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董淑燕、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淑燕、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5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淑燕;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董淑燕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董淑燕【当事人-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丹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代理律所】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董淑燕【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所申请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不予答复质证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所申请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审关于上诉人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上诉人认为《太保境灾场抢险搬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系以台江区政府的核准文件为依据作出的,上诉人通过申请公开该核准文件,台江区政府经审查认定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核准文件实际为补偿安置实施过程中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文件,而该类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该核准文件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决定应予以公开,但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文件并不等同于相关征收决定,其申请亦不直接指向相关征收决定。
福州旧城改造土地出让违规 拆迁协议书难见真容
福州旧城改造土地出让违规拆迁协议书难见真容来源:中华工商时报2010年06月04日00:48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旧房改造拆迁又起波澜。
一些被拆迁户向本报记者反映:政府承诺的“在第一协商奖励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成套房住宅,拆一还一,不互补差价”等优惠政策在实施中走了样;政府出让的土地面积远超出国土部规定的上线,以“毛地”代替“净地”、以“整片”取代“分宗”进行出让;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还进行工作分工,分片负责。
“政府口口声声承诺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允许范围内让利于民,惠及于民……依法拆迁,依程序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可是,比照现实,政府的行为是否做到文明、规范、阳光呢?说是为民办实事,可最终受益的又是谁呢?”“拆一还一”走了样实行产权调换就地就近安置,成套房住宅合法产权等面积部分应交多少差价?这是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最关心的问题。
对此,晋安区王庄危旧房改造拆迁工作指挥部制作的《王庄危旧房改造宣传》第十三条明确:“以砖混一等结构基本完好为例,在第一协商奖励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成套房住宅,拆一还一,不互补差价。
另外,其搬家费、过渡费、安家费和原房屋装修等其他项目补偿费均可按实领回。
”“事实并非如此”,四区7座被拆迁户卢明(化名)告诉记者,他的房子达到“砖混一等结构基本完好”的要求。
根据旧改办的规定,第一协商奖励的期限为2010年3月26日至5月15日。
5月8日,他与拆迁人——福州市晋安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签订了协议,并在最后期限前完成搬迁。
“根据政策,被拆迁部分我完全可以享受…拆一还一‟的优惠。
”卢明说。
然而,在卢明提供的材料上,记者看到,其等面积对换部分的单价为6172元/㎡,而旧住宅区位补偿费仅为4386元/㎡,每平方米相差1786元。
这也就意味着,卢明想换回一套等面积的房子,贴进“搬家费、过渡费、安家费和原房屋装修等其他项目补偿费”不说,还得再掏一笔不菲的费用。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1辑)刑事1.孟宪忠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2.邹景恒、寇振卿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投机倒把案3.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4.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5.张立东等人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6.廉海央、李建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7.李中提、王善堂偷盗幼儿未遂案8.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9.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10.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11.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12.邱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13.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1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5.吴文恩反攻倒算扰乱社会秩序案16.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17.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民事18.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1房屋纠纷案19.何宪文诉王庚纪、王素英房屋买卖纠纷案20.朱顺妹诉许振清挂失银行存单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1.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22.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23.李喜平诉梅河口市种子公司居间合同劳务报酬纠纷案24.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25.王志英诉蒙小骏不按要求使用除草剂造成其种植的农作物损失赔偿纠纷案26.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购权纠纷案27.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28.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9.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济30.杭州市百货批发公司百货批发部诉诸暨丝袜厂、诸暨市乡镇企业局购销、借款合同纠纷案3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星火建筑安装公司、许志定欠款纠纷案32.叶长清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233.厦门市交通运输公司诉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34.徐书杰诉海伦市兴海城市信用社实物有奖储蓄合同兑奖纠纷案35.黑龙江省延寿县制革厂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6.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保管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37.福建省诏安县饮料厂诉厦门特强工贸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8.蔡敏学、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诉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海事39.屈万斌诉垫江县航运公司船舶追越过程中撞沉其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40.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41.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无全套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42.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工贸)集团公司诉金发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案43.天津无缝钢管工程指挥部诉挪威吐代克公司、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运输货损赔偿案44.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保全及仲裁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行政45.时爱民不服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治安处罚决定案46.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47.王学俭不服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被撞交通事故裁决案48.泸州市化工公司不服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串换计划外物资定为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49.宁德市大众影院不服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电影广告内容荒诞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50.