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成文法、制定法、判例的区别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法律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为推崇抽象理性原则的制定法制度与重视司法实践经验的判例法制度。
两者虽然在各自发展历程中相对独立,但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结晶却又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通过相互比较借鉴、取长补短,将有利于推行法治文明的整体发展。
一、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一)判例法的优点主要有:1、判例法的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制的法律,但并非任意创造的,而是在一系列原则的约束下进行的,特别是通过严格的先例原则保持了判例法的协调性.上级法院判决形成的先例为下级法院判案的“模范”,严格而谨慎地遵守先例的结果,造成了法律规则在各个不同法院间的统一适用。
2、判例法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判例法将对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与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了成文法的尴尬。
判例的特点在于,通过将具体事实适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使人们能够通过事实理解法律,通过法律去评价事实,筑就了沟通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
3、通过判例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成文法考虑的是立法时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是案件发生时的社会价值标准,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改变,不管现实的价值标准同立法时的价值标准发生怎样的冲突,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判例法情形则不同,在判例法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创造先例,这样既能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适时地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现实的需要。
4、判例法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
因为判例法要求将所有的判决公开,法官在审理案件后,都要在判决中详细地叙述判决的理由,然后通过法律报告的形式,将他们的判决公之于众。
这样,任何一位法官都要审慎地处理案件,认真地制作判决。
5、判例法可以使人们精确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判例法要求在判决书中详细论述判决理由,并公之于众,公众在了解先例的同时获得了具体生动的预期,减少由于司法专业性极强产生的社会隔离感。
我国法律的分类
我国法律的分类一、从法律的形式角度对法律进行相对分类,可分为: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从法律制定方式与表述方法的不同来分类的。
⑴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或授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程序制定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采用这种形式。
⑵ 不成文法又称非制定法,是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备条文形式的法律。
2.实体法与程序法⑴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如宪法、刑法等。
⑵ 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诉讼程序、实现实体法的法律,也称“诉讼法”,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3.一般法与特别法⑴ 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对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⑵ 特别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范围有效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4.根本法与普通法⑴ 根本法根本法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
⑵ 普通法普通法是指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⑴ 国内法国内法是由本国制定、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有效的法律。
⑵ 国际法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公认、调整国家关系或处理许多国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的法律、和约、协议、宣言、规范等。
二、按部门来划分,分为七大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和环境保护法。
三、按内容重要性分: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四、按调整对象分成部门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等.五、按效力等级分:全国性的基本法律,全国性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的地方法规等等。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2.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附: 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1.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7.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二)民法商法(32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三)行政法(79件)1.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附: 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附: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定)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2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5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5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7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7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7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四)经济法(54件)1.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附: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3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五)社会法(17件)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6.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8.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六)刑法(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法律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为推崇抽象理性原则的制定法制度与重视司法实践经验的判例法制度。
两者虽然在各自发展历程中相对独立,但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结晶却又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通过相互比较借鉴、取长补短,将有利于推行法治文明的整体发展。
一、判例法的优点与不足(一)判例法的优点主要有:1、判例法的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制的法律,但并非任意创造的,而是在一系列原则的约束下进行的,特别是通过严格的先例原则保持了判例法的协调性。
上级法院判决形成的先例为下级法院判案的“模范”,严格而谨慎地遵守先例的结果,造成了法律规则在各个不同法院间的统一适用。
2、判例法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判例法将对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与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了成文法的尴尬。
判例的特点在于,通过将具体事实适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使人们能够通过事实理解法律,通过法律去评价事实,筑就了沟通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桥梁。
3、通过判例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成文法考虑的是立法时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是案件发生时的社会价值标准,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改变,不管现实的价值标准同立法时的价值标准发生怎样的冲突,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判例法情形则不同,在判例法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创造先例,这样既能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能适时地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现实的需要。
4、判例法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
因为判例法要求将所有的判决公开,法官在审理案件后,都要在判决中详细地叙述判决的理由,然后通过法律报告的形式,将他们的判决公之于众。
这样,任何一位法官都要审慎地处理案件,认真地制作判决。
5、判例法可以使人们精确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的分类
社会法的出现
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以传统 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法为原型混合而 成的法,由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 障法作为主干部门法来构成。
19
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 私法:是个人(法人)与个人(法人)的 利益关系 公法:国家与个人(法人)的利益关系 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与社会之 间的关系。西方法学上所谓“强者”与 “弱者”的关系(强大的市场主体和弱势 的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12
