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取证文件办好公证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章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
证明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公布日期】1959.06.12
•【文号】
•【施行日期】1959.06.1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涉外案件程序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
规定
(1959年6月12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证处、各地外事处、分处: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决议撤销司法部。
因此,外交部和前司法部于1955年11月14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寄往国外应用的文件证明程序”的通知中关于公证证明和领事认证的两种方式中的第二种即:“2.公证机关证明-司法部证明-外交部认证”的规定应即作废。
今后各地按照第二种方式在涉外文件上办理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关于认证涉外文件的其他程序、费用等,仍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授权书公证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吗
境外授权书公证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吗?境外授权书的公证认证,境外证据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
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
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其次,还必须履行认证手续。
这里的认证,指的是外交认证。
外交认证有时亦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经公证证明(或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书)的文书能被另一国境内的有关当局予以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
公证文书一经他国外交认证,就在他国具有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的法律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1、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2、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出于某种现实的需要,涉外婚姻公证认证也随之而来。
那么,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手续,如何办理?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为什么涉外文件需要进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
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
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
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
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先公证认证再翻译还是先翻译后公证认证
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先公证认证再翻译还是
先翻译后公证认证
涉外法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在国内使用时还需配一套中文翻译,那么涉外法律案件证据先认证再翻译还是先翻译后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外文书证,还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证,都应由证据提供者将外文书证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在翻译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
由于境外的公证书以及境外当地外交机构的认证书都是外文的,所以建议全部做完公证认证后,整体翻译,否则先翻译后认证,回来还得翻译。
更多详请请查阅:/html/gzrzxgzl/3894.html。
境外证据材料办理公证认证后在国内能否有效使用
境外证据材料办理公证认证后在国内能否有效使用?随着境外公司参与中国境内业务的增多,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之间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加,境外公司在境内办理法律诉讼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然后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需要哪些公证认证手续?首先来看一下为什么要对境外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性认定。
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刑事证据所在地、证人所在地可能在境外,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境外取证,有些证据在我国境外形成的事实。
这些证据产生、形成于境外,使得法院无论是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的审查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就需要对境外证据进行认定,办法就是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诉讼时,需要做哪些文件的公证认证:1、境外公司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境外公司登记注册及存续的文件,如注册证书,存续证明等;2、境外公司打定代表人证明书;3、境外公司委托国内律师的授权委托书;4、境外证据。
境外公司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涉外案件诉讼中国外当事人材料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涉外案件诉讼中国外当事人材料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外国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过公证认证是法院诉讼必须的吗?在国内打涉外诉讼时,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要经过中国驻外领事馆认证才能被认可吗?根据民法通则和证据规则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构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门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才能在国内法院立案受理。
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就是它的注册证书,相当于国内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对于外国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
“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以美国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程序为例: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之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州务卿官员的签字进行认证,最后将上述所得相关各文书绑定在一起,通常还要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形成在国内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文件,即可在国内正常使用。
来源于:/html/cjwt/5089.html。
2024版公证与涉外事务
案例三:成功办理跨国收养手续
收养背景
一对中国夫妇希望收养一名外国儿童,需要办理跨国收养手续。
办理过程
公证机构协助夫妇了解目标国家的收养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提 供必要的公证认证服务,协助完成收养手续。
