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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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③诉讼时效:指权利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④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

⑤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⑥承诺:是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⑦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⑧孳息: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⑨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洗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⑩提存: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的履行,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移交有关部门。

①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前预先支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③产品召回: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得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某类产品存在危机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④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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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1. 国民经济核算:指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系统的各个部门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出国民经济的总量、结构和运行情况的一种方法。

2. 宏观经济学:研究总体经济现象和经济运行规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增长、就业、通胀、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问题。

3. 微观经济学:研究个别经济单位(如个人、家庭、企业)在有限资源下的最优化行为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学科。

4. 价格:商品或服务以货币形式对外部交换时所具有的货币表达形式。

5.需求:消费者为满足特定需求而愿意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6.供给:生产者为了获取收益而愿意出售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7.垄断: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出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现象。

8.垄断价格:由垄断者通过控制市场供给情况而定价的价格。

9.竞争:市场上存在多个生产者并以价格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竞争的现象。

10.垄断竞争:市场上存在多个生产者但每个生产者都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力量的现象。

11.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出现无效率、无公平或无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现象。

12.外汇:指一国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交换其他国家货币的货币单位。

13.贸易壁垒: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限制进口商品或服务的措施,如关税、配额等。

14.关税: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税收。

15.独占:指某一个生产者在市场上是唯一的供应者。

16.经济全球化:指国家的经济活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现象。

17.市场力量:指买卖双方在市场上自由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影响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的力量。

18.市场均衡:指市场上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状态的情况。

19.税收:政府为筹集财政收入而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强制性付款。

20.产权:指对某种经济资源或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1.国际贸易: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进出口商品和服务进行的交流。

22.经济周期:经济活动波动的一种规律,包括繁荣期、衰退期和复苏期。

23.经济增长: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加。

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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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啥是经济法呀?经济法就像是社会经济的保护神!比如说,市场上有商家卖假货,这时候经济法就站出来说“不行!”,它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让大家能安心购物。

2. 那垄断呢?垄断就像是一只霸道的怪兽,把所有好处都自己占了!比如某个大企业在行业里一家独大,挤压其他小公司的生存空间,经济法就要来管管它,不能让它这么霸道。

3. 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可太重要啦!这不就是为了让咱消费者能挺直腰板嘛!就像你买了个坏东西,经济法让你能理直气壮地去维权。

4. 不正当竞争知道不?这就好比一场比赛,有人作弊!比如用恶意手段打压对手,经济法可不会坐视不管,它会让竞争变得公平公正。

5. 宏观调控像啥?就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舵手,引导着经济大船的方向!国家通过各种政策来调控经济,让它稳稳地向前走。

6. 企业法呢?它就是企业的规矩呀!就好像一个家庭要有家规一样,企业也要依法行事,不然可就要乱套咯。

7. 税法,哎呀,这可是国家的钱袋子呀!每个人都要依法纳税,为国家建设出份力,就像给家里添砖加瓦一样。

8. 金融法,这可关系到咱的钱袋子安全呢!银行、证券那些,都得有经济法来管着,不然多让人不放心啊。

9. 反倾销,这可是保护咱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要是外国商品低价倾销进来,那咱自己的企业不就惨啦,经济法这时候就发挥作用啦。

10. 经济法律责任,这就是犯错要受罚呀!谁违反了经济法,就得承担后果,这是天经地义的呀,就像犯了错就得挨批评一样。

我觉得经济法真的太重要啦,它保障了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让我们每个人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里生活和工作。

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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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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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名词解释】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名词解释】破产宣告:是指人导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名词解释】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名词解释】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名词解释】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

【名词解释】集体商标:是指由一个集体组织或行会享有权利、由该组织成员使用于其商品(包括产品和服务)上以便使其商品与非成员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记。

【名词解释】驰名商标:即在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信誉良好的商标。

【名词解释】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名词解释】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五、名词解释1. 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占有者在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 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家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基本制度。

包括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企业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

、3. 国家性投资公司: 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分为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技资公司。

投资性公司主要以参股、控股、证券买卖、产权交易等方式, 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 一般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4.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 集团公司) 经营和管理, 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 增强集团凝聚力, 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发挥整体优势的企业集团。

5. 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6. 清产核资: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等系统活动的总称。

7.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其产权归属关系并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

8. 资产评估制度: 经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机构, 接受财产所有者的授权, 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

9. 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 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10. 国有企业财产: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技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 其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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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6)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60)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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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换句话说,就是经济权力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核心,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8.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0.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1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12.企业法: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1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7.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18.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9.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21.股东代表诉讼:也成股东间接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代表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22.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5.法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26.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约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2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8.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29.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3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3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3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力;33.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 34.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5.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36.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3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给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38.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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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法: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

3.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7.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愿意而发生的退伙。

10.当然退伙:法律规定的特定时有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11.除名退伙: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特例。

除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下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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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一般诉讼时效: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2、发起人:又称创办人,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依法筹办创办公司事务的主体。

3、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在其个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其以自4、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组织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6、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投资人合外国投资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7、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10、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承诺11、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未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12、免责条款: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13、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

14、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15、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16、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17、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18、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9、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3.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4.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5.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6.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7.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缴认的出资额或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9.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0.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3.竞争: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划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14.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15.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简答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1)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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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组成部分。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部门。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和义务关系。

无记名债券。

有限公司。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证。

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制。

国内电视大学学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的权利。

活动。

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得、重要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得规范发生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得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得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得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责任。

6)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得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关于公司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得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得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得、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得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得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得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得凭证.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得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由国家全资或控股的企业。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主行为和要求他人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责任。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XXX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由国家全资或控股的企业。

反诚信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厂长负责制是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

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

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经济法所有名词解释1、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2、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3、经济法调整原则(即经济法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通常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4、法的调整方法(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和手段)5、经济法主体(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接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及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6、法律责任(是指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7、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模式中可以为或不为的某一定行为)8、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模式中人们必须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9、法律制裁(是指由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10、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11、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2、经济法客体(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体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权利客体;主体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义务客体)13、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及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1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15、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用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16、经济法的制裁(是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17、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内容、地位和作用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名词解释2017-04-09 13:34 | #2楼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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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名词解释汇总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

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

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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