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机构怎样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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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机构怎样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怎样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建设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1)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加深奈何建设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工程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建设监理工程师应予似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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