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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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生产、经营检查的项目

(一)、特种设备分类及品种

锅炉: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第一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气瓶(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特种气瓶)、氧舱(医用氧舱、高气压舱)

压力管道:长输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工业管道(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制冷管道)

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管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复合管、非金属材料管)、压力管道管件(非焊接管件、焊接管件、锻制管件、复合管件、非金属管件)、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非金属阀门、特种阀门)、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非金属法兰)、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旋转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压力管道密封元件(金属密封元件、非金属密封元件)、压力管道特种元件(防腐管道元件、元件组合装置)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液压乘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其它类型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防爆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装卸桥、架桥机)、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轮

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升降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往复式客运缆车、循环式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低位客运拖牵索道、高位客运拖牵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滑道类、水上游乐设施(峡谷漂流系列、水滑梯系列、碰碰船系列)、无动力游乐设施(蹦极系列、滑索系列、空中飞人系列、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安全附件品种: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

(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

1.检查资质情况

(1)使用单位的资质:使用单位是否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是否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有《充装许可证》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3)现场作业人员资质:查看作业人员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2.检查安全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3)是否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4)是否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5)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3.检查设备使用情况

(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是否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2)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3)锅炉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4)是否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5)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6)是否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8)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4.其他需检查内容

(1)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下,是否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情况下,是否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三)、对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

1.维保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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