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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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8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市规划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涉及的面广,涉及部门多,审批前置环节多,周期时间长。2012年市政府下发了《通知》,要求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为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今年起我局将在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从着重批前审查转向加强批后监管。因此,有必要抓紧制定《办法》,结合城乡规划(测绘)信用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办法》起草依据

(一)起草依据起草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和《通知》,同时借鉴上海、厦门等城市的先进做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对定义和方式作

了明确。《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相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二条)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宁波市规划局是告知承诺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工作。市局相关处室、各规划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第四条)三是明确规划部门向申请人告知的内容(第六条)和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承诺内容、设计单位的承诺内容(第七条)。四是规定不同材料提交的不同期限。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时,应向规划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告知书约定可在后期补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递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补交。其中,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在2个月内补齐。申请人在不同材料提交上有一定缓冲空间,节约了时间,同时明确指出不再需提供指标复核报告。(第八条)五是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规划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和《告知承诺书》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大幅缩短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第十条)六是规定后续监管的方式。在规划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后,申请人未补齐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规划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第十一条)七是建立诚信档案。

规划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测绘)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审查、后续监管中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信用评价,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违反承诺,视为欺骗手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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