成功因素
公证机构的专业指导和协助为夫妇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跨国收养服 务。
案例四:协助解决跨国遗产继承问题
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实现公证业 务的在线办理、电子存证等功能,提高公证服务的便捷性和 效率。
提升公证队伍素质
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 职业道德水平,为涉外事务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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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背景
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去世后留下遗产,其国内亲属需要办理跨国遗 产继承手续。
解决过程
公证机构协助亲属了解相关国家的继承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提供 必要的公证认证服务,协助完成遗产继承手续。
成功因素
公证机构的专业性和国际化服务为亲属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指导和协助, 有效解决了跨国遗产继承问题。
05
挑战与对策:提高公证在涉外事务中作 用
பைடு நூலக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01
完善涉外公证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涉外公证法律法规体系,为涉外公证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02
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
加强涉外公证制度建设和创新,完善涉外公证程序和规范,提高涉外公
证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03
强化监管和质量控制
加强对涉外公证的监管和质量控制,确保涉外公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国际惯例原则
在处理涉外事务时,应遵 循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 尊重各国文化传统和风俗 习惯。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会想到国外生活。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也不乏有外国人想到我们国家来生活。
但国内外的婚姻登记系统是不互通的,为了是保证结婚证能有效使用,到异国后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在各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程序。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调查收集国外形成的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调查收集国外形成的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作为涉外诉讼律师,我们在办案时经常需要思考如何在中国领域外收集调查证据,以及国外形成的证据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下面结合我们办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经验,浅谈一下如何在国外调查收集证据及如何办证国外形成证据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特殊规定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域外调查取证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三是对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公民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使领馆进行。
人民法院在请求外国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时,应该查对我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有无司法协助协议,是否共同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以及各自保留的内容和要求。
1.国际公约中有关域外取证的程序我国1997年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下称《取证公约》),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提出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有关民商事司法程序所需要的证据。
请求仍然需要通过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指定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
请求书应载明:(1)请求执行的机关和被请求执行的机关;(2)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3)需要调取的证据的性质,及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必要时,请求书还应特别载明:(5)需询问的人的姓名和地址;(6)需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或者对需询问的事项的说明;(7)需检查的文书或者其他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8)证据需经宣誓或者确认的任何要求,以及应使用的任何特殊格式;(9)需采用的特殊方式或者程序。
如果中央机关认为请求书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应立即通知向其送交请求书的请求国机关,指明对该请求书的异议。
浅议海上货运保险境外证据公证认证问题
06年 9月 认证 机关 及其 工作人 员签章 的真 的有 关 当局 予 以承认 , 致 因后 卸 至 收 货 人 仓 库 。20 不 8日, 利克莱 姆 墨 西哥 有 限公 威 实合法 , 不对 书证 内容 起 任 何 者怀 疑 签 名 或 印 章 是 否 属 实 而 2 也
证 明作用 。对 于此类经 过公证 认 影 响 其 效 力 。公 证 文 书一 经 他 司出具检 验 报告 , 物卖 给 收 货 货 证 的境 外 证据 , 民法 院应 当 结 国外 交认 证 , 在他 国具 有法 律 人 , 人 就 收货人按照现有条 , 若不 于 民事诉 讼证据 的若干规 定 》简 书证进 行公 证 时 , 们 审查 的是 ( 他
进行公 证认 证 , 院亦 不会 对 证 称“ 据规 则 ”第 十 一 条 明确 规 当事人 的 真实 签 署 , 于 书证 的 法 证 ) 至 据予 以认 可 。因而对 于在 境外 的 定 的。立 法本意是 因为境外 证据 文字 内容是 否 合 法 真 实 , 不予 则
一
、
引 言
成 的证 据 可定 义 为境 外证 据 , 但 终是否 有效 , 还要 看 证 据 本 身 是 国港澳 台地 区形成 的证据 不属于 案件事 实 。证 据 虽经 公 证 认 证 ,
人类历 史 的发展 , 直 与海 不宜称涉外证据。严格地讲 , 一 我 否具有 真实性 、 关联性 , 能否证 明
合 案 件 情 况 综 合 判 断 其 证 明效 效 力 , 文 书 的 域 外 的 法 律 效 物并 支付 因任 何原 因所产生 的税 即 力 。但是 , 如果 外 国公 证 机 关 的 力 。根 据 司法 解 释 , 外形 成 的 费 ; 物仍有 部分残值 , 境 货 检验人认
关于公证异地取证
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一,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把握。
保全证据的过程就是对证据加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过程。
公证员在此过程中要做的就是保证固定、提取和保存下来的公证证据和其客观存在的本来面目完全相符,公证员要做的是一件等同于复制的工作,不能对之有任何的增减,更不能在其中加入自身的任何判断。
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问题还涉及公证机构公证过程中所见事项是否完整的问题。
如果公证书记录不完整,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法院所认定。
二,公证证据保全合法性问题,包括取证方式和取证行为人的合法性要求。
1,申请人必须和保全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一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也可以是间接利害关系,虽然申请人与保全对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的存在使其权利或利益间接收到伤害,成为间接受害人。