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都·热合满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其采挖、拉运麻黄草行政处罚决定案51.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52.闵绍清等四人诉四川省大邑县元兴乡人民政府强行扣押其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2辑)刑事1.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2.林金星、林景忠倒卖汽车案3.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4.王新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5.焦春生等人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6.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7.林友增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8.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9.信建国、于秋顺在为盗窃分子销赃过程中又共谋盗窃案10.戴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11.陈充宽挪用企业贷款和转租企业房屋被宣告无罪案12.宿振华、吕俊生索取贿赂、敲诈勒索案13.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4.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15.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案16.刘振兰等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前后连续贩卖毒品案民事17.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8.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19.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20.梁学江诉李新生返还借款纠纷案21.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22.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23.叶克贞诉徐勋根假冒其姓名写检举信侵犯姓名权纠纷案24.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25.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26.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造纸厂诉东阜城镇邮电支局误投邮件造成损失赔偿纠纷案28.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2经济29.阿坝州林业企业木材联营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都江堰市支行、都江堰市汽车客运公司物资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30.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淮阴和高计时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淮阴市计划委员会、淮阴市清浦区财政局贷款合同纠纷案31.长春市对分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32.蔡十根等19人诉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纠纷案33.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34.太原钢城企业公司第二金属制品厂诉张景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5.孟文光诉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海事36.陆城解放砂石场诉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船舶救助风险责任纠纷案37.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案38.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建材综合商店诉蛇口招商港务有限公司船期损失赔偿纠纷案339.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40.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海运货物重量短少赔偿纠纷案行政41.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42.姬春选等不服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投机倒把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3.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44.黎德胜不服广东省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案45.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46.张珠钦等诉福建省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47.邱永地等诉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委员会违法收费、罚款及没收工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3辑)刑事1. 白武生以制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2.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3.王蔺刚销售假化肥投机倒把坑害农民案4.潘兴伍经营劣质药材种子投机倒把案5. 葛相静、王立滨等人内外勾结倒卖火车票投机倒把案6.吴振江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案7.方斯海正当防卫案8.鲁新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鲁军华“顶罪”案9.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10.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1.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12. 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用未能全部收回不构成犯罪案13.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14.寿瑞林虐待侄女案15.和希格在服刑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被假释案民事16. 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1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17. 洪绥熙诉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返还出借的空地纠纷案18.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19. 周至县科学技术协会示范种鸡场诉江苏省东台市广山兽药厂、西安市牧工商联合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兽药造成鸡群死亡损害赔偿纠纷20. 叶则欣兄弟三人诉陈宝钗向正在烧砖的砖窑内泼水致砖窑损坏赔偿纠纷案21. 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22. 黄冰如等诉欧阳显镇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3. 路岐峥诉卢朝曦违反劳务合同应支付违约罚款纠纷案24. 金堂县运输公司诉胡清维违章售票应予处分劳动争议案25.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经济26. 通化市新站城市信用社诉吉林省延边福利实业公司等单位银行承兑协议无效债务纠纷案27. 王文质诉青海省赛什克农场不兑现生产承包合同承包人奖金纠纷案28. 万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纠纷案229. 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30. 沈存正诉天水市电器厂没有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实施其专利侵权纠纷案31. 合阳电力电容器厂诉华联科技通讯公司、雷明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32. 方城县棉花生产办公室诉孙启天、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南阳科农试验站侵犯技术成果权纠纷案海事33. 耿学良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受雇为外派船员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34. 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赔偿纠纷案35. 厦门越兴贸易公司诉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错交纠纷案36.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行政37. 王爱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38. 金长庚、昌吉回族自治州外贸局劳动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及扣款案39. 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倒卖外汇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40. 张晓康诉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其摊位及货物行政侵权赔偿案41. 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42.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4辑)刑事1. 薛根和等人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2.徐晓春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银行巨款案3.