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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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2022年1月29日,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27号文)。

对27号文具体解读如下:一、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先前两份文件被废止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2007年发布的《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2011 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这两份文件被废止。

这里简要列举出255号文的要点,以便更好理解27号文的不同之处。

(一)255号文专门针对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约束,这里的境外项目具体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如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要求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明确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可以看出,255号文仅针对特定境外项目的境外人民币贷款,且在资金用途和限额上的规定均比较窄,并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适用范围不强。

二、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开展条件(含备案与数据报送要求)(一)明确了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大幅放宽了参与境外贷款的银行范围1、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含)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重申了跨境担保系列法规的外汇监管要求(跨境担保系列法规主要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9 号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29 号文指引》”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 )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以下简称“《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 ,)对)于当前跨境融资市场仍然广泛采用的内保外贷交易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通知》的出台背景本《通知》与2017 年12 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近期一系列对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案例的通报以及外汇局近期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形成的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思路有着紧密联系。

外汇局2017 年下半年以来对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过程中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已经逐渐加强了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

根据外汇局各处罚案例中通报的情形,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违规情形主要体现为: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预计还款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未对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以及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等。

我们认为《通知》一方面是针对以上违规情形要求银行规范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另一方面再次着重强调了与境外投资(ODI) 相关的内容,并将《3 号文》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中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落实。

这一举措将对内保外贷交易的进一步规范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也是对《29 号文》和《29 号文指引》中未明确提及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审核标准是否应按外汇局审核企业内保外贷逐笔签约登记适用同样标准的重要补充。

《通知》适用范围《通知》主要针对的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即主要规范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情况,实践中多体现为以银行保函或SBLC 担保境外贷款或发债的交易结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银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最新)

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最新)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

相较于去年人民银行陆续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导向下,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进一步放松。

在新政策下,我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出现重大机遇。

一、政策要点1、不仅是人民币,企业和银行的外币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2、不仅是人民币,境外主体存放在我行的外币存款(NRA外币存款)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3、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该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5倍。

4、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从1倍净资产,扩大为2倍净资产;5、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不计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6、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二、业务策略1、预计今年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向境外转移,应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海外直贷业务营销力度。

2、运用9号文政策优势,以及我行存款价格优势,积极营销NRA客户及相关业务,如NRA存款质押融资业务、NRA账户融资、NRA跨境结算等。

3、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

相关阅读: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此次通知适用于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在通知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先前的净资产1倍,提高至新规的净资产的2倍。

即相比之前旧规则,将境外融资规模提高一倍。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金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金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本⽂根据跨境⾦融研究院《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年线上版)》的内容整理,在简单梳理课程各个主题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各主题重要知识点,挑选1-3个精选实务问题给出答案。

本⽂纲要问题⼀:资⾦跨境有哪些渠道?问题⼆:OSA、FT、NRA账户有什么区别。

问题三:跨境担保有哪些种类?问题四:境外投资(ODI)有哪些重要法规,如何解读。

问题五:37号⽂补登记如何认定?问题六:并购资⾦的资⾦来源有哪些?各有什么优劣势。

问题七:“三道红线”和集中度管理新政对房地产融资的主要影响?问题⼋:如何确定项⽬的可融资性。

问题九:⽆追索和有限追索融资有何区别?问题⼗:境外发债有哪⼏种发⾏结构?各有什么优势和注意事项。

问题⼗⼀:港股上市主要有哪⼏种模式?各有什么优势。

问题⼗⼆:跨境双向⼈民币资⾦池有什么区别?前⾔2021年,对国际业务来说可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年。

⼀⽅⾯,疫情阴霾尚未完全褪去,⼤国博弈仍在进⾏,资本市场⽅⾯,中概股或⾯临更严格的国内、国外监管,⽽中资美元债⽅⾯也因恒⼤、花样年债务风险,海外债价格⼤幅下跌。

另⼀⽅⾯,⼈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开放的步伐也未因此停滞,年初即发布了跨境⼈民币新规,跨境⼈民币便利化更上⼀层楼。

