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灯照明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标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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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灯照明工程分包合同参考模板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代码, 15 位;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 位。)
地址:(以营业执照为准)
开户银行:
账号:(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账号)
营业执照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变更以上信息,应及时告知对方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如果总包合同适用税率为 11%,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甲方总承包工程的路灯照明工程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
同。
1工程概况
1.1 分包工程名称:
1.2 分包工程地点:
1.3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所有路灯照明工程,具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加盖好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施工图纸内容为准。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安装 7 米高单挑路灯(含灯座)、路灯基础钢筋及预埋件、新浇注路灯基础、开挖和回填电缆沟、拆除和恢复人行道、破除和恢复车行道、新安装电缆管、电缆敷设 ; 新灯杆、灯具、电器设备、光源材料、电缆管、电缆、
配件、路灯基础(含灯座)、辅材的采购、运输、保管、施工安装并亮灯运行等。(内容为示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修改)
1.4承包方式与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结算。
第一种方式 : 实行费率承包。参照甲方与建设单位总包合同的结
算方式,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中乙方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
的% 作为乙方的结算总价款。扣除部分作为甲方的管理费。
第二种方式:实行固定单价承包,暂定总额(税前价):
元。增值税另计 , 税率为%,付款前须按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票。
暂定总额(含税价):元。详见 2.1《工程量清单》。
以上两种方式单价均包含为完成该专业分包工程设计图纸内的
所有内容,不括但不仅限于为完成上述 1.4 条工作内容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和规费、税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具体包括: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试验检测费、缺陷修复费、冬季(雨季、夜间、特殊地区、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环保费、生产和生活临时(临建)设施费、生产和生活水电费、施工辅助费、施工人员设备进退场费、临时用地费、前期施工准备费(如施工场地平整费、辅助便道的维修费等)、配合协调费(另外平行发包、甲方指定分包、甲控乙供材料)、扰民费、甲供料采购保管费、民扰费,以及进场人员保险、规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且包含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未列子目的一切费用。合同单价中未列项目双方均认为已包括在其相关计价项目之内,除此之外,甲方概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2 合同价款调整: (2.1-2.5为采用第二种结算方式选用,如采用第一种结算方式请视情况删除)
2.1 工程预计数量、单价和清单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工程量清单
工程内容 /
不含税不含税增税含税
增税
位工程量价合价税率合价注
部位 / 格( 元 ) (元)( %)(元)
(元)
灯具个
控制器套7 米高灯杆条路灯基m3 ⋯⋯
不含税合(元)
含税合(元)
清单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
⑴清单中合同单价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工程量是预计数量,最终结算数量按照 2.2 条款工程量确认方式进行计算。
⑵清单单价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⑶亮化材料及零配件的购置和安装、工程实施、运输保险、装卸、质保期售后服务已包含在单价里。
⑷甲方只负责提供电源至变压器,变压器至各施工点的电线架设
和维护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
⑸甲方不承担因设计变更、地方矛盾、乙方自身原因、天气因素、材料价格上涨等意外或者风险给乙方所造成的停工费、设备停滞费等损失。
⑹(其他清单说明)。
2.2工程量确认
以乙方实际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并经甲方现场技术负
责人签认的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当实际施工数量超过设计量或者建
设单位计量批复数量时,超出部分不予结算。
2.3 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各实体分项工程变更超过本分
项工程± 5 %时,其超出部分按实增减。±5 %(含)以内则不予调整。(或依据主合同中的约定范围进行调整)在工程量报价单中有相应项
目的按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
调整;无类似项目的由乙方在有效期内报送综合单价经甲方审定后进
行调整。
2.4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的签证与索赔单。5万元以内的经甲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审批认可后生效;5万
元以上的签证、索赔单须经甲方所属上级分(子)公司审批同意后生效。(视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修改)
2.5 需要采用点工方式的,甲方通知乙方以点工计价方式实施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