冯阳、徐建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4.周月松盗用农行联行密押贪污案5.陈继庆在承包采伐作业期间盗卖木材贪污案6.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7.姚福元诈骗、受贿、贪污案8. 韩铎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擅自索取额外咨询费收受贿赂案9. 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10. 陈中和在北京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并危害公共安全案11.刘剑平醉酒后杀人案12.刘淑琴、王珍拐卖妇女案13.高喜来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14.郑艳卖淫传播性病案15.陈全等人妨害公务、私藏枪支案16.招可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民事17.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诉陈如仙、陈仁通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18. 韩树堂、韩兆升诉泾阳县云阳供销社无产权房屋租赁纠纷案19. 杨春风、李俊香诉李雅文、邬铁权典当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行为无效纠纷案20.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21. 杨厚明诉李建军患精神病期间致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22.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诉卓颖茵存入美元伪钞取走本息要求返还纠纷案23. 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24. 重庆特殊阀门厂诉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侵犯其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25. 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6. 开化县食品厂诉周炳熙举报不实应开除公职劳动争议案经济27. 滨江电器厂诉哈尔滨市厨房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29.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给付租赁费用、解除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30. 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事处诉西安弹簧厂企业兼并纠纷案31. 杨侠等9人诉立基投资公司给付集资本金和利息纠纷案32. 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3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海事34. 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35. 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诉四川省东方轮船公司“川控河段”船舶碰撞纠纷案36.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中国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危险品运输中危险品泄漏损害赔偿纠纷案37. 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行政38. 田忠富不服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决定案39. 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不服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销售两轮摩托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0.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诉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侵权案41. 游淑平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42. 杜子琼不服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43.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44.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45. 倪金峰不服龙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超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1辑)刑事1.姜巍受贿案2.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徐中和勾结范干朝等人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案4.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5.王自成等人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案6.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7.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8.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9.甘毅盗窃股票案10.邱泽平超量抽血盗卖血浆案11.迟晖等人勾结民警关达以查案为名进行盗窃案12.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13.王力男以假发票报销医疗费诈骗公款案14. 刘苏通用承包经营的借贷资金从事超范围经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15.李国荣零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案16.吴士深、马涛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民事17.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18.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19. 李秀梅诉郭占祺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关系返还买房款纠纷案20. 黄学琼、黄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并负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及遗腹子生活费纠纷案21. 阿不都·热衣木诉石河子市旅客运输公司丢失未打行包票的行包损害赔偿纠纷案22. 张林慧诉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因铁路道口无人看守造成火车撞毁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23. 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24. 李宇环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赔偿被盗的投保盗窃险财产损失纠纷案25. 徐景文诉沈炳云、付启星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26. 胥祖文诉鹿邑县志总编辑室作品署名及报酬权纠纷案27. 叶盛华诉武汉交通信息中心应按国家劳保规定负担其子患病死亡的有关费用劳动争议案经济28. 深圳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诉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及认购股份纠纷案29. 周迪武等34人诉衡阳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定优先股股利率支付股息纠纷案3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反诉吉林市联谊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1. 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案32. 黄桂兰诉桂花大酒楼退还联营投资款赔偿损失纠纷案33.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诉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郊区支行无条件支付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纠纷案34. 兰州天河有限公司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兰州市支行将投资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建筑物用作还贷侵权纠纷案35.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海事36.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兴业公司诉东北船务公司、东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以抵押船舶还贷纠纷案33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协和磁电有限公司未付海上运输合同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案38. 荷兰欧加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河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同订购货物案行政39. 郑梅玉诉启东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侵犯财产权,莆田市公安局侵犯财产权案40.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41. 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42. 襄阳县石桥镇宏道村三组村民小组不服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43. 魏海村等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44. 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45. 