各地QFLP、QDLP试点也在加紧开展。

今年四⽉上海发布了浦东新区引领区,⽀持浦东率先探索资本项⽬可兑换的实施路径。

上半年,我国银⾏的外币存款突破万亿美元⼤关。

其中,约1/3是境外⾮居民存⼊,2/3是境内居民存⼊。

从境外存款来看,主要还是境外中资背景企业境外上市和发债后筹集资⾦存回。

节前,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的双通显⽰了进⼀步开放的决⼼,也或孕育了更多业务机会。

⾯对层出不穷的政策变化与业务机会,跨境⾦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联合七位来⾃⼀线的⽼师共同打造“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版)”,系统梳理跨境业务全体系,课程包含外汇管理、⼈民币国际化、境外发债、境外IPO与红筹、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债、跨境担保、跨境资⾦池、项⽬融资、房地产融资、外汇风险等多个主题。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20号文解读

20号文解读

事件:2013年5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

继《外管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的点评--“三管齐下”抑制国际套利资金流入》之后,我们再次梳理银行结售汇头寸的前世今生,深度理解新规意义。

核心观点:1、我们认为汇发20号文6月底实施前需银行购汇150亿美元左右以补充综合头寸。

此规模远低于市场流行观点测算的结果,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此前银行综合头寸的余额不是0,这一点非常重要。

二是测算规模时应将政策性银行剔除。

2、外管局本次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增加银行购汇“积极性”二是抑制银行过度发放外汇贷款的势头。

回顾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可见,外管局会根据国际资本流动的形势来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方向。

3、再次提醒影响流动性的政策风险。

我们在此前的电话会和本周的周报已提醒投资者关注影响流动性的政策风险,与市场部分观点不同,我们认为汇发20号文在政策执行上会很快起效,使得包括5月在内未来数月的新增外汇占款规模回落至1000亿至2000亿人民币之间,造成银行间流动性相对紧张,这无疑对在过去一个季度充分享受宽松流动性环境的部分资产的价格带来调整压力。

3-5年内虽然会收窄,但依然是可持续的,这意味着我国对欧美国家维持贸易盈余的可能性较高。

因此,从维持贸易平衡的角度考虑,经常项目顺差可持续性意味着未来一两年人民币升值压力依然存在。

对于汇率未来走势,谢亚轩预计人民币兑美元2013年升值幅度在2%左右,随着跨境资金流入监管的加强,人民币升值可能会出现波折,但未来一至两年内人民币升值是大趋势。

谢亚轩进一步指出,汇发20号文的针对性非常强,政策方向明确,政策手段比较得法,并且与其他机构在政策上有协同,因此会起到威慑作用,会取得一定的政策效果。

有效阻止套利资金?要解释为何20号文能够有效阻止套利资金,首先要说清楚为何套利资金在2013年第一季度甚嚣尘上。

跨境担保详解

跨境担保详解
市场风险 来的风险。
当事人 风险
来自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即合同以及保函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 不诚信或违约导致的风险,具体表现在:
(1)保函申请人自身经营或战略决策失误导致的风险 (2)中介与代理所带来的风险 (3)分包商所带来的风险 (4)保函受益人带来的风险 (5)转开银行带来的风险
三、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新政取消了指标限制,可随时根据客户需求开立保函;
政策变化 为被担保人提供低成本的境外资金;增加我行中间业务收入;
简化了境内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跨境担保的监管和行政手 续,会激励境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境外债券,为海 外项目和并购业务获得融资。
二、跨境担保业务机会分析
(二)融资性保函借外债
(1)跟踪项目执行进度,敦促业主及时出具相关证书、办理保 函撤销; (2)了解业主的索赔动向,及时就业主提出的问题给予反馈;
3.选择并培养有能力的当地代理人; 4.开往被美国制裁国家的保函建议不使用美元。 5.原则上不受理被联合国制裁国家的保函业务。
谢谢!
跨境担保
总行贸易金融部 2014-11
目录

