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标识及运输统规定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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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目录
1 总则 (1)
2 标准和规范 (2)
3 包装方式 (3)
4 防护要求 (3)
5 包装的标识 (4)
6 主要物资的包装、标识要求 (5)
7 发货与运输、验货与收货 (9)
8 拒收 (10)
总则
a)本规定是物资(设备和材料)订货合同的附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与合同其他地方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b)本规定仅对物资的包装、标识及运输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保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装必须满足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的运达项目现场。
c)包装保证期:在流通环境下,自卖方交货之日起,包装露天存放1年内不得出现腐朽、碎裂等迹象,在保证期内,如因卖方包装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则卖方应当及时免费补供,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等责任。
d)买方为保证包装及质量而对卖方所做的一切审核、监督和检查均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e)凡由于卖方对货物的包装与标识或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无法得到买方的发货放行通知,导致物资不能如期到达项目现场,由卖方根据“迟延交付”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f)对需特殊储存条件才能保证物资不受损坏时,卖方应向买方详细说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2 标准和规范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284 《框架木箱》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
GB/T 4768 《防霉包装》
GB/T 4879 《防锈包装》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T 7350 《防水包装》
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
GB/T 4857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GB/T 13201 《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T 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T 16471 《运输包装件尺寸与质量界限》
GB 4005.1 《电线电缆交货盘型式尺寸》
GB 4005.2 《电线电缆交货盘技术要求》
GB/T 2102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MSS SP-25 《阀门、管件、法兰和管接头的标准标记方法》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出口包装的法律、法规、行业要求。
卖方设计的包装应当符合以上标准要求,如在包装协议签订之前,国家、行
业颁布了新标准、规范,则相应执行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
3 包装方式
3.1 木箱:必须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对于无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防护要求或仅需局部保护的大型产品可采用花格木箱。包装箱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其它材料。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符合GB/T 7284 《框架木箱》的规定。
3.2 纸箱:纸箱材料采用瓦楞纸板,制箱应符合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的规定,内外不得有破损、撕裂等缺陷,包装箱要有足够的强度,确保装卸和运输的需要。
3.3 托盘:单元货物与托盘组成整体,将单元货物组合码放在托盘上,便于机械装卸和运输,托盘包装必须组合牢固,确保不散捆,符合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的规定。
3.4 捆装:一般适用于长度大于6米的形状比较规则的物资,如桥架、钢管等,捆扎对象必须是同类型、同规格,捆装应整齐、牢固。
3.5 卷装:主要用于电缆包装,分为盘装和圈装,盘装应符合GB 4005.1《电线电缆交货盘型式尺寸》和GB 4005.2《电线电缆交货盘技术要求》的规定。3.6 裸装:一般适用于大型铸件、结构件及大口径钢管等,物资自身不用防雨,防潮,具有足够的抗腐蚀、抗震动、抗碰撞能力。裸装货物一般应安置于底盘上,底盘设计应符合均衡受力、稳固牢靠、便于装卸的要求。裸装货物重要部件须同时采取局部防护、防锈等防护包装措施。
3.7 框架:输变电、钢结构件等设备须采用槽钢、扁钢、角铁为框架材料的焊接框架包装方式。根据货物实际体积、重量等情况,须严格控制使用木制框架材料,以保证框架内货物稳固牢靠、无碰撞、窜动等潜在因素。
4 防护要求
a)卖方应根据所供货物的特性及搬运、装卸、运输和储存等环境条件。选用带有防护装置的包装。如防震、防盗、防水、防潮、防锈、防霉、防尘等防护包装。
b)防潮包装应符合GB/T 5048《防潮包装》的要求。
c)防锈包装应符合GB/T 4879《防锈包装》的要求。
d)防水包装应符合GB/T 7350 《防水包装》的要求。
e)防霉包装应符合GB/T 4768《防霉包装》的规定。
f)防震包装应符合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的规定。
g)根据货物的特性需要对货物进行某种防护包装,而本标准未规定应执行的标准,也无相应标准可执行时,卖方应根据经验和试验,确保防护包装的可靠性。
h)精密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震包装。
i)当冷凝液或水汽透过防潮层会对所装货物造成损害时,各种形式的防潮包装均应安放干燥剂。干燥剂应袋装,袋上标有“干燥剂”字样,固定放置。
j)有裸露橡胶的零部件或衬胶的设备,应采用不透明的气密塑料膜包装并密封,不能用干燥剂对橡胶制品作防潮包装。
k)遇水、遇潮会变质的材料应采用防水和防潮的密封容器包装。
l)有不能排水的缝隙和空腔的设备、仪器仪表的防水、防潮包装应采用整体包装,以避免水汽和外来物的进入。
5 包装的标识
5.1 标识内容
包括运输唛头、发货清单(包括总装箱单和分装箱单)、包装储运图示标识等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要求的其他标识。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进行标识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以上标识采用防水材料制作,内容采用喷刷和打印方式,禁止手写字迹。
5.2 箱(件、盘)号编制方法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箱(件、盘)号一律采用如下形式:
A—B / C
A:卖方分批发货的批号
B:包装箱(件、盘)的顺序号
C:该批发货的包装总箱(件、盘)数
如果对同一采购合同,卖方发货一次发清,则箱号的编写可简化为:B/C 5.3 运输唛头