李贵文不服重庆市盐务管理局綦江县盐务稽查所行政处罚决定案46. 李文堂不服桂林海关因走私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2辑)刑事1.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2.朱来友、张咸梅内外勾结挪用公款、贪污案3.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案4.黄种金、杨振长违章炼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5.王堂久销售伪劣种子案6.高井树锯毁他人的苹果树破坏集体生产案7.张宏凯在执行职务中击毙歹徒被判决宣告无罪案8.李兴华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9.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0.常家全乘人撞车昏迷时盗窃其钱财案11.冯春旭盗卖进口化肥未遂案12.陈龙平乘旅客掉车之机窃取其钱财案13.陈振华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14.邓洪在冯宝霞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前参与诈骗案15.王军在火车上无故打人并强索钱财流氓案16.周连启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他人食用毒品案1民事17.代洪利诉龙瑾瑜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18.陈淑美诉曾明烈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成立被驳回案19.乔万嵘诉王倩在离婚后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20.徐树英等诉李金生等回赎未定期限的出典房屋纠纷案21.薛广珍诉徐春霞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份转让纠纷案22.龙娓荃诉梁应春确认死者生前以其名义存款应按赠与归其所有纠纷案2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驻吉化公司办事处诉关瑞存款与存单数额不符要求更换存单纠纷案24.李艳平诉宁安县气象局发射气象炮弹碎片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25.范中毅诉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武装部销毁炮弹遗留的残骸爆炸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6.黄五妹等诉白建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苏村管理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27.于超元、洪志雄诉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出口合同纠纷案28.蔡东海诉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因其为厂上街购物被撞伤应按工伤待遇对待纠纷案2经济29.董恩忠诉宁河县董庄乡靳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解除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纠纷案30.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郭世川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31.陈旭明诉贵池市人民影剧院租赁招标纠纷案32.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无锡市南长区物资回收利用总站、太仓市有才球铁铸造厂、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南长办事处返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套取的资金纠纷案33.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4.梁锦涛诉深圳市百事高商品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案35.邱石玉诉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权属纠纷案36.石河子乡信用社于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后擅自解冻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案海事37.华润机械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诉UUIE(巴拿马)公司、阿特拉斯海运及贸易公司、东方汽车班轮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38.海南南津船务公司诉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39.汕尾市城区马宫信用合作社诉钟来泉、钟天赐渔船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邹立秋、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邹立秋、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邹立秋;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邹立秋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邹立秋【当事人-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丹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代理律所】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邹立秋【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请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请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被诉《函复》系被上诉人台江区房管局对案涉公房被征收情况作出的说明,该《函复》仅是告知所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的相关事实,属于对反映问题的解释性说明,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对上诉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新闻中心 > 正文最高法:强拆遇极端行为应停止 2011年09月10日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微博羊城晚报讯据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9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通知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酿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
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
通知要求,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
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
通知还要求,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同时,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2020最高法行再4号案例
2020最高法行再4号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裁判文书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最高法行赔再4号【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行政判决,确认雨湖区政府拆除刘新学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各方当事人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均无异议。
鉴于案涉房屋已被雨湖区政府拆除,且不能恢复原状,对于违法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赔偿刘新学房屋各项损失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审变更赔偿数额为35万元。
本案现在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许世芳、梁白端、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世芳、梁白端、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蕤邱平谢亚希【审理法官】林蕤邱平谢亚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许世芳;梁白端【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许世芳梁白端【当事人-个人】许世芳梁白端【当事人-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吴俊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许欣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周健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俊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许欣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周健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俊许欣周健【代理律所】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被告】许世芳;梁白端【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主张其所建房屋于1989年之前已竣工,对此上诉人亦未提出异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可撤销警告罚款侵犯人身权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其所建房屋于1989年之前已竣工,对此上诉人亦未提出异议。
当时适用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条例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警告或者罚款。