实践中许多公证证据保全事项都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代为取证并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审查是否有效授权,不宜将律师事务所直接作为申请人。
2,公证人员绝对不能参与取证过程的观点过于机械。
公证保全证据一般分为事实保全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中公证员要保存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也参与势必导致公证人员的行为和申请人的行为相混杂,不但影响行为的单一性而且可能导致行为后果的改变,因此公证人员不应参与行为的保全过程。
但是如果保全的对象是客观的事实状态,如对侵权场景的保全,此时应由公证人员亲自对现场拍照、摄像以保证拍摄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仍然袖手旁观,任由当事人现场拍摄其结果的客观中立性反而难以保证。
3,关于陷阱取证问题,对此最高院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是要注意陷阱取证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三,常见问题:1,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问题。
该问题很常见,实务中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被告常常提出违背地域管辖规定公证书应认定无效。
对此作者认为法庭采信公证书证明效力是基本正确的(举了一个案例,支持观点)。
WTO常用涉外法律文书范本
WTO常用涉外法律文书范本篇一:涉外法律文书公证及领事馆认证涉外法律文书公证及领事馆认证什么是涉外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所谓外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就是当一国的法律文书要拿到另外一国去使用时,为了让别国认可本国出具的法律文件所做的公证认证手续。
我国内地出具的有关涉外公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书等在送往外国使用前,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领事实践,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外办)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反之,外国出具的有关文书拟送往我国使用前,一般情况,需在当地办理有关公证及认证后,再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有权认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签字或印章属实,是经过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不会影响文书的使用。
简单地说,国内一方取得判决书的当事人将法院判决进行公证之后,假如没有经过认证就直接将该公证书拿到国外使用,国外的相应机构或人员会对公证书上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远在外国不可能知道上面的印章是否是国内相关人员自己找人刻的假章,也不确定公证书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我国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
所以,这样的公证书不会被国外机构承认。
但是如果经过我国国内相关机构和我国驻国外使领馆认证,确认了上述公章和签名的真实合法性之后,国外机构就不存在上述担忧了,就可以放心使用该文书。
涉外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使用。
来源于/html/gzrzxgzl/2331.html篇二:涉外法律文书写作Theunderstandingofthe“authority”inwTosettingname:FanYunStudentid:20XX0301090862inlaw,Generallyspeaking,theconceptofauthorityistypicallyassociatedwithl egalsources.indeed,legalsources—constitutions,statutes,regulations,andreportedcases,mostcommonly—areoftenreferredtoasauthorities,whethertheyareusedinanauthoritativewayo rnot.Theauthorityisclassifiedintomandatoryandoptionalauthorities.Tobesp ecific,thewTosystemhasmoveawayfrommorepower-orienteddiplomaticapproachtotraderelations,andembracedrule-orientedapproachesandimpartial disputesettlement.ThemostfundamentalissueforthedSBishowtointerpretw Toagreement,andkeepthesecurityandpredictabilitytothemultilateraltrading system.The―authority‖inwTosettingcanbecomprehendasfollows: ThecoveredagreementinwTosystem.accordingtoart.16ofthemarrakeshagre ement:"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underthisagreementorthemultilateralTr adeagreements,thewToshallbeguidedbythedecisions,proceduresandcustom arypracticesfollowedbytheconTRacTinGPaRTiEStoGaTT1947andthebodi esestablishedintheframeworkofGaTT1947."wToisdevelopedfromtheGaTT ,theresourceofoftheGaTTisalsotheresourcetothewTo,so,itcanbetheauthorit ytothewTodisputesettlement.Justasour20XX-20XXmootcourtcase,we,asthecompliantparty,usetheprovi sionofthedSUtoillustratethejurisdictionissue,thatis,accordingtothearticle3. 3,article4.1,article4.2,article4.7ofthedSUthatthedSBhasrighttohearthecase althoughcommerciaalsosuittotheoFTa.BecauseasamemberofwTo,aquitani a’smeasurehaveanegativeeffecttothecommerciaandcommerciahastherighttor esorttothedSB.PanelreportandtheaBreport.UnlikethewTocoveredagreement,Panelreporta ndtheaBreport,includingthepracticeoftheGaTT,isthepotentialresource.alth oughhasgreatpowersofpersuasion,itnot―binding‖asacaselawincommonlaw,anditjustcanbeseemasakindofcustomarypracticejustastheart.31oftheViennaconventionsuggest:―subsequentpracticeintheapplicationofthetreatywhichestablishestheagreem entofthepartiesregardingitsinterpretation‖shouldbetakeintoaccountwheninterpretingtheprovision.inpractice,panelan daBareallrespecttotheprecedent,tokeeptheruleofthedisputesettlementispre dictable,certaintyandtransparency,ontheotherhand,ifthenewsituationoccur, theymaymakeaappropriateadjustmentinthediscretionaryauthoritycasebyca se.intheaquitania–measuresaffectingwaterdistributionandSewagecollectionServicescase,toin terprettheScheduleofSpecificcommitments,weusetheaBreportofthe―US—Gambling‖toexplainwhythewaterdistributionandthesweagecollectionservicefallsintot hesector4,subsectord(―Franchising‖)oftheaquitania’sGaTSschedule,thatisbecauseaspecifiedmeasurecouldnotfallintotwoormor