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一)背景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二)改革主要思路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三)主要内容的变化
内保外贷
• 废止额度管理的 监管方式
• 废止跨境担保事 前审批要求
(四)新规前后对比-内保外贷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五)新规前后对比-外保内贷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六)履约控制措施
一、跨境担保新政解读
(七)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使用规定

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

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

为提高货币调控效果,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及灵活性。

这两年央行采取了很多新的货币政策工具。

近期被关注度最高的主要是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1.SLF2013年1月份人民银行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 SLF)试点,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其操作特点:1)期限为最短个月、7天,14天;最长3个月,人民银行总行及地方省级中心支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2)“多点接入,多点清算”;意思是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试点的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五大行则需要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

,人行再对自觉执行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由于SLF 是为平抑短期利率水平,所以审批流程较快,期限较短的可以做到当天放款。

3)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

旨在创造短期利率走廊,防止利率巨幅波动。

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市场化手段向一级交易商(primary dealer)注入流动性,属于宏观调节;而SLF指定交易对象,旨在解决特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属于微观干预;且SLF潜在的交易对手范围大幅度扩大到试点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全国性金融机构。

4)SLF需要银行提供高质量的抵押品主要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公司信用债,央行会有一定抵押率控制风险。

SLO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SLO),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补充, 以7天期以内短期回购为主,采用市场化利率招标方式开展操作。

和SLF对比SLO仍然属于传统宏观调节,采用全面漫灌的流动性注入方式,非“一对一”;但其操作的时间窗口更具灵活性,弥补传统流动性干预以每周为周期,其操作方向和力度难以及时转换的缺陷。

央行这项政策旨在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克服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无法有效应对流动性短期波动的问题。

融资租赁跨境贷款交易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跨境贷款交易案例解析

融资租赁跨境贷款交易案例解析近年来,出于对境外廉价资金的巨大需求,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有效的跨境融资方式持续受到境内融资方的热捧,跨境融资租赁业亦呈强劲发展之势。

在跨境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或者贷款方出于出租权益保障或资金安全上的考虑,经常会要求承租人或租赁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但由于我国的对外担保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着担保管理范围界定不清,事前担保审批及额度管理制度过于严苛,办理程序过于繁冗等问题,客观上给跨境融资交易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2014年5月12日,外管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首次提出了“跨境担保”的概念,并依据新的标准将跨境担保划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的担保等三种模式,同时大幅度的简政放权,通过取消或缩小跨境担保的登记范围,厘清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

该规定已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对跨境担保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影响重大,对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外融资过程中担保行为亦将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尤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选择具体担保方式进行跨境融资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为具体说明29号文给跨境融资租赁将可能带来的影响,笔者特以29号文实施后开展的一起采用融资租赁结合跨境担保实现跨境贷款的交易为例,结合该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对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解读(一)案例背景:(1)交易各方说明A、融资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江环保”)B、境内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景田支行(下称“招行景田支行”)C、融资租赁公司:深圳市前海花样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花样年金融”)D、境外银行:不详(2)交易内容简述东江环保以提供保证金方式向招行景田支行申请开立以某境外银行为受益人,融资租赁公司花样年金融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该境外银行收到保函后,向花样年金融提供跨境贷款,花样年金融再以融资租赁形式将该笔贷款投放给东江环保。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法询金融)整理: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18问文后参见免责声明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根据最新2015年8月11日之后的外汇管理监管精神,以及汇发[2015]38号文之后的各地执行要求,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取消对外担保的额度管理,所以本问题已经失去现实意义。

回顾历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

资管新规落地!5分钟教你读懂32条新规定!

资管新规落地!5分钟教你读懂32条新规定!