而《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能康、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工程公司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能康、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工程公司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能康;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工程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民委员会;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晋安房管局主张将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等补偿给个人将损害村集体权益【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能康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工程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民委员会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晋安房管局主张将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等补偿给个人将损害村集体权益【当事人-个人】王能康【当事人-公司】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工程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民委员会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晋安房管局主张将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等补偿给个人将损害村集体权益【代理律师/律所】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建华【代理律所】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工程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民委员会;晋安【被告】王能康;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本院观点】王能康作为案涉《协议书》的协议当事人,其请求上诉人履行《协议书》的相应义务,系本案适格的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应首先保障失地农民的居住条件不降低,对于房屋的补偿不应限于土地附着物的核定,而应予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能康作为案涉《协议书》的协议当事人,其请求上诉人履行《协议书》的相应义务,系本案适格的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凌江平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凌江平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4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凌江平;凌凤英【当事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凌江平凌凤英【当事人-个人】凌江平凌凤英【当事人-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伟斌【代理律所】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凌江平;凌凤英【本院观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2019)闽行终148号行政裁定书,已明确被上诉人诉台江区房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管辖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2019)闽行终148号行政裁定书,已明确被上诉人诉台江区房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起诉条件。
上诉人台江区房管局于2017年12月12日拆除涉案房屋,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错列被告,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上诉人对台江区房管局的起诉指定一审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院予以认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中国 四川一法官称因拆迁问题被停职 当地官方称内容失实
观察·中国A14编辑:向炯美编:顾宇版式:杨宇恒6月24日,四川宁南县法院松新法庭庭长陈建发布微博称,因其家人与县政府就拆迁问题未达成协议,他被口头宣布停职,做不好家人拆迁工作将面临免职和调离法院。
25日晚间,宁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官方通报称,该微博内容严重失实。
陈建所说要对他进行停职、免职、调离法院等情况均不属实,更不存在所谓“县政府和相关机构不和我母亲直接协商,非要来逼迫我”的说法。
通报指出,陈建微博中所反映的其父母房屋拆迁,是宁南老城北区改造工程之一。
宁南老城北区,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该拆迁项目自2014年7月启动以来,涉及的50户拆迁户中,已有46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其余包括陈建家在内的4户暂未签订协议。
陈建及其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在此次拆迁中,和其他拆迁户一样,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评估,陈建家能够得到房屋补偿款共计400766.26元;在比陈建家现有房屋区位、交通、环境更好的地段划拨150平方米左右土地统一规划,由其自行修建房屋。
通报还称,陈建家的房屋拆迁至今未达成协议,是因为陈建及其父母认为评估补偿过低,提不合理价格要求所致。
因此,不存在陈建在微博中所述,没有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征地和搬迁的情况。
今年5月,陈建父亲去世后母亲回泸州老家休养。
6月17日端午节前夕,县法院领导考虑到陈建的特殊情况,多批给了陈建两天(6月18日、19日)假期,让他提前回泸州去看望母亲,并做母亲的思想工作,了解其态度,且最迟在6月24日返回单位。
25日下午,宁南县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称,法院已要求陈建返回单位上班,但目前他还未到单位报道。
24日晚,陈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没有回去工作,是他们找我回去谈话。
法院的人给我扣了很多帽子,说我觉悟不高,把事情搞大了。
还让我写一个道歉声明,说微博内容都不符合事实。
”此前,陈建在微博题为《一位基层法官写给周强院长的信》中称,2014年8月,凉山县政府将防洪沟两边的房屋拆迁,他父母的房屋就在其中。
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林明强;林明正;林明钦【当事人】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林明强林明正林明钦【当事人-个人】林明华林明强林明正林明钦【当事人-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明华;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林明强;林明正;林明钦【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属行政事实行为,系因房屋征收引起,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
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林江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林江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林江【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林江【当事人-个人】林江【当事人-公司】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林江【本院观点】根据正当程序原则,无论行政机关基于何种理由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均应依法进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正当程序原则,无论行政机关基于何种理由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均应依法进行。
本案中,与案涉房屋相关联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定为尚未成立、生效,且被上诉人林江对案涉房屋的权属存在异议,并曾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异议。
上诉人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未对案涉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亦尚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基于一份尚未成立、生效的协议,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缺乏依据。
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审据此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3:07:20【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被征收房屋认定公示表记录:坐落在晋安区××镇××村的被征收房屋(未注明系西陇村23号,实际为西垅村23号即案涉房屋),总建筑面积142.12㎡,其中无产权部分142.12㎡,产权人为肖冬花;其中1984年前建成,砖木结构,建筑面积24.68㎡,用途居住,房屋来源自建;2006年后建成,建筑面积78.64㎡;简易搭盖,38.8㎡。