esectors.TothepartofthegeneralexceptionsinGaTS,theaBofthe―Korea—VariousmeasuresonBeef‖tellsusthealternativemeasureshouldbeburdenedfinanciallyandtechnicallya ndshouldguaranteethelevelacountrywantstoreach,sothatwecomplytothejur isprudenceandputforwardseveralalternativemeasureforaquitaniainsteadofe xcludeallprivatecompaniesandjointventures.wealaousepanelreportofthe―china—PublicationsandaudiovisualProducts,‖―mexico-Telecommunications‖,andsoon. internationalcustomaryrules.accordingtoart.3.2ofthedSU:"Themembersrec ognizethatitservestopreserve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membersunderthec overedagreements,andtoclarifytheexistingprovisionsofthoseagreementsina ccordancewith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th ewidelyusedcustomaryrulesofinterpretationofpublicinternationallawisthe 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Tobespecific,underart.31(1)oftheV cLT,atreatyistobeinterpretedingoodfaithinaccordancewiththeordinarymean inggiventothetermsofthetreatyintheircontextandinthelightofthetreaty’sobjectanpurpose.art.32oftheVcLTcodifies anotherfundamentalruleoftreatyinterpretationapplicabletowToagreement. Resorttothesupplementarytoolsofinterpretationincludingthetravauxprepara toriesorthecircumstancesofatreaty’sconclusionisonlynecessarywhenthemeansinarticle31donotresolveaproble mofinterpretation.accordingly,weusethemethodprovidebytheVcLTtointerpretedthe―commercial‖,―competition‖toillustratetheserviceisnot―intheexerciseofgovernmentalauthority‖and―Franchising‖. Generalprincipaloflaw.ifthereisnopreviouspaneloraBreport,theymayusethe generalprincipaloflaw,suchasPactasuntservanda,estoppelandtheabuseofrig htsdoctrine.inthecaseofUS—SoftwoodLumber,wecanfindthatthedSBusetheestoppelprincipalintheirdecision,butonlythegeneralprincipalcanbenotenough,itmustaccordingtoanothe rspecificprovision. ThedisputesettlementoftheoFTacannotestablished,ifweadheringtotheoFTat hedisputecanhardlyberesolved,for―Lawdoesnotcompelamantodamagehimselfbecauseitisimpossibleandunreas onable‖.internationalconvention.inwTojurisprudencetherehasarisedmanydisputeab outtheconflictaboutthefreetradeandothervalueoftheworld.intheUS-Shrimp, aBconcludethattheconventioncanbeasasourceifthecompliantandtherespon dentareallthepartiestotheconvention.inthiscase,aquitaniaandcommerciaarepartiesto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 civilandPoliticalRights(iccPR),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 alandculturalRights(icEScR),the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discrimina tionagainstwomen(cEdaw),the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cRc)andt heconventionon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cPRd).weacknowledg ethisconventionarebindingtocommercia,butnoneofthemmentionthe―universalobligationservice‖oritisakindof―governmentalauthority‖. Thedoctrineofinternationallawbyauthoritativescholars.ontheonehand,itincl udetheinternationaltradelawarea,suchasGrotiuswritings.ontheotherhand,it alsocontainthenon-tradeareassuchastheenvironment,panelsmayinvitedsom enGoparticipatedintothehearingtohelpthedecision-making.inpracticethedoctrineisnotbindingbutakindofcomplementarymethod.篇三: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能在中国办理吗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能在中国办理吗一、涉外案件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情形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有权认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不会影响文书的使用。
涉外委托书公证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程序是什么?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与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相同。
但是,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无需公证与认证手续。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以下以在中国驻英使馆办理离婚授权委托公证认证为例来说明:(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
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三)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
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四)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五)要求提供:1、?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填表;2、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3、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在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要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
(一)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人需提交个人身份书,外国企业或组织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上述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印度文件拿到中国使用办理公证加签指南
印度文件拿到中国使用办理公证加签指南印度公证,是办理印度认证的基础,只有办理了公证,才可以办理后续的认证手续。
