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解读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自然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然资源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备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本市其他城区和各县(市)园区内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业务指导工作,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S)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四)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和做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承诺遵守区自然资源部门告知事项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所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保证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电子图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浙建〔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18〕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
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
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一、告知承诺的内容和要求1.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告知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计划、安全预案、环保措施等,以便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进行告知,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
2.工程建设过程的承诺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提前预警和承诺解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安全、有序进行。
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3.工程建设结果的承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承诺。
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可控可靠。
二、告知承诺的主体和责任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的主体,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环保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安全、质量和环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的监督执行者,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保性。
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承诺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告知承诺的重要性和意义1.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可以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减少违规操作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提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可以促使建设单位提前预警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3.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告知承诺制度可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中间规划检查、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四条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海曙、江东、江北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按事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五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部门开出的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平整后的工程场地进行放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放线技术要求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放线定桩结束后,测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并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测绘单位放线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放线成果资料:放线联系单、技术报告、水准点高程、桩位平面坐标、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好实地放样点位桩,确保在规划初验时点位桩保护完好。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放线成果资料后,持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初验)手续:(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二)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臵图;(四)底层平面图和桩位图;(五)放线测绘资料。
市政工程验线申报时,应增加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合同(复印件)”,市政工程实行一次性验线制度,只进行初验。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
第十条建设工程验线技术要求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初验合格,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复验制度。
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宁波市制定并实施了《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解读。
一、总则《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是宁波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体制《宁波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部门。
其中,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政府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安全管理要求1. 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明确安全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确保工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2. 劳动保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工人进行劳动保护。
工人必须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施工单位要定期检查劳动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劳动环境的安全。
3. 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控制: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4. 火灾防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并按照消防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和明火作业,确保火灾的防控。
5.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要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宁波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到2019年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在2018年改革基础上再减少20%以上,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内;到2020年6月底,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办理建筑许可指数位居全国前列。
二、主要举措(一)进一步统一审批流程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作为规划方案报批前置条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出让前做好勘测定界、权籍调查等准备工作。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无需提交权籍调查确认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12号)要求,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依法进行方案设计招标。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甬建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6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征管办,委有关处室:现将《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21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按照《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总体要求,制定《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宁波市区(包括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拆除)扬尘控制应急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根据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指令,及时启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应急联动”原则,督促辖区内房屋建筑工地落实大气重污染应对措施。
三、组织领导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成立宁波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市区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上述相关部门、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宁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解读
宁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解读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家越来越重视乡村建设,而宁波市也不例外。
在乡村建设规划中,许可管理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为推动宁波市乡村建设提供指导和参考。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是指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用地和建设项目进行许可审批,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其目的是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建设规范化、合理化和可持续发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意义在于:1.加强对乡村土地利用和建设的管理,避免随意耕地、挖土和建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2.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乡村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占用或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3.促进乡村建设规范化、合理化和可持续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程序和内容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填写《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所需材料,如规划设计图纸、建设用地证明等。
2.受理和审核:乡镇政府(村委会)应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通常包括土地、环保、规划和工程等方面的内容。
3.审批和许可:符合条件的乡村建设规划申请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许可,并签发《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同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以及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从事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或撤销。
4.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许可管理制度,对乡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和督查工作。
对发现的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查处,还农民一个安全、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宁波市颁布了《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范围、程序、要求和责任等。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米。
第六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四条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
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
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六十五条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
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是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六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安装设阀门。
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第六十七条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形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米。
第十一章其他第六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他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时需作样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六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
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等,应统一规划。
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
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七十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