何德昌、黄解放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德昌、黄解放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彪刘熙蔡雅丽【审理法官】郑彪刘熙蔡雅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德昌;黄解放【当事人】何德昌黄解放【当事人-个人】何德昌黄解放【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德昌;黄解放【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解决相对人诉求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解决相对人诉求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但并不意味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直接处理、解决行政相对人诉求的具体“职责”。
行政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般应当向具有直接管辖权限、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
本案中,上诉人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履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等六项职责,前五项请求属于福建省人民政府下级具有相关管辖权限、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工作部门的职责,福建省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具体处理上诉人前五项请求的工作职责,故上诉人直接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无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上诉人第六项请求,即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履行“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林熙、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熙、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6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熙;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林熙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林熙【当事人-公司】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田、刘雍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黄胜利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田、刘雍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黄胜利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国田、刘雍黄胜利【代理律所】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林熙【被告】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质证证据不足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07:48林熙、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1行终64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熙。
委托代理人刘国田、刘雍,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三鑫财富中心11F。
法定代表人翁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榕。
委托代理人黄胜利,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林熙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马尾住建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行初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0)闽01行终40号
(2020)闽01行终40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淑娟王小倩郑鋆【审理法官】俞淑娟王小倩郑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西河;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林西朱【当事人】林西河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林西朱【当事人-个人】林西河林西朱【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薛鸿红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鸿红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薛鸿红【代理律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西河;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林西朱【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林西河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产权,进而对讼争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具有利害关系。
案涉房屋虽系无产权房屋,但就该房屋项下的土地已由原审第三人持有榕郊建(1993)字第10603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就上述土地上的房屋所达成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肖德森、林敏端、肖哲熙等6000二审行政裁定书
肖德森、林敏端、肖哲熙等6000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红波蔡陈飞曾莹【审理法官】谢红波蔡陈飞曾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肖德森;林敏端;肖哲熙;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肖德森林敏端肖哲熙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肖德森林敏端肖哲熙【当事人-公司】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弘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弘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弘峰【代理律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德森;林敏端;肖哲熙【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本案中,上诉人肖德森等三人不服被上诉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被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已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火巷及一附小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地(地块一屋征收决定》予以征收,前述征收决定在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林钦、林宝强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钦、林宝强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钦;林宝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林钦林宝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林钦林宝强【当事人-公司】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燕娟【代理律所】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钦;林宝强【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福州自规局承受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均经一审开庭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福州自规局承受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林钦负担50元,由上诉人林宝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7:57: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27日,原福州市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王三妹、林继栋的《房地产权证申请登记表》、《购房证明书》、《拆迁过渡安置协议书》、《拆迁户回迁安置决算单》、收款收据等材料,经审查,原福州市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认为材料齐全,符合《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原福州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即发证机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3年5月28日为王三妹、林继栋颁发榕房权证C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林继栋颁发榕房GC共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将位于仓山区附属间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王三妹、林继栋二人共有,其中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9.79平方米,附属间的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附记记载1993年12月15日拆迁交换受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淮安居民委员会产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02
•【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施行日期】2011.11.0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益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
