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图文稿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016年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最新规定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b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山东种子管理总站
翠龙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96481-1-自混-1-混/73-1-3
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53号
西葫芦
烟葫4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2-13-5-26-7-3/N2-10-7
-11-5-6
烟台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54号
西葫芦
淄葫三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BY1-3-6-12/QS1-3-12-8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K-53/K-54
邹平县安业农作物研究所
鲁农审2010050号
西瓜
安业5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原9号/K-52
邹平县安业农作物研究所
鲁农审2010051号
黄瓜
春华1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8072/73-1-3
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审定编号
作物
品种名称
品种来源
育种(引种)者
鲁农审2010052号
淄博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55号
萝卜
西星萝卜5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9708-1-4-1-1/33-10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西由种子分公司
鲁农审2010056号
萝卜
潍萝卜3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VL01-04/VL03-121
山东省潍坊市农业科学院
鲁农审2010057号
萝卜
胶研秀青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2-1-5-7/2-2-6-5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江苏徐州甘薯研究中心
鲁农审2010041号
甘薯
泰中9号
常规品种,徐薯18为母本放任授粉系统选育
泰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层次解析
名言人们在那里高谈阔论天启和灵感之类的东西,而我却像首饰匠打金锁链那样精心地劳动着,把一个个小环非常合适地联结起来。
——海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层次解析冯丽红,黄正仙(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云南昆明 65003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农业农村部发证企业省级发证企业州、市、县、区发证企业作物类型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中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种子和全国范围的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农业农村部核发。
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核发。
同级种子管理站做好许可证申请审查工作一、不同作物类别和不同级别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不同的级别部门办理26香蕉根群细嫩,对土壤的选择较严,通气不良结构差的粘重土或排水不良,都极不利于根系的发育,以粘土含量<40%、地下水位在1 m 以下的砂壤土,尤以冲积壤土或腐殖质壤土为适宜。
二、申请区域不同,作物类别不同,准备的材料不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现将它们的许可条件、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程序对比如下:(一)许可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基本设施办公场所200 m 2以上500 m 2以上150 m 2以上检验室150 m 2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 m 2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 m 2以上100 m 2以上加工厂房500 m 2以上1000 m 2以上500 m 2以上仓库500 m 2以上(玉米水稻等)仓库2000 m 2以上,冷藏库200 m 2以上(大豆除外)仓库500 m 2以上(2)检验仪器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的仪器设备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的仪器设备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 t/ h 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 t/ h 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 t/ h 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 t/ h 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 t/ h 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 t/ h 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 t/ h 以上。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引言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种植的,不属于传统主要农作物范畴的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的种植在促进农业多样性、提升农民收入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的种植和流通,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品种登记指南。
本文将就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一、品种登记的意义和目的品种登记是指对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进行申报、测试、审批和登记的程序。
品种登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农作物品种的繁育:品种登记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农作物品种的繁育工作,推动农作物品种的创新和改良。
2.保护农作物品种权益:通过品种登记,农作物品种的权益得到保护,防止他人擅自使用和宣传某一品种,维护农业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3.提高农作物品质和产量:品种登记规定了农作物品种的检验、测试和评价标准,推动农作物品质和产量的提高,降低种植风险。
4.规范市场秩序:品种登记使得市场上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来源可信,产品品质有保障,保证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5.提升农民收入:通过品种登记,合格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得到推广和种植,使得农民的收入得到提升。
二、品种登记指南的主要内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申请要求申请品种登记的人或机构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农作物种子或品种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农业企业等;•掌握品种繁育和测试所需的设备、人员等资源;•已经完成对品种的试验、评价等。
2. 申报材料申请品种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命名和编号;•品种的起源、遗传背景和繁育过程等的详细描述;•品种的性状特征描述和测定方法;•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特性和抗逆性等评价数据;•品种的遗传纯度和稳定性评价报告;•品种的毒性和过敏原检测报告。
3. 检验和测试申请品种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检验和测试,以验证其与现有品种的差异和优势,主要包括:•遗传纯度检测:通过对种子的外观和遗传标记的分析,判断品种的遗传纯度。
农作物种子生经营许可证仪器配置清单(2016最新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仪器配置清单(2016最新版)根据2016年最新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托普云农特为您整理了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仪器配置表,仅供参考。
(一)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申请许可证检验仪器方面: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二)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申请许可证检验仪器方面: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三)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申请许可证检验仪器方面: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同时需要育种、考种设备。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住所所在地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以新的单位名称重新提交办理经营许可的全部材料。
*变更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注册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变更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授权书;
3、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资本构成、公司规模、业务开展等内容);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股东资料(如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计量的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加工设施设备:
(1)加工厂房情况说明(包括面积、详细地点等内容);
(2)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加工厂房实景彩色照片(要求包括厂方内部、外部照片至少各2张);
(4)加工设备清单(要求包括加工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与发票要一一对应,并要求与清单上的设备顺序一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015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 术人员
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 仪器 3、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㈡、种子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基本条件(农作物)
第二十九条 《种子法》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 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