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的通知(市)、区建设局,委直各单位,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施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二○○七年三月七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三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2、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建议值;、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等级等;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专业(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3)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4)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6)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7)改变无障碍设计;8)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9)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10)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甬政办发〔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要求,为全面推广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标准地”制度作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把“承诺制”审批作为审批制度改革迭代升级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环境,争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加快推行全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2018年底前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实行新增工业用地的30%以上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鼓励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积极参与承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
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配置。
打破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明晰土地出让的能耗、环境、建设、亩产、税收等系列标准,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招引遴选高质量的项目。
坚持改革降成本。
土地出让前,由政府负责完成相应地块的规划环评、节能审查、涉水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规划管理告知承诺制度范本
规划管理告知承诺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确保规划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审批。
第三条告知内容
在项目申报阶段,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项目规划管理的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承诺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了解告知内容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在规定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全部所需材料。
第五条审批程序
1.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承诺后,应当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审批。
2.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承诺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
提供相关材料。
3. 行政机关在承诺时限内未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情况的,应当出具审批决定。
4. 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充提交全部材料。
第六条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未按照承诺时限补充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
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2. 行政机关未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批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3.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甬政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公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审批管理,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国家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的办公建筑规划管理作以下暂行规定:一、土地尚未出让的拟建办公建筑(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时,用地性质一般宜划分至小类。
确需划分为中类用地性质的(C2),则应明确商务办公及商业、酒店等其他适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二)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办公建筑的类型:一般办公楼或公寓式办公楼(含酒店式办公楼)或两者兼而有之,并对各自的建设规模规定相应的比例,其中,公寓式办公楼(含酒店式办公楼)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20%。
宁波市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的通知》(甬政发〔2007〕45号)文件规定的城市重要地段内的商业金融业用地或商务办公用地,应建设一般办公楼,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楼(含酒店式办公楼)。
重要地段内的一般办公楼开放式办公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其他地段内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三)公寓式办公楼(含酒店式办公楼)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仅限于企业法人,并依法履行企业法人的经营义务。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解读[001]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8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市规划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涉及的面广,涉及部门多,审批前置环节多,周期时间长。
2012年市政府下发了《通知》,要求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
为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今年起我局将在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从着重批前审查转向加强批后监管。
因此,有必要抓紧制定《办法》,结合城乡规划(测绘)信用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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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起草依据(一)起草依据起草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和《通知》,同时借鉴上海、厦门等城市的先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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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分1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对定义和方式作了明确。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相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宁波市规划局是告知承诺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工作。
市局相关处室、各规划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三是明确规划部门向申请人告知的内容(第六条)和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承诺内容、设计单位的承诺内容(第七条)。
宁波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宁波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可接受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许可事项进行实质内容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组织听证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听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
下列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三)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行政许可是否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许可事项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或有关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公告或告知。
听证公告或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方式、组织听证的机关、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听证公告(告知)文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条听证公告或告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二)规划展示厅公示;(三)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宣传橱窗张贴;第六条听证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应当一次完成,情况特别复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举行二次听证。
第七条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或告知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申请听证理由和要求、联系电话等;单位提出申请的,申请书须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听证理由和要求、联系电话等。
浙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管理制度,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向社会一次性告知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机构)提出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申请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包括新报、升级、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事项。
第四条资质认定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提供告知书并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告知;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承诺书文本式样由资质认定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六条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立即作出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甬建发[2013]73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22【实施日期】2013.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13〕73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现将《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1、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2、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22日附件1: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1〕2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是指企业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向政府和社会作出承诺,对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可能危及所承建工程项目周边安全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公示,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的基本内容:(一)安全生产依法守法承诺;(二)公共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告知;(三)汲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发生的承诺;(四)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的承诺;(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承诺;(六)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承诺;(七)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八)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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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8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市规划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涉及的面广,涉及部门多,审批前置环节多,周期时间长。
2012年市政府下发了《通知》,要求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
为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今年起我局将在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从着重批前审查转向加强批后监管。
因此,有必要抓紧制定《办法》,结合城乡规划(测绘)信用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办法》起草依据
(一)起草依据起草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和《通知》,同时借鉴上海、厦门等城市的先进做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对定义和方式作
了明确。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相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宁波市规划局是告知承诺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工作。
市局相关处室、各规划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三是明确规划部门向申请人告知的内容(第六条)和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承诺内容、设计单位的承诺内容(第七条)。
四是规定不同材料提交的不同期限。
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时,应向规划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按照告知书约定可在后期补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递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补交。
其中,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在2个月内补齐。
申请人在不同材料提交上有一定缓冲空间,节约了时间,同时明确指出不再需提供指标复核报告。
(第八条)五是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
规划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和《告知承诺书》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大幅缩短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
(第十条)六是规定后续监管的方式。
在规划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后,申请人未补齐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规划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
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七是建立诚信档案。
规划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测绘)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审查、后续监管中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信用评价,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违反承诺,视为欺骗手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