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do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国家局宣贯安排修改原因新旧条款对照解读几点思考目录CONTENTS 12341修改原因《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背景2国家局宣贯安排黄玉治要求: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3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第一章 总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58条)解读
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 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 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 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
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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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 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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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解读】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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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编委会编煤炭工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D 保护层保护围的确定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前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
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
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蔡成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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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 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 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 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 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 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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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治煤与瓦斯突.更加强调验证和效果检验。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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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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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解读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 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 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 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①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 及②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③穿层钻孔 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④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 煤层瓦斯、⑤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 层瓦斯、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 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轨道。
简述
• 2014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7起、死 亡266人,同比减少15起、101人,分别下降 24.2%和27.5%。 •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 未得到有效遏制。
简述
2014年1月3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红票湾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 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前言
简述
2006年6月,山西晋城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 理和2利00用5年工4作月现和场20会11上年确11立月了,煤国矿家瓦两斯次治在理淮“南先 矿事抽。•来业故出后集是台采党团 可了中、一召 以央监系开 预、测列全 防国监政务国和策控院瓦避措、高斯免施度以,治的重有风理”视力定意现煤地产识矿促场”,瓦进的会实斯了十,防施煤二树治矿“字可立工瓦方保“作斯瓦,防针尽近斯治保年形 、势应的抽持20尽续0稳抽8年定”的7好月转瓦,。斯在综辽合宁治沈理阳战召略开,的变全“国抽煤放矿”为瓦“ 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确立了“通风可靠、 抽抽采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 体系。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 •制定的目的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制定的意义 •发挥的作用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措施为前提,局部防突措施为补充。
采掘部署合理、突出危险预测准确、防治突出措施 可靠、防突效果检验达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制定的目的
简述
• • 国习近务平院总领书导记多在安次全出生席产全工国作指煤示矿批瓦示斯和防重要治讲工话作中会多次 议强,调对,瓦要始斯终防把治人工民作生命作安出全了放一在系首位列,重把要安指全示生产;作国为家一安条不 监可总逾局越、的红国线家;煤要矿把安安全监作局为始结终构把调整瓦、斯化防解治产作能过为剩煤的矿一安种手 全段生。产李工克强作总的理重在中国之务院重常,务制会定议和上指完出善,了要一始系终绷列紧规安章全制生产 度这,根推弦动,在瓦预斯防防和治治工本上作下走更向大规功范夫,化开、展法煤治矿化安全、治科本学攻化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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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加强地质勘探,完善监测系 统,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修订和展望
06
现有规定的修订情况
修订背景:随着煤矿开采 技术的进步和瓦斯治理水 平的提高,原有规定需要
更新和完善
修订内容:包括瓦斯抽采、 防突措施、安全防护等方
面的规定
修订目的:提高煤矿安全 生产水平,减少瓦斯事故
的发生
预警信号: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发 出预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采取措 施。
应急响应:收到预警信号后,立即 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相应的防 范措施。
预警信息的分析
预警信息的来源: 监测数据、现场观 察、经验判断等
预警信息的处理: 对预警信息进行筛 选、分析和评估, 确定其真实性和严 重性
预警信息的发布: 通过多种渠道向相 关人员发布预警信 息,如短信、邮件 、广播等
添加标题
局部防突措施
煤层注水:向煤层中注入水, 降低煤层温度和瓦斯压力
预抽煤层瓦斯:提前抽出煤 层中的瓦斯,降低瓦斯压力
开采保护层:开采煤层上方 的岩层,降低煤层压力
瓦斯抽采钻孔:在煤层中钻 孔,抽出瓦斯,降低瓦斯压
力
瓦斯排放孔:在煤层中设置 排放孔,排出瓦斯,降低瓦
斯压力
煤层加固:采用化学药剂或 物理方法,提高煤层的强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汇报人:
目录
01.
02.
03.
04.
05.