印度公司文件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必须办理印度公证认证手续,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1、在中国驻孟买、加尔各答总领馆领区的申请人请向两总领馆提交认证申请。
中国驻孟买总领馆领区为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卡纳塔克邦。
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领区为西孟加拉邦、奥里萨邦、查蒂斯加尔邦、贾坎德邦和比哈尔邦。
中国驻印度大使馆负责受理上述领区以外地区的认证申请;2、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3、逐项认真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4、认证文书需在半年内取证,否则中国大使馆、总领馆将不再为申请人及代办人办理任何领事认证手续,并拒发签证。
5、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
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6、由印度有关机关出具并准备在中国使用的文件须先经印度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印度外交部领事司或印度外交部驻钦奈办事处认证后,再到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7、办理商业文书认证,需提交公司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及申请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写明需要认证的文件和认证目的;8、办理个人出生、结婚、学历、无犯罪记录等类认证,需提交个人说明书,写明需要认证的文件和认证目的。
如系代办,需提交代办人有效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二、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示意(一)提交材料: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04.29•【文号】司发[1993]006号•【施行日期】199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4月29日司发[1993]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已于四月二十九日在新加坡正式签署。
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将于五月二十九日生效实施。
为便于各地正确履行该协议,我们制定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速发本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和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附件:1.《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2.《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3.海基会使用的文书格式附年一: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联系主体(一)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一)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二)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一)查证事由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2005.01.24•【文号】公协字[2005]003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公协字[2005]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经征得司法部同意,中国公证员协会制订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涉外公证管理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是对外树立国家司法形象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完善“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
各地公证员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涉外公证管理意见》,充分认识涉外公证工作的重大影响和深远意义,加强涉外公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文书质量,切实保障我国与世界各国民商事往来的顺利畅通。
附:《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司法部对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审批职能被取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确保涉外公证质量,中国公证员协会现就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涉外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涉外公证书是国际通行的司法证明文书,是保障和促进世界各国民间交往和经贸往来的法律手段。
公证书的质量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国家的形象。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不仅要精通国内民商事法律知识,对于国际间的相关法律也要有一定了解,特别是我国的对外政策及国外对公证的特殊要求。
这对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德国学历证明认证完成在国内使用才具备法律效力
德国学历证明认证完成在国内使用才具备
法律效力
德国法兰克福科隆都有相当多的中国留学生,而当这些莘莘学子归国后,其德国学历学位认证是必须要办理的,因为这关系到了这些学生回国后的就业问题,以及落户的证明材料。
不仅如此,当以在德国留学回来后。
想要到其他国家继续进修,或者在国内就业等情况都是需要将德国学历进修使馆公证认证的。
在德留学的中国留学生是比较多的,顺利完成学业之后,其学历证明在国内用于就业入职,升学考试等,需提前办妥德国学历证明大使馆认证。
德国学历证明大使馆认证所需文件:
1、学历证明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护扫描件
3、工作日申请表
德国学历证明认证的流程:
1.将德国学历学位由国际公证律师或者德国公证员进行公证。
2.将已经被公证好的学历学位递交到德国联邦事务局进行认证;
3.将由德国外交部认证的文件递交到中国驻德国使馆认证。
德国学历证明大使馆认证办理时间:一般在25个工作日左右
德国学历证明大使馆认证办理费用:
1、公证律师费用
2、认证官方费用
3、国际快递费用
4、文件制作费用
5、其他辅助费用
德国学历证明认证是指德国学历要在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进行使用,并且得到其认可。
我国是未加入海牙公约的,因此任何涉外文件要在中国有效使用都必须先办理使馆公证认证才可以。
我国香港和澳门是承认海牙公约的,因此当文件要拿到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话,可以直接办理海牙认证。
来源于/html/zlzx/12330.html。
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
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一、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法律事务也不断增多。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授权委托书的认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涉外授权委托书的概念、作用、认证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外授权委托书的概念与作用涉外授权委托书是指在我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由我国公民或法人发出的,授权他人办理特定事务的书面文件。
涉外授权委托书的作用在于,当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某项事务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从而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三、涉外授权委托书的认证程序1. 公证:首先,需要对涉外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公证是指由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证书。
