伶俐镇太阳能路灯维修建设工程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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伶俐镇太阳能路灯维修合同书

发包方(简称甲方):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人民政府

承包方(简称乙方):

为确保伶俐镇路灯正常照明,便于车辆、行人安全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伶俐镇路灯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伶俐镇路灯维修工作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签定本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伶俐镇路灯维修

(2)、工作内容:太阳能灯维修

二、维修、维护范围:

协议维修、维护范围为:采购太阳能控制器、LED光源、维修等。

三、维修、维护期限:

维修工作于2015年月日之前完成。

四、维修、维护费用:

1、经双方协商约定材料供给、维修费用包干共计: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元整(¥121800.00元)。

2、此费用包括:(1)维修、维护人工费;(2)除高空作业平台车租赁费以外的所有机械费用;

3、光源、控制器、和小型电器元件费用;

4、管理、税金等其他所有费用。

五、维修、维护要求:

1、乙方保障维修期间的操作施工安全;

2、乙方应在维修结束后调试;

3、乙方保证所维修的电器设备质保,质保期一年;

4、如遇其他相关材料的更换工作需向发包方另行通知;

六、相关资料提交:

如涉及合同约定费用范围以外的材料、机械需报经甲方同意并照像确认后实施,乙方应提供相关材料、机械费用发票作为报销据。

七、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维修工作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工程款原则上按进度分二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在工程维修完工后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70%;第二次支付待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算至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5%工程款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检查无质量问题后结清,工程结算款最终由审计部门核定为准。

2、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机械费用经甲方确认按实报销。

八、甲方的责任:

甲方协助消除妨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维护费用。

九、乙方的责任:

1、按照约定的施工范围、期限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路灯满足照明和相关部门要求。

2、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

十、特别约定:

1、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医疗、赔偿费用。

2、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线路通道、停电计划等,由双方共同协调处理。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协商处理。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作为法律依据留存,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合同而造成损失,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地点:青秀区伶俐镇人民政府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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