4、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一般的事在不特别 限定地区和期间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类别的人或特别事项,在 特定的地区、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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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订立的损害国家 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给以撤销。(合同法)
14
5、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的制定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法可以 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指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 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指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协商签订或 公认的调整相互关系的法。国际法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
15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这通常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法的分类。 这种分类源于古罗马法,由罗马法学家乌 比安提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 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关于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历来存在 争议。
第六章
(完整word版)事业单位法律常识
1.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2。
成文法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和实施的法律,一般都以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形式出现。
3. 不成文法是指不经过正式的立法机构的立法程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因而不具有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的存在形式的法律,主要由习惯法和判例构成。
4.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5。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6. 法与政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可以归纳为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7。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等方面.8.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
9。
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0。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1. 实现依法治国必须重视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强化民主政治;(2)维护法律的权威性;(3)保障司法公正;(4)坚持依法行政;(5)搞好法律监督。
12. 法的制定必须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即要依法制法。
13. 在我国,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14。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律的基本分类
法律的基本分类(一)成文法与判例法成文法: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判例法: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三)公法与私法公法: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
私法: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
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四)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普通法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主要历史渊源,它是自11世纪法国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渐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一种判例法。
判例法产生于法官的判决,是法官从判决中所揭示的原则,是法官创造的法,由于它是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通称为普通法。
衡平法:衡平法是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意指公平的法。
它从15~16世纪开始出现,因普通法过于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不能满足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的需求,因此产生。
成文法、制定法、判例的区别
成文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
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中文名:成文法解释: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形态:法典别名:制定法目录1简介2中国成文法的公布1简介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优点、缺点成文法例时常有条文不清楚、立法环境与现实不一样、时移世易,所以由法官司法审理个案。
而成文法立法也是为了改变普通法及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
词语辨析: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2中国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于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竹刑”续子产铸刑书之后,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邓析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晋国叔向认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对“铸刑鼎”发表的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也。
(完整word版)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分类、法系与法治
法律分类一、法律的一般分类(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经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
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判例法是以司法机关的判决先例为表现形式的法。
区别:从内容上看,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不成文法中法律规范不够清晰,需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技术去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
从立法程序上看,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的。
从各自的功能看,成文法具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
清晰的条文使得成文法能更好的规范行为。
成文法能够事先立法,防范于未然。
不成文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在司法过程中,不成文法使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降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在一定范围内。
而不成文法可以通过法官造法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即一国宪法。
区别体现在立法主体、立法程序、基本内容、效力等级、法律解释和监督方面。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
程序法则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方法的法律。
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目的,通过人们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实现正义、自由、人权和平等。
程序法则保证实体法内容得意实现的手段和方法。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而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证。
在司法适用中,实体法一般不溯及既往,而程序法溯及既往;实体法不绝对排除类推适用,而程序法都不能适用类推;程序法优先与实体法适用。
有少数法律既非程序法,也非实体法。
如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四)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国内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理学Word版
一、法的概念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马克思认为,法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是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广义的法与人类社会共始终,是一种社会秩序。
而狭义的法才是被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即广义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的法律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狭义的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法的表现,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立法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法与法律在一般的使用中,是可以相互混用的,但严格的说,法的外延比法律广泛,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概括性,比法律更具有涵盖力,并且不必都有严格的程序作为必要的过程。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法的渊源:(尤其是中国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词源于欧洲大陆,但更多见于英美法系,其基本含义是指法的来源。
法的形成总是基于某种资源、进路或动因,根据这三个标准,法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
1、资源性要素:这是通常意义上法的渊源的含义,是指形成法的最初的原料,大体范围包括:习惯、判例、道德、正义、宗教、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政策、决策、决定或行政命令;司法判决;法学著作、哲学观念等。
法理学考点:法的分类
法理学考点: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
1、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形式