在我国,授权委托书的公证通常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我国公证机关进行。
2. 认证:公证完成后,需要对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进行认证。
认证是指由我国外交部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对公证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是授权委托书在国际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四、注意事项1.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陈述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2.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
3.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当事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4. 在办理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时,应注意选择正规的公证机关和认证机关,确保认证过程的合法性。
5. 办理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当事人应提前做好准备,以免影响事务的办理。
五、结语涉外授权委托书认证是我国公民和法人参与国际事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必要手续。
通过了解涉外授权委托书的概念、作用、认证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帮助当事人顺利办理认证手续,确保授权委托书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事务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案件调查与取证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案件调查与取证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涉外法律事务案件调查与取证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律师需要利用各种适当的方法和技巧来搜集、分析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涉外法律事务案件调查与取证的重要性,以及在实践中应该采取的一些常用方法。
一、涉外法律事务案件调查与取证的重要性在涉外法律事务案件中,进行调查与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首先,案件调查与取证有助于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背景。
通过调查可以收集到当事人的证言、相关文件、电子记录等各种证据,从而明确案件的起因、过程和结果。
其次,调查与取证可以帮助律师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件相关证据的搜集和分析,律师可以判断案件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证人证言是否可信、文件是否真实等,从而为案件提供合理的法律论证和辩护观点。
此外,调查与取证可以为案件的后续诉讼程序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涉外案件中,特别是跨国诉讼案件中,往往需要提供符合国际法要求的证据,在国际司法合作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只有通过充分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才能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提高案件胜诉的机会。
二、涉外法律事务案件调查与取证的常用方法1. 证人询问与录音证人是案件调查中非常重要的信息来源。
律师可以通过面谈或书面询问的方式与证人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观点、经历和知识。
同时,在与证人交流时,律师可以选择进行录音,以便后续查证或剖析证词,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网络取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取证在涉外法律事务案件调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律师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等途径,搜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比如通信记录、社交媒体帖子、网络论坛发布等,以此为依据分析案件,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
3. 文书调查涉外法律事务案件调查中,文书调查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律师可以通过调阅公证书、合同、票据、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文件,搜集相关证据。
同时,律师还可以联络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取案件相关文件的副本或查询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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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取证文件办好公证认证才具有法律效
力
涉外取证文件办好公证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国内或国外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需要在国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合理性给予证明的一项公证行为。
其公证事项依不同的内容而不同。
涉外公证的事项大致包括:
(1)证明公民或法人的身份关系,如出身、年龄、经历、学历、职别、职称、工龄。
(2)证明婚姻家庭关系,如结婚、离婚、收养、认领、监护等。
(3)证明某人生存、死亡、失踪、确实住所。
(4)证明遗产继承、遗嘱。
(5)证明财产的馈赠、分割、转让及委托书。
(6)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除了应当遵守国内公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之外,还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文书使用时效等特殊原则;在程序上,除了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认证手续。
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外文件在其办理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若该文件没有做驻外使馆公证就拿到其他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那么在此国这些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其作用等同于废纸。
由于中国还没有加入取消文书大使馆公证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国外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就必须先办理中国驻外使馆公证认证,公证之后这些文件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
我国公民在申办前往国的有关签证等事项时,对方要求提供的必备的证明材料中,一般都需要提供有关申请人与签发国的亲友等的关系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文书,以便得到签证及处理有关涉外事项。
这种公证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
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
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
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
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
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
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来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