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A、B证制度 1、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常规种原种,A证
2、常规种大田用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B证
登记注册
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
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
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登记注册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 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审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
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
不需许可证只需登记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2名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1名以上)、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加工、包装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主要包括烘干、基本清选、比重清选、计量、包装等机械设备),具有仓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仓库面积5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三、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仓库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
附件1: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要求注:依据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按照种子企业检验设施应与生产、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要求,并根据种子检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附件2: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仓储加工设施要求申领主要杂交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500平方米以上标准仓库,仓库前不少于500平方米水泥晒场,有专用种子加工厂房并安装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加工设备单机应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分级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等。
申请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200平方米以上标准仓库,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功能配套的种子加工单机。
常规粮食作物种子加工设备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
棉花种子加工设备包括脱绒机、烘干机、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包衣机、计量包装秤的成套设备和加工车间。
瓜菜、花卉种子加工设备包括瓜菜、花卉种子清选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
附件3:书面审查材料目录1、2009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表;2、注册资金证明(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至2010年初该企业资产证明)3、生产、检验、贮藏、加工技术人员情况(人员名单、技术资格证明、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4、检验设备设施(说明、检验仪器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5、加工设备设施(说明、加工设备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6、仓储、晒场设施设备(说明、设备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7、经营场所(说明、照片及产权证明)8、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9、主要生产品种介绍;生产授权品种的要出具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提供育种条件说明及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附件4: 2009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表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签名):相关证件:(公章、签名)(两人以上)年月日(马铃薯基础种薯)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名):(公章、签名)相关证件:年月日附件7:整改通知书: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和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及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开展清理种子企业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资质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条件,请于20日内按照以下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及复核申请上报我单位。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山东种子管理总站
南瓜
绿蜜栗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TL-01-06/HZ-01-19
淄博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寿光市新世纪种苗有限公司
鲁农审2010061号
辣椒
干椒3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06004A/06010C
青岛农业大学、德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62号
辣椒
干椒6号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06001A/06015C
青岛农业大学、德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63号
大蒜
金蒜3号
常规品种,金乡紫皮变异株无性系选育成
甘薯
济薯22号
常规品种,北京553为母本放任授粉系统选育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
鲁农审2010044号
甘薯
齐宁12号
常规品种,西农431与遗306杂交后系统选育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45号
绿豆
潍绿7号
常规品种,潍绿32-1与潍绿1号杂交后系统选育
山东省潍坊市农业科学院
鲁农审2010046号
附件2:
山东省第四十一批农作物审定品种目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鲁农审2010039号——鲁农审2010067号)
审定编号
作物
品种名称
品种来源
育种(引种)者
鲁农审2010039号
甘薯
烟薯23号
常规品种,冀薯98为母本放任授粉系统选育
烟台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鲁农审2010040号
甘薯
济徐23
常规品种,苏薯7号与AB94078-1杂交后系统选育
一代杂交种,组合为K-53/K-54
邹平县安业农作物研究所
鲁农审2010050号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非主要(zhǔyào)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dēngjì)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guǎnl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zhìdìng)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申请、受理(shòulǐ)与审查第六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hùkǒu)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pǐnzhǒng)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一个品种由两个(liǎnɡ ɡè)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tí chū)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2017年3月30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制定、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
第七条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八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概要
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
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核发权限
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许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受理、审核农业部核发的许可;受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解读:明确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 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 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整个四十一款对是对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法律地位
的确认。特点:一是将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彻底分开,改变
过去标签包括使用说明的内容,现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是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适用于包装和不能包装的所有农作 物商品种子。具体在《农作物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解 读。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提醒注意: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
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使用说明:是指对
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 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 说明。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种子法》),推进种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管理,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4.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生产杂交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烘干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要求
