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案例精选》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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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案例精选》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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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案例精选》是一本由我会会员、四川大学杨戎教授主编,即将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书。该书系“四川省秘书学会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礼丛书之二”。该书将在XX年春节与读者见面。该书分为10章约35万字,采用案例评析写法,收集案例近200个,汇集了作者在多年公文教学科研中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公文工作者的互动交流中收集的各种问题和事例。该书内容紧贴公文处理实际,可操作性强,既介绍了大量实际部门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和成功做法,又提供了丰富的公文处理参考资料以及查找线索,也不乏有关学者对于新时期公文处理工作发展的独到见解和具有新意的探讨意见,值得公文工作者阅读。近期各地不断有读者来函来电询问该书出版情况,以下是作者从该书各章摘选的若干案例,以馈读者。

【案例2-14】领导一句批示语岂能代替政府文

某省s县太行市场原由该县工商局和众多商户联合兴建,而仅凭副县长在工商局的请示报告上签“同

意”之后,市场就被所在村庄的村民拆掉。近日,负责异地审理此案的d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仅有副县长的签字是不够的。

s县太行市场兴建于1985年,当时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户签订协议,由商户投资建商铺,场地产权归工商局,商铺产权归商户。当年12月,市场建成后,在各方的努力下,生意异常火爆,但众商户多次要求办理房产手续均未能如愿。

XX年1月10日,s县工商局项该县主管领导呈交了请示报告,请求允许将太行市场的拆迁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市场所在的c村,主管副县长在请示报告上签字“同意”,另一位副县长也签字:“按政府意见办。”1月11日,s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将太行市场的拆迁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c村的公告;同时,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下达拆迁冻结公告。随后c村有关人员几次进场拆迁,与商户发生冲突。无奈之下,75名商户将s县工商局和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单位收回公告成命。此案由该省d县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d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得到该县政府的正式决定,而仅凭一份有两位副县长签字的请示报告,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所在的c村,

其做出该移交公告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d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太行市场改造开发管理权移交给c村的公告和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涉拆字(XX)2号拆迁冻结公告。[1]

【问题讨论】

1.本案例中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几次行文存在什么问题?

2.请示文种的用法以及对于请示的批准形式。

【评析】

本案例涉及请示文种的用法、公文生效程序等问题。

(一)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几次行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反请示的行文规则。按照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即“请示”不送领导个人。本案例中s县工商局却直接向主管副县长呈交了请示;同时还将请示与报告文种混用。

2.行文未完成法定的生效程序。s县主管领导只是在原请示件上下了批示意见,如果该批示要生效必须通过履行法定的生效程序,由县政府正式批复s县工

商局。两位副县长在请示上的批示意见属于机关内部办文程序中的领导批办意见,并不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更无凭证性可言。

3.本案例中而仅凭一份有两名副县长批示的请示,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c村,又对其做出移交公告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对于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准形式

s县人民政府对于县工商局的请示可用正式行文、电话答复、原件批回、当面传达等方式给予正式批准。以上不同批准方式均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留下处理凭据。

1.正式行文批复,应履行“批复”形成的法定生效程序——领导签发,批复正本需要具有正式格式和印章等生效标志,主送s县工商局,抄送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才具有法定效力,作为执行公务的凭据。

2.电话答复,收文机关应有正式电话记录,上级机关在原请示的“收文处理单”的办理结果栏目中进行注办记录,包括发话时间、人员、对方接听人员、答复要点等。

3.原件批回,将两名副县长签字的请示原件留存在s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存档,将请示原件进行复印并

加上复印机关s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鉴证章,主送s县工商局,抄送s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方可作为正式公文执行。

由于这项公务事关重大,需要保留办事凭据,故以选择第一种方式“正式行文批复”为最佳。

(摘自《公文处理案例精选》第二章公文特点与功能)

【案例3-16】印发公文用通知此处行函可商榷

关于印发《XX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交公便字〔XX〕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局:

根据“XX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会”会议精神,我司起草了《XX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附后,以下简称《检查注意事项》)。

现将《检查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在全国检查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

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2.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系统

交通部公路司(印)

二○○五年九月七日

【问题讨论】

1.文种“函”与“函的形式”是否一回事?

2.印发文件应该使用什么文种?

【评析】

本例文涉及文种“函”与特定公文格式之一信函式(函件格式)混淆的问题。

(一)本例文是以“函的形式”在行文

本例文发文机关交通部公路司是内设机构,按规定不能对外正式行文,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XX〕1号)解释,“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从本例文的发文字号“交公便字〔XX〕225号”可见,本例文即是一份以内设机构资格,用函的形式发出的业务联系性行文,属于系统内行文。

(二)本例文应该使用印发性“通知”

1.“函的形式”不是指文种必须使用“函”。“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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