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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来源: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GB50340-201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规划设计;5.公共空间;6.套内空间;7.物理环境;8.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的内容;加强了老年人日常居住安全方面条文的强制力。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使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的适应性。

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老年人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

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第4章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出入口4.3 过厅和过道4.4 楼梯、坡道和电梯4.5 居室4.6 厨房4.7 卫生间4.8 阳台4. 9 门窗4.10 室内装修第 5 章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附录 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 1 章总则第1.0.1 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 1.0.3 条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 1.0.4 条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 2 章术语第 2.0.1 条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60 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 2.0.2 条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第 2.0.3 条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 2.0.4 条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第 2.0.5 条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 2.0.6 条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 2.0.7 条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 •- ■1.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2. 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3.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m ,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1.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②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O.50m ,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③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3. 老年人出人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①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 ;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 高的护墙板。

四.1.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 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2.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 ;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3.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 ,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 1.50m。

②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老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l.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O.3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O.4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 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2.0.7 老人院(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O.8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

[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院设计规范要求一、用房及面积标准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5、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床位净面积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注:每床位净面积指标〕㎡〔一级7.0二级 6.0三级 5.06、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厨房不应小于5㎡,卫生间不应小于4㎡.7、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置卫生洁具.8、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储藏面积的规定.储藏面积〕㎡〔一级≥0.6二级≥0.5三级≥0.4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1>厨房:50床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床计,乙类按0.40~0.50㎡/床计;<2>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床计,乙类按0.60~0.70㎡/床计;<3>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4>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乙类不小于20㎡;<5>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乙类不小于30㎡.10、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设备使用人数的规定.每件设备使用人数11、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乙类不应小于15㎡;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乙类不宜小于3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床,乙类不应小于0.60㎡/床.二、性能标准1、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2、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4、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5、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K.6、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7、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三、使用标准1、主要出入口<1>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2>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3>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4>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2、过厅、走道<1>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2>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3>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4>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3、楼梯、坡道、电梯<1>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3>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4>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6>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7>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4、交通标识<1>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2>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3>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4>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5>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5、卧室<1>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2.6m.<2>卧室内的布置应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使用,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3>卧室内床位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②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③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6、卫生间<1>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2>卫生间墙面应设安全扶手.与坐便器相邻墙应设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侧紧邻盆缘处应设落地式立杆安全扶手.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3>坐便器高宜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40m宽的坐台.7、阳台、平台<1>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 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2>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3>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4>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5>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8、门窗<1>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走道、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0m.应便于轮椅或担架进出.<2>卧室木门可配有方便观察的玻璃.<3>外窗离地高度不应低于1.00m.<4>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双层窗不宜设固定窗.9、室内装修<1>不应用化纤、易碎、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饰材料.<2>卧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材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公共部位的地面宜用防滑、耐磨、保温、不结露材料.<3>室内装修除固定家具外,顶棚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四、设备标准1、给水排水<1>给排水设备选型和系统的确定,应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2>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确定.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3>养老设施应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体积超过5000m³的养老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当体积小于10000m³时,为10L/s,大于10000m³时为15L/s.<4>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养老设施应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5>老年公寓每套应设水表计量.水表宜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6>给水管流速宜小于1m/s.热水管流速宜小于0.8m/s.<7>应选用低噪声、节水型的给水配件、水泵及加热设备.<8>水泵房、加热设备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水泵及加热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9>卫生间、公用小厨房的水龙头把手宜采用杠杆式.<10>给排水的主管不应靠近卧室内墙,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噪措施.<11>卫生间设有洗面盆、浴盆和洗衣机时,宜设置两用或多用地漏.<12>公共卫生间的小便器应采用高位水箱自动冲洗或光电控制自动冲洗.洗面盆宜采用光电控制的自动水龙头或限流自闭式水龙头.<13>公共卫生间的污、废水管宜放大一档,水平横管流速应满足自净流速.<14>坐便器宜选用节水型旋涡虹吸坐便器.自理能力差、操作困难的老人居住用房的卫生间的坐便器安装温水净身风干式坐便盖.<15>老年居住用房应设有集中或分散的热水供应系统.<16>热水水温应符合热水水温的规定.热水水温名称水温〕℃〔淋浴器37~40浴盆40洗面盆35热水炉和水加热器60~65<17>淋浴器、浴盆、洗面盆应设冷热水杠杆式混合龙头.热水龙头宜采用色标,以与冷水龙头区别.<18>热水管立管顶端应设自动排气阀,以确保管路畅通.<19>给水管、热水管、污水管、废水管均宜暗敷.2、燃气<1>燃气使用部位,应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2>老年公寓每套应设燃气表,并用导线引出室外集中计量.燃气表应采用不小于4m³/h的表具.燃气管必须明敷.3、暖通<1>老年居住用房、健身活动用房、医疗用房等应设有采暖及降温措施.一级养老设施宜设集中空调系统.<2>设有空调降温设备的老年居住建筑,应避免冷风吹向人体.<3>老年人的居住单元,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5次.<4>公用浴室内应有供暖保温设施,室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4、电气<1>养老设施的电气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使用的方便,做到安全、可靠.<2>甲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变配电所,重要负荷应考虑备用电源.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3>乙类养老设施、老年公寓宜采用低压供电,电源由城市低压电网直接引入.低压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应采用TT系统.<4>养老设施应作为一个计量单位进行用电计量,老年公寓每套可设置电表,作为内部计费之用.<5>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机构的要求,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6>除老年公寓外,养老设施每层宜设总配电箱.<7>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应分开,插座回路的保护开关应有漏电保护功能.<8>建筑内的电源线路应采用铜导线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电视线路宜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9>卧室内应设置顶灯、床头灯〕或台灯〔、床脚灯等照明设备,光源宜采用暖和型.<10>阳台、走道、楼梯等公共部位应设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型.<11>卧室和起居室内应设置不少于两组的安全型二、三极电源插座,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组的防溅型三极电源插座,健身活动室应设置不少于三组安全型二、三极电源插座.<12>养老设施应考虑空调设备用电.<13>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应设置电视终端盒.<14>卧室的床头柜旁、卫生间、公共浴室的更衣室等场所应设置呼叫系统,并将信号直接送到护理室或值班室.<15>老年公寓每套生活单元应设置一部;一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应设置一部;二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宜设置一部;三级养老设施每一护理单元宜设置一部.<16>养老设施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五、设施标准1、养老设施的卧室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坐椅、吊扇、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宜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老年公寓应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2、卫生间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或淋浴器.公用浴室应设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3、公用厨房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洗涤池、排油烟器、冰柜〕箱〔、库房等设施.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排油烟器、灶具、炊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4、洗衣房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5、医务用房应根据养老设施类别、等级,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断用桌、椅、床.6、活动室应配置彩电、音响、呼叫器、空调及相应的桌椅等设施.7、值班室应配置传呼监护系统、、担架及轮椅等设施.。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4.3.l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l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l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4.2 建筑物的出入口4.2.2 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2.3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蓬,雨蓬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 以上。