资管新规落地!5分钟教你读懂32条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网站4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央行称,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六部委联合发布外资并购新规影响01

六部委联合发布外资并购新规影响01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究竟在多在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民营企业变身海外红筹,迈向海外资本市场的道路过去境内企业以外资名义到境内投资或到境外设立SPV公司再返程投资时,除了特定行业或投资金额大,要到商务部申请审批外,一般由省级审批机关审批即可,现在权力尽收商务部。

设立SPV公司的审批主导权也由外汇管理局转移到商务部。

SPV公司其后不管是现金并购或换股并购(以股权作支付手段),也都需由商务部审批。

而长期以来对海外红筹上市干预力度有限的中国证监会也在“10号文”中加强了对此类公司的监管——SPV公司境外上市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0号文”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红筹模式?中国的民营企业为了海外上市,通常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SPV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然后以SPV公司的名义在境外上市。

这就是著名的红筹模式。

看起来颇费周折和钱财,不过,在民营企业家眼里,这一点都不算是赔钱的买卖。

因为这样能够规避监管机构的限制,省去漫长的审批时间。

与在香港联交所H股直接上市相比,红筹模式的优势首先在于没有规模门槛的“456”限制——即要在海外H股上市的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得低于6000万人民币,并需要显示出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更重要的是,红筹股公司的资产运作较H股公司更为自由,H股公司的资产运作要受到来自内地多个政府部门的限制。

嘉富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在其《2006年中国企业海外市场IPO研究报告》中说:“2006年中国企业海外IPO大部分都采用了红筹的方式,共计81家,全部为民营企业。

”PE在中国退出途径过于狭窄,中国企业海外IPO政策不完善,而一大笔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也让监管部门头疼。

三年前,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领衔组织题为《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的研究课题,最后的报告中列出数字: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在中国外资来源地中分别排行第2、第7和第9位。

资金跨境通道看这一篇就够了

资金跨境通道看这一篇就够了

[重磅]:资金跨境通道看这一篇就够了标签:财经一、概述由于中国在资本项目上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境内企业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向境外支付时,仍会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内企业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下向境外付款时,受到的监管程度也有所不同。

境内企业通常可以根据以下交易向境外付款: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货款或股息的支付;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本金、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企业境外放款、企业境外投资;内保外贷。

本系列文章就上述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程序和文件,作概括的说明。

二、经常项目项下的付汇通过经常项目下的服务费支付或企业股利支付,境内企业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或其他外币汇出境外。

为实现上述目的,境内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和已完成于主管税务部门的备案。

以下将就上述条件和规定作详细的说明。

1.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1],境内企业应首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然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目前,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基本信息登记需向外汇局提交:(a)营业执照;和(b)组织机构代码证。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a)开户申请书;(b)营业执照;和(c)组织机构代码证。

2. 交易真实性审核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就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境内企业应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将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及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3](“《指引》”),《指引》中列明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项目,除了另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外汇收支按照《指引》及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银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得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得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得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得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得监管理念,坚持有得放矢得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得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得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得市场准入与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与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得勤勉尽责与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与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与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与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得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得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得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与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等问题。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展开全文2015 年11 月30 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 货币篮子,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及资本项目的开放,我们看到今年以来,国内的跨境政策在资金“扩流入”方面已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突破,其中尤其对于境内企业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放宽来的最为重磅:首先是2015年发改委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中长债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事前备案制,今年以来又推进了外债规模改革试点和对外转让债权等多个外债改革工作;其次是人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132号文统一了国内企业的本外币外债管理,将原先在自贸区试点的全口径跨境融资推广到全国范围内执行,现在所有的国内企业(房地产企业与政府融资平台除外)都可以通过“全口径”模式从境外融资;再者是外管局的“统一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放开了外债资金的意愿结汇,并大幅放宽了资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条件,不再区分资本金及外债资金的使用,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总而言之,发改委现在鼓励境内企业去海外发债,并支持资金回流结汇,人行告诉我们只要在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内,境外资金就可以作为外债进来,而外管局又告诉我们外债借进来后正常使用不会受限。

