在公共楼梯间或公共区域内明装管道必须采用衬塑镀锌钢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4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 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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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 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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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 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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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 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 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 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 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 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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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9章82条; 《条例》共有7处提到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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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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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 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019年最新给排水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给排水专业强制性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7. 1. 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 1. 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重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2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j2 3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j3 4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
7. 1. 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2 、3 类汽车库及1 、2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2 4类汽车库及3 、4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 ,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这室内任何部位。
7. 1. 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锺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1 1 、2 、3类地上汽车库;2 停车数大于10 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3 机械式汽车库;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5 1 类修车库。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014年修订版)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晌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doc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下面是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总则1.0.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1年之久.对我国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设备的更新,管材品种及结构的发展:原“规范”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的需要。
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并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内容纳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要明确施工(含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对检验与验收的工程项目划分、检验与验收合格标准及组织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外部的给排水管道工程,其主要针对城镇和工业区常用的开槽施工的管道,不开槽施工的管道、桥管、沉管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等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规定。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的品种类型较多、产品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
给排水管道验收强制性条文
给排水管道验收强制性条文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回填土前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验收规定事项非强条3 刚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土质地段可铺设砂垫层,亦可铺设25mm 以下粒径碎石、表面再铺20mm 厚的砂垫层(中、粗砂),垫层总厚度应符合表5.2.3 的规定;表5.2.3 刚性管道砂石垫层总厚度4 管道有效支承角范围必须用中、粗砂填充插捣密实,与管底紧密接触,不得用其他材料填充。
5.3 钢5.3.4 下管前应先检查管节的内外防腐层,合格后方可下管5.3.7 管节组对焊接时应先修口、清根,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钝边、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3.7 的规定;不得在对口间隙夹焊帮条或用加热法缩小间隙施焊。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控制要点
四、沟槽开挖与支护 (一)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3.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 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4.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 全技术措施; 6.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筑物保护要求等; (二)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的规定: 1.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柔性管道 :在外
荷载作用下变形显着 的管道,竖向荷载大 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 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 平衡,管道的失效通 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 管壁的破坏。本规范 主要指钢管、化学建 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 墨铸铁管管道。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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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人员资格—健全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体 系—深入沿线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准备—审查会审施工图纸—编 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方案按程序报审—严格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施工— 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严格对原材料进行取样、留样、送样 —及时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严格按程序进行检验批、分 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 控制要点
2020年7月17日星期五
❖ 一、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
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求。严禁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2.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 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 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 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 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基本规定 1、 3.1基本规定 (8条) 1)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 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检查管理体系,还应补充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落实。该规 范是技术规范,安全写的内容不宜过多。 2)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 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 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 批。 查: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执行。 3)3.1.5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 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 列特殊措施: 查:安全 环境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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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技 术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无论是对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还是对建设工程的技术监督 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都以实用、 直接、明确和易操作的特点受到普遍欢迎。尤其 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作为审查和备案的技术依据,发挥了有力的 保障作用。加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实施力度、强化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的自觉性,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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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简介
GB50268-201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事业分站、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北京市自来水设计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广东工业大学、重庆大学、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永达、苏耀军、杨毅、王洪臣、于清军、李强、郑进玉、曹洪林、李俊奇、岳秀平、王和平、蔡达、袁观洁、张勤、王金良、刘彦林、游青城、葛金科、孙连元、李绍海、刘青
目次
1
1.0.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2008—10—15发布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8—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90同时废止。