4.2.4出入口的门宜采用自动门或推拉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

不应采用旋转门。

4.2.5 出入口宜设交往休息空间,并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

4.2.6 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宜设在大门附近,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1.10m。

4.3 走廊4.3.1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

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3.2 公用走廊应安装扶手。

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

扶手宜保持连贯。

4.3.3 墙面不应有突出物。

灭火器和标识板等应设置在不妨碍使用轮椅或拐仗通行的位置上。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走道两侧墙面
下部应设
高的护墙板
楼梯 坡道和电梯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 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
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 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老年人建筑 设计规范 的通知
建标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 建工工程建设行业
标准制订 修订项目计划 第二批 的通知 建标
号 的要求 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经审查 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编号
自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
踏面宽不宜小于
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 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 出入口平台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
用坚固 耐磨 防滑的材料
过厅和过道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 担架回旋条件 并应符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合下列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 介助到介护变化全 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 进行设计
老年人公共建筑 其出入口 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 直交通设施 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 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 施和服务条件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 术语 基地环境
设计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
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 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第4章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出入口4.3 过厅和过道4.4 楼梯、坡道和电梯4.5 居室4.6 厨房4.7 卫生间4.8 阳台4. 9 门窗4.10 室内装修第5章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第2.0.3条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2.0.4条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第2.0.5条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2.0.6条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2.0.7条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2.0.8条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第4章建筑设计4.1 般规疋4.2 出入口4.3 过厅和过道4.4 楼梯、坡道和电梯4.5 居室4.6 厨房4.7 卫生间4.8 阳台4. 9 门窗4.10 室内装修第5章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 2.0.2 条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第 2.0.3 条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 2.0.4 条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第 2.0.5 条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 2.0.6 条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第2.0.7条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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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第4章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出入口4.3 过厅和过道4.4 楼梯、坡道和电梯4.5 居室4.6 厨房4.7 卫生间4.8 阳台4. 9 门窗4.10 室内装修第5章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第2.0.3条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2.0.4条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第2.0.5条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2.0.6条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2.0.7条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2.0.8条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第2.0.9条走道净宽Net Width of Corridor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0条楼梯段净宽Net Width of Stairway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1条门口净宽Net Width of Doorway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第3.0.1条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3.0.2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第3.0.3条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第3.0.4条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第4章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 一般规定第4.1.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第4.1.2条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第4.1.3条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第4.1.4条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 出入口第4.2.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第4.2.2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第4.2.3条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第4.2.4条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第4.2.5条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第4.2.6条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3 过厅和过道第4.3.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和空间。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第4.3.2条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第4.3.3条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第4.3.4条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第4.4.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第4.4.2条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第4.4.3条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第4.4.4条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第4.4.5条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

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第4.4.6条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 居室第4.5.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第4.5.2条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不宜小于3.00m。

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第4.5.3条老人院、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3.30m。

4.6 厨房第4.6.1条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第4.6.2条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第4.6.3条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8.00m2。

第4.6.4条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m-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第4.6.5条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

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4.7 卫生间第4.7.1条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第4.7.2条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

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第4.7.3条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第4.7.4条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第4.7.5条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

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

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第4.7.6条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第4.7.7条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Π"形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第4.7.8条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

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第4.7.9条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8 阳台第4.8.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第4.8.2条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第4.8.3条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

顶层阳台应设雨篷。

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第4.8.4条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 门窗第4.9.1条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第4.9.2条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第4.9.3条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第4.9.4条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

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4.10 室内装修第4.10.1条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第4.10.2条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第4.10.3条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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