附件1: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和仪器设备要求注:依据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按照种子企业检验设施应与生产、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要求,并根据种子检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附件2: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仓储加工设施要求申领主要杂交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500平方米以上标准仓库,仓库前不少于500平方米水泥晒场,有专用种子加工厂房并安装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加工设备单机应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分级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等。
申请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200平方米以上标准仓库,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功能配套的种子加工单机。
常规粮食作物种子加工设备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
棉花种子加工设备包括脱绒机、烘干机、风筛清选机、重力清选机、包衣机、计量包装秤的成套设备和加工车间。
瓜菜、花卉种子加工设备包括瓜菜、花卉种子清选机、包衣机、自动计量包装秤。
附件3:书面审查材料目录1、2009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表;2、注册资金证明(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至2010年初该企业资产证明)3、生产、检验、贮藏、加工技术人员情况(人员名单、技术资格证明、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4、检验设备设施(说明、检验仪器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5、加工设备设施(说明、加工设备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6、仓储、晒场设施设备(说明、设备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7、经营场所(说明、照片及产权证明)8、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9、主要生产品种介绍;生产授权品种的要出具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提供育种条件说明及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附件4:2009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表附件5: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核查清理记录表(省级)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签名):相关证件:(公章、签名)(两人以上)年月日附件6: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核查记录表(马铃薯基础种薯)企业负责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名):(公章、签名)相关证件:年月日附件7:整改通知书: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和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及省农牧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开展清理种子企业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资质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条件,请于20日内按照以下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及复核申请上报我单位。
[1309]《种子法律法规》
1.A.√
2.B.×
27、《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遗传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1.A.√
2.B.×
28、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1.A.√
2.B.×
1.相对
2.不相对
3.相符
4.不相符
14、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1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
3.半价
4.部分
11、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应在办理或变更执照后()天内,向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1.7
2.20
3.15
4.30
12、()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
1.种子购买者
2.种子使用者
3.任何单位和个人
4.种子生产、经营
13、标签标注及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
2.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利用
3.收集、整理、鉴定
4.收集、整理、利用
18、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1.D. 5
2.4
3.3
4.2
19、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
1.执法证
2.行政执法证件
3.执法证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3.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4.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7.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1.行政审批流程图1-1、北海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号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13年1月1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3]2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请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的农作物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四)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六、申请材料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工商营业执照复件;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产权证明及实景照片;3. 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4.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5. 生产主要农作物组培苗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或审定公告;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7.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1.行政审批流程图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1、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法定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1.申请表;2.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
3.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
4. 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1.行政审批流程图北海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吨月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2013年1月1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3]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工商营业执照有生产经营食用菌母种内容的;(二)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显微镜、培养皿、酒精灯和pH值检测仪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恒温恒湿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培养架、简易出菇房等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从事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 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样式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原件1份)。
5. 品种特性介绍(原件1份)。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6.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1.行政审批流程图北海市农业局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方式自产自销有效区域××县菌种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注册资本××万元接种室××平方米检验人员××人出菇试验室(场)××平方米技术人员××人生产场地××平方米检验室××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控温培养室××平方米仪器设备锅炉,灭菌锅、显微镜等贮存室××平方米自有品种××××审核机关意见同意申报。
审核人(章)xxxxxxx年xx月xx日审批机关意见负责人(章)年月日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发证日期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10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第34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或法人单位委托的个人;(二)申请广告的农药已取得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在登记有效期内;(三)农药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符合《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北海市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布的广告内容六、申请材料1. 《农药广告审查表》(5份);2. 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5份);3.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4.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5. 《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产品执行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各1份,原件备查);6.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1份);7. 对于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并提供1-6项材料(各一份),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