2.0.16夯管法pipe ramming method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3)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3.16)3、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想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1.2)4、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2.3)5、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4.3.1)6、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5.2.1)7、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8.2.1)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地小于2‰;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泻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3.1)9、地面下蝮蛇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1)10、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应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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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一节排水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3.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4.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98-2003)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重要条文)1.总则1.0.4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3.沟槽开挖与回填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
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4. 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
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
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连接必须牢固。
3.4.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4.预制管安装与铺设4.1.5 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4.3.2 水泥砂浆内防腐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使用对钢管及饮用水水质造成腐蚀或污染的材料;使用外加剂时,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2. 砂应采用坚硬、洁净、级配良好的天然砂,除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其含泥量不应大于2%,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2mm,级配应根据施工工艺、管径、现场施工条件,在砂浆配合比设计中选定。
5.管渠5.3.2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mm)表3-2-16.顶管施工6.3.6 采用起重设备下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正式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10cm左右时,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2. 下管时工作坑内严禁站人,当管节距导轨小于50cm时,操作人员方可近前工作;3. 严禁超负荷吊装。
7.盾构施工7.0.2 盾构施工的供电应设置两个变电所的两路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7.0.6 盾构施工中,应对沿线地面、主要建筑物和设施设置观测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倒虹管施工8.1.2 倒虹管的施工现场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
施工中,对危及堤岸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
8.1.7 倒虹管竣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给水倒虹管应进行冲洗消毒。
8.1.8 穿越通航河道的倒虹管竣工后,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
8.2.1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浮运、沉放等,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8.2.6 岩石沟槽开挖前,应进行试爆。
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制订操作安全及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措施。
8.3.1 采用导流法或断流法铺设倒虹管时,宜在枯水时期进行。
当与水利灌溉、取水水源、通航河道等有关时,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协商办理。
8.3.5 倒虹管竣工后,应将坝或围堰拆除干净,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邻近取水水源。
10.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10.2.1 压力管道全部回填土前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试验。
10.2.10 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3-2-2的规定10.4.1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冲洗消毒。
10.4.4 给水管道应采用含量不低于20mg/L氯离子浓度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11.0.3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11.0.3.1 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11.0.3.2 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11.0.3.3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11.0.3.4 混凝土、砂浆、防腐、防水及焊接检验记录;11.0.3.5 管道的水压试验及闭水试验记录;11.0.3.6 中间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11.0.3.7 回填土压实度的检验记录;11.0.3.8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11.0.3.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1.0.3.10 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
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3.基本规定3.1.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3.1.4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
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3.2.3 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4.施工测量4.2.3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
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位角观测回数。
4.4.1 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12 mm(Li—为两点封闭直线,k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20 mm(L—为环线长度,km)的闭合要求。
4.4.3 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
5.地基与基础测量5.2.2 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 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
6.污水处理构筑物6.2.1 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3.1 浇筑池壁混凝土之前,混凝土施工缝应凿毛,清洗干净。
混凝土衔接应密实,不得渗漏。
7.污泥处理构筑物7.2.2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穿墙管件处混凝土应密实、不渗漏。
7.3.3 消化池顶部内衬应做好防腐处理。
9.管线工程9.3.2 沼气、氯气管道必须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10.沼气柜(罐)和压力容器工程10.5.1 沼气柜(罐)体应按结构、密封形式分部位采用气密性试验。
1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1.8.4 系统安装完毕后,微孔爆气器管路应吹扫干净,出气孔不应堵塞。
11.9.2设备刮板与池底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101-2004)3.材料3.3.1管件适用范围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1. 热熔连接管件:热熔对接管件 dn≥63;热熔承插管件 dn32~dn110;热熔鞍形管件 dn63~dn315。
2. 电熔连接管件:电熔承插管件 dn32~dn315;电熔鞍形管件 dn63~dn315。
3. 机械连接管件:承插式连接管件1)锁紧型 dn32~dn315;2)非锁紧型 dn90~dn315;法兰连接管件 dn≥63;钢塑过渡接头 dn≥32。
3.3.6采用聚乙烯(PE80、PE100)管材焊制二次加工成型的管件,所选管材的公称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管道系统所选管材压力等级的1.25倍。
4.管道系统设计4.1.7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4.2.4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
最小不得小于1.5m。
4.4.1聚乙烯管道结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聚乙烯管道结构的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γ0S≤R式中γ0—管道的重要性系数:输水管道为单线时,应取γ0=1.1;输水管道为双线或单线设有调节池时,以及配水管道,应取γ0=1.0;S—在设计内水压力作用下,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R—管道结构的抗力强度设计值,应根据管材的抗力分项系数及强度标准值确定。
其强度标准值应是管道在水温20℃,50年长期承受内水压力下环向抗拉强度的最低保证(MRS)。
该值应由厂方提供,并出具原材料检测报告。
2)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聚乙烯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管道结构的抗浮稳定性。
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K f不低于1.10。
3)埋地聚乙烯管道,应根据各项工作的不利组合,计算管壁面的环向稳定性。
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K st不低于2.0。
4)聚乙烯管道采用柔性接口时,在其敷设方向改变处,应做抗滑稳定验算。
计算时对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其抗滑验算的稳定性抗力系数K s不应小于1.5。
5)聚乙烯管道结构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应进行管道环截面竖向变形的计算。
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05D0。
6.管道敷设6.1.7管道从河底穿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航运状况、疏浚的安全余量,并与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2. 必须在埋设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两岸分别按规定设立标志。
7.水压试验、冲洗与消毒7.3.1管道分段试压合格后应对整条管道进行冲洗消毒。
4.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98-2003)1.总则1.0.3聚乙烯类(PE、PE-X、PE-RT)管道在室内不得用于消防系统,不得与消防和生活给水合用系统连接。
3.材料3.3.1管材、管件在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轻放,不得抛、摔、滚、拖,不得受到油污和化学品污染。
3.3.2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不得露天堆放。
堆放场所应避免阳光曝晒且远离热源。
严禁与油类或化学品混合存放。
场地应采取防火措施。
4.设计4.2.6管道应远离热源,立管距燃气灶具净距不得小于450mm,距燃气热水器的净距不得小于200mm。
横管严禁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上方敷设。
管道不得直接与热水器热水进出口连接,应采用金属波纹软管过渡连接,过渡连接管段长度不宜小于350mm。
5.管道施工5.1.7施工现场不得有明火,严禁对管道进行明火烘弯。
5.1.8直埋敷设管道隐蔽后,宜在墙面或地面标明管道的位置和走向,严禁在管道周围冲击钻孔或钉金属钉。
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重要条文)3.围堰3.1.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