1、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1、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2、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1、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1、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一、引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类标准。
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对于这两种法律规范的界定和区分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就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并从不同角度来评估这一问题。
二、定义和概念1. 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以法典、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明文规定的法律规范。
这种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包括英国的《大宪章》、美国的《宪法》、中国的《刑法》等。
2. 不成文法不成文法不是以明文形式规定的法律规范,它包括了习惯法、判例法和法学理论等。
这些法律规范是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和法官的解释构成的,并不以书面形式存在。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对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
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划分的标准:1. 来源的不同成文法的主要来源是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文书,它具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和具体的适用范围。
而不成文法的来源较为灵活,它可能来自于习惯、判例或学说,形式上并不固定。
2. 规范的明晰度成文法的规范具有明确、具体的文字表述,便于人们理解和适用,而不成文法的规范则可能存在模糊不清、不确定性的特点,需要经过社会实践和法官解释才能得到具体的适用。
3. 可变性成文法的变更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的严格程序,往往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不易被修改性,而不成文法则更具有灵活性,可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
虽然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它们在法律体系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背景综合运用这两种法律规范,以达到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结论通过对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标准进行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法律规范各自的特点和优劣。
在日常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两种法律规范,以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区别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区别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区别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区别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3.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
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2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
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
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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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
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中文名:成文法
解释: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形态:法典
别名:制定法
目录
1简介
2中国成文法的公布
1简介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优点、缺点
成文法例时常有条文不清楚、立法环境与现实不一样、时移世易,所以由法官司法审理个案。
而成文法立法也是为了改变普通法及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
词语辨析: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2中国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竹刑”
续子产铸刑书之后,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邓析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晋国叔向认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对“铸刑鼎”发表的反对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也。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制定法
制定法[1] 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
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
习惯法并不是指某一整部法律均为习惯法,而是在制定法中对某些惯例予以承认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古老制度。
事实上也表现为了制定法的形式。
习惯法这个概念在我国意义不是很大,主要是在英美法系应用的多。
非要在我国找出完整意义上的习惯法只有国际法中的国际惯例。
中文名:制定法
又称:成文法
表现:条文形式
类别:规范性法律文件
目录
1简介
2概念
3历史
1简介
制定法[1] 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
2概念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
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
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
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
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3历史
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制定法作为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征服者威廉统治时期就颁布了大量的制定法。
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制定法进一步增加。
13世纪末,议会开始参与立法。
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其制定法律的权力也不断增长。
美国早在殖民地时期就显示了重视制定法的倾向,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颁布了成文宪法。
19世纪末以来,英国和美国除了制定许多法规法典处,还颁布了大量委托立法。
制定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判例
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故又有称为“先例”的)。
中文名:判例
应用领域:法学
释义: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
又名:先例
目录
1法律判例
2伊斯兰教
3中国判例
4区别关系
1法律判例
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可成为法律渊源,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却是一直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国际私法规范也主要以判例形式而存在。
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我国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有类似的作用。
2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引进的外来法名词。
源自英国判例法(Case Law),指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权威的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
伊斯兰教法并非判例法,但在早期一度有判例法的倾向,《古兰经》里的律例虽非法官的判决,但作为教法最重要的渊源,对后世释法、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其作用和影响甚至超过判例;圣训律例作为第二法源,亦有先例和不容忽视的指导作用,早年麦地那哈里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留下的先例,亦被后世的教法学家们视为应予遵循的著名“判例”,并在著作中广为引用。
所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法并非由法官和法院司法实践创造的法,而是由教法学家据经、训制定的成文法,判例不是作为教法官审判的直接依据,而是作为教法学家制定、阐释教法学说的理论或传统的依据,表现为习惯法的历史影响。
3中国判例
2009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案例指导制度今年将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最高法院酝酿了一个有关中国怎么样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这样一个指导意见,如果提交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话,今年就要在全国实行。
在国外,终审法院或者各个州和联邦的最高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形成一个先例之后,以后所有下级法院,包括本级法院,就这个案件的判决,都必须要依循先例原则。
如果没有一个案例指导制度,同一类案件,法官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万鄂湘举例说,“一个汽车存在一个停车场里面,出来以后车不见了,这个车丢了以后,到底该赔多少钱?有的说车子30万就该赔30万,有的说车子在停车场停了两个小时,收了5块钱停车费,就应该只赔5块钱,这就涉及到合同的性质了,是一个保管合同呢,还是一个收取5块钱租赁费的问题?如果不统一的话,那就是30万和5块钱的差别,这就需要一个案例制度来指导,哪一个是合理的。
”
4区别关系
指导性案例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具有非常高的指导作用;判例与引用法规直接连接注意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判例,指导性案例从2010年开始;
核心区别:判例是曾经的判决结果有着法律一般的效力,对同类案件有约束意义;
指导性案例是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指导的总结;每个案件前后都写明引用那些条
文,本身没有法律般效力,指导法律判决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