这一系列的政策组合拳都在便利着国内企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且融资用途可以满足绝大部分企业的用款需求。

要知道境外的融资成本通常是远低于境内的,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借入外债,这或将改变国内企业固有的融资习惯和融资模式。

一、基础概念科普为了更好的理解及应用以上几个外债新政,让我们先来复习一下几个基本概念。

1外债的定义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任何特定的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负债,不包括直接投资和企业资本。

而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定义,外债是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2024年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

2024年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
资本补充机制
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建立有效的资本 补充机制,包括利润留存、股东注资 等,以确保持续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 。
风险管理机制完善
风险管理框架
新规强调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等环节。
风险数据共享
鼓励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以及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加强风险数据共享,提升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科技应用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手段,提高跨境金融活动的监测 、分析和预警能力。
打击跨境金融犯罪活动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加强各国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金融 犯罪活动。
联合执法行动
组织各国监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跨境金融犯罪活动进行 集中打击和整治。
国际司法协助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对涉及跨境金融犯罪的案件进行跨国调查和 追诉,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安全。
04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加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
投资者分类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因素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投资者能够购买与其风险 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产品风险评级
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明确产品的风险等级和 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类型,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清晰的产品选 择参考。
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
信息披露标准
新规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提高信息披 露的透明度,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披露 关键业务数据、风险状况和公司治理 等信息。
投资者保护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互联网金 融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充分揭示产品风 险和收益特征,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 决策。
03
各类金融机构应对策略
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监管合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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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
央行近日下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松绑企业跨境融资,扩大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扩流入再进一步。

对于通知下发的目的,央行表示,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以下是小编推荐的中国央行跨境融资新规解读,欢迎阅读。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

相较于去年人民银行陆续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在监管持续扩流入政策导向下,9号文对企业和银行的跨境融资政策进一步放松。

在新政策下,我行跨境融资额度会更充裕,海外直贷、内保外贷、NRA相关业务、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出现重大机遇。

一、政策要点
1、不仅是人民币,企业和银行的外币贸易融资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不仅是人民币,境外主体存放在我行的外币存款(NRA外币存款)也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3、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该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5倍。

4、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从1倍净资产,扩大为2倍净资产;
5、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不计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6、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二、业务策略
1、预计今年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向境外转移,应对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海外直贷业务营销力度。

2、运用9号文政策优势,以及我行存款价格优势,积极营销NRA客户及相关业务,如NRA存款质押融资业务、NRA账户融资、NRA跨境结算等。

3、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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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此次通知适用于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但企
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在通知中,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先前的净资产1倍,提高至新规的净资产的2倍。

即相比之前旧规则,将境外融资规模提高一倍。

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倍,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倍。

对于境外融资规模,通知中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需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在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此次新规则增加了若干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分别在被动负债、贸易信贷及贸易融资、集团内部资金往来、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服饰机构往来、自用熊猫债及转让与减免等多项新规中有所体现。

在被动负债以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中,此前央行仅明确人民币不占余额,而新规明确了本、外币等均不纳入融资
余额计算当中。

同时,新规也要求QFII 和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以及托管账户的熊猫债等均不占额度。

此外,在通知第五条中,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而先前监管则需要全额占用。

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话,那么该项业务的跨境融资指标占用缩小了5倍,即相应规模放大5倍。

一位银行人士认为。

对于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央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27家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并指出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

通知中显示,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对于监管机构实行的跨境融资创新试点,从2017年5月4日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

一位银行人士认为,在目前外储下降的背景之下,监管机构积极引导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扩大资本流入,能够对冲相关风险。

并且境外资金成本相比较于境内资金成本还是有一定的优势。

随着监管政策引导,预计境内企业的融资重心将由境内逐步转移到境外。

由于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那么商业银行将围绕NRA(即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扩展相关业务。

并且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海外直贷、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均将大幅增加。

一位银行业务人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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