06.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煤与瓦斯突
出的定义和 出的预防措 出的预警机 出的应急处 出的案例分 出规定的修
危害
施
制
置
析
订和展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 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 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 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 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防突规定》(19号令)共7章124条。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突出矿井——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 这和某些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
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一定的突出因素, 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 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而自行按突出煤层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 这是应该鼓励的。
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 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 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
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 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替代行政强制行为的。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 即区域“四位一体”: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没有“综合”二字的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 即局部“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
没有“综合”二字的局部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多措并举, 是指无论是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 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 都要尽可能地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 要尽可能地多用几种, 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 以提高可靠性;可保必保, 就是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都要毫不含糊的开采保护层, 因为它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抽尽抽, 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 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效果达标, 即是对任何的措施, 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 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 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
防突细则解读
序号
名 称
抛出煤量
预抽防突措施
1
小型突出
<100t
2
中型突出
100t~500t (含100t)
3
大型突出
500t~1000t (含500t)
不准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4
特大突出
1000t及以上
二、煤层瓦斯赋存 1、瓦斯大量排放 成煤形成的瓦斯通过各种通道向大气排放 通道(面源释放和集中点源释放): 煤体中的间隙渗透;地壳运动或高压地应 力形成的破碎带、开放性断层,水体浸蚀 等带出。 2、瓦斯赋存状态( 两类三种状态) 煤是孔隙直径0.5nm至数百微米的多微孔性 固体(微孔表面积占97%以上)。 内表面积可高达200 m2/g 微孔容积、内表面积随煤的变质程度 (褐煤→无烟煤)而增大。
朗缪尔方程式 a—吨煤极限吸附瓦斯量 (一般为13 ~ 60 m3/t ) b—吸附敏感梯度 (当煤含50%的 a时,瓦斯压力的倒数,0.5 ~ 5.0 Mpa-1 ) p—吸附平衡时的瓦斯压力, Mpa
煤层含可燃基的比例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四、煤层突出的影响因素及临界指标 1、煤层瓦斯压力(P) ——封闭环境下受地应力的影响较大,主要做煤层 、区域的突出参数指标。 煤层瓦斯压力临界值——统计方法确定(0.7~1.0Mpa,普遍认同0.75Mpa ) △最先:煤层瓦斯绝对压力0.74Mpa——P →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PCY →随煤硬度再次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 突出预测:低变质、低孔隙率的(肥、焦)煤层效果较好
真空泵
阀门
阀门
三通阀
(整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第一章、总则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施行时间:2009年8月1日,《防2、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时间:2009年8月1日。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
5、鉴定煤厚的确定: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6、突出煤层管理的确定(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7、突出煤层鉴定的两个指标: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 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防突规定》(19号令)共7章124条。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突出矿井——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
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一定的突出因素,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而自行按突出煤层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这是应该鼓励的。
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
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替代行政强制行为的。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即区域“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没有“综合”二字的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即局部“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
没有“综合”二字的局部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多措并举,是指无论是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都要尽可能地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要尽可能地多用几种,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以提高可靠性;可保必保,就是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都要毫不含糊的开采保护层,因为它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抽尽抽,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效果达标,即是对任何的措施,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编委会编煤炭工业出版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前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
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
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蔡成功
• 引言 •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知识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内容 • 蔡成功案例分析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建议和展望 • 结语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与瓦斯突出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障煤炭开采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防 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全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
促进煤炭工业发展
通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实施, 能够提高煤炭开采的安全性和效率, 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行业行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制定和实 施,能够规范煤炭企业的开采行为, 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02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知识
定义与特征
定义
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开采过 程中,在极短的时间内,大量煤 与瓦斯突然喷出地面,造成严重 灾害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
特征
具有突发性、灾害性、瞬时性等 特点,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突出的原因和机理
原因
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与地质构造、煤 层赋存条件、瓦斯压力、开采深度等 多种因素有关。
机理
煤与瓦斯突出是由于地应力、瓦斯压 力和煤的物理力学性质等因素综合作 用的结果,其中地应力是突出的主要 动力。
突出的危害
01
背景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常见的煤矿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特点,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矿工的生 命安全。国内外曾多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 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Hale Waihona Puke 规定的重要性保障安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制定和 实施,能够有效地减少煤与瓦斯 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的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 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 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 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 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 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精品课件
区域验证
第七十三条 区域预测为无 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 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 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 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 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 资料。
➢ 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精品课件
修订意义
➢ 《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 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 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 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精品课件
要求
谢谢大家!