的决定
201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2003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行政行为的生效
关于行政行为的生效[摘要]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
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关键词] 行政行为;效力;生效一、告知之时生效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3条第1项规定:“行政行为以对相对人或涉及的人通知的时刻开始生效。
行政行为内容的有效以通知为准。
”《韩国行政程序法》第15条第1项[1],《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第三章第40、41条等,都作了相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但实际上仍然是以告知之时为生效时间的[1]。
在立法上规定以告知之时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之时,也得到了判例的普遍支持。
在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29年8月24日和昭和57年7月15日的判决,都确认了这一生效制度。
告知,指行政主体应履行告知义务,以便让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告知之时,并不是指告诉之时,而是指受告知人即相对人知悉、知道之时。
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述一般为“收到通知之日”.但是,收到通知之时,必须是相对人或相对人所委托的人收到通知之时。
否则,不能视为已经告知,行政行为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告知之时生效,意味着行政行为只有在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所告知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以告知的内容为限度发生法律效力。
并且,在没有告知时,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真正知道之时起生效.在张培荣诉阿克苏地区公安处案中,原告于1992年7月25日因与税务人员发生冲突而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送进了行政拘留所。
7月29日,阿克苏市公安局向原告送达了拘留10日的裁决书,并告知原告可在5日内向被告申诉。
原告于当日书写了申诉材料后,交给了派出所民警。
该民警未将原告的申诉材料递交被告。
原告于8月9日被释放后,又于当日向被告提出申诉。
被告认为原告的申诉已超过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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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案情」原告:林曦,男,38岁,汉族,福州市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货车二队驾驶员。
原住台江区建海新村16座3——2层18号,后住教楼区东水路34号单位招待所。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春官,区长。
1977年11月,林曦的姐夫唐登福向台江区房管部门承租了原建海新村16座3——2层18号公房。
1984年底,唐登福未经房管部门同意,私自将该公房转让给林曦居住。
1987年8月,台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建海新村进行改建,并成立建海新村改建指挥部。
8月25日,改建指挥部发给唐登福和林曦《建海新村居民搬迁通知单》,要求限期搬迁。
由于林曦没有其他住房,搬迁确有困难,改建指挥部根据他的实际情况,为他在台江区国货路安排了拆迁过渡房。
唐登福因为拆迁时不住在原建海新村公房内,所以改建指挥部没有给他安排过渡房。
对此,唐登福也没有提出异议。
1988年2月14日,改建指挥部发出《关于唐登福、林曦拆迁房屋安置的通知》,认定唐登福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将承租的公房私自转让其内弟林曦居住的行为,违反了公房租赁租户守则第二条的规定,已自然失去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根据改建指挥部的拆迁安置政策,拟定:(1)转租者唐登福已消失安排住房权利,不算拆迁户。
(2)林曦确属常住户,他处确无住房,拟定一次性异地安置一间半一套新村住宅。
决定中还告知唐登福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
唐登福接到通知后,曾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但改建指挥部没有对该通知作出任何变更处理。
8月31日,台江区人民政府因与外商合作在国货路开发房地产业,决定要拆除林曦居住的过渡房。
为此,台江区旧城改建总指挥部国货路西段拆迁办公室致函林曦所在单位,要求单位协助解决林曦的过渡住房问题。
为配合旧城改建工作,该单位同意将林曦先安排在单位招待所内暂住。
此后,由于唐登福多次找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安置问题,改建指挥部根据有关领导的意见,于1991年3月22日决定,将唐登福作为拆迁户安置在改建后的建海新村13座704号房,并口头告知林曦,不将其列为安置对象,并失去安排住房权利。
林曦不服,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改建指挥部的安置通知是附条件的,即相对人没有异议,该安置通知才发生效力。
现唐登福已经提出异议,因而该安置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非具体行政行为,故裁定不予受理。
林曦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台江区人民法院
立案审理。
林曦起诉称:他属于建海新村拆迁安置对象,1988年2月14日台江区建海新村改建指挥部已决定分配一间半一套新村住房;但至今未安置,故要求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通知分配给其住房。
台江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林曦不具备《福州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规定条件,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因此不能安排住房。
「审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曦虽然在原建海新村公房内居住,但林曦不具有合法的公房租赁关系,也没有常住户口,不符合《福州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规定的安置条件,区政府不将其作为安置对象是正确的。
林曦请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予以安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该院于1991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被告台江区人民政府不安置原告住房的行为,予以维持。
林曦对此判决不服,提出台江区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未提供撤销1988年2月14日安置通知的证据,且在诉讼期间将唐登福作为拆迁对象予以安置,是违法的,并以此为理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台江区人民政府没有提出书面答辩。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台江区人民政府在建海新村拆迁改建工作中,根据拆迁安置政策作出的《关于唐登福、林曦拆迁房屋安置的通知》,明确指出:唐登福因违反规定,将公房私自转让他人,已消失安排住房权利,不算拆迁户,并确认林曦属常住户,他处确无住房,享有拆迁安置的权利,决定给予安排一间半一套住房。
这一通知是实事求是的,是对林曦租用公房租赁关系的正式追认。
该安置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台江区人民政府作出上述拆迁安置通知前后,两次为林曦安排了过渡房,至今没有经法定程序作出否定或撤销该拆迁安置通知的决定,因此该拆迁安置通知仍然是有效的。
林曦要求区政府履行拆迁安置住房的义务,是合理的,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1年12月24日判决:一。
撤销台江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二。
被上诉人台江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1988年2月14日《关于唐登福、林曦拆迁房屋安置的通知》。
「评析」(一)台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安置通知》,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本案中,区政府为了顺利进行旧城改建,对居住在建海新村内的居民限期搬迁,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安置。
从形式上看,其所作出的《安置通知》,只是把某一项事情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公民,似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但从实质上看,该《安置通知》是给特定的公民设立某项权利义务,根据这个通知,该公民必须履行拆迁义务,但同时也享有
受安置的权利。
因此,《安置通知》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
(二)台江区人民政府的《安置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以相对人是否同意作为附加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便推定其合法有效,非经法定机关法定程序,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台江区人民政府《安置通知》作出后,虽然唐福提出异议,但并未被区政府采纳,区政府至今没有经法定程序作出任何撤销或变更该《安置通知》的决定。
因此,应当认定该《安置通知》仍然是有效的。
林曦要求区政府予以安置,也是合理的。
(三)台江区人民政府负有履行《安置通知》的职责。
台江区政府安置通知送达相对人后,就负有履行安置通知、为林曦安排住房的职责。
区政府在没有作出任何书面变更原通知的情况下,取消林曦的安排住房资格,致使林曦一直暂住在单位招待所过渡,无法得到合理安置。
这是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限令台江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履行1988年2月14日作出的《安置通知》,对林曦进行安置,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