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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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活动,建立集中采购机制,发挥集团公司规模采购优势,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直属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管企业统称二级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物资采购两级集中包括集团公司组织实施的一级物资集中采购与二级单位组织实施的二级物资集中采购。
第四条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的范围、方式、需求计划与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物资集中采购就是指由集团公司对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组织实施的一级物资集中采购活动(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二级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第六条物资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为采购领导小组。
(一)采购领导小组组成: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各相关业务领域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相关总师(总助)、副总师,物资部、基建部、安生部、科环部、煤炭事业部、核电事业部、信息中心,以及企法部、财务部、监察部、审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
2.审议年度采购计划,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结果;
3.指导、监督集团公司采购工作;
4.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集中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集团公司决策会议审议。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采购工作组”)。
(一)采购工作组组成:物资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安生部、科环部、基建部、物资部、核电事业部、煤炭事业部、煤化工办公室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审计部组成。采购工作组会议由物资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业务分管部门及审计部参加。
(二)采购工作组职责:
1.负责组织与协调集中采购工作;
2.审核季度及月度集中采购计划、招标方案及评标方法;
3.负责依法确定集中采购资格审查委员会与评标委员会;
4.审核集中采购资格审查条件与结果;
5.审核集中采购的结果;
6.指导检查系统内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物资部就是集中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
(一)贯彻国家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与集中采购的范围;
(二)负责具体组织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例会;
(三)负责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
(四)负责组建与管理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
(五)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
(六)负责汇编年度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年度与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的标准化工作,审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七)根据批准的年度与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物资领域的集中采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集中采购工作;
(八)指导检查系统内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内采购进行管理与考核;
(九)负责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管理华能招标公司)。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安生部、科环部、基建部、核电事业部、煤炭事业部、煤化工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就是:
(一)负责相关业务的设备材料的技术管理;
(二)会审相关业务集中采购的年度需求计划、季度调整计划以及年度与季、月度集中采购计划;
(三)参加相关业务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组会议;
(四)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或根据需要审定相关业务集中采购物资的技术规范书;
(五)组织集中采购重大、重要物资技术协议的签订;
(六)审定集中采购物资的技术、设计或采购数量的变更。
第十一条预算部负责将采购有关绩效考核结果纳入预算考核体系,监督物资集中采购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企法部负责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与采购行为有关财务问题的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负责对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对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履行专责监督职能,对违纪问题进行执纪问责。
第十六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管基层企业的采购管理及实施工作,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设立采购领导小组,明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细则与流程;
(二)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编报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与相关采购文件;配合集团公司开展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及相关基础工作,报备二级物资集中采购信息;
(四)组织落实集中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配合对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对所属基层企业的物资采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集中采购范围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物资的范围:
(一)集团公司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
(二)进口的机电设备。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由物资部在广泛调研与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报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执行,并根据管理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集中采购根据物资分类特性可采用供应商年度资格审查、月度集中采购及框架协议供货等方式。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标代理的形式,并充分发挥系统内有招标代理资质单位的专业作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司作为招标服务平台,具体承担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接受采购工作组对集中采购评标质量的监督,并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招标代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