欢迎批评指正。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安全防护措施
精品课件
安全防护第措一施百一十八条 在突出煤
•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 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 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 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 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 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 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 须关闭。
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 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 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4m。 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精品课件
目 录
CONTENTS
1 防突细则修订意义 2 新旧条款对照学习 3 宣传贯彻落实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析讲解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主要指标
P残 W残 煤巷条带预抽,必须采用直接法 其他预抽,采用直接或间接法 石门揭煤区域预抽,必须采用直接法,也可采用钻屑瓦斯 解吸指标法 突出预兆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直接检测法应符合: 预抽区段宽度或预抽的采煤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推进每间 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测点 预抽区段宽度或预抽的采煤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推进每间 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测点
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次数
揭煤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和采掘应力集中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 域
一般规定
避免应力叠加
特例—南桐鱼田堡煤矿“10.16”特大突出事故
突出煤量8765t,瓦斯20万m3,逆流1846m,死15人,伤28人
一般规定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的开采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直接检测法应符合
石门揭煤区域,至少布置 4个检测点,分别位于上、 中和两侧,至少有一个检 测点距预抽区域内边缘不 大于2m的范围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间接法应符合 当钻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应划分评价单元 适当扩大计算区域范围 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钻孔控制范围
布置——同一地质单元,走向不少于2个,倾向不少于 3个,且有测点位于最大埋深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钻孔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条带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汇报内容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原则 三、修订过程 四、重点内容 五、主要变化 六、条款解读
修订背景
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
瓦斯喷出
瓦斯主导
煤
岩
突出
瓦
斯 动
煤与瓦斯突出
压出
瓦斯、应力
力
灾
倾出
害
冲击矿压
应力主导
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
➢ 世界上第一次有记载的突出发生在1834年3月22日,法国鲁阿尔 煤田伊萨克煤矿急倾斜厚煤层平巷掘进工作面。 ➢ 世界上最大的一次突出发生在1969年7月13日,苏联顿巴斯加加 林煤矿石门揭煤,突出煤量1.42万m3,突出瓦斯量25万m3。 ➢ 我国有历史记载的最早一次煤与瓦斯突出发生在1950年3月12 日,辽源矿务局富国矿西二坑。 ➢ 我国突出强度最大的一次是1975年8月8日,重庆天府矿务局三汇 一矿主平硐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煤量12,780t。
➢ 煤矿突出防治基础及保障工作不完善。 不重视瓦斯地质工作,超前探查不细致、不准确,瓦斯参数测定不
全面、不可靠,防突工作原始资料、整理、统计工作不细致、技术管理 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技术管理薄弱,煤层突出鉴定蓄意造 假,瓦斯等级该升不升,宁可采取防突措施也不愿戴“突出”帽子。
我国当前煤矿突出防治工作存在问题
重点内容
四、提高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
第一,对效果检验测试点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原《防突规定》要求的基础上 区段或回采工作面在增加了1个测试点,煤巷条带检验范围增加了2个测试点。
第二,规定了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最小检验范围,如预抽区段和穿层预抽 煤巷条带最小检验范围不得小于200m等。
➢ 纳入了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质量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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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煤炭工业出版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前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
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
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
《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
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占全国煤矿井总数12577个的6%,比2007年增加了55处;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因此,重视和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以人为本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以利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
《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规定》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及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
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
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
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
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因此,《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本《规定》制定的直接依据。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地位。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股份制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与监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与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解读】本条定义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
在井田范围内,煤层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该煤层被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被认定为突出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井长)分别是企业、矿井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
体现了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设置防突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这同样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
防突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完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
制度是规范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检查工作和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尺度,为了确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和矿井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解读】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相当于本规定中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的提法更科学、更合理。
它把综合防突措施的使用从程序上或时空上,既而在内容上有了区别,强调了防突措施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的要求。
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
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解读】规定了采取防突措施的原则。
具体要求是:1、立足源头治理,矿井突出灾害的治理从程序上必须是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即先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如开采保护层、预先抽采煤层瓦斯等,力求从区域上使突出灾害得到消除,在此基础上再补充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确保采掘安全施工;2、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也就是说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没有消除不许采掘。
也隐含说明了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措施为主,局部措施作为补充的必要性。
3、末按本规定和矿井防突措施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4、坚持多种措施并举,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一定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应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并要达到抽采标准或措施设计的要求。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